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农业政策湖北农业政策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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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农业政策湖北农业政策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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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湖北农业政策,以及湖北农业政策最新消息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2016年湖北荆州监利农业补贴政策...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湖北农业政策,以及湖北农业政策最新消息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2016年湖北荆州监利农业补贴政策
  • 2、湖北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 3、2020年湖北扶贫政策有哪些
  • 4、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自2004年起,国家先后实施湖北农业政策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对于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低,迫切需要调整完善。

一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我国农业生产成本较高,种粮比较效益低,主要原因就是农业发展方式粗放,经营规模小。受制于小规模经营,无论是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金融服务的提供、与市场的有效对接,还是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推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生产效益的增加、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都遇到很大困难。因此,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强化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农业生态安全保障体系,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二是提高政策效能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在多数地方,农业“三项补贴”已经演变成为农民的收入补贴,一些农民即使不种粮或者不种地,也能得到补贴。而真正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却很难得到除自己承包耕地之外的补贴支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对调动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三是提高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将农业“三项补贴”中直接发放给农民的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明确撂荒、改变用途等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实现“藏粮于地”,使政策目标指向更加精准,政策效果与政策目标更加一致,促进支农政策“黄箱”改“绿箱”,进一步拓展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政策空间。同时,统一资金审核和发放程序,减少工作环节,可减轻基层负担,节约时间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当前农业虽然保持增量增收的好势头,但数量与质量、总量与结构、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效益、生产与环境等方面矛盾日益上升,特别是家庭小规模经营仍占大多数,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影响了农业现代化进程。通过政策引导,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加快进入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新阶段,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

五是推动农村金融发展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长期以来,农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始终得不到很好解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通过调整部分资金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并强调其政策性、独立性和专一性,既是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农业建设,有效缓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不足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创新财政支农机制,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的重要举措,同时兼顾了效率与公平,适应农业产业升级对金融支持的需要,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发展。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精神,2016年进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原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内容有两项湖北农业政策

1.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与耕地面积挂钩。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直接补贴到农户;

2.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要支持通过土地流转、土地股份合作等形式形成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通过土地托管、订单农业等形式实现规模经营的主体和为生产提供规模化社会化服务的生产服务主体。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是对原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调整与完善,是在原政策基础上进行的调整,是对原有政策的补充,是在稳定加大农业补贴力度的同时,改进农业补贴办法,提高农业补贴效能的有效手段。农业“三项补贴“政策侧重于对粮食生产的保护,鼓励、调动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稳定了粮食生产,补贴依据是直接与粮食种植面积挂钩,体现了保护粮食生产的导向性;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侧重于对耕地地力的保护,补贴的依据是与耕地面积挂钩,鼓励农民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增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同时,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还新增了对新型粮食经营主体的支持,促进补贴由激励性向功能性、由覆盖性向环节性转变,体现“谁多种粮,就优先支持谁”,使政策目标指向更加精准;打破了以前政策指向性、精准性不够的弊端。更为重要的是,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还进一步简化了审核发放程序,可为基层减轻工作负担,减少基层压力,节约时间和工作成本。

对于湖北省的户口政策,你了解吗。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湖北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备受关注的户籍 制度 改革,终于有了湖北版方案。《湖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于近日出台。

看看湖北各地的落户政策有哪些变化:

建制镇和小城市

意见明确,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政策。

大中城市

有序放开大中城市落户限制。

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建立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意见明确,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全面实行居住制度

意见明确,贯彻落实《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制定《湖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取消暂住登记,实行居住证制度

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并作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重要依据。

农民进城落户不得附加条件

意见要求,要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有效机制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的实现路径。

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随迁子女可异地中高考

意见明确,要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具体如下:

教育方面,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普惠性学前教育和异地中高考的政策。

社保方面,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医疗方面,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养老方面,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住房方面,加快以“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把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我省落户比“国标”更宽松!

