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要理直气壮履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到底管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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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要理直气壮履职

2、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到底管什么?

3、农业绿色发展要算好三笔账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要理直气壮履职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要理直气壮履职

近期,一些自媒体比照城管,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称作“农管”,引发网民关注和议论。细看网民争议,焦点集中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依据、执法边界、执法方法等。应当说,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称作“农管”是不准确的,绝大多数关于“农管”乱象的新闻其实都是张冠李戴或以讹传讹,与农业执法没有关系。但这些议论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网民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担忧,相关部门不能因噎废食,既要反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足与缺陷,更应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对于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而言,不能因为网民的一些误解就泄气,只要严格依法行政,就可以有充分的执法底气;只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打击侵农害农违法行为,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就可以理直气壮地站直了。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理直气壮履行职责

第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法律依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是顺应国家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推进的产物,是新时期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就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农业法第八十八条同时明确了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职权,并强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畜牧法、渔业法以及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也都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严格履行执法职能,是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能。

第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政策指引。农业农村领域涉及的经济社会关系复杂,行政执法压力较大,既要打击农资领域的假种子、假农药等侵农害农行为,保护小农户的合法权益;也要打击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法违规使用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还要处理非法捕捞等损害生物多样性和破坏资源环境的行为,等等。尽管查处种子、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检疫、饲料兽药等领域的违法行为都具有突出的专业性,但长期以来分头执法的状况加大了执法成本,也不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护,甚至导致行政相对人面对着多头执法无所适从。因此,推进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势在必行。原农业部早在1999年就开始在江苏、浙江等地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整合组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文化市场、市场监管等5支综合执法队伍。建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是体现“放管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践行新时期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第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农民需求。我国农业是以小农户生产为主,在农业产业链、价值链中,小农户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保护小农户权益,是农业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不论是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还是销售农产品,基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小农户都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假劣种子,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严重侵害小农户利益。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各类坑农害农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达到惩戒违法的目的;另一方面要维护农民的正当权益,积极提供纠纷调处服务,为农民争取合理赔偿,减少农民损失。

第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是消费者的利益期待。农产品不同于其他产品,从外观上很难判断其质量状况。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客观上需要强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长期以来,人们对瘦肉精事件、注水肉事件、毒韭菜事件等记忆犹新。这些事件在某种程度上恰恰说明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必要性。正是因为有严格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才为消费者构筑了安全保障的底线。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尽管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着诸多需要完善的方面,但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不能因为一些负面评价而懈怠,因为捍卫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是执法者的光荣使命。

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对农业农村领域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坚决打击,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基本职责。只有执法人员自己站直了,坚定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执法职责,才能有健康有序的农产品市场秩序,才能有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坚实屏障,才能描绘好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稳固底色。例如涉及到假农资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形,非法捕捞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使用禁用农药、私屠滥宰等损害消费者生命和健康的行为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守法治底线,及时严肃处置,绝不能容忍、放纵。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强化执法能力修炼

新时期农业农村法治建设需要强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有效推进取决于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综合能力。近期社会舆论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各种非议,应当说不少是因为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责范围不清楚、不明白,但也与执法者执法能力仍有欠缺有直接关联。因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从提升法律素养、树立公正执法理念、提高客观事实判断能力、明确执法依据和规范执法程序等方面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和业务素质。我国目前已经有52部涉农法律法规,有140多部涉农部门规章,党的十八大以来,农业立法和法律修改的步伐明显加快。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就要求,执法者应当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理念,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从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等方面提升执法能力。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文明执法,严格依法行政,是对执法者的基本要求。溯源治理、数字化治理、刚性与柔性相结合,是对执法能力提升的新要求。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应该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执法是否公开、公平、公正,直接影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总体形象,影响执法效果,影响执法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需要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体系。一方面,要加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内部监督,强化执法纪律,明确执法依据,履行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以实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严格、严肃、严明。另一方面,要加强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各地也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的目录,明确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清单。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执法队伍超越目录和清单执法的行为严格限制,并在必要时启动问责机制,对违法执法、越权执法等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之所以成为舆论话题,主要是源于社会公众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可能出现不规范现象进而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担忧。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离不开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对于舆论的质疑,要按照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认识,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只有如此,才可以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成为农业生产者利益的守护者、消费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把关者、社会公众认可信赖的执法者。

作者: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 任大鹏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到底管什么?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到底管什么?

