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农业政策郑州农业政策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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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郑州农业政策,以及郑州农业政策最新消息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郑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2、河南省农业补贴政策2022标准
  • 3、2017年河南省对农业的补贴项目都有哪些
  • 4、河南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 5、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
  • 6、郑州市农作物种子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督管理郑州农业政策,保护农业生态环境郑州农业政策,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经认证合格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种植、养殖和野生食用产品。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申请的初审和生产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林业、商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根据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农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注册品牌、争创名牌无公害农产品。

对在无公害农产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及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生产基地管理第七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的原则,编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郑州农业政策

(一)基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基地范围明确;

(三)生产规模符合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四)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五)有与生产规模和生产种类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质量控制措施。第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认定制度。第十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书面申请的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并组织专家组对生产基地的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生产计划、质量控制措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出具现场检查报告。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对生产基地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环境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产地环境检测符合要求的,应将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报告、产地环境检测报告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认定。第十四条 经认定合格,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设立统一格式的标示牌,标示牌应载明基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批准单位、认定证书证号等内容。第十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一经认定,基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认定机关批准。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仍作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应当在期满90日前重新申请认定。第十六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必须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生产。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必须建立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自检体系,完善质量控制措施,建立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第十七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严禁使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1、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根据2022年4月6日发布的《滑县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公示》,全县拟补贴总面积189.72738万亩,根据上级下达我县补贴资金数量,计算2022年每亩补贴标准为17.07元/亩。

2、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

根据2022年3月31日桐柏县农业农村局网站发布的《桐柏县农业农村局桐柏县财政局关于发布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标准的公告》,补贴标准为每亩82.5元。

3、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

根据2022年4月8日三门峡市财政局网站发布的《义马市财政局切实做好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准备工作》,义马市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标准为22.04元/亩,补贴面积为22222.509亩,补贴资金总计49万元。

4、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

根据2022年3月22日西平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西平县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补贴标准由我县根据收到的补贴资金总量、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专户结余资金规模以及核实确定的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综合测算确定。

5、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

根据2022年3月29日柘城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柘城县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结合资金额度、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

目前的河南的农业补贴主要是三农的补贴政策,发布这些政策是可以促进农业的发展的,同时也能鼓励到种植农民,那都有什么补贴的呢?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2017年河南省对农业的补贴项目都有哪些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河南省对农业的补贴项目

1、种粮大户直补政策

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安排补贴资金140.5亿元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元。

3、良种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203.5亿元。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补贴机具种类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到1.1万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分为3000元到1.8万元不等。

6、新增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政策

补贴234亿元,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

7、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保持2015年水平不变。

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351亿元,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9、生猪大县奖励政策

补贴35亿元,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具体包括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以及保险保费补助、贷款贴息、防疫服务费用支出等。

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

积极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

11、农业防灾减灾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资金,在主产省实现了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

12、推进粮棉油糖高产政策

补贴20亿元,实现低产变中产、中产变高产、高产可持续,进一步提升我国粮棉油糖综合生产能力。

13、菜果茶标准化创建支持政策

打造一批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和产业化经营的高标准、高水平的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和标准化示范区。

14、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

中央财政继续投入资金7亿元,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

15、化肥、农药零增长支持政策

安排996万元,开展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助试点,补助农民因采用低毒生物农药而增加的用药支出,鼓励和带动低毒生物农药的推广应用。

16、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政策

安排8亿元资金,鼓励和支持还田秸秆,加强绿肥种植,增施有机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促进有机肥资源转化利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17、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

支持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18、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

国家粮棉油主产区140个大县建立新品种展示示范点,开展现场观摩活动和技术培训,为农民选择优良品种、选用先进栽培技术提供指导和服务。

19、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政策

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投入,不断完善基层可追溯体系运行所需的装备条件,强化基层信息采集、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执法监管、宣传培训等能力建设。

20、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支持政策

80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制度创设、模式总结探索、人员培训等。

21、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投入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元,主要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牛)精液或者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并探索开展优质荷斯坦种用胚胎引进补贴试点,每枚补贴标准5000元。

22、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25亿元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安排10亿元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

23、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继续安排7.8亿元补助经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畜禽疫病扑杀补助政策,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

24、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继续在13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补奖资金达到了190亿元。

25、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

26、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中央财政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有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天然橡胶、森林、青稞、藏系羊、牦牛等,共计15个。

