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农业金融政策风险评估农业金融政策风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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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农业金融政策风险评估农业金融政策风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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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天给各位分享评估农业金融政策风险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评估农业金融政策风险的意义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

今天给各位分享评估农业金融政策风险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评估农业金融政策风险的意义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农村金融存在着哪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 2、我国现行的的农村金融政策是什么?
  • 3、农业供应链金融风控问题及措施
  • 4、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如何?存在什么问题?对策和建议是什么?
  • 5、农业投资有哪些风险?

1.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

精准扶贫时期,农村金融的作用主要集中在带动贫困户脱贫,方式上主要采取发放金融补贴及给贫困户发放种养补贴,如以牲畜幼崽的形式发放给贫困户,或者发放小额低息贷款。这个阶段,享受金融服务的主要为贫困户,金融服务呈现出局部性、区域性、不可持续性等特征。随着脱贫攻坚任务的如期完成,农村金融支持应注重全面性,支持农村产业发展、生态发展、基础建设发展、农户自身发展今巩固来之不易的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

但是当前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仍不完善,农村、农户对资金的需求旺盛,金融供给却明显滞后,存在一定的金融排斥现象。在精准扶贫时期,贫困户被纳入金融服务体系当中,但随着新阶段到来,面对大量的资金需求,金融排斥现象凸显。从金融机构分布来看,传统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并存,而涉农金融机构如农信社的角色定位模糊不清,内部法人结构不完善,服务上与商业银行和四大行也有交叉。农业利润率低,投资价值不高和风险很大,银行不愿涉足。而非正规金融表现形式是民间借贷,具有一定风险性。农村金融有效供给不足始终是现代金融业的短板之一。

2.农村金融产品同质化严重

实施乡村振兴背景下,振兴主体仍然是小农,在小农生产实践中,未能围绕小农的生产逻辑构建金融服务体系,不能化解农户生产实践中的风险。金融服务的思路仍然是以精英阶层为导向,金融机构产品形式单一,针对农产品后续加工的资金种类不多,为农业生产的金融产品匮乏,与农户需求契合度不高。农户需求的信贷时间较长,针对此类农户的金融产品不多。面对乡村振兴的多元融资需求,金融服务与之不相匹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往往采取民间借贷形式,原因是不经过审批等程序。但借贷利率不受市场利率支配,存在一定风险,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培育。

3.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

由于对征信工作缺乏了解,一些农民出于对个人信息安全考虑,经常错误地报告相关信息,增加了信息收集难度,导致征信信息失准。农村金融机构部分工作人员学历不高,经验不足,对农民信用信息收集缺乏热情,工作效率低,有可能出现逆向选择的风险。此外,农户在农村的资产无法入市也是一大问题。随着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农户个人资产无形中得到升值,从法律角度上看,“三权分置”中宅基地作为抵押物进行金融贷款将成为可能,但宅基地入市、实际价值评估方面,还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托,依附在农户身上的农村产权无法证明,影响了农村居民贷款的可获得性。

4.乡村治理水平制约农村金融发展

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基础,是开展基层村务的前提,关乎基层的未来发展。在单个农户信贷方面,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绝大多数银行没有在乡镇设立支行,农村金融始终是现代金融体系的短板,造成供给成本过大。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财税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和力度

应遵循“普惠制”原则,“加快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结合方式、时机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适当的税收优惠。遵循“普惠制”原则,对达到一定支农要求的金融机构都给予相应的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二是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范围。对凡是在农村设立网点的金融机构都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补偿农村金融机构运营成本。特别是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民确实需要但又达不到规模效益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财政弥补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县域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奖励。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财政部在黑龙江等9省(市)开展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试点经验,并不断提高奖励标准。建议首先从理论层面对涉农贷款的内涵、外延及特征进行科学界定,解决不同的扶持政策对涉农贷款不同的解释;其次剖析在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的操作障碍及其根源,进而规范各类金融机构有关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申报、确认制度;再次要提高奖励标准,对县域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上年的,15%以内部分给予1%奖励,15%以上部分给予2%奖励。四是结合“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要求,将财政、公共性资金存款优先向支农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倾斜。建议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存贷同比”原则,即按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占比调配相应的财政性存款份额,调动各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五是建立涉农贷款项目的配套机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涉农贷款贴息和资金配套,降低单独由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支持的涉农贷款项目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支农积极性。六是实行涉农贷款利息补贴和储蓄存款免缴利息税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转变为财政金融综合手段,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原则,在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同时突出抓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

