《新冠肺炎疫情对春耕备耕的影响》专项调查报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六期)报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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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新冠肺炎疫情对春耕备耕的影响》专项调查报告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六期)报告》发布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解读一: 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

《新冠肺炎疫情对春耕备耕的影响》专项调查报告

《新冠肺炎疫情对春耕备耕的影响》专项调查报告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为了解新冠肺炎疫情对春耕备耕农机的供应、作业和服务的影响,于2月16日向行业发出《问卷调查:新冠肺炎疫情对春耕备耕的影响》。截至2月19日中午12时,共计收到557份调查问卷。经统计分析,形成本专项调查报告。兹面向行业公开发布,以备政府部门和行业同仁充分掌握情况后科学决策、有效管理。本报告已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单位。

一、填报情况综述

共计收到557份调查问卷,均为有效问卷。本报告完全依据调查结果撰写。考虑到填写单位有分公司、一个公司有多人填写等情况,我们对填报单位进行了科学合并,共计390家单位,涵盖农机流通企业、生产企业、使用群体、社团组织、科研单位、维修企业、其他组织等,占比情况如下图:

二、具体问题分述

问题1:贵单位计划何时复工

问题2:疫情对农机产品供应方面的影响

其他影响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复工率不足,物流限制对农机和零部件供应链影响较大,无法稳定生产和销售。

2.经营成本激增,农机行业作为微利行业,支撑困难。

3.农机行业整体互联网应用水平低,特别是农机用户高龄化明显,互联网设备使用相对困难,短时间内突击性通过互联网手段开展生产、营销、培训、服务等工作,存在现实困难。

问题3:疫情对农机作业和服务的影响

其他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乡村道路封闭,特别是破坏路面等过激行为,已经造成当下进入作业季的部分区域出现误时误工现象。

2.防疫防护物资不足,农机作业和服务人员无法集中复工,作业效率低下。

3.防疫隔离人员的信息没有区域共享平台,部分区域可能重复隔离,农机作业和服务人员只能本地甚至本村作业,无法跨区作业。

4.排灌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保养维护无法得到全面有效保障。

问题4:预计疫情对贵单位上半年营业收入影响

问题5:目前供应紧缺的农机产品和零配件是什么

调查显示,几乎所有的农机整机产品和零配件都在紧俏状态。尤其是涉及当前春耕作业区域的农机流通与使用群体表示部分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育苗机械设备、栽植机械、施肥机械、植保机械、排灌机械等多种产品及零配件、滤芯等易损件、消耗品相对紧缺,其中经济、园艺作物机械、排灌机械方面更加紧缺;大部分生产企业对橡胶原料、钢材及热处理件、铸造件、薄板覆盖件、标准件、电子元器件、轮胎轮毂、柴油机等都有一定程度紧缺。

问题6:农机行业在当前环境下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主要是三个问题:保障物流畅通、加快结算补贴资金、复工复产。

问题7:希望协会在哪些方面提供服务并向政府建言献策

主要是以下方面:

1.尽快梳理农机企业重点保障企业明细(企业名称、产品信息)报送有关部门,尽快复工复产。

2.呼吁尽快结算补贴资金,并尽快开放今年补贴系统。

3.呼吁政府尽快建立农业生产绿色通道,采取通行证模式保障春耕。

4.继续发布行业经营标杆案例,曝光大马拉小车等违法经营负面信息。

5.呼吁银行、信贷公司适当降低利率、延迟用户还款等。

6.尽快向海关部门反映给予农机进出口方面绿色通道。

7.呼吁政府给予企业复工员工包车返回等一定交通补贴。

8.建议协会组织企业网上交流,加强信息对称。(协会注:协会有多个专业微信群,群规严格、交流高效,欢迎加入)

9.建议继续深度推广协会等单位联合发布的行业文件《农村消毒液喷施技术及设备使用建议》《植保无人机消杀作业技术规范》,目前终端还是信息闭塞,消杀操作不规范。(协会注:文件已经下发,后续继续加强传播)

10.希望协会牵头尽快编撰行业产供销明细,尤其针对新兴市场,如经济园艺作物等领域,尝试建立农机网上商城、电子商务。(协会注:已经安排编撰材料中,欢迎企业积极提报)

11.建议尽快做好疫情结束后协会品牌活动“农机地头展”安排计划。(协会注:正在安排,疫情结束后会有系列活动)

12.希望协会继续做大做强一年一度的“国际农机展”品牌,继续保证综合服务达到一站式水平。目前很多企业多次重复参加部分区域性、小型、缺乏实力的小会杂会,劳民伤财。(协会注:正在研究布置)

13.希望协会加大果蔬茶机械、中药材机械、特色作物机械、畜牧机械、植保机械、排灌产品、水产机械、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村清洁行动等有关领域的服务能力,组织活动(疫情结束后),编撰材料。(协会注:抓紧研究,做好计划)

