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政策变化日本农业政策变化趋势
日本农业政策变化日本农业政策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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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二战前后,日本农业政策是怎样的?
- 2、日本农业特点
- 3、日本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大米,一直都是日本国民代主食。在一百多年前,日本一个地方的奸商准备将本地为数不多的大米运到外地卖高价,而不卖大米给打鱼的渔妇,结果引发了整个日本的大米暴乱,对日本的发展影响产生了巨大的损害,史称“大米骚动”事件。
从表面看,这是一场偶然引起代事件,但是,如果我们更深入一层了解,就会发现,这也是一场必然事件。
从江户时代至一战前夕,日本农业领域长期占主导地位的是寄生地主制。这是一种在封建制向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出现的以地主佃农关系为基础的农业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地主靠收取地租剥削佃农,逐渐膨胀直接导致佃耕权的不稳定。因为地主是追求最高地租代,但是地租过高肯定会产生的连锁反应,最终引发尖锐的社会矛盾:农民收入急剧降低,农产品价格持续下降。
日本民间对降低佃租和收回租地的呼声越来越高,日本政府不得不开始考虑改良之前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1918年9月,寺内正毅的陆军班子下课,原敬上台。原敬队是日本第一支非军事背景队,在随后的日本管理层选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原敬班子开端平抑米价,尽量的让老百姓都吃得起米。
于是,日本于1920年推行租佃制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强化佃耕权,最终新政却不得不暂缓实施。主要还是由于地主阶级的强烈反对,加上缺乏土地、农具、资金等公共资源。
不过,随着二战来临,日本国内急需满足战时代粮食资源,政府不得不牺牲地主阶级的利益,调整里农业政策。
1932年,日本政府调拨了4.8亿日财政拨款,对农业投入补贴增加到28%。同年,日本农林水产省新设经济更生部,积极开展“经济更生”运动。包括,大力投入农地基础设施整备,建设农林道路,扩展农村经济组织,培养农民自主精神,强化农村互助关系等。总代来讲,此次运动相对减轻农民的债务负担,缓解农业萧条的压力。
次年,日本国内米价急剧下滑,出台“大米管制法”,政府得到授权:可以不受限制地按最低保护价格或最高价收购抛售大米。此外,管制范围扩大到殖民地的水稻生产。
二战爆发后,日本为了实现粮食的基本自给自足,开始实行战时经济统制政策。于是,保证粮食的稳定产出与销售,成为日本政府维持农业稳定发展代重中之重。先是颁行“农地调整法”,目的是通过在各市町村设立“农地委员会”来限制地主权利。
地租、地价的决定权、土地流转权,限制地主擅自收回租地以保护佃农的耕种权,都掌握在委员会手中。
除对农地租赁规则调整外,“农地调整法”还通过对土地改革、控制人口增长等方面的规定,间接保证农业上人力配置,运用科技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来增加粮食总产量。
随着战事扩大,日本国内粮食短缺问题越来越严重,政府被迫调整农业政策,最大限度满足战时需求。
1942年,日本又制定里“粮食管理法”,规定日本的粮食市场流通与消费均由政府统一管理。
至此,日本在农业政策法规方面进行了大幅度调整,但就是除了土地所有权。可见。日本已经倾向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
日本的农业地域类型属于水稻种植业。有以下特点:
1、小农经营。亚洲的水稻生产主要以家庭为单位,由于人均耕地少,每户耕种的田地很少。
2、单位面积产量高,但商品率低。
3、机械化水平低。
4、水利工程量大。
5、科技水平低。
扩展资料:
日本的自然环境
1、位置:
位于亚洲东部,太平洋西北部的岛国,西临日本海,东海,北接鄂霍次克海。陆地面积约37.8万平方公里,领土由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4个大岛和其他7200多个小岛屿组成,因此被称为“千岛之国”。
2、气候:
温带和亚热带季风气候为主,气候温和,四季分明,具有海洋性特征,所处位置受到季风及洋流交汇的影响,因此也降雨充沛。
3、地形:
多山,山地成脊状,把国土面积分为成太平洋一侧和日本海一侧。因为日本群岛地处亚欧板块和太平洋板块的交界地带,地壳活动剧烈,国内多火山。
4、水文:
以季风气候为主,降水集中且降水量多,流量少,冬季则小。
参考资料:大众网-日本:粮食自给率低 农业面临严峻挑战
为了适应不同阶段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日本会确定不同倾向的农地制度。简要地说,《农地法》、《农业振兴区域整备法》及《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构成日本农业制度的基本框架。几乎所有的农地政策都是依据这几种法律而确定的,并且在其范围内开展活动。但这几种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不同时期的需求,作及时的调整和修改,确定农地政策的方向。以《农地法》的制定和修改为代表,它在日本农地制度演变的两个不同历史阶段,分别发挥了保护“自耕农主义”和“耕作者主义”的作用,这条主线是十分清楚的。它启示我们,修改法律条文而不改变原有法律的名称和框架,既便于法律执行的一贯性,又利于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这是解决立法过多过杂,相互冲突的一个较好的办法。虽然不同时期日本农地法律和政策的侧重点不一致,但“只有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的权利才应获得保障”这一耕作者主义的宗旨,始终贯通于农地制度中。
由于工农业之间的利益不平衡,农业人口流向工业或寻求农业以外的兼业机会是必然的。在日本,兼业农户比专业农户有更强的生命力。农地制度建设必须充分考虑并为农民创造这种条件。理论上讲,通过非农化发展创造大量的非农就业机会,从而大量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这是发展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但日本农民兼业化迅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告诉我们,大量的非农就业机会并不一定使农民放弃土地使用权,相反,工业化高速发展对农业产业的种种影响,可能更进一步刺激农民的“惜地”心理,从而增加土地流转的困难。在经济高速成长时期,要注重工农业的协调发展,不可偏废。应当从工业利润中拿出一部分,补贴农业、反哺农业发展。至少,应该结束用农业积累支持工业化发展的局面,尽量缩小工农差距和城乡差别。
土地制度建设不是孤立的,应该与农业产业化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机械化、提高农业技术水平、改善农业结构等内容联系起来。现阶段的重点是如何限制农用地的非农化流转,如何防止耕地荒弃,以及如何提高土地生产力,同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投入。
私有制和市场化不是解决农地问题的灵丹妙药。根本问题在于如何健全农地管理机制。在私有土地上进行土地平整改良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受到极大的限制,日本农业、农村整备事业为此付出了极高的成本,在公有的土地上开展上述工程有许多便利条件,只要给使用者调地和补偿,应能化解许多矛盾,从而减少基础建设的成本。
在小农经济条件下提倡并发展规模经营是必要的,但规模经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农问题。日本的土地集中是在非农就业机会增多,兼业农户增加的情况下出现的。要克服个体小农的局限性,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性发展,日本培育发展了农业协同组合、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及各种专业生产组合等中介管理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促进农业的产业化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日本农业的成就与各种各样的中介组织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农协在产前、产后支持改善了个体农户的经营环境,从物质技术基础上克服了小农的局限性;与农户共存的购销活动既为农产品的价值实现创造了条件,又在很大程度上为农户提供了信息。如果没有农协等这样一些与农民利益休戚相关的组织,日本农业要在农户减少、兼业化、高龄化、农产品市场开放等条件下取得国内生产不萎缩这一成就是不可能的。事实表明,在日本,小农户分散经营的弱点,是通过中介管理组织和社会服务组织功能的发挥而克服的,规模越小的农户对这样的组织的依存度越高。因此,技术进步和社会化服务可能是最终解决社会大生产与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矛盾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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