27、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

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

河南农业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国家“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我省重点补贴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着力提升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我省在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内选择11大类33个小类87个品目机具列入补贴范围(详见附件1),其中农用航空器作为新产品补贴试点。

全省选择粮油生产关键环节的部分机具品目敞开补贴,主要包括深松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玉米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秸秆捡拾压捆机(含压捆机)、粮食烘干机、花生收获机等机具品目。

各县应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在省定品目中,选择部分品目作为本县补贴范围;有条件的县,要根据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选择部分关键环节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其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

手扶拖拉机仅限在丘陵山区县补贴(国家统计局界定,详见附件2)。

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按《河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发)执行。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为鼓励支持农民购买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具的积极性,2015年省财政对购置农用航空器、秸秆捡拾压捆机(含压捆机)、粮食烘干机、水稻插秧机进行累加补贴,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是否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率或补贴额度由当地自行确定。

河南省农业补贴最新消息

河南取消县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以下是《河南省2016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明确了2016年河南省农业保险的工作重点。

重点一:取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县级保费补贴

为减轻产粮大县县级财政压力,自2016年起调整河南省现有104个国家级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补贴政策,提高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比例,市级财政补贴比例不变,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原县级财政负担部分全部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负担。

重点二:地方特色险奖励政策

为鼓励各农业保险承办机构通过险种创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河南省出台了地方特色险奖励政策。自2016年起,对各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开办的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未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品种,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市县财政提供保费补贴且落实到位的,省财政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提供最高不超过市县实际到位负担保费比例50%的奖励,奖励资金继续用于支持农业保险发展。

重点三:明确违法退出机制

为督促农业保险承办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2016年的农业保险方案,明确了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承办机构的违法退出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凡因农业保险业务被省级及以上监管部门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承办机构,各级财政三年内不支持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不再负担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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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网站公布《关于深化户籍 制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郑州农业政策,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郑州农业政策,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郑州农业政策,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这一深化户籍改革举措,真正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

目标:城镇化率达到56%

到2020年,努力实现11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郑州农业政策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6%。

全省四类落户办法郑州将实行积分制

《意见》明确指出,省会城市要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其实,郑州户口要“积分”了的消息,此前已经传出,但这次是首次在省政府发布的公开文件中出现。

大城市:有工作、有住所、参社保,房子大小皆可

【代表城市】除郑州、济源外的其他16个省辖市,滑县、邓州、永城等直管县

【落户条件】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各地可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2年。

中等城市:有住所还得参社保,交1年即可

【代表城市】巩义、兰考、汝州、长垣等直管县及部分大县

【落户条件】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小城市:有稳定住所就行

【代表城市】孟津、洛宁、渑池等

【落户条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与城镇居民同等享受很多政策

户口只是一张纸,人们真正关心的,是户籍制度后面所包含的社会福利和待遇。《意见》在进城农民的住房、教育、养老、医疗等方面的政策上更加具体。

医疗|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

城里人看病花多少钱,以后进城农民也花多少钱。《意见》对此说得具体: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前的文件只让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这次提出,还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教育|子女可以在城里参加中考和高考

城里人打拼是为下一代,进城农民怀着同样的愿望。可事实上,许多随迁子女不能享受到公平的教育权利。在这个问题上,此次《意见》提到了“平等”二字:保证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现行的中考和高考制度下,学生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而此次《意见》正式明确:具有流入地初中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当地参加中考;具有流入地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当地参加高考。

住房|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住房保障政策

一项调查曾指出,以河南进城人员的收入水平,想在城市里买房难上加难。“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住房保障政策”,此次《意见》终于肯定地道出了多少人期盼已久的话。

但也有条件:有固定经营场所或稳定收入,且住房面积、收入水平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标准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才能享受就业所在地住房保障。

养老|父母也能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一个人进城务工,往往是一家人跟着迁徙。以往,郑州农业政策我省只发出了“进城务工人员可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当地的失业保险”的声音,可这一次,《意见》不仅想到了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养老问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且还指出“随迁未就业家庭成员可参加迁入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就解决了一家人进城的养老之忧。

在许多进城务工家庭中,养老不仅是养老保险的问题,由于经济能力有限,老人只能去条件较差的养老院,对此,我省将加快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步伐,实行外埠老年人与当地老年人同等优待优惠制度。

就业|凭证享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农民进城,首先要解决的是饭碗问题,咋样能找到工作、找到好工作?与城里人竞争,得先提高技能,所以我省免费为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凭证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进城后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可免费参加劳动预备培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服务。

疑问|城市会不会装不下?

