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特色效益农业项目政策重庆特色效益农业项目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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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特色效益农业项目政策重庆特色效益农业项目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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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重庆特色效益农业项目政策,以及重庆特色效益农业项目政策文件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重庆特色效益农业项目政策,以及重庆特色效益农业项目政策文件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重庆市铜梁县对个体规模农业种植有哪些补贴政策
  • 2、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 3、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
  • 4、重庆适合哪种都市农业产业模式

2015年农业项目能享受财政补贴的主要有重庆特色效益农业项目政策

一、农资综合补贴和粮食直补

根据铜财〔2015〕97号文件精神,对种粮农民的补贴项目及补贴标准是重庆特色效益农业项目政策

1、农资综合补贴:一般农户补贴56.3元/亩;100亩种粮大户种植粮食作物≥50亩,补贴158.4元/亩,种粮大户种植粮食作物≥100亩,补贴228.4元/亩.

2、粮食直补:所有种粮农户(含种粮大户)统一按1.6元/亩补贴。

二、农机购置补贴

根据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铜梁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农委〔2015〕68号),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区所有农业村社、居委会。

1.补贴范围与补贴标准

(1)补贴范围。补贴机具必须是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

主要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0大类31个小类66个品目机具。按《重庆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的机具种类实施。

(2)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按《重庆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的标准执行。

2.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

3.补贴产品

补贴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4.补贴操作程序

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区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购机待补操作模式。 其“购机待补模式流程图”见附件2。

(1)机具购置。补贴对象持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营业执照)和邮政银行卡(折)自主购机后,在经销商处采集录入身份信息以及居住或注册地址、机具、人机合影、正规发票等信息至《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

(2)补贴公示。补贴系统每月1、16日自动将已申报补贴信息按批次打包进入公示状态,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在补贴系统中按村(居)查询并打印公示表,分村(居)张榜公示到村务公告栏上,公示期不少于7天(自补贴系统打包之日起)。由于项目种类众多,您可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查询。

三、家庭农场和农业专业大户补贴

根据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财政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铜农委〔2015〕147号),本次试点工作,财政对试点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补助金额5万元。自筹资金10%-20%,在此范围内,对自筹资金较多的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给与优先安排。

全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认定工作在2015年9月8日结束。适度规模经营试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项目申报,按试点工作方案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资料,试点申报工作在2015年9月15日结束。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标准和认定程序原则上按照铜农委〔2015〕92号和铜农委〔2015〕91号规定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支持适度规模经营试点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

(一)、基本条件

1.适度规模经营家庭农场经营者应符合以下几项条件之一:具有农村户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户农村居民;返乡创业大中专学生或复员退伍军人。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3.家庭农场收入应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流转农村土地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

5.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区级以上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培训。

6.家庭农场在2015年经营活动中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7.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有示范带动作用。

(二)、具体标准

1.应具备所有的基本条件。

2.畜禽养殖家庭农场应在禁养区范围外。

3.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规模应达到以下标准:

 (1)种植业:粮、油、蔬菜、经果种植集中连片,面积50-100亩;苗木、花卉种植面积30-50亩;食用菌生产设施面积2000平米以上且年产10万袋以上。

 (2)养殖业:连片养鱼、虾、蟹池塘面积50-100亩(以灌溉为主的塘坝除外);甲鱼、观赏鱼等特种养殖面积10-50亩;桑蚕年养殖在20张以上。

 (3)畜禽类标准:

 类别  种类  规模(头、只)  备注

大牲畜 商品猪  300≦年存栏量≦500

 

   山羊  100≦年存栏量≦500  

小畜禽  蛋鸡  5000≦存栏量≦10000  

   肉鸡  10000≦年出栏量≦15000  

   蛋鸭  1000≦存栏量≦2000  

 

 肉鸭  5000≦年出栏量≦10000  

   种鹅  150≦存栏量≦500  

   肉鹅

 300≦年出栏量≦500  

   种兔  300≦存栏量≦500  

   鹌鹑

 30000≦存栏量≦40000  

特种养殖  竹鼠  1000≦存栏量≦5000  

   孔雀

 2000≦存栏量≦6000  

   鸽子  5000≦存栏量≦30000  

 

 (三)、适度规模经营试点家庭农场的认定

 1.经营者申请。家庭农场申请者向所在镇(街)提交项目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2)畜禽养殖家庭农场提供畜牧部门出具的动物防疫检疫证明。

