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农业优抚新政策冠县农业优抚新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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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县农业优抚新政策冠县农业优抚新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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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天给各位分享冠县农业优抚新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冠县农业优抚新政策有哪些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

今天给各位分享冠县农业优抚新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冠县农业优抚新政策有哪些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2022年农业补贴政策有哪些?应该如何申请?
  • 2、国家对农业有什么政策扶持
  • 3、农业补贴政策2022标准
  • 4、2022年山东农业补贴最新政策
  • 5、黑龙江省优抚有哪些优惠政策
  • 6、农业产业扶贫政策有哪些

2022年农业补贴政策有哪些?应该如何申请?

农业支持和保护补贴

建立与提高耕地生产力和落实责任挂钩的耕地保护补贴机制,重点鼓励保护和提高耕地生产力,将补贴对象改为“谁耕地,谁补贴”。在一些生态脆弱地区,选择200万亩耕地探索休耕补贴,并在东北17个县开展了黑土保护利用试点,以促进耕地休耕。

粮豆轮作补贴

扩大粮豆轮作补贴面积1000万亩,在431个县扩大退耕还草试点1100多万亩,促进农牧一体化和种植养殖业循环。在“镰刀湾”地区,玉米对大豆的补贴为每亩100-150元。

农机购置补贴

中央政府支持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将全面实施深松整地、节水灌溉、秸秆还田、退耕等绿色发展农业机械的公开补贴。

重金属污染治理补贴

以湖南长株潭地区170万亩耕地为重点,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综合治理试点。

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补贴

以生猪、奶牛、肉牛繁育大县为重点,在51个县全面开展全县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试点,促进地方和附近规模化养殖场粪便资源化利用。

农业补贴申请条件

企业在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时,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经有关部门认定或者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社会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具有一定的业务规模和实力,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财务能力强;

3、开发的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这主要取决于企业提供的研究报告。

4、带动农民的能力强,与农民建立密切合理的利益联系机制;

5、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机制;

6、企业经济效益良好,能够保证企业利润用于返还已支付的财务资金。也就是说,企业在借入资金后,可以赚取利润并偿还贷款。

鼓励与金融机构合作,大力扶持中小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财政贴息扶持力度,逐步减少对涉农企业的直接补助;鼓励与金融机构合作,大力扶持中小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坚持先确定范围、后据实结算的贷款贴息项目管理方式,建立拟贷款贴息项目单位名录;对列入名录且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利息的贷款进行贴息,贴息周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贴息资金在2019年结算,项目明确为2019年度贴息项目。

扩展资料:

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相关要求规定:

1、要保持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严肃性,对于规划确定的优势特色产业进行集中扶持、连续扶持,着力打造区域优势主导产业,形成规模优势、品牌优势,区域优势。

2、坚持把“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作为扶持重点,坚持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打造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3、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优化产品产业结构、推进农业提质增效、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2年农业补贴主分为以下九类人群:

1、轮作与种养结合;

2、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的经营者;

3、开展畜禽粪资源化利用的经营者;

4、种植者;

5、购置农机的经营者;

6、生态畜牧的牧民;

7、开展重金属治理的经营者;

8、开展深耕土地的经营者;

9、残膜回收利用的经营者。

有五类人是得不到农业补贴的,主要包括土地荒废3年以上者、从事非农生产者、生产造成严重污染者、用地未经审批者以及套取和冒领补贴者。

2022年农业补贴强力扶持这5类项目:

1、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

2、田园综合体项目;

3、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项目;

4、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项目;

5、对养殖基地与农产品流通设施的扶持。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发布了35条重点强农惠农政策。主要为九大项:

第一、粮食生产发展,包括农机购置补贴、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和产粮大县奖励、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等为粮食生产服务的补贴。

第二、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高标准农田建设补贴、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贴、耕地轮作休耕补贴以及农机深松整地补贴等。

