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受政策影响农业受政策影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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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受政策影响农业受政策影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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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业受政策影响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业受政策影响有哪些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国家惠农政策对农业的影响...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业受政策影响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业受政策影响有哪些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国家惠农政策对农业的影响
  • 2、农业政策方案的优劣对农业执行有影响吗
  • 3、新农业政策影响下的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分析论文?
  • 4、国家政策对未来五年的农业发展趋势有什么影响?
  • 5、罗斯福新政对农业发展的影响是什么

我将惠农政策对农业的影响是能够提高农民的种植积极性,推动农业的发展

农业政策方案的优劣对农业执行有影响。影响农业执行的主要因素:政策本身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可行性或可操作性差,执行人员受机构或体制影响,实施政策的相关人员有思想障碍,执行不主动,不自觉。政策实施的保证条件不充分,时机不成熟。农业政策是针对农业、农村的重大问题而提出,并用来调控社会行为和发展方向的。农业政策不是孤立的,方方面面都会对其产生影响。

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而农业经营主体的状况决定着现代农业发展的水平。文章结合江苏实践,探讨农业受政策影响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过程,指出农业规模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已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型主体,并互相依存,互相支撑,共同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程序。以下是农业受政策影响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农业政策影响下的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新农业政策影响下的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分析全文如下:

   摘要: 家庭农场作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有效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从而推进农业的现代化程序。以湖北省荆州市为研究物件,调查分析了荆州市 *** 的政策支援情况、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现状和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合理的政策建议。 *** 的新农业政策引导力度、农民的职业素质、建设资金的来源和经营主体建设的规范运作等环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顺利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经营规模较大、集约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包括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是农业先进生产方式的代表,更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面向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对于家庭农场,高建斌[1]分析了农场制的起源、优势以及农场制可供选择的形式;贾大明[2]重点研究了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黎东升等[3]则从家庭农场的内涵、优势和现状入手研究了家庭农场发展;屈学书等[4]阐述了发展家庭农场的优、劣势并提出了工业化发展、社会保障体制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完善是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条件。本研究根据调查,总结了湖北省荆州市家庭农场的发展现状,阐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农业政策对家庭农场发展的影响。

1 荆州市农业基本概况

湖北省荆州市是江汉平原的中心城市,国土面积1.41万km2,常用耕地面积46.8万hm2,土地流转面积10.1万hm2,农业人口430.9万,下辖2区3市3县,其中有7个“全国粮食生产大县”***监利、洪湖、公安、松滋、荆州区、江陵、石首***,共有88个镇、14个乡、9个农场管理区,素有“鱼米之乡”的美称,2014年6月有新型家庭农场28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3 017个。荆州市是湖北省家庭农场发展较好的地区,选择该地区为样本,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经营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指出其发展之路,可为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研究奠定基础。2014年3~6月,通过荆州市农业局调研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情况,并通过下乡走访和问卷调查的形式,对荆州市的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进行了重点调查,了解了荆州市的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情况。 2 荆州市对家庭农场的发展出台了系列的支援政策

2.1 制定了有利于荆州市农业发展的家庭农场管理办法

2013年中央1号档案提出发展家庭农场,荆州市积极行动,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在中央、省里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注册办法以及实现途径尚不明晰的情况下,农业***经管***部门广泛调研,于3月中旬在湖北省率先制定了《荆州市家庭农场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荆州市家庭农场示范管理制度》、《荆州市家庭农场简易会计核算办法》,并及时开展认定工作,同时指导和帮助家庭农场建立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到发展与规范同步,数量和质量并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农业厅先后到荆州市调研家庭农场发展情况,湖北省农业厅对荆州市家庭农场发展印发了简报。荆州电视台、荆州人民广播电台对此作了专题报道,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湖北省广播电台和《农村新报》进行了联合采访报道。为了推动合作社发展,农业、工商部门联合下发了湖北全省第一个联合社发展的档案。这些机制创新主要体现在支援家庭农场和合作社联合社发展上。

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的条件下,有力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联络机制,农业、工商、财政等部门定期会商,工会组织、长江大学对新型经营主体培训工作给予大力支援,形成全社会共谋发展,共同促进的良好局面。

2.2 结合长江大学农民创业培训基地,对家庭农场主强化培训,提高其经营水平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必须有一大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职业农民队伍。长江大学位于荆州市,有湖北省农业厅挂牌的农民创业培训教育基地。荆州市 *** 借助于该平台,每年通过阳光工程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形式培训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1 500人次,同时不定期组织开展外出考察交流学习。通过该培训,将长江大学的智力资源与农业资源进行了有机结合,提高了家庭农场主的种植水平,带来了新的创富思路,获得了新的管理操作模式。如荆州区川店的熊小波创立的“香樟鸡”农业品牌通过培训授课,获得了新的营销渠道,开辟了电商通道,大大拓展了其业务范围。

