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农业政策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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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农业政策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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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哈尔滨市农业政策,以及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厅官网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哈尔滨市农业政策,以及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厅官网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黑龙江省2021年耕地补贴标准是多少钱
  • 2、哈尔滨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 3、哈尔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规定
  • 4、哈尔滨市对农业科技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 5、2022年哈尔滨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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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土地补贴标准

其中《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明确规定了2021年黑龙江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每亩补贴标准为56.7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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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24

2022年黑龙江省土地直补几月发放每亩多少钱

56元。近日,黑龙江省财政厅下达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 每亩标准为 56.7245元(农垦单独管理),此次补贴较19年每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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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6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水师营满族镇这的2021年秋翻地补贴...

秋翻地国家补贴,每亩约50元,补贴主要用于对农机,田地打药等主要开支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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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4

黑龙江省绥化望奎2021年大豆玉米补是多少钱?

黑龙江省2021年玉米生产者补贴标准每亩68元,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每亩248元。玉米栽培技术 一、选地整地 1、选地:种植玉米要选择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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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12

2021年水稻被大雪掩埋的国家有补助吗?

1、轮作休耕补贴 根据黑龙江省发布的《关于申报实施2021年新增耕地轮作休耕试点的通知》文件中,水稻休耕试点每亩补贴500元。今年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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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大庆市给下肇州县的粮补多少钱一亩?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黑财指(农)[2021]109号)文件,每亩补贴标准为56.7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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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2021年黑龙江省补贴政策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以后补贴资金全打在社会保障卡里了,实现发放载体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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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5

系统启动引导顺序一般是怎样?

个人认为: 启动在正常情况下最好都设成硬盘启动,顺序为第一启动HHD-0、第二启动HHD-1、第三启动H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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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4

黑龙江2021年农机开网补贴了吗

良种补贴补贴标准为水稻15元/亩,小麦、玉米、花生等10元/亩。02 粮食生产者补贴 补贴范围主要是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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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15

2021年黑龙江大豆补贴政策

按4800元/吨的大豆目标价格计算,除去480元/吨的补助,大豆现货价格应为4320元/吨。法律依据:《关于黑龙江2021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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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官方发布:2021最高农业补贴,每亩500元!

【补助标准】 暂定新增耕地轮作试点每亩补贴150元,新增水稻休耕试点每亩补贴500元,最终以中央财政核发标准为准。 【轮作要求】 2021年新增实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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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黑龙江省耕地的类型有哪些? 1.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的水旱轮作地。 2.望天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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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回答时间:2022年5月24日

最佳回答:其中《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明确规定了2021年黑龙江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每亩补贴标准为56.7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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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回答时间:2022年1月17日

最佳回答:(黑财指(农)〔2021〕109号)文件。此文件明确规定了2021年我省(黑龙江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每亩补贴标准为56.7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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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农机购置补贴标准 ①不同档次名称的拖拉机补贴额度不一样,其中60-7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补贴13300元,70-8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补贴13600元,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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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强化资金管理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要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实行单独设账、单独算,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对于因政府征地等原因减少补贴面积结余的补贴资金,要及时缴

3. 严格执行补贴发放规定 要严格实关于补贴发放“一个到村、两个到户、七个不准”的要求,即:农户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数额张榜公示到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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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机械作业组织使用先进适用哈尔滨市农业政策的农业机械哈尔滨市农业政策,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推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和设备。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农机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发展和改革、农业、财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林业、畜牧、水利、科技、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化促进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加强科学引导、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加大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扶持措施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支出:

(一)对农民和农业机械作业组织购买的本市重点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补贴;

(二)对购买先进大型维修设备进行补贴;

(三)支持农业机械的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

(四)对利用大型农业机械深松耕暄作业进行补贴;

(五)扶持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

(六)促进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培训等服务活动。第九条 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公开、公正、及时、有效,按照规定合理分配,不得贪占、截留和挪用。