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在采取“普惠制”优惠的同时,应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定一些单独的扶持政策。一是对只要是按照服务“三农”原则设立、改制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都纳入合作制体系,享受统一的政策优惠和行业监管。因为现行的许多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资金扶持、存款准备金、银行业监管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仅局限于农村信用社和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合作银行享受,而同是农信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却无法享受。目前,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总体方向是按照市场原则,坚持股份制方向,“力争用5到10年时间把农村信用社分期分批办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无法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享受一样的优惠政策,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变身农村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事实上,即使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实际,仍然主要承担着服务“三农”的职能,理应获得与合作金融机构同样的优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种制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障碍。如近年来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而农村信用社却由于政策障碍无缘代理“新农保”基金账户,从而影响了“新农保”业务在农村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三是继续延长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末,农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的正常好转。应结合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支农实力受限等特点,继续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税收优惠。四是支持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下决心解决农村信用社由于体制、历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补偿其为农村经济发展付出的代价。

(三)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情况,实行差别的货币、监管政策

总的来说,对农村金融机构应主要采用扶持性、鼓励性的货币和监管政策。一是实行差别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金融机构,继续适度调低存款准备金率,鼓励其增加涉农贷款投放。二是在贷款规模和再贷款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在信贷总量调控过程中,对涉农贷款规模给予一定倾斜,特别是对农户贷款规模实行单列。完善支农再贷款政策,有效发挥支农再贷款引导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的作用。三是实行差别的信贷监管政策。针对“三农”客户贷款“短、小、频、急”的特点,允许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产品创新、流程改进、风险控制上进行探索创新。尽快将人民银行、银监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经验全面铺开,在新产品审批、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四是实行差别的风险问责、呆账核销等监管政策。对涉农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单独考核。简化核销程序,适当扩大农村金融机构核销呆账优惠政策的贷款时间范围,并给予农村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等更大的权限。五是进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在网点、服务、贷款等方面覆盖程度监管考核与评价体系。出台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考核机制,确保持续稳定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设立适应“三农”业务特点的考核监管指标,国家有关部门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进行绩效考核时,应区别涉农业务和城市业务考核指标,充分考虑涉农业务收益较低的特点,避免在考核上挫伤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积极性。

(四)针对农业天然弱质性特点,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

必须通过加快农业保险、担保发展,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予以解决。一是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建设。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的制度安排,全面发展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对开展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减免涉农保险营业税。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二是完善“三农”担保机制,切实解决“三农”客户融资担保难的“瓶颈”问题。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合理分散和转移农村金融业务风险。探索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发展林权、大型农机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和推动动产担保。

(五)针对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建设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提升,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法制建设来给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强农村金融立法、执法工作。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只有《商业银行法》,没有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应考虑制定专门的农村金融促进法和监管法,就农村金融性质、金融机构支农责任和各项农村金融支持、促进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加大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法治环境,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维护农村金融秩序,保护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益。二是加快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和农户信用评价工作,抓紧建立覆盖全国农村地区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提高违约成本。三是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进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有力促进农村资产和权益合法、有序地转化为可交易金融资产。

农业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来源

说到农业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控制,就不得不说其风险来源。目前,农业供应链风险主要来源于信用风险、质押担保物贬值流通风险、业务操作及技术风险等方面。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平台和投资人面临本金和利息受损的可能性。农业供应链金融涉及到广大的中小农户、农商、农业企业和相关物流企业等,每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影响农业供应链的稳定性。信用风险的形成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因素,除天灾人祸、经营不善和市场风险等导致的还款困难外,主观因素也可能是导致违约或还款不及时的原因,甚至一个地方的民风民情都可能引发集体违约。

