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具出口政策解读农产品出口政策
农业用具出口政策解读农产品出口政策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业用具出口政策解读,以及农产品出口政策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什么叫做出口的“免、抵、退”优惠政策
- 2、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 3、美国如何调整农产品出口政策?
- 4、什么是农产品出口
- 5、我国农产品对外出口,国家有哪些法律规定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可以享受退(免)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中的第一条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中的第一条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其中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的办法。”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中的第二条规定:“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好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对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可以享受退(免)税的优惠政策。即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货物上道环节所负担的增值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等凭证办理退税手续。
四、可以退(免)税的货物所应具备的四个要件。
第一,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第二,必须是已经报关离境的货物;
第三,必须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第四,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五、出口企业的登记及办税员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中的第十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予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第一条关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中规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中的第十二条规定:“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六、其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中的第二十条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其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和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可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抵扣。”
七、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文件)的规定:“商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比例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应得退税款的70%,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对特定地区、行业和企业的纳税人在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给予减征或免征的一种照顾和鼓励措施。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即: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即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综合资源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和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筑材料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综合资源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4.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
5.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以上政策依据:财税字〔94〕001号文件)。
10.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2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12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是: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税字〔1997〕33号)
1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符合规定条件,亦享受该政策。(国税发〔2001〕124号、财税字〔1997〕49号)。
12.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一部分收入项目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1)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2)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同意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4)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6)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7)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8)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9)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依据:国税发〔1999〕
65号)
13.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编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国税发〔2001〕60号)
14.对于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财税字〔2000〕25号)
15.转制的科研机构(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据:国税发〔1999〕135号)
16.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17.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以上依据:财税〔2002〕208号)
18.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数的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据:国转联〔2001〕8号)
19.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据:财税〔2000〕84号)
