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化发展法治支撑系列报道④(农机化发展法治支撑系列报道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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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化发展法治支撑系列报道④ ♂
农机化发展法治支撑系列报道④?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之一,2004年出台以来,支持强度持续加大,惠及范围不断扩大,深受农民群众欢迎,已成为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政策核心。2004—2019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2222多亿元,支持3500多万农户购置机具4500多万台(套),为大幅度提高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提供了强有力装备支撑,为我国农业生产从主要依靠人力畜力转向主要依靠机械动力、进入机械化为主导的新阶段发挥了根本性作用。在财政部组织的第三方绩效考核中,农机购置补贴获得“政策实现度高”的最高等级评价。
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突出问题导向,积极探索实践,不断开拓创新,逐步构建起指向精准、务实高效、风险可控的制度体系。在“补给谁”方面,将从事农业生产的各类主体全部纳为扶持对象,既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也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补什么”方面,紧紧围绕国家农业战略需求确定补贴范围,助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不动摇,持续将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所需重点机具全部纳入补贴范围,并加快向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等领域拓展。坚持将通过农机推广鉴定作为补贴机具的主要资质条件,切实保障补贴机具质量。在“补多少”方面,正确处理促进发展和兼顾公平的关系,科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补贴范围内的每类农机产品,按照功能、结构、功率等参数分档,按不超过上年市场均价的30%测算同一档次农机产品补贴定额,既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也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的影响。在“怎么补”方面,切实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自主选择权,不断提高购机农户满意度。坚持补贴范围内机具应补尽补,全面推行“自助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既注重防控风险,又注重实施效率。在“怎么管”方面,坚持不懈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政策高效规范廉洁实施,努力确保政策红利惠及广大农民群众。同时,坚持推行信息化管理服务,在提升监管效率和精准度的同时,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不断提升广大群众的满意度。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广、涉及主体多、工作链条长、社会关注度高,与其它普惠性政策相比,操作实施和监督管理难度更大。为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安全实施,我们始终将廉政风险防控贯穿政策实施始终,持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不断优化制度设计,深入完善运行机制,取得了一举多得的良好成效。
一方面,切实强化廉政风险源头防控。2008年以前,由于补贴资金总量不大,补贴机具种类较少,各地借鉴项目化管理的经验组织实施,政策运行总体平稳顺利。2009年,补贴资金总量大幅增加,补贴机具范围急剧扩大,财政部、农业部审时度势,围绕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补贴机具经销管理等方面,对政策实施方式进行调整完善。从2012年开始,推进了结算层级由省级下放县级、补贴资金由兑付企业向兑付购机者为主的创新试点。2015年,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实现了补贴机具资质条件与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品目脱钩,进一步增强了补贴机具市场决定作用;明确提出新阶段“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补贴政策实施新思路,着力推进自主购机和敞开补贴等创新举措。2018年,全面推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实施操作方式。农民由差价购机转为全价、自主购机,自主申报补贴,市场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尊重,议价自主性大大提高。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与企业结算转变为县级财政直接兑付农户,彻底消除了资金结算环节可能的权力寻租风险,大大增强了购机农户实惠获得感。补贴申领从经销商协助办理转为农民直接到农机部门办理,将经销商从补贴申领操作环节分离,大幅减少了虚购套补的风险。这些措施,充分体现了公共财政政策的普惠与产业发展政策的重点导向,体现了尊重农民购机自主权、顺应市场化需求的原则,大大简化了操作流程,推进了阳光运行,方便了农民企业,切实减少了政策实施的选择性,抓住了防控源头,降低了廉政风险。
另一方面,狠抓廉政风险防控关键举措落地生根。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以务实、廉洁、高效为目标,不断强化制度建设、教育引导、信息公开、绩效管理和违规查处等工作,力求廉政风险防控关键举措落实到位。一是健全制度体系。形成了以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指导意见为核心,内部控制、信息公开、机具信息投送、机具核验、违规查处等方面的制度规范相配套的制度体系,切实做到用制度管钱、靠制度管事、依制度管权。二是全面公开信息。全部省级和90%以上的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建立了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省级实时公开资金使用进度和受益农户信息,县级集中公开全年补贴明细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使政策实施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三是实行绩效管理。自2012年起,将农机购置补贴纳入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延伸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定期组织考核抽查,加强问题整改落实,注意考核结果运用,推动有效实现政策目标。四是严惩违规行为。