2.3 加大宣传,加强引导,鼓励家庭农场快速发展

强化对农村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及典型的推介,放大政策的引导作用,营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氛围。2013年6月到2014年6月,《荆州日报》对荆州市“社群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规模经营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进行了系列宣传报道。农业部门编印“农村体制机制创新典型材料选编”、“新型经营主体资料汇编”等宣传及培训资料2 000份。同时,荆州市 *** 充分发挥试点示范的带头和辐射作用,每年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选活动,荆州市共评选市级示范家庭农场10个、专业合作社102个对其进行政策、资金扶持,加强其模范、带头、示范效应。

2.4 树立典型,从资金、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援

荆州市 *** 下发《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关于金融支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增量提质的意见》3个档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撑。近3年,各有关部门共为荆州市13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扶持资金1 500多万元,荆州市财政2013年共安排275万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援和鼓励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发展。

3 新农业政策影响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分析

3.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快速增长

2014年底,荆州市共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近2.4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2 905个,比上年增加600多个,尤其是下半年,每天成立近3个,数量居全省第三位,增速居湖北省第二位。合作社联合社发展到了15个,数量居湖北省第一位。农业***经管***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640个,认定数居湖北省第一位,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350个,其中310个是近2014年底2个月注册的,注册速度居湖北省第一位。土地股份合作社14个,数量居湖北省第一位,湖北省第一个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在荆州。专业大户超过2万户,数量居湖北省第一位。

3.2 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质量得到快速提升

荆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呈现出4个明显变化:一是从本区域、本产业、本行业发展向跨区域、跨产业、跨行业发展转变。15个合作社联合社初步探索走出了一条资源整合、产业延伸、联结紧密、利益共享的合作化路子。二是从做产业向做品牌转变[5]。农民合作社品牌意识明显增强,超过5%的农民合作社注册了商标,品牌效应逐年扩大。荆州区友信青鱼产销合作社海子湖牌青鱼销往全国各地,松滋市碑亭菊花土地股份合作社雅珊牌杭白菊每年供不应求,荆州区金橘岭家庭农场朱橘牌朱橘定点销往城区几家超市,价格高出普通柑橘0.5元/kg。2014年底,荆州市农产品中有中国驰名商标6个、中国名牌5个、有机农产品7个、绿色食品100个、无公害农产品383个。三是从重产品向重技术、重安全转变。9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以生产无公害农产品为目标,合理用药用肥,尽量减少农药施用量。荆州市蔬菜、生猪省级抽检合格率达到98.8%以上,主要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逐年下降。四是从低标准向高标准转变。荆州市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起点高,规模化程度高,生产方式发生根本转变,生产技术得到极大提高。荆州市粮食类家庭农场注册的经营规模不低于6.67 hm2,比湖北省规定的经营规模高3.33 hm2,而且实现了全程机械化,90%以上实现了工厂化育秧。经管部门认定的640个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平均23.33 hm2,远远高于湖北省平均水平。蔬菜类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基本实现了钢架栽培或设施栽培模式[6]。

3.3 示范带动作用显著增强 荆州市2.4万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网路农户3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5.73%,带动农户8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82.75%;荆州市有国家级示范合作社3家,省级示范合作社40家,省级“十佳”水产、畜牧、农机合作社各2家,省级“20强”渔业、农机合作社各3家,省级“20强”畜牧合作社2家。入社农户31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9.15%,带动农户7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73.34%。经管部门认定的640个家庭农场带动农户5万多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农户3 000多户,带动农户1万多户。

3.4 农民收入大幅增加

荆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网路农户的人均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高30%以上。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收入42亿元,其中纯收益5.8亿元,按交易量返还3.5亿元,社员比非社员人平增收37%。2014年640个家庭农场总资产过10亿元,纯收入过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纯收入达17万元。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农户户平增收1万元。荆州区友信青鱼产销合作社476个社员人平纯收入达到4万余元,10%以上的社员买了小汽车。松滋市碑亭菊花土地股份合作社102户入股村民每公顷1.5万元保底收入,年终分红,成员户均增收1.6万元。村民还可自愿参与合作社田间管理,一年“打工”100多天,“年薪”1万多元。公安县闸口镇榨岭村村民胡建新2009年承包村里的48 hm2低洼地,自筹资金近90万元把这片低洼地改造成了旱涝保收的良田,2012年收获粮食550 t,纯收入60多万元。荆州市规模6.67 hm2以上的粮食种植大户1 300户,经营面积近2.67 万hm2。