既然城里人和农村人的“一碗水”端平了,那农村人进城趋势的加剧,是否会造成城市“装不下”,进而城市病大爆发?

省社科院副院长谷建全解释说,在西方发达国家,城镇化率一般为70%到80%,而我省到2020年的目标也才是56%,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当中人群会自动进行分化,有的人会进城,有的人会留下来成为新型农民。“打破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后,对河南最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劳动力的自由转移上。河南是人口大省,如果能发挥劳动力优势,可以为河南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拉动效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郑州农业政策了保障农业投资稳定增长,提高农业投资效益,规范农业投资管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及利用外资直接对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资金投入。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农业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多渠道筹集农业资金,逐步提高农业投资总体水平郑州农业政策

(二)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三)兼顾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投资工作的领导,把农业投资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会同财政、农业综合、农业、林业、畜牧、渔业等有关部门,编制农业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计划、财政、农业综合、农业、林业、畜牧、渔业、土地、科技、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七条 金融管理机构对各金融机构的农业信贷投资工作,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农业投资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农业投入资金的筹集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以财政投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投资、信贷投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农业投资体系。第十条 各级财政每年对农业投资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市、县(市)、区财政应按下列规定安排经常性农业投资资金: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基本建设资金,在上年基础上增长幅度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参照执行;

(二)支援农村生产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总额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三)市本级和各区科技三项费用中用于农业科技的资金,应当不低于科技三项费用的百分之十五;县(市)科技三项费用中用于农业科技的资金应当不低于本县(市)科技三项费用的百分之三十;

(四)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支援不发达地区专项资金。

如遇特大自然灾害,财政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专项经费。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拨付的用于农业投资项目的资金,不计入本级财政经常性农业投入资金。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或部门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及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专项农业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从下列渠道足额筹集农业发展基金:

(一)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二)乡镇企业地方税收入实际完成比上年增长部分的百分之六十;

(三)农业特产税收入实际完成比上年增长部分的百分之六十;

(四)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地方税额比上年增长部分的百分之五十;

(五)屠宰税实际完成比上年增长部分的百分之五十;

(六)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第十四条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现存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应按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用于耕地开垦。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复垦费和闲置费,应当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复垦和整理。第十五条 涉农金融机构应根据农业投资信贷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时足额发放贷款。第十六条 农业项目的承担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财政拨付的农业资金和农业信贷资金,应当按规定足额投入自筹资金。第十七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应当对农业生产和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资金和劳动积累,不得将承包的土地撂荒。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增加农业投资。

第一条 为规范农作物种子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的经营管理活动。第三条 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经营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种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不含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种子经营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种子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种子经营管理工作。第四条 种子经营者对其销售的种子质量负责,其销售的种子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适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种子经营者销售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品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范围以国家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第五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程序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二)受依法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经营种子的;

(三)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农民个人出售、串换自繁自用的剩余常规种子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或变更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市或县(市)、上街区种子管理机构备案。受依法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代销合同和委托方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第七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推广者应当持种子的品种来源、品种特征特性、栽培技术要点、品种生产试验情况等材料到市或县(市)、上街区种子管理机构登记。第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种子管理机构受理农作物种子备案或登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市、县(市)、上街区种子管理机构办理农作物种子备案、登记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九条 种子经营者委托销售和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和经营范围内委托,并与受委托方签订书面代销合同,明确代销的品种、数量、期限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禁止受委托方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种子。第十条 种子经营者销售种子应当向购种者开具有效凭证。农民出售、串换个人自繁自用的剩余常规种子,购种人要求开具有效凭证的,出售人应当如实出具载有品种名称、产地、数量、价格及出售人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凭证。第十一条 禁止销售下列种子:

(一)假种子;

(二)劣种子;

(三)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种子;

(四)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种子;

(五)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样式不符合规定的种子;

(六)冒充自繁自用剩余的常规种子;

(七)未作明显文字标注的转基因种子;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种子。第十二条 种子经营者发布广告时,其发布的种子广告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农作物种子的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或登记内容相一致。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发布广告时,应当查验种子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以及该品种的审定或登记证明,并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实。第十三条 种子经营者批量销售种子时,交易双方可按约定对该批种子封存留样,分别保存。因种子纯度发生争议时,以该样品的鉴定结果为争议处理的依据。

种子经营者或使用者可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种子质量检测机构对种子的发芽率、净度和水分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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