切实加强农业农村、财政等多部门联合监管,实行企业一省违规、全国联查,使违规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先后暂停或取消了约400家农机企业产品的补贴资格,将相关企业和个人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有效维护了政策实施的良好秩序以及广大农民群众和诚信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形成了对不廉洁行为的强大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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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化发展法治支撑系列报道⑤?《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公布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按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规定要求,2005年,农业部、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制定了《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2006-2014九年时间,三部门按照每3年一次的原则,先后制定发布了3批《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06—2008年的第一批推广目录涵盖670家企业的2668个产品;2009—2011年的第二批推广目录涵盖1917家企业的10435个产品;2012—2014年的第三批推广目录涵盖1609家企业的10184个产品。这三批支持推广的目录涉及到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10大类31小类88个品目。同时,多数省份按规定还制定了省级目录管理办法,在国家推广目录的基础上,制定发布省级推广目录。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之初,我国农机化总体水平偏低,农机工业发展滞后,农机产品质量普遍不高,农民购买使用农机产品的经验不足。通过制定发布目录,特别是将目录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挂钩,在推广农业新技术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帮助支持农民购买使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起到了把关作用。近几年,随着农机试验鉴定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机试验鉴定能力不断提升,通过试验鉴定的农机产品基本符合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的要求,能够满足农民选购农机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需求。同时,随着我国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农机研发制造水平不断提高,机械化技术加快普及应用,农民理性选择适用农机产品的能力明显增强。经商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从2015年起暂停了目录的制定和发布。
综上所述,《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以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在内容上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性能指标以及具体的生产企业等,这一做法在给农户选择产品带来方便的同时,在操作层面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为适应形势变化,结合工作需要,下一步在推进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方面,可作出必要的调整和改进。一是坚持先进适用、绿色环保、智能高效方向,顺应形势变化拓展丰富产品目录内涵,为推进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服务,为补齐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农产品初加工等机械化短板弱项服务;二是坚持对农业机械化产品生产使用的引导性定位,顺应形势变化改进产品目录实现方式,内容上主要体现方向性、引导性和技术要求,把近年来行之有效的确定发布农机购置补贴品目等成功实践上升为制度设计,而不具体到农机产品的生产企业。基于以上考虑,建议在保留《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关于确定发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基本框架基础上,适当修订第二款“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的内容。
农机化发展法治支撑系列报道⑥ ♂
农机化发展法治支撑系列报道⑥?《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农用燃油政策上,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农用柴油实行平价供应,体现了对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支持。1994年国家改革成品油流通体制,国内成品油价格并轨,取消了农用柴油平价计划指标。1995年,国家设立农业生产救灾柴油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农机救灾作业和农业生产。2004年,财政部要求将柴油、化肥、种子等救灾生产资料的补贴资金整合为农业救灾资金。1996年10月,为应对原油和柴油涨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建立了“油品价格调节基金”,提出对农田作业实行补贴,但仅实行了一年多时间。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颁布实施后,2005年5月,国务院《研究完善石油定价机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要求,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中,探索解决农业、公交、铁道和出租车行业增加负担的问题。为此,2006年国家对种粮农民实行了农资综合补贴。2008年,《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明确,在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同时,提出对种粮农民增加补贴,把燃油税增加对农业生产影响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考虑。2015年,国家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将农资综合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重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总的来看,在《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前后,适应特定阶段的实际情况,国家在农业生产燃油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政策倾斜,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一项成熟的补贴政策。
