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农业补助政策 常德农业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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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湖南省有哪些农业扶持项目和补贴都需要哪些条件才可以享受到扶持和补贴湖南农业局农田补贴政策个
  • 2、国家对于农民有哪些惠农政策吗?
  • 3、常德征地补偿新政策内容是什么?
  • 4、澧县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

各地情况不同,具体情况,你可以咨询村委。

按照《方案》,从2014年起,湖南分三年时间在全省培育扶持10000户种植粮食为主的家庭农场。扶持计划为,初步安排2014年3000户、2015年4000户、2016年3000户。

黄凯等40多户要获得扶持,必须经过严格的认定程序。

比如,先由县级农业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发放《家庭农场认定证书》。这之后,家庭农场填写《湖圆亮轮南省家庭农场项目申报书》,由村委会审查核实后申报到乡镇键源政府,经乡镇政府审查公示后,向县级农业局、财政局申报。申报时须提交县级农业局的家庭农场认定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公示材料等。今年申报时间在10月24日前。

按每亩耕地每年1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省财政按每亩耕地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暂定连续三年给予每户补贴。

据这一《方案》表述,扶持范围包括:耕地流转费用补贴;田间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早稻集中育秧与机插秧补贴;统防统治及全程社会化服务补贴(施用石灰调节土壤酸碱度)、种植绿肥补贴;晒场、烘干、仓储设备建设补贴。

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橘信厅要求,市县要建立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7天。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县下一年度家庭农场补贴。

肯定有的……貌似开荒也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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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有哪些农业补贴项目 - : 良种补贴、农机补贴、综合直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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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对湖南农业有哪些护持项目 - : 第一.扶持中小型企业. 第二.扶持下岗再就业职工. 第三.农村扶持. 第四.城市规划建筑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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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国家也一直把农业常德市农业补助政策的发展放在首要位置,因为国家的春毁首稳定和发展离不开农业的稳定和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国家更是加大对三农领域的扶持力度,制定常德市农业补助政策了各种各样的惠农政策。为常德市农业补助政策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国家将继续加大支农惠农投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两部门联合发布点强农惠农政策,包括粮食生产、耕地保护以及畜牧业等等方面。那么,到底都是哪些主要的惠农政策常德市农业补助政策?可能很多人还不清楚,笔者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一、实际种粮补贴

为保障农民种余腔粮有合理收益,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中央财政下拨两百个亿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稳定农民收入。同时,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品安全全,国家将继续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等农业补助政策。

其实,一直以来,只要有土地,粮食补贴都是补给有地的农民,有的没有地也可以领取补贴。如果这样的话,这一性补贴就只补给实际种粮的农民,没有种粮的农民可能就无缘这项补贴了。

二、农机购置补贴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加快,为了方便种植,很多农民家庭都购置了农机。国家为了减轻农民购机的经济负担,就实行了农机购置补贴,农民在买过农机之后凭票就可以领取。国家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应补尽补。

为了让购机的农户早日领取到购机补贴,国家全面推行限时办理,将补贴申请受理与核验、补贴资金兑付的工作时限分别压缩至15个工作日以内。所以,如果有在今年购买农机的农民朋友,千万不要忘记去申请领取补贴。

三、耕地地力补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粮食补贴并不是一样的,耕地地力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到户。为了真正实现“藏粮于地”,遏制耕地“非农化”,国家从今年起也加大耕地使用情况的扒数核实力度。

