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面源环保政策什么是农业面源
农业面源环保政策什么是农业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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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如何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 2、荆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
- 3、有哪些“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方法?
- 4、国家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措施如下:
1、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对畜禽粪便实行综合利用,做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根据环境的承受能力适时控制养殖规模,设立禁养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
2、科学施用农药和化肥
尽量减少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施用量,减少化肥用量,提高肥料利用率。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加强管理,减轻农业面源污染,回归“绿色农业”。
3、农村饮用水源保护
加强城镇和农村人畜饮用水源地规划建设,制定严格保护措施,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切实保障农村人畜饮水安全。
4、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加强农田林网建设,绿化村庄,房前、屋后和庭院栽花种草,提高林木覆盖率和生态效益。让农户基本都能利用沼气和太阳能等洁净能源。
扩展资料
农业面源污染的成因:
1、农村面源污染对农村的生产与生活有着直接关联,但由于人们缺乏必要的面源污染防治意识,使得本应是面源污染防治主体的农民最终成为了农村环境的污染者。
2、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制度建设不完善。农民既是环境的污染者,又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因此,不论是搜集证据,还是责任认定,都存在较大障碍。
3、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存在技术障碍。受地形条件、气候特征、水文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农村面源污染不论是空间范围,还是时间范畴都会存在一定的不均匀性与不确定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业面源污染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规划先行、源头控制、分类施策、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负责,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推动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任务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实行由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生态环境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指导,依法行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推广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发改、科技、财政、自然规划、水利湖泊、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引导,对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行为予以劝阻或者向有关单位报告。第八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九条 对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其他负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举报。
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并将转交情况告知举报人。
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第十一条 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规划和农业生态环境状况,编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划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流域。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规划、水利湖泊等部门,科学设置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站点,对农业生态环境实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纳入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定期公布农业生态环境信息。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规划、水利湖泊、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根据农业生态环境状况、经济条件、技术装备水平,制定、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水利湖泊、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建立跨县江河、湖泊、水库的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委托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农业面源污染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1、提倡多施农家肥,少施化肥和农药,尝试发展有机、环保、生态农业。
2、推广精确农业,提高利用率,减轻污染程度。
3、加强立法管理,完善政策和管理制度,通过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法律法规。
4、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加强知识培训。
农业面源污染的来源:
1、由于我国养殖业的不断发展,导致大量禽畜粪便未经过处理而直接排放,是导致我国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因素。
2、农药的使用。
3、化肥过量地施用,导致土壤的理化性质严重破坏。
4、塑料薄膜使用量逐渐加大,残留在农田中的薄膜不断增加。
1、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3、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4、已污染地区恢复责任问题,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不能把这些问题和负担转嫁给农民,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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