2006年,我部开展了农业机械农田作业燃油补贴试点,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多次协调,积极探索补贴政策的实施办法和路径。从当时情况看,开展农用燃油补贴涉及千家万户,另外,农机田间和产后处理作业环节比较多,不同的种植区域结构差异大,核算标准难以统一,对全部农机作业进行燃油直接补贴存在困难。当前,随着我国土地流转程度的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机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快速发展,为实施农机作业燃油直接补贴创造了条件。
从长远来看,虽然当前农用燃油补贴政策没有真正落实,但在促进法中保留关于农用燃油补贴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应对国际原油价格可能出现剧烈变化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必要时可以依法随时启动农业生产用燃油直补政策。此外,为有效缓解当前农机作业成本上涨、农业生产效益下降的突出问题,还可以考虑将成品油价格中的燃油税部分通过退税返还农机作业主体,降低生产成本;也可以考虑针对农机化薄弱环节和农业绿色发展需要,通过实施关键环节作业补贴的方式,体现国家对农用燃油的支持。
农机化发展法治支撑系列报道⑦ ♂
农机化发展法治支撑系列报道⑦?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机维修直接关系到农机的技术状况、使用效率和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农机作业的质量和效益。为加强农机维修管理工作,规范农机维修行业发展,提升农机维修服务质量,维护农机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6年,原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联合发布了《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明确了农业机械维修的资质管理、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罚则等管理要求,是农业机械维修网点开展业务工作的行为准则。2010年3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部令第126号,公布《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农机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三包”责任和农机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的相关要求,旨在提高农机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201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审批事项,加强农机维修管理“放管服”改革,推动转向事中事后监管,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解决好农机维修服务问题。
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全国农机维修网点主要有4种类型:一是商店兼营型。主要是农机零部件销售商店,有简单的维修设备,营业员兼职维修人员,一般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维修方式主要是更换零配件。二是自给兼营型。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农机合作社),社员也是维修人员,经过短期专业的维修技术培训,同时有一定的维修保养经验。三是售后服务型。主要是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售后服务维修网点,有较齐全的维修设备和专业的维修人员,负责自己销售的且在“三包”期内的产品。四是汽车农机通用型。主要是汽车维修网点,维修人员精通汽车维修原理,但是对农机构造原理专业程度不高,维修时间长、成本较高。
近年来,随着农机产品质量和农机企业售后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以及农机维修专业化、集中度提高,社会农机维修网点和从业人员连续多年下降。截至2019年底,全国拥有农机维修网点15.89万个,从业人员38.49万人,分别比上年下降1.80%和1.85%,比2013年下降21.03%和19.12%。为提高维修服务保障能力,重点开展了五个方面工作。一是推进农机维修管理改革,取消行政许可,引导农机合作社、农机户等多渠道开展维修服务。二是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活动,建立“3.15”农机维修配件打假、“三夏”“三秋”农机维修安全检查等农机维修质量保障机制。三是从源头抓农机维修,组织开展农机生产企业维修能力评价,以评促改,提高农机产品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四是加强维修服务能力建设,引导地方多渠道增加投入,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扶持区域农机维修点完善设施设备,组织农机经销商、规模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等开展农机维修网点“五有”“星级”示范评定,提升区域农机维修服务保障能力。五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通过阳光工程、政企联动、企社共建和职业技能竞赛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培养农机维修专业技能人才。2018年举办了国家级一类大赛“中国技能大赛——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农机驾驶操作员和修理工技能竞赛”活动。
总体上看,目前农机维修主要依靠生产企业的“三包”和售后服务,这些企业的维修网点大多在市县级以上城市。由于农机作业季节性强,农忙时维修人员、维修时效等方面还无法满足生产急需。一般的农村维修网点大多设施设备条件简陋,检测、维修和配件供应能力相对不足,农忙时不够用,农闲时没人用。
随着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和农机装备技术快速进步,农机维修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机具维修保养的时效性越来越强,对维修网点布局、维修人员素质、维修设施装备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一步,围绕推进农机维修管理“放管服”改革,应在以下四个方面努力。一是研究制订《农业机械维修服务规范》,加强农机维修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农机维修管理服务水平。二是加强政策扶持,支持区域维修中心发展建设,增强维修服务能力;支持农机合作社提升自身维修能力,发挥好“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作用,优化维修网点布局,辐射服务周边农户。三是引导农机生产企业服务下沉,与农机合作社建立相对稳固的维修服务机制,依托农机合作社共建农机“三包”服务网点。四是加强农机维修人员的培训,提高维修人员技术水平。结合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依托重点农机企业、农机化培训机构开展维修技能培训;发挥农机化大专院校作用,支持院校与有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共建培训基地,开展维修培训;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开展“互联网+”培训等;开展技能竞赛活动,创新培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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