 (3)经营规模情况证明(由村、社出具签章)。

 (4)经营土地来源证明。属于流转的土地,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2.镇(街)审核。镇(街)收到申请后,就申请者提供的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并在申请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3.农委认定。通过镇(街)审核后,将申报材料交区农委(农经站),区农委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家庭农场标准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试点标准的家庭农场,经公示无异议,下达项目建设通知。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支持适度规模经营试点农业专业大户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

 一、标准

 1.适度规模经营试点农业专业大户应符合以下几项条件之一:具有农村户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户农村居民;返乡创业大中专学生或复员退伍军人。

 2.单项农业经营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

 3.在2015年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完整的收支记录。

 4.农业专业大户经营者应接受过区级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培训。

 5.畜禽养殖大户应在禁养区范围外。

 6.具体标准:

 (1)种植大户:年内单季种粮面积50-100亩,蔬菜、经果种植面积50-100亩,花卉、苗木种植面积30-100亩。

 (2)水产养殖大户:单户池(山)塘养殖水面面积50-100亩。

(3)畜禽养殖大户标准:

类别 种类  规模(头、只)

备注

大牲畜 商品猪  300≦年存栏量≦800  

  山羊  100≦年存栏量≦1000  

小畜禽

蛋鸡  5000≦存栏量≦15000  

  肉鸡  10000≦年出栏量≦20000  

  蛋鸭

 1000≦存栏量≦2000  

  肉鸭  5000≦年出栏量≦15000  

  种鹅

 150≦存栏量≦500  

  肉鹅  3000≦年出栏量≦10000  

  种兔

 300≦存栏量≦500  

  鹌鹑  30000≦存栏量≦50000  

特种养殖 竹鼠

 1000≦存栏量≦5000  

  孔雀  2000≦存栏量≦6000  

  鸽子

 5000≦存栏量≦40000  

 (4)农机专业大户:有一台联合收割机,一台四行插秧机或一台拖拉机及配套耕作机具。服务作业面积500亩以上。

 (二)、认定程序

 1.经营者申请。农业专业大户申请者向所在镇(街)提交项目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经营规模情况证明(由村、社出具签章)。

 (3)经营土地来源证明。属于流转的土地,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4)畜禽养殖大户提供畜牧部门出具的动物防疫检疫证明。

 

2.镇(街)审核。镇(街)收到申请后,就申请者提供的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并在申请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3.农委认定。通过镇(街)审核后,将申报材料交区农委(农经站),区农委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试点农业专业大户标准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试点标准的农业专业大户,经公示无异议,下达项目建设通知。

蔬菜项目补贴:

对蔬菜种植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对其生产设施、基础设施部分可申请立项,报市里审批后给予项目补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指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利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银行专项贷款以及其他配套资金(含引进资金和各种自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性的治理和利用,实现农业特定发展目标的项目。第三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有项目的乡镇应有相应的机构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以改造中低产田土为重点,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为主要目标,实现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林牧副渔全面、持续发展,逐步建成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区。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广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经济效益高的科技成果。应重视培养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的专业技术人才,鼓励科技人员参加农业综合开发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承包开发项目。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积极探索吸引资金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引导工商企业和社会各界及外资进入开发领域。第七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立项审批及资金管理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农业资源和优势,对农业资源的开发进行统一规划。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选择和前期准备工作应经常化,制度化。初步选定并经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应存入项目库进行管理。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两大类重庆特色效益农业项目政策:一类为土地资源的治理开发,包括中低产田土改造、成片造林、天然草场改良等重庆特色效益农业项目政策;另一类为多种经营龙头项目及农副产品的系列开发,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优质高效产品的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式的开发。

土地治理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3年,多种经营龙头项目的建设期为1年至3年。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周期分为项目初选(项目建议和考察评估)、项目准备(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和扩初设计)、项目实施和项目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必须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筛选,择优立项,不得越级申报。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总项目、分项目和子项目三个层次。建设单位向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为子项目;区县(自治县、市)及市级有关部门向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为分项目;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为总项目。分项目、子项目是总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第十二条 申请农业开发项目的单位,应将项目建议书报送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由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初选,并将初选项目上报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有关部门也可以将初选项目直接报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考察评估。项目入选后,通知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部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和实施方案。第十四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县(自治县、市)或市级部门上报的分项目基础上,汇总编制市总项目开发任务和投资计划,报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第十五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控制额度,在征求市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全市项目投资计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部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编制分项目年度实施意见,报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分项目年度实施意见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的计划表及说明;