第三、种业创新发展,畜牧良种推广补贴、制种大县奖励。

第四、畜牧业健康发展,实施粮改饲补助、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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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农业全产业链提升;

第六、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高素质农民、家庭农场、农业贷款担保等;

第七、农业资源保护利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渔业发展补助、秸秆利用补助等;

第八、农业防灾减灾,农业生产救灾补助、动物防疫补助、农业保险补助;

第九、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包括厕所改造补助。

这一系列的补助措施大部分都是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发放金钱上的补助,还有就是通过其他补助形式来助农惠农。

而如此多的惠农政策最终惠及的是我们所有农民、所有农业项目和所有农村地区。每年成千上万亿的资产向农村投入,下沉到农村基础建设、乡村教育医疗之上,就是为了有一天能引燃农村经济,让农村实现快速发展,而最终推进国家进一步发展。

黑龙江省优抚有哪些优惠政策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工作、居住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下统称优抚对象),均依照本办法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 优抚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条 本省境内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包括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各自职责和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优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优持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在接到军人立功喜报时,应组织群众给家属庆功贺喜;在军属荣获先进、模范称号时,应向军人所在部队报喜;在接到军人牺牲、病故的通知时,及时对其家属进行抚慰。

第六条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建房用地及购买建筑材料、分配住房、乘车船等优先权。

第七条 优抚对象符合从事个体经营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予以优先;优抚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部门要按税法规定酌情给予减免。

第八条 革命烈士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配偶及其子女需要就业的,由市(区)、县劳动部门优先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第九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十条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可适当降低分数段,录取的身体条件可适当放宽。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需要入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应优先接收并减免建园费;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学生贷款。

第十一条 各级房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优抚对象的住房和建房要优先照顾。

(一)分配住房时,对在职的烈属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及在部队荣立一等功或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转业军人,在与群众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其配偶要计入分房人口,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服现役的义务兵、志愿兵应计入该义务兵、志愿兵家属分房人口,其家属在与本单位职工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分给住房。对职工中的其他优抚对象也应适当照顾。

(二)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其住房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房管部门优先统筹解决;在动迁、小区改造、危房改造和集资建房时,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免征集资费。

(三)安置在城镇的无工作单位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需解决住房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解决,所需建房经费由同级财政开支。

(四)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住房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宅基地、建筑材料等方面要给予适当安排和照顾。

第十二条 园林部门要对烈属、退伍红军(抗联)老战士、老八路、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优抚对象,给予免票游园优待。

第十三条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享受半价优待;乘坐国内民航客机的,按票价的80%购买优待票,并准予优先购票。

第十四条 商业、服务、粮食、公用事业等部门,要对退伍红军(抗联)老战士、老八路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供应副食、粮食、煤、液化气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五条 对安置在城镇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公安、粮食部门应优先解决本人、配偶、子女(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的城镇户口和粮食关系。

第十六条 卫生医疗部门对优抚对象的医疗要优先照顾。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在乡退伍老红军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费用要给予保证;无工作单位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其伤口复发医疗费和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家属中的非职工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第十七条 分散供养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护理费;有工作单位或离退休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单位参照分散共养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第十八条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

(一)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三)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

(四)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应给予优待。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应发给优待金或“以地代优”。优待金的标准按当地务农劳动力上一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入伍第一年按60%、第二年按70%、从第三年起按80%发给。

(二)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入伍的正式职工(包括国营合同制工人),由原单位按不低于其入伍前月标准工资的标准发给优待金,原单位撤销或关停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发给;从集体所有制单位入伍的职工,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乡(镇)直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农村户口的子女,入伍前参加农业生产或承包责任田的,入伍后享受群众优待;入伍前没参加农业生产或没承包责任田,退伍后又不能安置工作的,应由父母所在单位参照当地农村优待标准给予优待。

(三)从国营农、林、牧、渔场等单位入伍的,退伍后由农、林、牧、渔场安置工作;不能安置工作的,应参照本条(一)项规定给予优待。

第二十条 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按下列比例增发当年一次性优待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25%;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0%;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10%;