2、质押担保物贬值和流通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农业供应链风控比较常见的会采用担保抵押模式,一般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仓储服务,这样首当其冲的就是担保物的仓储管理风险。目前,我国物流企业数目众多,专业水平参差不齐,难免会出现类似管理不当导致货物丢失,储存不当导致货物变质等问题。

其次,是质押物贬值和流通风险。当借款人无法履约时,就涉及到质押物的变现,如果质押物贬值或者流动性不强,也会影响到平台的资金收回。

3、业务操作及技术风险

业务操作风险是指内部控制失灵、业务人员操作失误带来的风险,此外,引入大数据风控管理系统的平台还面临技术故障、数据丢失等技术风险。

农业供应链金融的'风控措施

针对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常见风险,据笔者了解目前P2P平台主要会如下的针对性措施。

对于信用风险,根据审慎考察原则,对借款人进行信用和经营业务的全方位把关。在主观层面,不仅要查看借款人的历史征信记录,还要结合当地的风土人情,有无大面积违约和集体信用风险事件的发生。在经营业务上,销售额、资金周转率和行业收益率是基本的参考指标,结合到具体借款人还要看其历史营收、经营年限、学历、婚姻情况和家庭背景等,当然,条件允许的话对其行业的短期市场情况进行预判也是有必要的。

对于质押担保物贬值和流通风险,在仓储时要与第三方进行联保,同时物流方和业务人员也要不定期对货物进行检查。在担保物的选择上要考虑其贬值可能和流通变现情况,同时严格控制出借金额和担保物的价值比例(根据不同担保物具体情况,一般出借额不超过质押物市值的70%,农业供应链产品可以控制在50%左右)。

对于业务操作及技术风险,统一制度规范,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交流学习。引入大数据风控管理系统的平台,要定期进行系统维护,做好数据备份,同时应对好黑客入侵、临时故障等突发情况。

直营和加盟商模式之争

农业供应链金融的风控常见的是直营和加盟商两种模式,目前,业内对直营还是加盟的争议较多,在这里笔者仅以杉易贷和翼龙贷为例,大家可以看看不同模式之间的利弊。

直营模式:杉易贷

目前杉易贷全国所有的业务点都要有自己的风控人员在场,否则不开展业务。杉易贷农业供应链项目主要在新疆和黑龙江等地,当资产业务较多风控人员不足时,经常会出现风控人员飞行几千公里去审核项目,目前杉易贷也在采取总部派人,就地招聘和培训的方式组建自己的独立风控团队。

优势:直营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统一风控标准,尽可能降低坏账的发生率。

劣势:直营模式的劣势也非常明显,会增加风控成本,同时不利于快速规模化。

加盟商模式:翼龙贷

翼龙贷选择加盟商模式,由加盟商负责用户获取、尽职调查、贷后催收等工作。加盟模式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要做好利润分配的设计,在初期要给予加盟商足够的利润空间,以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后期边际利润会递减,这时要保障加盟商的利益和投入成正比,这样才能长期发展,避免出现加盟商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优势:该模式整体风控成本较低,可以快速完成跑马圈地,利于资产端迅速上量。

劣势:如何统一风控标准,还有对各级加盟商的管理将是一道摆在眼前的难题。

三大风控原则不可动摇

在大的风控模式上,每个平台可以有自己的选择和特色,但笔者认为统一标准、因地制宜和对症下药这三大风控原则不可动摇。

首先是统一标准。不管是直营模式,还是加盟商模式,在制度设计上都要统一标准,包括风控流程、风控措施、贷后催收管理等,这样所有项目的审核和发放都有一套完整的流程可以作为指导。直营模式在统一风控标准上具有一定优势,毕竟都是公司派遣风控人员。加盟商模式,同样也要建立风控规范,用于指导各级加盟商之间的协作。

其次是因地制宜。因地制宜包括风控人员的选择,本地人员往往更熟悉当地的风土人情,就近招聘统一培训后更利于业务的开展。因地制宜还包括资产项目的选择,农业供应链很大,产品很多,每个地域都有不同的农业优势项目,要尽可能选择当地特色或优势项目开发资产。因地制宜还包括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由于农业供应链的特殊性,有了地方政府和政策的支持,不管对于资产开发还是风控,都是事半功倍。