(二)主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水利部门对水资源及利用的鉴定意见;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荒地开垦的批准文件;

(五)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与银行对贷款开发项目的审定意见;

(六)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按期归还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意见;

(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划示意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业投资的稳定增长和合理使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提指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农业金融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承包者,直接对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水利、农机、气象、农业科技、农业教育等方面的资金投入。第三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农业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多渠道筹集农业资金,逐年提高农业投资总量;

(二)综合平衡,保证重点,严格管理;

(三)有偿与无偿使用相结合;

(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兼顾。第五条 农业投资的重点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低产田土改造、农业科技与教育、粮食和蔬菜基地建设。第六条 市、区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农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市农业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计划、科技、金融、农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农业投资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资金来源第七条 市、区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家业承包都应逐年增加农业投资,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导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资金为主体,信贷资金、社会资金和利用外资为补充的农业投资体系。第八条 市、区市县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业基建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农业事业费的预、决算总额,必须逐年增长,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预、决算的增长幅度。

乡镇本财政预算内投资农业的数额和比例必须逐年增加。第九条 为了确保农业生产建设投资的稳定增长,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每年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总投资的增长幅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和科技三项费用于农业的部分均不得低于20%。

区市县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业基建支出和农业科技三项费的数额和比例,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第十条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安排信贷计划时,应当做到农业贷款的增长率高于各项贷款的平均增长率。农业政策性贷款必须按照批准的按计划和要求执行,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农村合作基金会应当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发展农业生产。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扩大农业筹资渠道。

法律、法规和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预算外农业资金,各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及时足额收取和解缴,不得随意减免。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提取公共积累,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提取的公积金、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税后利润按规定上交的以工补农资金应集中用于农业。第十三条 农业承包者应当在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增加资金、物资和劳动劳动投入。

农民依法承担劳动积累工。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未完成劳动积累工的,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相应的以资代劳资金。第十四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做事政策,扩大农业利用外资的范围和规模,鼓励全社会支援农业和投资发展农业。第三章 资金使用第十五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计划制定农业资金使用计划,做到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禁止将农业资金用于非农业建设。第十六条 财政预算内农业资金必须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做到及时足额拨会。当年未完成投资的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不得扣减下年的农业财政投资预算。第十七条 市、区市县财政预算内农业资金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预算支出科目范围内使用。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外农业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农业周转金主要用于扶持农业开发和农业商品生产,重点支持经济效益高的农业生产项目,以及名特优新农产品和出口创汇农产品的开发生产。第十九条 农业信贷资金除用于农产品收购、农资供应和乡镇企业贷款外,应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改造,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贷款和一般性农业贷款。

农业政策性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

纵观全球都市农业产业模式,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美国模式、德国模式还是日本模式、荷兰模式或者新加坡模式,各地的都市农业产业模式都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

同样,重庆的都市农业产业模式也是如此。

重庆当地的农业生产条件中存在耕地面积不足的问题,但重庆的地貌类型和生态类型多样,水热资源丰富,人口集中,生物资源丰富,其中药用植物资源极其丰富,是全国重要的中药材产地之一,经济作物产量较高,动物资源种多质优。

所以重庆的都市农业产业模式应:

1.龙头企业拉动型运行模式:该模式的组织形式即农户+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可以向政府租赁土地,将分散在农户中的土地全部吸纳到企业经营活动当中,选择在劳动力和土地都较为集中的基地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和开发农业出产业化。其重点主要紧紧围绕单种或多种农产品加工、生产、销售等一系列操作,同时和农户或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有机联合,双方共同分享利益和承担风险,提高经营效果;

2.出口创汇型运行模式:充分利用产业和区域优势,借助国家制定政策扶持当地龙头企业,重点发展特色蔬菜、优质树苗、优质家禽、名优水果等密集型农产品生产技术,同时生产和加工优质农产品并输送出口,从而更好地带动农民经济效益增收和区域经济发展;

3.农业科技园型运行模式:政府主导投资兴建农业科技园,采取企业化运行模式,以教育、持标准化生产模式,构建相对完善的标准化体系,根据农业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地方标准,强化农产品标签标示等工作,重点完善农产品例行检测制度和质量监测体系,定期检查农产品批发市场、生产基地、超市农产品等,从而更好地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等一系列全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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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业   项目   综合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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