在此,对参加本次调研的单位及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最后,因目前农机行业在疫情之下形势严峻,烦请读者将此报告广泛转发,以便更多政府部门和行业同仁了解情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六期)报告》发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六期)报告》发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六期)报告》着重从创新意识、品牌建设、发展信心和政策支持四个方面对不同区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前景加以考察。

结果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意识普遍较强,品牌建设已取得一定成果,对下一个生产周期的经营状况看好,但所获得的政策支持还有提升空间。

创新意识、品牌建设和政策支持是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力量,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的有力支撑,也是事关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本报告着重从创新意识、品牌建设、发展信心和政策支持四个方面对不同区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前景加以考察。结果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前景看好。

设备更新快

新型农业主体引进新设备、采纳新技术、引进新品种的积极性较高,尤其在研发投入层面具备优势

总体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备更新速度较快,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的设备更新速度差异较大。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2013年至2015年引进过新设备的一共有2198家,占有效样本的43%。其中,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设备更新频率较低,分别占42.46%和39.87%;合作社这一比例稍高,达44.89%;90.05%的龙头企业在过去3年内更新过设备。可见,规模对于经营主体设备引进具有重要作用,龙头企业这一经营形式在设备更新层面占据相当优势。

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的设备更新方式主要是购买。在所调查的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中,有1365个经营单位就近3年设备更新的途径提供了有效信息。其中,1289个家庭农场或种养大户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设备,56个家庭农场或种养大户通过租赁方式更新设备,另有20个主体通过政府补助、自己建造等方式获得设备。总的来说,当前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绝大多数依赖购买新设备,而非通过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等方式更新设备,因此对经营主体的现金流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龙头企业是研发主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意识普遍较强,核心竞争力凸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涉农新技术研发的一支重要力量

调查显示,2013年至2015年有1513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纳过新技术,占有效样本的33.80%。其中,合作社采纳新技术的比例占到52.49%。相比之下,采纳了新技术的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经营主体的比重分别只有29.58%和25.38%,存在较大差距。可见,合作社的适度规模形式有效地提高了经营主体新技术的采纳概率。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新技术尤其是涉农新技术研发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新技术研发领域投入较大。根据2011年的调查数据,在全国700多家农业企业中从事研发的企业仅有25%,本次调查的总计609家龙头企业中,有54.70%的龙头企业在2015年投入了研发。

其中,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龙头企业在2015年的研发投入额均值分别为94.91万元、167.67万元和34.39万元,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根据国内主要农业类上市公司2011年的年报,发现农业企业科研投入多数占收入的比例不足1%,部分上市公司研发投入甚至是空白。

但是,根据调查得到的数据,新型经营主体的龙头企业在2015年的研发投入额占其全年销售额的比重为3.43%。其中,东部、中部和西部的比重分别为3%、4.71%和11.9%。总的来说,龙头企业在涉农新技术研发层面的投入力度比国内主要农业类上市公司更大。

新品引进重“优质”“抗病(虫)”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进的品种更看重“优质”和“抗病(虫)”特征

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2013年至2015年度引进过新技术的一共有2065家,占有效样本的45.82%。就引进新品种的经营主体而言,对其更具有吸引力的新品种一般具有优质和抗病(虫)的特点,对于是否能够增产并不过分看重。

根据调查结果,经营主体引入的新品种中有326家的新品种具有增产的特点,占引进过新品种经营主体总数的15.79%;在引入的新品种中,分别有827家和777家经营主体的新品种具有优质和抗病(虫)的特点,分别占引入新品种总数的40.05%和37.63%。

总体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了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已经采用信息技术的共有683家,占有效样本的27%。应用比例由高到低的信息技术依次为APP等移动互联终端、农业物联网技术、办公自动化系统、基于大数据的市场行情分析和云计算、云管理平台,分别占有效样本的15%、14%、13%、11%和5%。

西部地区品牌知名度更高

品牌建设取得一定成果,知名度范围较广的品牌出现,展现出新型经营主体巨大潜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开始具有品牌意识,但是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在所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中,拥有注册商标或自主品牌的经营主体有615个,占有效样本的13.57%。

其中,合作社中拥有自主品牌或注册商标的比重为19.61%,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经营的主产品拥有品牌所占比重分别为14.03%和10.32%,相比合作社存在一定差距。

分地区来看,新型经营主体品牌知名度范围存在一定的差异,品牌知名度范围从高到低依次为西部、中部和东部地区。截至调查完成时,东部、西部、中部地区新型经营主体主产品无品牌或认证的比重分别为79.42%、75.46%和67.78%;

三个地区新型经营主体的主产品具有县级品牌或知名度范围限于本县的比重分别为8.2%、11.08%和11.85%;三个地区新型经营主体主产品具有市级品牌或知名度范围限于本市的比重分别为4.23%、4.65%和6.69%;具有省级品牌或认证的比重分别为6.67%、7.53%和11.85%;具有国家级品牌称号或认证的比重在三个地区分别为1.48%、1.27%和1.82%。总的来说,西部地区新型经营主体品牌的认证积极性更高,品牌的知名度范围相对较广。