最后风控要对症下药。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同时平台的风控设计也要考虑自己的资产模式和定位,这样的风控才是行之有效的。

现阶段评估农业金融政策风险,农村金融体系由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这三家金融机构组成“三驾马车”评估农业金融政策风险的基本框架评估农业金融政策风险,但这三家因为经营目标、服务对象及其经营规模整体实力等因素促使现阶段农村社会性金融信息服务缺乏评估农业金融政策风险,银行信贷资金投入不够,严重危害着农村经济发展评估农业金融政策风险的健康发展。并且,农村金融企业大多数仅仅进行存、贷、汇等传统的的银行业务流程,还有借款的时间、年利率、信用额度等无法满足当代农村对资产的基本需求。

经济发展和群众日常生活确定金融业,金融业对社会经济又具备反作用力。因为农村关键人力资本到大城市打工其收益多就近原则存人城内的金融机构,农村银行机构储蓄应该会降低,但农村经济发展须要的贷款还务必适用。根据适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提升居民收入,又能够提升储蓄。

现阶段,农险的范围与农村经济发展对农险的市场需求不相称。农险做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稳定发展趋势、促进农村金融体系推进的关键专用工具,是农村金融业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农险发展趋势落后,一方面,造成“三农”经济收入稳定提高欠缺确保;另一方面,也造成农村金融体系的贷款风险比较高。欠缺质押担保物件是农村贷款难的关键原因之一。如何利用一部分财政性资金正确引导农村进行质押担保不断创新一个需要探究的难题。中国应参考国际性工作经验,大力推动农村银行信贷质押担保自主创新。

运用扶持政策推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对农村金融业机构要实行有区别的监管政策。根据政府补贴、贷款担保或税收减免等对策促进金融企业提升对现代农业和农村的贷款资金投入,推行适用农村金融企业发展趋势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金融企业在农村地域运营。

在农业投资的风险中有两种可以尽量避免的风险,一种是国内市场变化或者是国际市场变化造成的风险;一种是国家政策变化造成的风险.只要掌握市场经济规律,随时监控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市场战略,争取市场上的主动,投资获利是可以做到的.部分损失可以由成功的投资利润弥补.因此,投资与经营者必须抓两手:一手抓国内市场,一手抓国外市场,既要采取走出去的战略,又要培养国内市场,面对金融危机时,规避最大风险,不致于造成严重损失.

只要认识并掌握了市场经济规律,善于对市场见风使舵、察言观色,投资农业的风险就可以大大减少.

现在相当多的金融机构回避农业投资这类风险,导致国家产业政策落实不到位,企业发展受到影响.应该让那些懂金融而且既熟悉农业又熟悉市场经济规律的人员来担当农业投资的决策人,这是化解农业投资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我国,农村人才匮乏,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普遍较低,是阻碍农业快速发展的瓶颈,也是农业投资风险的最大因素.这里有四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是技术型人才缺乏导致农业总体技术水平低,第二是管理型人才缺乏导致农业现代化管理水平低,第三是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低导致农业人才外流严重,第四是贷款对象的企业法人资信判断能力.这四个问题是构成农业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而银行投资(贷款)的规则中大都忽视了这四个问题,加之又缺乏严格的监管力度,因而造成投资失败的银行坏账.

项目是农业投资风险的重要内容,当前的情况是农业产业化项目好的较少,多数农业企业的市场意识较差,缺少专业人员为农村规划设计出具有市场操作价值的投资项目.我国农业经济开发潜力和空间极大,所以农业投资的潜力和空间也很大,如何发掘这块投资金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用五大战略推动农业发展.一是品牌战略,二是人才战略,三是集约化经营战略,四是科技兴业战略,五是走出去战略.要采取三大举措促进农业发展.①市场环境问题着力构建大市场、大流通、全国连锁、总部设立.②政策环境接轨支持发展的政策优惠环境、真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政策和措施.③文化环境健康发展的文化环境亦是保障现代农业规避风险的重要环节.

关于评估农业金融政策风险和评估农业金融政策风险的意义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标签:农村金融   农业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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