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18年全国农业机械化统计年报》(解读《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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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解读《2018年全国农业机械化统计年报》

2、解读《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

3、解读《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4、解读五中全会:如何建立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解读《2018年全国农业机械化统计年报》

解读《2018年全国农业机械化统计年报》

资料图

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开局之年,是推进机构改革、组建农业农村部门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的第三年。面对改革后农业农村部门新职责和农业农村发展新任务,全国农机化系统不忘初心,砥砺前行,以提升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薄弱地区生产机械化水平为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促协调,扎实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发展,农业生产持续稳中向好,为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装备支撑。

一、持续释放购机补贴政策红利,农机装备总量稳定增长

2018年国家出台了《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等系列文件,启动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购置符合条件的机具实行应补尽补,加大全程全面机械化和绿色生态重点机具购置补贴力度。

支持16个省份开展新产品试点,支持16个省份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2018年,全国实施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74.1亿元,补贴购置机具191.7万台,受益农户163.8万户。在政策和市场的带动下,全国农机装备总量持续增加。

全国农机总动力达10.04亿千瓦,较上年增加1588.39万千瓦,同比增长1.61%。全国各类农业机械拥有量达到约1.98亿台(套),同比增长1.03%。主要农作物生产机具继续较快增长,保障粮食生产的机械化力量更加有力。

稻麦联合收割机达152.90万台,同比增长2.97%;玉米联合收割机达53.01万台,同比增长5.95%,其中,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达43.08万台,同比增长9.09%。水稻插秧机达85.65万台,同比增长4.16%。大豆收获机达2.15万台,同比增长8.28%。

二、全力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农机化,薄弱环节机械化水平有新突破

2018年,全国农机化系统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的意见》和《2018年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发展重点技术推广行动方案》,重视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加强新技术的试验示范,组织开展全程机械化推进活动,新创建152个率先基本实现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市、区),累计已达到302个。

2018年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到69.10%,提高1.87个百分点。小麦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95.89%,其中,机耕率99.67%、机播率90.88%、机收率95.87%,均提高了近1个百分点,小麦生产基本实现了全程机械化。水稻、玉米、大豆生产综合机械化率超过80%,其中,水稻种植机械化率50.86%、大豆种植机械化率85.12%、大豆收获机械化率79.56%,已超过十三五规划的目标值。

棉花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超过75%,其中,机耕率97.42%,提高1.68个百分点,采摘率41.12%,也超过十三五规划的目标值。马铃薯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42.16%,提高了4个百分点,其中,机耕率68.99%,提高了6.49个百分点,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势头。

油菜、花生收获机械化率均超过40%,同比均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从数据分析看出,水稻机械种植率和马铃薯、棉花综合机械化率,同比分别提高2.70、4.18、6.14个百分点,薄弱环节机械化水平呈现加快突破态势。

三、助推农业产业能力提升,全面机械化发展潜力逐步释放

畜牧业机械化加快发展。2018年,青饲料收获机拥有量4.86万台,同比增长6.81%;牧草收获机拥有量20.21万台,同比增长8.66%;畜牧机械拥有量780.95万台(套),同比增长2.29%,其中,饲养机械62.70万台(套),同比增长2.18%。水产机械拥有量稳中有升。

2018年,水产机械拥有量447.32万台,同比增长1.09%,新增统计指标显示水产捕捞机械拥有量12.05万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特别是果蔬初加工机械拥有量增长明显。

2018年,种子加工机械拥有量4.30万台,同比增长3.88%;保鲜储藏设备拥有量13.95万台(套),同比增长1.95%;农产品初加工作业机械拥有量1506.18万台(套),同比增长2.12%,其中,果蔬初加工机械保有量26.62万台(套),同比增长24.98%。

新增统计指标显示,30吨以上谷物烘干机拥有量1.62万台,果蔬烘干机8.35万台。2018年经过“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全国设施农业设施的温室面积为1963710.51万平方米,同比减少6.49%。

四、围绕绿色农业发展,高质高效节能环保机具增长迅速

动力机械持续向大型化发展,机具使用效率提高。拖拉机结构更新,小型拖拉机加快淘汰,大中型拖拉机快速增长。80马力及以上拖拉机达112.85万台,同比增长14.02%;新增统计指标100马力及以上拖拉机拥有量51.84万台。

拖拉机配套农具达3940.06万部,机具配套比从1:1.74增长到1:1.76;新增统计指标与80马力及以上拖机配套农具达422.57万部,占拖拉机配套农具总量的10.72%。

围绕农业绿色发展,加快节水灌溉、精准施药、定位施肥、畜禽粪污处理、秸秆还田、残膜回收等农机化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挖掘节种节肥节药节水潜力,农业绿色生产机具稳定增长,农机化向高质高效稳步迈进。