?  近日,网络上出现不少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误读和传言。网上有帖子提到的“禁止房前屋后种瓜种菜”“抓鸡抓鸭”“收取物业费”等,其实都不属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那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到底为什么组建,发挥什么作用呢?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专门部署的5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之一,是将原来分散在农业系统内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执法队伍整合,实行统一执法。从农业农村部公布的251项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来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对象主要是农业生产经营资料及服务的提供者,旨在打击侵农、害农的违法行为。来自农业农村部门的信息显示,2020至2022年,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242.84万人次,查办各类违法案件30.47万件,调处纠纷1.89万件,帮助农民挽回经济损失14.96亿元。在服务三农中心工作、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这支执法队伍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引导广大读者正确认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本报记者采访多位业内专家,详细解读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依据、执法对象等相关内容,澄清谬误,传递真相,推进农业农村领域的依法行政工作提质增效。

  记者:成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有法律依据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旭:成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这明确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再次明确了在我国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领域建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权的法律依据。

  记者:为什么要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中心(农业农村部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研究员杨东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是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初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部门职能加快转变,执法监管任务不断增加,涵盖了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农机、动植物检疫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渔政等多个领域。多年来,地方尤其是县级农业部门出现多头分散执法,影响执法效果。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明确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综合执法。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整合组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文化市场、市场监管5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改革作出具体部署。此次改革,按照一个部门原则上一支执法队伍的要求,将原先分散在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能整合起来,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截至2022年底,市县两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已按要求组建完成。可以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这支队伍的组建是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旨在打击侵农害农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其有明确的执法边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已经成为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抓三农工作的重要依靠力量。

  记者:您能否解读一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责具有法定性、有限性。

  首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权责法定,实行目录化管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统一行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职责。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履职划定了范围。各地也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的目录,对执法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其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是有限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是在相对集中处罚权基础上形成的有限的综合执法。如前所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只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职责。因此,现行有效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在职权类型上只收录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两类。涉农各类许可(审批)、集体土地征收等都不属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定职责。另外,即便是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执法领域,也不都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执法,比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和发展林果业等,依法是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盗伐林木依法是由林业部门负责查处。

  第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易被张冠李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职责使命主要集中在种子质量、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畜禽屠宰、动植物检疫等有限领域。虽然农业农村部门承担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相关职责,但并非相关执法活动都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近来网上有帖子提到的“禁止房前屋后种瓜种菜”“抓鸡抓鸭”“收取物业费”等,其实都不属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从农业农村部公布的251项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来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对象主要是农业生产经营资料及服务的提供者,旨在打击侵农、害农的违法行为,不会干扰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

  记者:群众最关心的就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不能做到公平公正,这方面您怎么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敬波: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作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其组建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而且,为了确保规范公正执法,农业农村部这几年在加强制度建设和强化培训方面出台了不少制度要求。比如制定了农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书制作规范、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制度,规范执法各环节全流程;还制定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农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等,对执法着装、证件管理、作风纪律等也都作出约束,用制度管好执法人员。各地也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度规范,大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必须贯彻落实到执法实践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从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等方面持续用力、久久为功。

  记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在实践中发挥了哪些作用?

