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将进一步支持农民合作社做优做强(中央财政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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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中央财政将进一步支持农民合作社做优做强

2、中央财政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

3、中央财政拨付2017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860.95亿元

4、中央财政拨付59.1亿第二批购机补贴资金

中央财政将进一步支持农民合作社做优做强

中央财政将进一步支持农民合作社做优做强

?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863号(农业水利类81号)提案答复的函》,对刘延云委员提出的“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提案”,经商财政部,作出答复。

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截至2019年5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21.5万家,辐射带动全国近一半的农户。农民合作社已经成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在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正如您所提到的,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还存在内部管理不够规范、成员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服务,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

《答复函》不仅提及“一、关于规范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二、关于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关于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方面,明确指出中央财政采取系列措施,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

一是专项支持。2018年,中央财政继续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14亿元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重点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适当兼顾贫困地区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突出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包装、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运营、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业务合作,进一步提升农民合作社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

二是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着力解决农民合作社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16年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成立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推动组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逐步向市县、基层延伸分支机构、开展实质性运营。服务对象聚焦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立以来,累计新增担保项目32万个,新增担保额1144.2亿元,其中,2018年累计新增担保19.19万个,新增担保额640.6亿元;2018年底在保项目21.27万个,在保余额684.7亿元。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逐步从机构组建全面转入业务拓展的关键时期,通过为农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有效克服农业贷款无抵押、成本高、风险大的问题。

三是推动财政支农项目与农民合作社有效对接。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意见》和《关于支持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促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涉农项目交由农民合作组织承担,财政补助农民合作组织形成的资产和由农民合作组织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农民合作组织依法占有和使用,并平均量化到农民合作组织成员账户。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移交农民合作组织管护,建立健全支农项目资产运营和管护机制。

四是加大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力度。国家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方面。一是对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一定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是对农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是纳税人提供经营性服务年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农民合作社如果符合条件,可以按规定使用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从事农产品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等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2019年1月9日,国家出台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大幅放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实际税负分别降至5%和10%。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相关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农业项目减免税和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印花税方面。2008年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对农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中央财政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

对于刘延云委员提出的“加大财政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议,财政部认为在现有政策中已有体现。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进一步支持农民合作社做优做强,鼓励农民合作社创新发展。

中央财政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

中央财政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

为落实2018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2018年8月28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共同印发《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93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动保障水平在目前种子、化肥等物化成本和地租成本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劳动力成本至覆盖全部农业生产成本或直接开展收入保险,切实促进农业保险转型升级,保障农户种粮积极性。

一、试点的背景情况

2007年以来,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并不断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成为亚洲第一、世界第二的农业保险大国。

与此同时,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保障水平仍以直接物化成本为主,三大粮食作物约每亩400元,与我国每亩1000元以上的生产成本及发达国家保障收入的标准仍有较大差距;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仍不健全,保险公司面临提高保障水平后赔付波动加大等风险;农业保险运行机制也需进一步规范,费率僵化、查勘定损不够科学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

二、试点的重要意义

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的具体举措,对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促进农业保险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与现行农业保险主要保障物化成本不同,完全成本保险隐含了土地、劳动等生产要素的平均价格,体现了农户的物权收益和劳动力收益,是一种准收入性质的保险。

从长期看,如今后放开小麦、水稻市场价格,完全成本保险可以为收入保险打下基础。同时,在玉米价格完全放开的地区,则直接开展收入保险。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迈出了我国农业保险由“保成本”向“保收入”的关键一步,对推动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促进农业保险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利于健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随着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的提高,保险公司面临超赔风险上升,这对构建完整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通知》明确,试点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通过再保险转移分散大灾风险,原则上应将不低于20%的风险成数分保给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以确保试点稳健可持续。《通知》关于大灾风险分散的规定,对进一步提升试点效果,推动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当前,我国农业保险运行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如保险机构承保定损不够科学,理赔条件较为苛刻等。《通知》坚持问题导向,致力于构建规范高效的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对保险公司产品开发、承保理赔管理、成本构成等进行了规范;明确提出,对不满足试点要求的地区和保险机构,取消试点资格。开展相关试点,推广试点经验,对进一步提升我国农业保险的规范性,增强广大农户的获得感具有积极意义。

三、试点的主要内容

试点按照“坚持自主自愿、体现金融普惠、发挥政策合力、鼓励探索创新”的原则开展,主要内容如下:

(一)试点保险品种和保障对象。试点保险品种为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即保险金额覆盖物质与服务费用、人工成本和土地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收入保险即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生产产值的农业保险。保障对象为全体农户,既包括规模经营农户,也包括小农户。

(二)试点期限和保险标的。试点期限暂定为2018年至2020年,共3年。试点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水稻、小麦、玉米三大主粮作物。

(三)试点地区。内蒙古、辽宁各选择4个玉米主产县,其中2个县开展完全成本保险试点,2个县开展收入保险试点。安徽、湖北各选择4个水稻主产县开展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山东、河南各选择4个小麦主产县开展完全成本保险试点。试点县名单按照中央标准由各省份自行确定。

(四)保险方案。试点经办机构应当公平、合理的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费率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原则上风险保费(含大灾风险准备金)不低于80%,费用附加不高于20%。试点产品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相对免赔不得高于30%。原则上,试点险种应将不低于20%的风险成数分保给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

(五)补贴标准。在农户自缴比例不低于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补贴40%、对东部其他地区补贴35%,取消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缴部分保费给予减免。

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是农业保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对推动农业保险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切实调动农户种粮积极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积极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

中央财政拨付2017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860.95亿元

中央财政拨付2017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860.95亿元

近日,财政部安排拨付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07.01亿元,加上2016年10月提前下达的553.94亿元,截至目前,2017年预算安排补助地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860.95亿元已全部拨付地方。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依据新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采取因素法进行测算分配,用于支持扶贫发展、少数民族发展、以工代赈、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三西”农业建设等方面。资金分配向西部地区、贫困革命老区、贫困民族地区、贫困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聚焦脱贫攻坚主战场,分配给中西部22省份的资金规模占总规模的比例达到97.4%。

同时,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把深度贫困地区作为区域攻坚重点”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了对西藏和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凉山、怒江、临夏等深度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落实《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和《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大奖励力度,共安排奖励资金58.4亿元,分别对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工作成效考核、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成效评价结果较好的省份予以奖励。

财政部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切实管好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将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央财政拨付59.1亿第二批购机补贴资金

中央财政拨付59.1亿第二批购机补贴资金   近日,中央财政拨付2011年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59.1亿元,全年补贴资金总量达175亿元。

  农业部、财政部要求各地严格资金监管,加快组织实施,确保补贴机具在秋收、秋种、秋耕农业生产中发挥有效作用。

标签:保险   农业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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