深松机达到28.87万台,同比增长2.85%;免耕播种机、精量播种机分别达到100.28万台、406.24万台,同比分别增长3.90%、0.53%;秸秆粉碎还田机达到92.63万台,同比增长3.94%。节水灌溉类机械拥有量240.19万台(套),同比增长    5.03%。

新增统计指标显示,畜禽粪污处理机械保有量达6.51万台(套),自走式植保机械保有量达26.43万台,植保无人机保有量达23322架。2018年,机械深耕面积29417.66千公顷,同比增长7.79%;机械免耕播种面积14718.16千公顷,同比增长4.09%;精量播种面积42621.77千公顷,同比增长1.61%;机械化肥深施35269.99千公顷,同比增长1.99%;农田机械节水灌溉面积16699.49千公顷,同比增长  3.06%。

五、农机社会化服务快速发展,规模化和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农机化作业服务组织总量稳定增长,规模化、专业化组织发展迅速。全国农机服务组织达19.15万个,较上年同比增长2.22%。

其中,拥有农机原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达5.38万个,同比增长15.18%,占农机服务组织总数的比例由24.94%增长到28.10%;农机专业合作社达7.26万个,同比增长6.81%,占农机服务组织总数的比例由36.30%增长到37.93%;

拥有农机原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达2.63万个。农机户规模保持稳定,户数和年末人数分别达4080.36万个、5132.75万人,其中农机作业服务专业户和年末人数分别为440.90万个、610.51万人。农机服务收入达4717.75亿元,其中农机作业服务收入3531.38亿元。

“互联网+农机服务”加快推进,“全程托管”“机农合一”“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等专业性综合化新型服务主体和服务模式加快发展。全国“平安农机”活动成效明显,农机事故持续下降,全年累计报告在国家等级公路以外的农机事故563起,死亡74人,受伤131人,直接经济损失717.54万元,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了32.1%、43.1%、42%和48.6%。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是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的起步之年。

做好今年农业机械化各项工作,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今年上半年,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加快推进,“春耕”“三夏”等重要农时机具投入量和机械化作业水平创出新高,高性能机具、信息化技术广泛应用,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从市场中反映出,拖拉机等传统产品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畜牧养殖、果菜茶生产等特色、小众产品产销较快增长,规模以上农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同比增长,全面机械化发展提速。以“两融、两适”为农机化发展路径,以科技创新、机制创新和政策创新为动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的攻坚战已经打响。

(信息来源:《农机质量与监督》杂志2019年第10期,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姚春生 李宏 张园 仵建涛 曹洪玮 孙筱  供稿)

解读《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

解读《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

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国家意志、刚性约束。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就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作出总体部署。

资料图

进入新时代,永久基本农田如何继续在巩固、完善、提高、考核上下功夫,切实做到管得住、建得好、守得牢?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对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如何准确把握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总体要求?

负责人: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义重大。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但人多地少、人均耕地资源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永久基本农田是最优质、最精华、生产能力最好的耕地,划定并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功在当前、利及长远,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力保障,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实施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应有之义、应有之举、应尽之责,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准确把握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总体要求,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以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为重点,巩固划定成果,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

到2020年,全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46亿亩,基本形成保护有力、建设有效、管理有序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格局,筑牢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土地资源基础。

记者:如何准确把握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基本原则?

负责人:要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保护优先。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乡村振兴、生态系统保护相统筹。

二是坚持从严管控。强化用途管制,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和引导,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是坚持补建结合。落实质量兴农战略,加强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永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健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制度,建设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

四是坚持权责一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主体责任,健全管控性、建设性和激励性保护政策,完善监管考核制度,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权责相统一。

记者:如何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负责人:主要做到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和占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生态建设等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以县(市)为单位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要求,补充调整相当数量和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

另一方面,统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各类规划衔接。协同推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工作中,要与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

记者:如何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建设?

负责人: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建设,要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以建设促保护。

一方面,要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建设。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零星分散耕地的整合归并、提质改造等工作,经整治后形成的集中连片、质量更优的耕地,经验收评估合格后,优先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作为调整完善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基础。各县(市、区)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的1%,具体比例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另一方面,要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开展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土地整治工程技术创新和应用,逐步将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全面推行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记者:如何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负责人:首先,要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多预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严禁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占用。按有关要求,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报国土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

其次,要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必须坚持农地农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合理引导利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不得对耕作层造成破坏。

记者:如何量质并重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

负责人: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首先要明确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要求。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或因依法认定的灾毁等原因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开展补划,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耕地,原则上要求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补划数量、质量与占用或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当,占用或减少城市周边范围内的,原则上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

其次,要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编制论证。按照中央4号文件要求,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认定的灾毁等原因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 1032-2011),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记者:如何健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机制?