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补贴购置的农业机械档案。

政府补贴购置的农业机械在二年内不得转卖或者转让。在二年内转卖或者转让的,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全额收缴购机时所享受的补贴资金并上缴财政;在二年后转卖或者转让的,农机主管部门对超过购机时个人自付金额部分的所得予以收缴并上缴财政。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支持农村机耕道路、大中型机具场库棚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院校和农业机械生产者,根据农业发展需求,研究、开发、生产和引进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的农业机械和相关技术。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科研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方式,实现农业机械化科研成果的转化。第三章 推广使用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完善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设施,为农民和农业机械作业组织提供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培训等服务,逐步建立以政府推广为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体系。第十六条 市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和本市农业生产实际需要,依据国家和省公布的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确定本市重点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哈尔滨市农业政策,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整体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哈尔滨市农业政策,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哈尔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指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利用财政专项资金、银行专项贷款以及其他配套资金(含引进资金和各种经济组织、个人自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的项目。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规模开发、注重效益的原则。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应当采用先进实用科学技术,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第六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

区、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

农业、财政、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市规划、水务、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第二章 立项管理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种类:

(一)中低产田改造、宜农荒地开垦、生态工程建设、草场改良等土地治理项目;

(二)种植业(不含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等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三)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控制在万亩以上,丘陵地区不少于1000亩。第九条 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

(二)投入少,增产潜力大,效益好;

(三)有资金配套能力和还款保证。第十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储备工作。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经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上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论证。第十三条 对经评估论证符合要求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下达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第十四条 对申报单位在上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本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

(一)项目实施计划未按照规定完成的;

(二)项目建设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五)虚报项目效益或者任务的。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农业综合开发投资计划,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并对使用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资金。第十七条 国家、省、市投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政资金确定后,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当列入当年地方财政预算,足额配套,不得用其他支农专项资金抵顶。第十八条 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由财政部门逐级拨付;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政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承借,统借统还。第十九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农业开发事业费,不得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挪作农业开发事业费。第二十条 区、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农业开发事业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第二十一条 农业开发事业费应当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一条 为激励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学技术对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为本市农业科技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按本办法予以一次性奖励。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申报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其研制、开发的农业(含林业、农田水利和农机科研)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等单个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并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或部(省)、哈尔滨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

(二)实施三年内,为本市新增经济效益年均二千万元的;

(三)成果应用面在适用范围内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第五条 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申报期自每年一月初开始至同年二月末止。第六条 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由申报者、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位或受益单位向市科委申报。

民营企业可直接向市科委申报。第七条 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由市科委会同市农业、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组成经济评审组和由专家组成的技术评审组进行评审,分别提出意见,由市科委综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对获得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以下简称获奖人),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励金。突出贡献奖按贡献大小设两等,奖励金额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奖励金由市财政支出。第九条 个人承担的项目,奖励金发给个人。集体承担的项目,主要承担人所得奖励金不低于奖励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按参加人中贡献大小分配。第十条 获奖人的事迹,应当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应当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追回奖励证书和奖励金。第十二条 市科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 哈尔滨 市 征地补偿标准 政策是什么? 房屋补偿哈尔滨市农业政策,是指对被征收哈尔滨市农业政策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哈尔滨市农业政策的补偿哈尔滨市农业政策,按不低于 房屋征收 决定公告之日被 征收房屋 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 拆迁 的居民进行参考。如: 石家庄 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哈尔滨市农业政策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征地补偿费 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 征地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 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土地补偿计算公式 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青苗补偿费计算公式 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 土地承包 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并公告。 计算公式:青苗补偿费=年产值÷耕种季数 安置人数计算公式 征地时,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哈尔滨市在进行征收土地补偿的时候,其中一项最引人注目的也就是房屋的补偿,房屋的补偿费用指的是在地上的建筑物的价值的补偿,这个价值需要进行评估,评估,应当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之日起的市场的价格除此之外,还有安置费用和拆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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