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拖拉机行驶证需要那些手续(补助1.814亿元,25元/亩!吉林省下拨农机深松整地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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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补办拖拉机行驶证需要那些手续

2、补助1.814亿元,25元/亩!吉林省下拨农机深松整地补助资金

3、补助1000元/台!黑龙江省将对农机远程运维终端进行补助

补办拖拉机行驶证需要那些手续

补办拖拉机行驶证需要那些手续

(一)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拖拉机驾驶证。

拖拉机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

农业区域化的概念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四条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国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求,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促进农业机械与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材料,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供系列化、标准化、多功能和质量优良、节约能源、价格合理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条国家支持引进、利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鼓励引进外资从事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生产者追偿。

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

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十八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公布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

国家支持和保护农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织区域化、标准化种植,提高农业机械的作业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区域化、标准化种植为借口,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

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按照规定为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进行鉴定,或者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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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1.814亿元,25元/亩!吉林省下拨农机深松整地补助资金

补助1.814亿元,25元/亩!吉林省下拨农机深松整地补助资金

  ?近日,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下发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方案(指南)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8号),其中的附件《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机深松整地)项目实施方案》,对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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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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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施方案》所述,2019年度吉林省农机深松整地技术作业任务1460万亩。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制定下发的《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2016~2020年)》要求,结合吉林省实际及各县(市、区)需求申请情况,2019年农机深松任务主要安排在中西部粮食主产区及东南部山区半山区适宜区域,具体落实在31个县(市、区)。

在质量要求方面,《实施方案》提出,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应于秋季、苗期或结合春整地进行,深松作业的深度不得低于25厘米;享受补助的仅限于秋季进行的农机深松作业,深度须在30厘米以上。各地可根据辖区耕地条件鼓励增加深松深度,打破犁底层。深松后各深松沟间距基本均匀,无明显漏松、深浅不一现象。所用作业机具须通过相关部门鉴定的合格产品,相邻两深松工作部件间距配置合理,符合当地农艺要求。提倡深松机具配置碎土、弥平部件,以提高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质量,逐步淘汰无翼铲的纯凿式深松机。

《实施方案》指出,农机深松作业补助对象为实施农机深松作业服务的提供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直接从事农机深松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农业企业),优先安排获得国家和省级农机示范社称号的农机生产经营组织。

最为受人关注的补助标准,《实施方案》指出,2019年中央财政安排吉林省农机深松整地项目补助资金共计18140万元。补助标准实行最高限额制,即补助上限不超过每亩25元,各县(市、区)应在规定上限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助标准,鼓励实行竞争性下浮。农机深松作业补助采取“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方式进行,手续齐全、公示无异议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兑付给补助对象。

据《实施方案》所述,2019年吉林省各县(市、区)农机深松补助资金已于上年11月底下拨(指标文号“吉财农指〔2018〕1362号”)。原则上当年资金当年使用,当年未用完的资金可滚动至下年度继续使用,下年仍未用完的,资金按照结余结转相关规定执行。

为确保农机深松年度任务的顺利完成,《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市、区)对不能按时完成农机深松作业补助任务,剩余资金额较大的,应于2019年11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提出补助资金和作业任务调整申请;另对于工作进展较快,资金额度不足的县份,亦应于10月底前提出资金及作业任务需求申请。省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汇总后,省财政厅将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的调整申请,于2019年12月末前下达调整通知,资金在总额范围内实行多退少补。各县(市、区)接到通知后,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补助对象。

补助1000元/台!黑龙江省将对农机远程运维终端进行补助

补助1000元/台!黑龙江省将对农机远程运维终端进行补助

?  农机远程运维终端安装补助是国家对黑龙江省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持,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为提高黑龙江省农机管理和应用水平,近日,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黑龙江省农机远程运维终端补助实施方案》(黑农厅函〔2020〕1号)(点击浏览),要求各地做好补助资金申请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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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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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施方案》所述,借助国家大力发展卫星导航产业和“互联网+”的重大机遇,利用国家补助资金,在现有大中型拖拉机上加装高配型农机远程运维终端(简称“智能终端”),并对符合要求的用户给予定额补助。计划安装智能终端1.2万台,发放补贴资金1,200万元。视安装进度,可追加补助智能终端至2万台,补贴资金至2,000万元。完成黑龙江省农机调度指挥平台与国家综合数据服务系统的数据对接。

《实施方案》明确指出,项目实施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若补助资金额度提前用完,项目终止,其后安装的智能终端不再享受本补助政策)。实行自主选择、全额安装、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账号)的原则,当年资金不足部分,在后续年份优先兑现,直至补助资金使用完毕。

在补助对象上,《实施方案》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拖拉机及农具上,加装智能终端的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统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人们极为关注的补助标准方面,《实施方案》规定,每台定额补助1000元(原则上不超过销售价格40%)。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受补助产品年末价格较年初价格变化超过30%,按规定调整产品补助标准。2019年补助标准按照本方案执行。

《实施方案》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农业生产实际,本项目主要补助安装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拖拉机及农具上,且已在黑龙江省农机调度指挥平台上点的智能终端:

1.符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的机型;

2.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部门(含农垦、森工)登记落户,具有合法牌照,或符合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未办理落户手续农机装备安装农机智能监测装置有关事宜的通知》(黑农厅函〔2019〕1039号)文件要求的拖拉机;

3.至少满足下列农机作业监测性能之一:深松(翻)整地、玉米秸秆翻埋和碎混还田、水稻秸秆翻埋(旋耕)还田、玉米秸秆覆盖还田免耕播种作业的机具。

《实施方案》还对智能终端的基本要求和技术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同时,也对公布方案、购置安装、补助申请、审核汇总、资金结算等工作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小编有话说:

黑龙江省不仅是我国的产粮大省,而且也是农机使用大省,同时也是各种农作模式试验、试点大省。因此,很多与农业相关的试验、试点项目,在黑龙江为首的东北四省区试行之后,将向全国大范围推广。从某种意义上讲,东北四省区在农业方面,就是未来方向的“风向标”。

据了解,大田物联已经自主研发完成且在售的硬件产品有:1.0农机定位终端类产品、2.0农机工况终端类产品、3.0农机智能终端类产品,还有一些更智能、更前沿的车载产品正在预研中。尤其是农机智能终端产品,是大田物联目前集大成者的一类优秀产品,主要包括2款产品,3.1北斗亚米级高精度作业监控终端;3.2北斗亚米级高精度农机智能终端。

正如黑龙江省发布的《实施方案》所述,借助国家大力发展卫星导航产业和“互联网+”的重大机遇,利用国家补助资金,在现有大中型拖拉机上加装高配型农机远程运维终端,并对符合要求的用户给予定额补助。此次,黑龙江对农机远程运维智能终端进行补助,从一定程度上将,将会推动我国农机向智能化方向再迈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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