负责人: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机制,要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和引导,严格落实保护责任,建立健全考核、补偿、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是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考核机制。落实地方各级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将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情况与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相挂钩。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考核中发现突出问题的,及时公开通报,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所在省份相关市、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受理与审查。

二是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总结地方经验,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类涉农资金整合,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探索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和跨区域资源性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耕地保护基金,与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相衔接,与生态补偿机制相联动,对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

三是构建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管机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纳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作为土地审批、卫片执法、土地督察的重要依据。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机制。结合土地督察、全天候遥感监测、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对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实现永久基本农田全面动态管理。

记者:如何全面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保障措施?

负责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贯彻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积极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保护措施,推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新局面。

要加强督促检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督察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问题整改到位。

要加强总结宣传。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推广基层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强化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主动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识,营造自觉主动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良好氛围。

解读《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解读《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10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对于统一规范农田建设工作,构建农田建设管理制度体系,推进农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负责人就《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制订出台《办法》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农田建设是提升粮食产能、实施藏粮于地战略的重大举措,是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高标准高质量持续有效地抓好农田建设,迫切需要制定《办法》,统一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一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加强农业农村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长久的任务。农田建设职能完全划归我部以后,应从法规、规章、标准等方面制定一套制度,凝聚力量、约束各方、推进建设。构建责权明确、程序清晰、操作性强的《办法》,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举措。

  二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落实好藏粮于地战略,按照《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到2022年要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今后每年需完成8000万亩以上。如此巨大的任务,分解到乡村,落实到地块,需要实施大量的农田建设工程项目,涉及众多的实施主体,必须有专门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三是深化机构改革成效的现实需要。机构改革后,已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田建设管理职能整合到我部,但高标准农田建设多年,各部门都按自己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各地还有地方制定的实施办法。为从源头上实现统一规范,推进农业农村系统从上到下农田建设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四是提升科学管理水平的客观需要。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涉及经济学、农学、土壤学、工程学、生态学等学科,需要有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实现专业化管理。机构改革后,农田建设工作由多部门管理调整为农业农村部门一部门管理,建设管理队伍规模大幅缩减,人员结构相应发生很大变化。为保障改革后项目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地掌握相关要求,提升科学管理水平,有序推进农田建设管理工作,需出台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制度指导地方。

  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共740条。除第一章总则和第七章附则是原则性说明外,其他五章都是农田建设项目程序和各环节的规定,包括规划编制、项目申报与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

  第一章总则,明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约束范围、概念、项目类型、责任分工和管理程序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编制,明确规划原则、规划重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规划事权、规划内容、项目库等内容。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明确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要求、对象范围、编制内容和编制主体;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公示、批复,年度实施计划批复、备案和年度农田建设任务下达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组织实施,明确农田建设项目建设依据、建设期限、实施主体、监督主体;建设过程中涉及的专业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调整、终止程序和规定;项目调度管理、统计调查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竣工验收,明确组织竣工验收原则、申请竣工验收必备条件、验收和抽查程序;项目竣工验收后公示牌设立、移交管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社会监督、内控制度、监督评价、严重违法违规情况处理、配合审计督查、填报项目信息、上图入库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明确省级办法制定、与其他部门办法的关系、办法施行时间等内容。

  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哪些特点?

  答:《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主要有四方面的特点:

  一是程序性文件。按照《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到2022年要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今后每年需完成8000万亩以上任务,时间紧、任务重、涉及主体多,亟需制定责权清晰、程序简捷、操作性强的程序性文件,指导规范设计、监理、建设等主体行为,明确项目建设管理的操作程序、管控环节,规范性要求。

  二是尊重农田建设的实际,简化管理程序。针对农田建设项目地点不可改动、工程在田间、受益是农户的特点将规划引入项目管理程序。强调县级规划将项目落实到田块,规划出一个个项目(达到项目储备深度),形成项目库。由此压减掉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审批等程序,实行简约管理模式,简化项目前期工作程序,以项目库项目为基础,直接编制、审批项目初步设计,节约了前期工作时间和经费。

  三是尊重农民意愿。农田建设项目大多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实施,项目建成后受益和管护主体是农民,因此,项目建设管理要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群众,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的作用,确保项目建设顺利、高质量,建成后使用高效。《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体现了这方面要求。