计划较积极融资较保守

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营销方面的发展计划较为积极,但融资计划却较为保守

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下一个生产周期的经营状况看好。37.35%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预期下一个生产周期的经营状况将会趋好,预期下一个生产周期经营状况趋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比则为7.17%,比认为经营状况趋好的占比低30.18个百分点。

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下一个生产周期收入增加的信心不足。27.85%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为下一个生产周期收入会有所增长,但认为下一个生产周期收入会有所下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比为46.67%,比认为收入增加的占比高出18.82个百分点。

发展计划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营销方面的发展计划较为积极,但融资计划却较为保守。具体而言,计划扩展销售渠道和增加市场推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有59.21%和58.48%,计划引进先进设备扩大经营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58.73%,计划增加融资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仅为39.53%,明确表示不增加融资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高达42.45%,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信心疲软。

对政策支持有更高期待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获得的政策支持力度尤其是金融支持力度还远远不够

近些年,国家出台了大量的优惠政策来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但总体而言,这些政策的支持力度还远远不够。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现有政策支持力度不是很满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所获得的产业政策、金融支持和政治激励评价得分分别为2.28分、1.95分和2.23分,均未达到“一般”水平。其中,在产业政策、金融支持和政治激励方面,评价得分最低的是金融支持。

在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总体来看,得到政策支持力度由大到小依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来说,就产业政策支持力度而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评价平均得分为2.91分,比种养大户高27%,比家庭农场高33%,比农民专业合作社高40%;就金融支持力度而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评价平均得分为2.80分,比种养大户高46%,比家庭农场高48%,比农民专业合作社高64%;就政治激励而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均得分为2.68分,比种养大户高21%,比家庭农场高21%,比农民专业合作社高28%。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解读一: 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解读一: 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

?  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具体规划,提出了五大支持政策和四大保障措施。《规划》的实施,必然会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进一步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党的十九大指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具有丰富的政策内涵。根据国家农业普查办公室发布的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报告,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20743万农业经营户,其中,398万规模农业经营户,仅占1.92%。总体上看,我国依然以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户为主。但幸运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呈快速发展之势,尤其是后者,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农业生产服务主体。截至2019年底,全国家庭农场超过70万家,依法注册的农民合作社220.1万家,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42万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是现代农业发展主体、主要农产品供给主体,同时还是社会化服务主体。据研究,在家庭农场中,相当一部分从事社会化服务业务。220多万多家农民合作社不仅覆盖了50%左右的农户,其中不少还给非成员提供服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最显著特点不是经营规模化,而是服务规模化,即通过社会化服务带动小农户,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和农业现代化水平。今年春节后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各地春耕生产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事实证明,凡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育良好且充分发挥作用的地方,疫情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就较小。山东、山西、安徽等地的合作社还利用农机设备为防疫作出了重要贡献。

如何落实《规划》,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

第一,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8年9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这是因为,在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中,农业企业最终要经过合作社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或者像广东温氏集团、山东新希望六合集团那样引入合作社理念实现企业与农户联结机制的合作社化。在适应市场过程中,家庭农场的最终归宿也必将是联合与合作,即要么领办合作社,要么加入较大型的合作社。因此,高质量的家庭农场是规范而有竞争力的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基础。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重点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订单农业、入股分红、托管服务等方式,将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

《规划》体现了总书记讲话精神,具体部署了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经营主体的质量提升工作。要引导返乡劳动力、有意愿回到农村就业的大学生在农业领域创新创业,通过流转土地创办家庭农场,提升农业发展的整体质量;各地要建立完整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对纳入名录的家庭农场给予贷款、保险、用地、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家庭农场之间的联合与合作;认真总结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行动的经验,瞄准产业发展需求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和质量提升,提升合作社在市场上的话语权、对农民的带动水平和与企业的谈判能力,鼓励合作社的再合作,即成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扩大合作社的影响力。要按照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促进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升。

第二,大力促进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规划》指出:“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原则,加快培育各类服务组织,充分发挥不同服务主体各自的优势和功能。”要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推动村组集体经济发展,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能力;鼓励农民合作社为非成员提供社会化服务,增强其带动成员的能力;支持家庭农场发挥社会化服务功能,提供服务提高收入;提倡“龙头企业+基地+合作社+农户”模式,以及龙头企业合作社化模式,提高企业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实施好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让更多农户受益。

第三,进一步完善落实各类支持政策。包括完善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财政支持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建立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信用名录,给予信贷支持;充分利用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和地方政府担保体系的作用,创新担保品种;按照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推动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土地经营权依法合规抵押融资;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不断提升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风险保障水平;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开展产量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保险、收入保险等新的保险类型。按照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将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农机库房、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管理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保障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合理用地需求。鼓励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财会人员短缺问题;推动地方职业学校和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培养培训家庭农场经营者、合作社理事长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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