记者注意到,与2016年7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相比,鄂版意见在户口迁移条件等方面的限定更为宽松。

比如,对于中等城市和大城市的落户条件,国版意见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分别为不得超过3年和5年,我省则缩短到最高不超过2年。

1. 湖北扶贫政策小知识

湖北扶贫政策小知识 1.湖北省扶贫政策的标准

湖北省扶贫内容与主要途径: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通过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湖北农业政策,建设现代农业,培育龙头企业,兴办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业,增强财政实力,多渠道转移贫困农民就业,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

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户规模经济。第十八条 农村扶贫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分类指导,将整村整乡(镇)、整县(市、区)推进与区域发展、连片开发相结合,将农村扶贫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统筹解决不同类型贫困区域的脱贫致富问题。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充分利用当地优势资源,集中力量扶持优势产业,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来资本投资贫困地区,参与经营,实施产业化扶贫。第二十条 省人民 *** 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的农业综合开发、高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低丘岗地改造、低效林改造和高效经济林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因地制宜地实施扶贫移民和生态移民,对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实行异地开发、搬迁扶贫,努力改善生存和发展条件。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组织引导贫困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关心、帮助解决贫困地区农民工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帮助解决行路、饮水、上学、就医、用电、听广播、看电视电影等困难和问题。第二十四条 加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制定和完善教育资助制度,确保贫困人口受教育权利,提高贫困人口文化教育水平。

建立和完善城市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任教制度。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 *** 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制定和落实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制度,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支援贫困地区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 *** 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完善贫困地区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聘用及职称评审政策,对长期在贫困地区服务的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聘用中给予倾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乡村教师、乡村卫生院(室)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 *** 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文化和体育的组织、设施、队伍建设,实施文化、体育扶贫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筹集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图书馆、文化馆、体育活动中心等场所建设和历史文化遗迹的维护。第二十八条 重点加强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和管理工作,制定计划生育优惠政策,鼓励少生、优生,提高人口基本素质。

第二十九条 完善与农村扶贫制度相衔接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救济救助;对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的贫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防控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卫生防疫、转移安置等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技能培训和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防灾减灾能力。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农村扶贫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实施农村人才培养计划,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带领村民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县为单位、整合资源、集中使用、规范审批、提高效益的原则。第三十三条 扶贫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农村扶贫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申请;重大扶贫项目立项应当提供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扶贫项目立项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县级以上人民 ***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分类审批扶贫项目,报省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扶贫项目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年度扶贫项目主要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国家计划投资的开发项目符合贫困地区条件的,应当向贫困地区倾斜。

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部门审批。第三十六条 扶贫项目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项目档案登记制、项目政务公开制等,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扶贫项目符合 *** 采购和招投标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 *** 采购和招投标。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实施扶贫项目前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档案。

扶贫项目工程建成后,应当确定工程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

扶贫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组织项目验收。第三十八条 扶贫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扶贫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和以工代赈资金,以及有关部门筹集、社会捐赠的扶贫资金等,应当按照下列用途安排:(一)财政扶贫资金和有关部门筹集的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发展、人力资源开发、扶贫移民;(二)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2.我国对于扶贫政策现在有哪些具体的政策要求

关于扶贫政策的规定,首先是在2013年12月18日,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下发湖北农业政策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13〕25号),该通知明确提出要更加广泛、更为有效地动员社会力量,构建 *** 、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在全国范围内整合配置扶贫开发资源,形 成扶贫开发合力,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改进贫困县考核机制。

由主要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向主要考核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转变,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 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把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作为 主要指标,引导贫困地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把工作重点放在扶贫开发上。 (2)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

国家制定统一的扶贫对象识别办法。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坚持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 接,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每个贫困 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建设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

专项扶贫措施要与贫困识别结 果相衔接,深入分析致贫原因,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集中力量予以扶持,切实做 到扶真贫、真扶贫,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稳定脱贫目标。 (3)健全干部驻村帮扶机制。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有工作基础上,普遍 建立驻村工作队(组)制度。 可分期分批安排,确保每个贫困村都有驻村工作队 (组),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