20.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财税〔2000〕25号)
2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同上)
二、企业所得税抵免所得额和抵免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凡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财税字〔1999〕290号)
2.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青少年活动场所、非盈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允许全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措施,对于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两项或者几项政策累加执行(依据:国税发〔94〕229号)。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得享受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国税发〔2000〕38号)
农林牧渔业在征收增值税时,是免收增值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随着科技的进步特别是转基因等生物技术的发展,美国农业的生产率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的发展速度大大加快,在农业生产成本不断下降的同时,产量不断增加。但由于国内市场需求饱和,农产品过剩问题越来越突出。美国政府采取过许多办法包括实施休耕政策等试图解决农产品过剩问题,效果均不明显。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政府瞄准国际市场,千方百计推动农产品的出口。 2001财政年度,美国的农产品出口额高达535亿美元,是1970年73亿美元的7倍多。从世界市场的份额上看,美国农产品占有很高的比例:小麦出口占世界市场的45%,大豆出口占34%,玉米占21%以上。目前农产品出口占美国农业总销售的比例高达25%。 美国农业出口政策的战略性调整主要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调整农产品出口方向,把重点转向发展中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美国政府认为,不但美国国内农产品市场饱和,欧洲等发达国家也是“成熟的市场”,拓展潜力不大。因此,要大规模推动农产品出口,必须开辟发展中国家和中东欧国家市场。在努力开辟世界各国市场的同时,美国还把一些经济发展快的发展中国家视为市场潜力巨大的“中产阶级”国家,把对这些国家(其中包括中国)的出口作为调整的重点。美国制定这样一个战略的依据,一是发展中国家粮食和农产品需求大;二是发展中国家花在食品方面的开支比例大,平均占收入的47%,三是发展中国家市场潜力大,2020年内世界农产品需求增长总量的85%将来自这些国家;四是随着这些国家经济的增长,其市场对高质量肉类和果蔬产品的需求会迅速增加。 其次,大力增加高附加值农产品的出口比例。近10多年来,世界粮食价格呈逐年走低趋势。因此,美国十分注重将粮食转化成高附加值产品出口的工作,既提高了出口价值,又增加了国内就业,一举两得。在美国农产品加工中,粮食转化率快速提高。在出口中,高附加值的产品增长十分迅速。据统计,1990年,美国利用谷物和大豆转化成的肉类产品出口价值,占这两类粮食生产总值的1.4%和1.8%。而到2000年,这个比例已经上升到4.3%和5.4%,10年中增加了约两倍。目前美国已经成为牛肉、猪肉、禽类产品的纯出口国。 第三,努力打破出口障碍,迫使别国降低农产品进口关税并减少农业补贴。从世界市场总体形势看,农产品贸易竞争日趋白热化,美国的出口虽然不断增加,但在市场总份额中所占的比例却不断缩小。美国认为,除了近年来美元价格过高对农产品出口产生了不利影响外,许多国家的进口关税过高是美国农产品无法大量出口的主要障碍。为此,美国近年来同许多国家举行了贸易谈判,农产品贸易是谈判的重点之一。目前美国已经同不少国家就农产品出口问题达成了协议,迫使一些国家降低进口关税,从而推动了美国农产品的出口。与此同时,美国还长期同欧盟和其他一些农业发达国家讨价还价,迫使它们减少对农业的补贴,以增强美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进入21世纪后,美国的农业出口战略调整将不断加强,预计重点将放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继续推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迫使其他国家逐步降低进口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同时努力扩大转基因农产品的国外市场;二是大力提高本国农产品的竞争力,包括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和提高高附加值产品的比例等;三是保证出口渠道的畅通,包括市场信息收集和发布以及提高运输效率等;四是加大国外市场开发方面的投入,市场开发方面的支出将明显增加;五是继续将增长最快的一些国外市场作为重点来经营,政府将把向这些国家出口作为重点支持对象,提供更多的出口便利。
随着高科技对农业的投入农业用具出口政策解读,我国的农产品在近几年对外贸易中已经扩展农业用具出口政策解读了很大的份额农业用具出口政策解读,使贸易逆差大幅度下降。2008年中国农产品进出口总额达630.2亿美元,比2007年增长12.88%。其中,农产品出口额310.3亿美元,增长14.16%。目前出口的主要农产品有:有大米、小麦、玉米、棉花,洋葱、葱类加工品 大蒜、蒜类加工品 辣椒、辣椒加工品 芋头、 西兰花、 花生、花生加工品、谷籽加工品等。主要是针对亚洲国家,对日本比较多。进口的包括蔬菜、食糖、植物油等。
像山东这边,有:
洋葱、葱类加工品
大蒜、蒜类加工品
辣椒、辣椒加工品
芋头、
西兰花、
花生、花生加工品、谷籽加工品
山东这边主要就这些,市场主要是日本、韩国、东南亚、中东,多一些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关于下达2002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贸农函[2001]第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各有关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2001年1-10月出口配额执行情况。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板栗、苇帘、红小豆、蜂蜜、松香、大蒜(对韩国以外市场)、桐木及板材(对日本)、鸡肉(对港澳)、猪肉(对港澳)、牛肉(对港澳)不再实行出口配额管理。 2002年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大米、玉米、小麦、棉花、食糖、茶叶、锯材、蔺草及其制品、大蒜(对韩国)、活猪(对港澳)、活牛(对港澳)、活鸡(对港澳),共12种。其中,蔺草及其制品、大蒜(对韩国)出口配额实行招标。
二、2002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表1,2002年农产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分配。
三、除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外,大米、玉米、小麦、棉花、食糖等5种农产品的出口配额另行下达。
四、为确保供港鲜活商品质量,外经贸部决定以供港活鸡为试点,加大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推动外贸流通企业向实业化方向发展,拟将2002年度配额总量的10%(约330万只)用于专项扶持生产企业出口。具体资格条件、申报程序、管理办法等另行通知。
五、2002年起,供港澳鲜活商品出现违规或质量问题的,不仅扣减月度配额,还将扣减年度配额基数,用于扶持生产企业。
六、2002年起,供港澳地区鸡肉、猪肉、牛肉不再审批出口经营资格,不再指定代理。 七、2002年起,取消供港澳活塘鱼出口配额放行证管理。
八、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出口配额和出口指定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的企业。
各地配额二次分配方案应于2002年1月15日前报外经贸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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