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农业保险政策的好处农业保险政策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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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农业保险政策的好处农业保险政策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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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天给各位分享落实农业保险政策的好处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业保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

今天给各位分享落实农业保险政策的好处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业保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农业保险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哪里?
  • 2、什么是两农保险?两农保险在我们生活中有哪些积极作用?
  • 3、简要阐述新农保政策在经济、社会和健康方面的主要 作用并谈谈对这三方面作用之间相互关系的认识?
  • 4、农业保险对农民的好处
  • 5、参加农业保险的有什么好处?

农业保险对农业经济增长具有重要影响。可以有效分散农业灾害对农民产业的风险,促进农业产业发展规模的扩大。它往往影响我国农业市场价格的发展和我国农业经济增长的预期效果。

农业保险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

(1)农业保险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促进农业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农业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产品。被保险人投保时,保险范围内的风险可以产生经济补偿,可以给被保险人带来经济补偿,降低被保险人或企业的风险。经济补偿资金可用于农业再投资和农业生产恢复。从而有效带动经济增长。此外,相关保险公司还将与被保险个人或公司合作,协助开展灾害防护,在农业保险领域提供有针对性、有计划的保障,降低风险,提升农业灾害防护整体质量,间接促进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稳定农民经济收入,提高农民消费水平

农民可以充当金融中介。结合参保农民当前收入与预期收入的差距,会对其消费行为产生一定影响。改变过去农民的消费观念,切实提高参保农民的整体消费素质。实施农业保险可以分散农业风险,利用农产品规模化生产经营模式,降低初始投资成本。同时,农业发展也会受到社会市场和经济因素的影响。农业保险可以提高农产品的销售和市场流通,保证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经济效益最大化,提高农业生产者的自信心,使他们认识到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的重要性,是农业保险的长期效益,注入新的活力,让农业保险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促进当地农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以上就是农业保险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供大家了解参考和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两种农村保险是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包括农业生产的总成本,包括直接物理和化学成本、土地和人工成本。其主要功能是补偿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等造成的损失。种植收入保险主要承保因价格和产量波动造成的农业种植收入损失。原则上,这两种保险的最高保护水平可以达到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

为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财政部自2018年起在6个省份开展了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工作。从试点情况看,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进一步提高了保障水平,符合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的发展阶段和现实,基本可以让参保农民“抗旱防汛”,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逐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3个粮食主产区的所有主要产粮县。该政策将分两步实施:到2021年,实施区域内粮食主产县的覆盖率将达到60%左右,预计将达到500个。到2022年,实现13个粮食主产省的粮食主产县全覆盖。财政部将加强监管,发挥地方监管机构的作用,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的审查、使用和绩效评估。此外,还将要求审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出现虚假申报、补贴等问题的,发现一案,查处并予以处罚。

确保理赔过程更加顺畅,农业保险政策得到真正落实。与各部门形成了合力。按照国务院要求,财政部牵头建立了部际横向合作和地方纵向推进的工作机制,汇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合并承保人的责任。为了确保农民在灾害发生后能够及时足额赔付,财政部要求承保机构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保险费率。同时在制定保险费率时要与当地政府和农民代表协商。

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财政部正在推进完善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农业数据信息服务平台,并逐步实现金融、农业农村、气象灾害预防、产出、会同有关部门掌握价格等农业相关信息数据,积极利用遥感、测绘、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发挥政策宣传作用。通过提高政策意识,让老百姓了解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作物灾害后及时上报的意识,提高损失判定效率,缩短理赔周期,提高农民投保积极性。最后,加强监督。组织地方财政部门督促核保机构落实各项保单,不得偏离。同时,充分发挥财政部地方监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贴补资金的审计、使用和绩效考核。

新农保政策是中国政府为了改善农民社会保障状况而实施的一项政策。该政策的主要作用包括经济、社会和健康方面的影响。

在经济方面,新农保政策有助于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通过提供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农民可以更加安心地从事农业生产,不必为生活风险担忧,从而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去。此外,新农保政策还可以促进农村消费市场的发展,增加农村居民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从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在社会方面,新农保政策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得到提高,可以更好地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降低贫困率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此外,新农保政策还可以促进农村社会建设,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生活质量,增强农村社会凝聚力。

在健康方面,新农保政策有助于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医疗保障能力。通过提供医疗保险和其他健康保障,农民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健康,降低因病致贫的风险。此外,新农保政策还可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医疗服务水平和医疗保障能力。