把驻村入户扶贫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特别是青 年干部的重要渠道。驻村工作队(组)要协助基层组织贯彻落实党和 *** 各项强 农惠农富农政策,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各项工作,帮助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致富。

落 实保障措施,建立激励机制,实现驻村帮扶长期化、制度化。 (4)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各级 *** 要逐步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 金投入,加大资金管理改革力度,增强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项目资金要到 村到户,切实使资金直接用于扶贫对象。 把资金分配与工作考核、资金使用绩效评 价结果相结合,探索以奖代补等竞争性分配办法。

简化资金拨付流程,项目审批权 限原则上下放到县。以扶贫攻坚规划和重大扶贫项目为平台,整合扶贫和相关涉 农资金,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

(5)完善金融服务机制。 在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快推动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增 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功能,规范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贫困村资金互助 组织。

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增加财政贴息资金,扩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进一 步推广小额信用贷款,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和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推 动金融机构网点向贫困乡镇和社区延伸,改善农村支付环境,加快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发展农业担保机构,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改善对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等经营组织的金融服务。

(6)创新社会参与机制。 建立和完善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 制度。

充分发挥定点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在社会扶贫中的引领作用。支持各民 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参与扶贫开发工作,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社 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扶贫开发。

建立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形成有效协调 协作和监管机制。 全面落实企业扶贫捐赠税前扣除、各类市场主体到贫困地区投 资兴业等相关支持政策。

3.国家的扶贫政策是什么

由于历史、自然、社会等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仍相当严重。

国务院领导同志指出,目前全国的扶贫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其主战场在少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之所以长期贫困,一是自然条件恶劣;二是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不平衡所遗留下来的问题仍然比较明显,对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了不容忽视的滞后作用;三是地理环境封闭,信息闭塞;四是经济基础薄弱,发展十分缓慢。

为了打好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攻坚战,早日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一方面,少数民族地区各级党委、 *** 要高度重视和努力,认真制定新的特殊措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注意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另一方面,中央有关部门继续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重点扶持。 现有的各项扶贫政策措施向民族地区倾斜。

(1)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银行贷款规模和化肥、柴油、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的安排可优先予以照顾。(2)国家新增加的农业投资、教育资金、以工代赈、温饱工程等扶贫资金和物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分配比例应明显高于其他地区。

(3)信贷部门对解决群众温饱确有成效的农林牧开发项目,视其生产周期,在还款期限,自有资金比例等方面放宽贷款条件,尽量简化贷款手续,保证贷款资金随扶贫项目实施的进度及时到位。(4)对民族贸易企业继续实行低息、低税,对民贸企业经营的农副产品和少数生产生活必需的一些工业品继续实行价格补贴。

以上政策,国家已经实行,并且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保持不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和农业生物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农业环境质量负责,将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农业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五条 对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农业等有关部门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对农业环境的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的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审批农业环境综合整治区;依照法律和本条例履行其他有关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监督管理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农业环境建设,推广生态农业,开发生态农产品,发展农业环境保护产业;

(二)负责所属农业环境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三)组织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业生物、农产品的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和农业环境影响评价;

(四)组织、指导农业生产和农户生活对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治理;

(五)宣传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开展农业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的推广交流;

(六)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现场检查权、污染调查处理权、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有关权限。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水利、林业、水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第九条 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各自的职责,以多种方式合作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环境监测网络,其提供的监测数据和资料,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业环境保护和处理农业生产和农户生活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依据。

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监测数据同其他专业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发生冲突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仲裁。第十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本省地方农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该类标准由环保、农业、土地、水利、林业、水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执行。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范围内的农业环境状况,拟定农业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地方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二条 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农业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通知同级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上述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其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预审,并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第十三条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属于农业生产和农户生活中造成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场检查和调查处理;属于工业污染和城市生活污染造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并负责提供农业环境污染损失数据。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农业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以及几个行业交叉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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