一人同时荣获两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一种增发优待金。

第二十一条 优待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发给。超期服役的,凭部队团以上单位通知继续给予优待;没有部队通知的,义务兵服役期满,即停止发给优待金;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家属搬迁,当年的优待金由原居住地发给,第二年起由迁入地发给。

义务兵优待金确定之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为义务兵家属发《优待证》,并通知其所在部队。

第二十二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红军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的老战士、红军(抗联)失散人员、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生活达不到当地群众人均水平的,应给予群众优待。优待标准按当地人均收入计算,扣除自己收入部分,缺多少优待多少;对其中孤老优抚对象,一口人按两口人、两口人按三口人的优待量给予优待。

第二十三条 优待金的提取,由乡、镇人民政府纳入统筹费,统一由乡镇经管站或交民政部门管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由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四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红军时期和抗日战争时间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本人,应免摊义务工。其他退伍军人回乡当年应免摊义务工。以上述对象中生活困难者,符合社会减免条件的,可减免农业税、提留款、陈欠款。

第二十五条 军人牺牲、病故后,由持证的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后,按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第二十六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家属,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读书或伤残无生活来源的;弟妹未满十八周岁,且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由持证的死亡军人家属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领取定期抚恤金。

第二十七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应领的定期抚恤金外,另外再发给半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

第二十八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从第二年一月起予以抚恤。

第二十九条 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辑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对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者,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予恢复原来享受的抚恤和优待。

第三十条 本省境内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抚恤优待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发布的《黑龙江省优待农村优抚对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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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贫困户自主发展产业及创业奖补政策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户发展产业和创业的分别给予奖补,每户不超过2000元封顶。

(1)新发展楠竹、雷竹、油茶、茶叶,花卉、水果等经济作物规模达到2亩以上的,楠竹按500元/亩奖补,雷竹按800元/亩奖补,油茶按600元/亩奖补,茶叶按1000元/亩奖补,花卉、水果按300元/亩奖补.每户不超过2000元。对达到乡村振兴奖补标准的贫困户在享受乡村振兴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2万元奖励。

(2)新发展蔬菜、食用菌、中药材,按照其实际投入不少于6000元以上的,每户给予2000元奖补。

(3)新发展畜禽养殖业的:养牛达到1头或养羊5只以上,每户奖补2000元;发展鸡、鸭、鹅等家禽达到50羽以上的,按照每只10元奖补,每户不超过2000元;养猪达到2头及以上的,每户奖补2000元。

(4)新发展水产养殖业达到2亩以上的,按照每亩500元奖补,每户不超过2000元。

(5)新养蜂达到10箱以上,按照每箱40元奖补,每户不超过2000元。

(6)种植水稻、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单一品种面积达到3亩以上,按照每亩200元奖补,每户不超过2000元。

(7)创业奖补:2020年新发展农家乐、农家超市、发展电商网点产业的,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且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8000元以上的,每户2000元奖补。

(8)特殊情况实行一户一策、一事一议给予奖补。

(二)市场主体扶贫政策

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在贫困地区建立生产基地,采取土地流转、牲畜托养、推进技术、新产品推广、农产品加工、运输、产业合作联盟、农产品销售对接、吸纳贫困户入股、实施订单农业带动贫困户创业和吸纳贫困人员就业等与贫困户建立紧密利益连接机制。种植业规模达到100亩以上(其他产业规模按实际情况确定)稳定带动贫困户5人以上且每人每年增收达到1万元以上的,每吸纳一人按2000元计发补贴给新型经营主体,每个新型经营主体不超过5万元。并开展扶贫新型经营主体突出贡献奖的评选活动,通过综合考评来进行评比,评选前10名的每个新型主体奖励5万元。

关于冠县农业优抚新政策和冠县农业优抚新政策有哪些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标签:军人   农业   优待   补贴   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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