  四是落实放管服要求。据了解,原来从事此项工作的四部门各类人员大多数都留在了原单位,人员减少、任务量加倍是农田建设干部队伍面临的最主要压力。在制定制度时,既要考虑到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提高地方积极性,也要避免权力过度下放,基层部门责任过重难以承担等情况的发生,因此,《办法》明确了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监管、验收等分级负责的有关要求,只允许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权限下放到地(市、州、盟)级为止。

  问:按照放管服要求,农田建设项目审批、验收等相关权力下放后,如何进行监管?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适应农田建设项目规范化、精准化管理的需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突出了平台管理、在线监管、过程监管的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计划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农业农村部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省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不增加地方负担。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按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且成效显著的地区,农业农村部将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统筹上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情况和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激励省份,由国务院办公厅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分配下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时,对每个激励省给予新增安排1亿-2亿元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

  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于2019101日起开始施行,农业农村部打算如何贯彻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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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办法》自201910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办法》,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部网站、《农民日报》、《农村工作通讯》、《中国农业综合开发》杂志等媒体,对《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主动答疑释惑,回应各方关切。二是全力做好《办法》的培训工作。根据《办法》编写解读材料,举办《办法》培训班,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从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就《办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帮助相关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同时,还要帮助和指导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对下培训工作,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三是抓紧出台《办法》配套的政策制度。要以《办法》为统领,及时制定农田建设管理的一系列配套制度,加快构建精简统一、分级管理、放管结合、科学高效的新时期农田建设管理体系。

解读五中全会:如何建立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解读五中全会:如何建立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农业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保护。《建议》提出,要继续完善现有农业补贴政策,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农业保护是一种普遍的国际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对农业采取了支持和保护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不断得到加强。但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农业支持保护水平还很低,支持保护机制还很不完善。即使与我国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相比,也是不相称的。一是农业国内支持总量偏低。二是支持结构不合理。存在“四多四少”的现象:即“人头”经费多,建设性支出少;全社会普遍受益的投资多,农业直接受益的投资少;一般的生产性投入多,农业科研和农村社会发展投入少;直接投资多,贴息、直接收入补贴、补助等引导性投资少。三是补贴重点不突出。一般以间接补贴为主,直接补贴很少,而且重点使用在流通环节,透明度也不高。四是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必须尽快建立符合国情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通过加强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实现农产品供求平衡、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一)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增加农业国内支持总量。农业国内支持政策是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必要条件,是加强农业支持保护的主要措施。WTO规则并不笼统地反对农业国内支持政策,限制的只是那些对生产和贸易有扭曲作用的支持措施。因此,必须坚持农业投入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原则,保证财政支农资金总量在现有水平上逐年增加。
  
(二)调整农业支持保护结构,重点加大对农业科技、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一是加大基础性、公益性农业科研投入,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农业科技储备。二是完善和创新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提高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率,提高国家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使用效率。三是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在中小型农村公益设施建设方面的责任,把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各级财政支农投资的重点领域。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西部贫困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农村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四是扩大良种补贴规模和范围,目前实施的大豆、小麦、玉米良种推广补贴试点,取得了显著效果,应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大规模,并进一步向其他农产品延伸。五是继续增加对农业生产资料的补贴,结合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情况,建立对化肥、农药、燃油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政策性补贴制度。
  
(三)改进对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的补贴方式,提高补贴效率。一是进一步扩大农民直接补贴规模和范围。既可以考虑不与产量挂钩的直接收入补贴,也可以考虑与产量挂钩的直接补贴方式,还可以考虑选择某些对增效增收作用明显的生产环节进行补贴,如机耕机收补贴,推广旱作农业节水灌溉技术补贴,检验检疫补贴等。改变单纯依赖政府直接救济的做法,积极试点农业保险与灾害救助相结合的自然灾害补助。加强不同财政支农方式与其他支农方式的有机结合,在继续完善国家财政对农业直接投资的同时,加强运用财政贴息、补助、税收、担保等经济杠杆工具,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支持农业。
  
(四)加强对农产品出口的质量管理和出口企业的保护,努力扩大我国农产品出口。加强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也应该探索积极的出口促进措施,变被动防御为主动进攻。近期,应重点针对一些国家利用技术壁垒、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设置贸易障碍,严重阻碍了我国优势农产品出口的严峻现实,加大对外谈判交涉力度,建立与进口国的双边或多边磋商机制,为扩大农产品出口创造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完善农产品信息发布机制,加强对国际农产品产需情况及绿色认证标准等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分析,掌握国外最新贸易政策动态,及时对社会发布,为企业和农户调整生产结构提供权威的信息服务。对农产品加工业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对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将农产品精加工增值税进项抵扣率与销项税税率一致起来;提高大宗农产品及其加工制成品出口退税率,按照增值税的征税率进行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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