四、良种推广补贴

为了加快生猪品种改良,对符合条件的养殖户进行适当补助,支持牧区畜牧良种推广。在生猪大县实施生猪良种补贴,良种繁育推广、现代化养殖加工技术及设施推广应用等。这样以后生猪养殖大户的就会获得更多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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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属于湖南省,根据国家常德市农业补助政策的要求,几乎每个地方都有 征地补偿 政策,我们今天就来讲一下常德征地补偿新政策内容是什么?其内容主要有八个方面,分别从总则、具体的 征地补偿标准 到附则,详细介绍了新政策的改变,下面,让我们看一下。 一、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 集体土地征收 与 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工作,保障被 征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常德市农业补助政策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 法规 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德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补偿。国家、省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告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征地 拆迁 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组织本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征地拆迁的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或指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负责承办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司法、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城管、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税务、工商、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没裂织、村(居)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第四条征收 集体土地 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五条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枯友闭利人。 第六条自《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批 宅基地 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 土地流转 ; (四)办理休闲农庄、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 (五)以拟征拆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六)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 收养 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七)抢种抢栽花卉、苗木、中药材等; (八)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第七条《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村(居)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现状调查,现状调查结果交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签字确认。拒不签字确认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可以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保全,或者申请公证,作为实施征地 拆迁补偿 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下达后,市、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及媒体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征地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第九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及媒体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地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 征地补偿费 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五)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六)申请听证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者拒不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征地补偿费应支付给享有被征收 土地所有权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10%的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和分配。第十三条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附属设施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花卉苗木实行 搬迁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水产养殖的场所设施设备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3;动物养殖实行转运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4。 第十四条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坟墓迁移费用按征地面积统筹包干,其中常德市城市规划区补偿标准为1800元/亩,其他区域补偿标准为1200元/亩。统筹费用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坟墓迁移,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具体坟墓迁移工作由村(居)民委员会实施。具体实施了坟墓迁移工作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从统筹费用中提取迁坟协调经费,协调经费不得高于统筹经费的5%。 第十五条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的生产生活外,其他栽种、建设和装修地上附着物、扩大养殖范围和增加设施、追加放养各种养殖物等,都属于抢搭建、抢装修、抢种养行为,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以集体 土地使用证 或其他有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 第十七条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5。 被拆迁住宅房屋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等按房屋结构类别、建筑面积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6;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7。 被拆迁房屋超深基础部分补偿费用按砖混及以上结构房屋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统筹使用,据实补偿。 第十八条拆迁未到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九条下列被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修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第五章 房屋拆迁安置 第二十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房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被拆迁人进行住房安置资格审查、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住房安置包括重建安置、公寓式安置和货币安置三种方式。 重建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在经过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集中联建或分散自建的安置方式。公寓式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入住公寓 安置房 的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补偿费后,不要求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而选择住房货币补贴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二条对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按其合法住房面积(不包含偏房、杂屋、棚屋)计算住房安置补助费。合法住房面积小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安置面积的,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安置面积计算住房安置补助费。 住房安置补助费按200元/_标准计算。选择公寓式安置的,住房安置面积内的住房安置补助费不支付给被拆迁人,统筹用于公寓楼安置房建设;住房安置面积外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选择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每户住房安置补助费少于48000元的,按48000元的标准支付。选择集中联建方式重建安置的,重建基地基础建设费按被拆迁人应享受的住房安置面积以200元/_标准计算,与住房安置面积内的安置补助费一并全额支付给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统筹用于重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住房安置面积外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节约用地奖励。 第二十四条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一般不采取重建安置。选择公寓式安置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寓楼安置的相关政策执行。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以2800元/_(含节约用地奖励)的标准给予住房货币安置补贴。选择部分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与实际选择的公寓楼面积之差,以2800元/_(含节约用地奖励)的标准给予住房货币安置补贴。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只享受一次安置。 第二十五条具体安置实施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 其他补偿及补贴 第二十六条拆迁企业用房,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按核定的实际在岗人数乘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 标准的80%,计算月工资总额,给予6个月的双停补助。第二十七条拆迁经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修建或改造的住宅房屋,对利用其住宅房屋做营业门面或家庭作坊,持有有效 营业执照 并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正在经营的,给予 房屋所有权 人自营损失补偿。对利用其住宅 房屋出租 ,有房屋出租备案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正在出租的,根据其实际出租面积给予房屋出租经营损失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8。 第二十八条拆迁住宅房屋应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费和过渡费。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费;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只计算一次搬家费。重建安置的按6个月计算过渡费;公寓式安置的按被拆迁人交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安置部门通知被拆迁人选房之日止,再增加4个月的过渡费;货币安置的按3个月计算过渡费。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9。 第二十九条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被拆迁房屋面积一次性计发搬家费和过渡费。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9。第三十条在规定时间内交房腾地的,给予交房腾地奖。交房腾地奖按每户3万元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按交房腾地时间划分不同等次实施。 第三十一条征地拆迁中应按征收土地面积和拆迁住宅房屋工作量分别计算误工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10。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误工补助费,参照拆迁住宅房屋的误工补助标准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征地拆迁安置资金预算实行资金预算评审。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资金预算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资金预算评审;非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资金预算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机构审查。 第三十三条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在征拆工作实施前拨付到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补偿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 第三十四条从事和参与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保持政策标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常德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补偿标准和具体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应按规定及时公开。 第三十六条征地拆迁不可预计费按征地拆迁补偿费总额的3%-5%列入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不可预计项目的补偿支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费总额的3%-5%列入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支出。 第三十七条对支持配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总额的1%-2%列入资金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倒房任务的,对征地拆迁一线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理区管委会确定,奖励资金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中计提。 第三十八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权属、房屋、人口等证明材料,骗取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或补助的,应当依法追回 违法所得 ,并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拆补偿标准,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被征地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二)在征拆工作中违规操作,与被征地拆迁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三)其他扰乱征地拆迁秩序、酿成严重后果或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常德市其他有关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行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县市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1] 根据每个地方的发展水平不同,征地补偿政策也有所不同,但是,其目的都是给予农民一定的补偿,并且负责寻找拆迁之地,使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更好,百姓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10〕政国土字第1022号征收土地审批单批准的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区片、地类和澧县人民政府澧政征字[2010]第34号征收土地公告,澧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湘政发〔2009〕4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10〕9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02〕20号《常德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常政发〔2007〕11号《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价服〔2007〕68号、澧政发〔2010〕12号《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澧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镇纯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御尘咐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澧县中兴加油站。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地类:本宗土地的征收范围在澧澹乡樟柳村范围内,征收兄宽集体土地0.309公顷。土地类型:旱地、田坎、村庄工矿用地、坑塘水面。具体位置详见批准征收土地红线图。三、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区片:该宗地属于澧县征地补偿区片第一类区。征地补偿标准:每亩40392元。四、青苗补偿标准:每亩765元。五、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常政发〔2007〕11号《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由国土资源局进行补偿登记,组织拆迁。六、农业人口的安置办法:本宗征地的农业人口的安置办法采用货币安置、自谋职业。七、补偿费的分配办法:1、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依照常政发〔2010〕9号文件的规定:“征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金,要按照公正合理、依法依规的原则进行分配。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分配和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比列不少于90%”,10%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未作为承包地承包给农户的机动土地,现租赁给村民经营的,按租赁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村集体的公用地,征地补偿费可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归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保险和用于村集体发展生产、兴办公益事业。2、青苗补偿费的发放办法:地上有青苗的,青苗补偿费发放给青苗所有者。3、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费发放办法:由国土资源局进行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补偿费直接发放给房屋所有权人。拆迁房屋的安置方式按市、县的相关规定进行安置。八、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费由国土资源局直接用银行卡发放给房屋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由国土局资源局统一支付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政策规定拟定分配方案,报乡镇政府和农经部门批准后实行分配和发放。九、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县国土资源局。逾期将视为无异议。十、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澧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十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要顾全大局,积极协助、配合征地拆迁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凡阻挠或拒绝腾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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