这三方面作用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经济方面的发展为社会和健康方面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而社会和健康方面的发展又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好的社会保障和人力资源。因此,新农保政策的实施对于中国农村的经济、社会和健康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数的85%。在我国的经济成分中,农村经济占有重要地位。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而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保护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和经济成果不遭受意外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目前农村的自然灾害补救渠道主要依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商业保险补救占比非常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商业保险尚未涉及。自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农业保险就长期处于不景气状态。最近这些年,我国的保险业蓬勃发展,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平衡即日渐凸显。1992-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8.17亿元下降到3.96亿元,到2004年,人均保费还不足0.5元。1985-2004年农业保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综合赔付率高达120%,远远高于保险业界公认的盈利临界点70%。在这种情况下,为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央从2004年开始连续出台了6个“一号文件”,强调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重要性。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形势严峻,已经到了非加快发展不可的地步。

二、农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在于有关政策因素和地方政府、保险企业的态度及农民对此的认识程度。

(一)农民收入低,缺乏参保的积极性。

过去几年中,由于不少农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导致农民来自农业的收入减少,以农为主的纯农户的收入增长尤其困难。1997年农民人均来自农业的纯收入为1268元,2003-2009年农民来自农业的纯收入连续6年低于这一水平。在这种收入低水平的情况下,每个农户扣除必须要缴的各类税费、生活必须开销、子女教育费用、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必需品的支付外,真正可以支配的收入已经是微乎其微了。再要支付一笔农业保险费,显然这对于大多数农民而言是不能接受的。同时,由于农业保险规模控制较严,操作复杂,赔偿估价时双方意见往往分歧较大,一些本想参保的农民往往因此最终选择了放弃。另外,20世纪80年代,农民在社保站交养老金,但是最终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这也使得部分农民对保险缺乏信心,因而参保积极性不高。

(二)保险公司实力不足,传统农业险难以为继。

农业保险是一种靠天吃饭的险种,往往是一个灾年就能吃掉以往数年的基金积累。中国农业受灾的比例每年大约在40%以上,天下论文比一般发达国家高出10%-20%。近几年来,中国农业每年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约为125亿元,而全世界平均每年也只有500亿元左右,也就是说,中国占了1/4的比例。农业保险是一种收费低、风险大、赔付率高的险种,盈亏平衡点是65%~70%保本。自然灾害、疫病突发的大面积、不可预期性,使保险公司从技术上无法回避风险,所收取的保费不足以维持赔付。因此,经营农业险的风险远大于目前其他财险产品。如果保险公司实力不足,则很难操作农业险,所以开发农业险的保险公司屈指可数。目前只有人保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两家开办农业险,而由于常年亏损,它们的这项业务也在急剧萎缩。(三)国家财政给予的支持不够。

农业保险不同于民政部门的灾难救济,也有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它不仅涉及到农村的收入再分配,还要求与政府的政策目标相吻合。目前,政府对农业保险仅予以免营业税的优惠,这显然是不够的。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和政策,提高财政补贴,让各保险公司真正看见其中的利益所在。只有商业保险公司看到了农业保险的利益,它们才可能自发地去开发其中的市场,而目前的农业保险市场是无利可图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较高的政府补贴,财产保险公司是不会自愿进入的,已经进入的也会逐渐产生抛弃这部分业务的想法。农业保险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其基础应是政府行为。中国农业保险已经发展到了很“尴尬”的地步。商业保险被证明并不适合中国比较分散、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业”生产方式,因而国家必须“兜底”。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否则,发展农业保险就只能停留在“呼吁和呐喊”的阶段。

(四)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较大。

我国农业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经营比较分散,而且较易发生道德风险。因此,农业保险的承保手续也比较复杂,调查、索赔成本较高。保险公司在赔偿入保农户损失前,调查程序繁琐,耗费的人力与财力相对较大。保险公司稍有疏忽,有的入保农户就可能虚报损失,获取额外利益。(五)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分散。

保险公司独自经营、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保险合作社经办等现行农业保险组织构成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是分散的,无法充分调动政府、保险人、被保险人三者的积极性。同时,政策性的保险机构不健全,使得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的主体作用很难体现。这些都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六)农业保险专业人才匮乏。