  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任大鹏:近年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服务三农中心工作、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一是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最重要的职责。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先后印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指导意见》,部署为期3年的“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督促指导地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办案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是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年来,为保护农产品消费安全,农业农村部要求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围绕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畜禽屠宰场等重点对象,加大执法检查和抽检频次,查处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常规药物残留超标、注水注药、收购和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菜”“安心肉”。

  三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业生产安全覆盖范围广泛,已成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难点和重点。在农业投入品安全方面,农业农村部门重点强化对制假黑窝点、网络违法销售假劣农资、农资下乡“忽悠团”、游商走村入户贩售假劣农资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加大动植物疫病防控执法力度,维护农业生态安全;加强对非法采集捕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维护农业资源安全,依法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了确保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农业农村部部署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专项执法行动,将其作为今年执法工作的主线,督促指导各地紧紧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关键环节,突出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和重要时节,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对违法行为查早查小、一查到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农业绿色发展要算好三笔账

农业绿色发展要算好三笔账

  ?农业发展的底线是绿色,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就是要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同时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彰显农业绿色的本色。应着力算好三笔账:算大账抓主抓重,算总账统揽统筹,算细账落细落实。

麦收时节,某地麦田里出现了一桩怪事:一边是收割机马达轰鸣割着麦子,一边是农民开着拖拉机跟着洒水,抑制扬起的秸秆粉尘。农民的无奈之举源自地方的环保要求。被媒体曝光后,当地政府回应已介入调查处理。笔者认为,这反映出一些地方对环保政策的片面理解、不当执行,也让人们思考如何推动农业绿色发展。

中央多次强调“对国之大者要心中有数”,而粮食安全和生态保护都是“国之大者”。农业有三大主要功能,分别是保供给、保收入、保生态。既不能因为“前两保”而牺牲生态,也不能因为“后一保”而让国家粮食安全、农民收入出问题。我们强调的是绿色发展、生态优先,不仅仅是只要好看的环保数据,无论是发展产业,还是环境保护,最终都是为了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从这个角度看,诸如此类的割麦洒水、拆圈除栏等“一刀切”的环保整治办法都是念歪了“环保经”,也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农业发展的底线是绿色。从三大产业来看,农业和环境最相融,稻田是人工湿地,菜园是人工绿地,果园是人工园地,都是“生态之肺”。近年来,个别地方农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生态环境却亮起了“红灯”。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就是要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同时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彰显农业绿色的本色,从思想观念到方式方法、从政策举措到工作安排全面变革,算好三笔账:算大账抓主抓重,算总账统揽统筹,算细账落细落实,实现可持续发展。

推进农业绿色发展要算大账。绿色大路千万条,绿色产出第一条。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这是党中央出台的第一个专门关于农业绿色发展的文件。202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内容涵盖耕地保护、投入品减量、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优质农产品认证等各方面。仔细研究这两份文件,不难得出一个推论:农业绿色发展的落脚点,是围绕解决资源错配和供给错位的结构性矛盾,根据资源环境承载力确定合理的开发强度和范围,把资源利用过高的强度降下来,把面源污染加重的趋势缓下来,利用有限资源生产更多优质农产品。

推进农业绿色发展要算总账。农业绿色发展是个矛盾统一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就是发展农业生产力,保护耕地是最有效的囤粮手段,保护山水林田湖草就是积攒鱼虾蟹肉蛋奶。尤其要避免把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对立起来。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环保效果,简单采取减少种植、关闭养殖的做法,失去了绿色发展的本意。以生猪养殖为例,既不能取消环保要求,也不能不顾现实一关了之。“养猪场是环境污染大户”,这是拿老眼光看养猪,并不科学。通过粪污无害化处理,可以做到既环保,又吃到猪肉香。在实践中,不能打着环保的旗号搞“去畜化”,而要实事求是破解难题,在生产发展的同时解决可能的养殖污染问题。

推进农业绿色发展要算细账。种植业的秸秆和养殖业的粪污都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如果能合理利用,就会变废为宝。针对农业生产的副产品,在政策措施上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找到合理利用出路。破解秸秆和粪污问题,表面在农业,出路却广泛分布在一二三产业中,需要统筹种植养殖、加工、能源等环节。以秸秆处理为例,就有肥料化、燃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和基料化五大方法。各地所处的阶段不一样,采取的手段应有所不同,要立足本地实际把农业绿色发展落细落实。

标签:执法   农业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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