人才的极度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农业保险涉及农业经济管理、商业保险、农业财政预算、农业气象、农田水利、畜牧兽医等多个学科,涵盖面较广,需要多方面协作。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没有受过专门的保险教育,又由于农险业务分散,查勘定额、赔付兑现工作量都较其他险种大,加上农村基础设施落后、交通不便、工作环境差,很多保险从业人员对农险都是敬而远之。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农业保险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特别是核保、理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和管理、营销、培训等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极大地制约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七)保险险种少,研发能力弱。

虽然农业保险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目前保险产品的结构还不合理,产品数量少、质量低,更新速度慢,缺乏针对性。真正根据农民收入水平、风险状况量身定做的产品少之又少,不能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这也与农业保险专业人才匮乏、保险产品研发能力较弱直接相关。

三、加快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一)加强农业保险立法。

农业风险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因而农业保险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更有赖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给予支持。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许多国家都很重视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并制定实施细则,以确保农业保险体系顺利、健康运行,使农民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但是,我国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针对农业保险的法律。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我国应该尽快对农业保险进行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农业保险的目的、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费率厘定、赔付标准、实施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应该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补偿机制。

(二)成立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

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保险公司无暇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的保障作用,因此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险的经营模式已经适应不了现实社会的需求。应当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再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一并考虑在内,成立政策性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逐步形成以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宏观调控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方向,以各省农业保险公司的区域性管理为业务主导,以县乡两级的农业保险合作社为经营主体的健全的组织体系。这不仅符合国家的农业政策,而且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

(三)政府应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与商业性保险一样。要发展农业保险,仅靠保险公司是不够的,必须要有配套政策予以支持。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世界其他国家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表明,政府积极的政策性运作是农业保险得以发展的重要保证。农业政策性保险就是由政府来主导农业保险的供给,政府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特殊的准公共物品给予经营性补贴和其他扶植,并负责提供或指定机构经营。经营机构以对农业生产的风险损失提供经济补偿为宗旨,不以赢利为目的。针对中国农村范围辽阔、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应对保险公司开发的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保险产品给予政策倾斜,如优先给予申报这类产品的企业以开设保险公司的牌照。同时,对保险业为“三农”服务采取分类指导的办法,譬如经济发展速度慢的地方,就要优先开发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防灾防损产品。

(四)设定农业法定险种。

根据保险大数法则的原理,保险参与率越高,稳定系数越大,越趋于合理,但由于社会环境、经济环境、自然环境、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各地保户的参保能力差距较大。针对地区差异,可设定部分法定农业保险,就如车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一样。这将有助于提高保户的保险意识,增强保险公司的资金积累,稳定农业保险的经营。法定保险的保险费在初期可由财政提供,或从扶贫款中拨付,也可以如捐赠“希望小学”一样发动社会捐助。

(五)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

我国农业自然灾害频繁,因此农业保险属于高风险险种。农业保险要能可持续发展,则必须有完善的再保险机制支持。中央政府应该强力推行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对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农、林、牧、渔等产品的生产,应由政府牵头,组织国内具有再保险经验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进行分保,分散农业保险风险,降低农业保险的风险责任。

(六)建立多渠道农业保险体系。

我国地域辽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性较大。现阶段,要设立一家全国性(政策性或非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统一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在市场条件、管理水平、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条件尚不成熟。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的道路。可以建立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形式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立足于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高素质人才)等。具体采用哪种形式,应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发展状况来决定。要鼓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引进在农业保险方面有专长的外资保险公司,形成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

(七)加强保险人才培养。

我国目前保险人才缺乏。据统计,全国每年需要增加的保险人才上万名。因此,要发展农业保险,还必须注重人才培养。应加大保险人才培养的投资力度,扩大高校招生人数。同时加强保险从业资格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保险职业培训,为我国的农业保险的顺利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总之,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改革和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最关键又是最困难的时期。随着各项支持“三农”政策措施的逐步到位,以及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的落实,我们相信,我国农业保险必将打破“坚冰”,出现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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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利于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减少收入的波动。(2)有利于灾害的预防和有效救助(3)有利于保障农业投资安全。有了农业保险作为风险保障,农民可以放心的增加农业投入,扩大农业再生产,从而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4)农业保险可以帮助农民容易获得贷款。有了农业保险的保障,银行更放心的贷款给农民朋友进行农业投资。(5)让农民朋友大胆地实验新技术和新品种,接触了农民朋友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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