3.5 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快速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租赁、入股等形式将土地、荒山、水面等资源集中起来[7],规模经营,实现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实现了劳动力、土地、资金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8],并有效降低了生产资料的投资成本,达到了提质提价增收、降风险减成本增收、增值返利增收的目的。通过土地流转,一部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投入到二、三产业,从而加速了农村劳动力转移[9]。荆州市土地流转总面积已达8.12万hm2,占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0.5%,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流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面积1.30万hm2,占荆州市流转面积的16.05%;流入专业大户的面积5.88万hm2,占荆州市流转面积的72.39%。荆州开发区永华家庭农场2012年整体流转荆州开发区滩桥镇马家岗村和武当园村2个移民新村土地313.93 hm2,实行规模生产,2013年种植小麦133.33 hm2,马铃薯26.67 hm2,大棚蔬菜23.33 hm2,大棚西瓜33.33 hm2,露地双膜小拱棚西瓜13.33 hm2,其农业受政策影响他蔬菜66.67 hm2,获纯利180万元。

不仅解决了移民新村村民不适应平原湖区种植方式的矛盾,还吸纳了两个村150多个村民就业,村民不但每年可以获得10 200元/hm2的租金收入,还有种田补贴,同时也可以在公司打工,打工一天收入120元,一年可挣2万多元。荆州区李宝均家庭农场流转本村及周边123户农民承包地171.87 hm2,加上自有承包地1.87 hm2,种植规模173.74 hm2,中稻种植153.74 hm2,早晚连作面积20.00 hm2,实现了全程机械化作业,极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降低了劳务成本,2014年仅种子、农药、肥料等生产资料方面就节约了10万元。

4 家庭农场进一步发展面临的问题与解决策略

对中国的农民来说,家庭农场毕竟还属于新生事物,其发展前景光明,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直接影响到家庭农场主的收益和生产积极性。一是对家庭农场缺乏清晰定义。尽管2014年中央“一号档案”中提及家庭农场,但如何定义却未给出统一标准,影响到如何界定、如何扶持、如何引入登记制度等一系列问题。二是缺少相应扶持政策。受没有进行土地整理的限制,机械化作业不便。昂贵租金占用了农民大量流动资金,土地整理无财力完成。一些处于试验阶段的家庭农场想扩大规模,但却遭遇了融资难题。三是土地流转难以形成规模[10]。面对农户承包地极其细碎的现状,要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最大难题就是不能租到成方成片的耕地,并确保租期相对稳定。主要原因是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和农民的惜地意识。

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需要解放思想,要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构建包括财政、税收、土地、信贷、保险、社会保障等在内的综合支援体系。一是应该尽快给予家庭农场应有的法律地位;二是认真研究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基本原则和实现途径;三是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同时还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

从“平面式”向“立体式”发展。即利用各种农作物在生育过程中的“时间差”和“空间差”进行合理组装,精细配套,组成各种类型的多功能、多层次、多途径的高优生产系统。

从“自然式”向“设施式”发展。一些农业专家精心设计,把农场式农业生产改造成农业公园,集农业种植、绿化环境、观光旅游等为一体,劳动也将成为一项愉快的工作。

从“机械化”向“电脑自控化”发展。农业机械给现代化农业带来了活力。电子计算机智能化管理模块系统在农业上的应用,将使农业现代化管理更上新台阶。

从“化学化”向“生物化”发展。现代农业已普遍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和植物激素,这虽然增加了农作物产量,但也带来了环境污染等公害。未来农业将进入一个崭新的生物化的绿色、洁净的农业时代。

从“地面”向“太空”扩展。未来农业将向宇宙拓展,如利用太空培育新品种,发展太空农业等。一、当前我国农业的发展趋势。

【其他】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发布的《决定》中,就“三农”问题明确要求“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并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设内容:“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涉及到了农业生产、农村土地流转、城镇化、户籍改革等一系列“三农”发展问题。

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4-2018年 中国现代农业商业模式与产业链投资战略分析报告前瞻》提出:“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明确要求推动农业发展向规模化、产业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

罗斯福新政与美国农业现代化及其启示  农业现代化是一个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不断进步使得现代化的内容也在不断变化。但农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在20世纪是相对稳定的,主要是:用现代化的装备和技术来改造传统农业;为农业农村的发展提供各种社会保障;同时,还要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在美国经济中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在20世纪以前,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在美国农业生产中,没有大规模的机械化、电气化,农业农村发展的保障体制没有建立,环境保护的理念与实践也没有纳入到农业生产的考虑之中。而这些目标的实现,是在罗斯福实施新政以后,通过政府对经济的大规模干预,推动了美国农业的现代化。

一、新政时期推行农业现代化的原因

1929年爆发的经济大危机,使美国遭遇了“经济大萧条”,美国社会处于极大的动荡之中。在这种背景下,1933年,罗斯福就任美国总统。他上任后,马上开始实施以政府干预为特征的“新政”。

在新政时期,推行农业现代化是当时罗斯福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罗斯福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来推进美国农业的机械化、电气化,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加强农业农村的社会保障体制建设,为以后农业的发展以及经济的恢复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罗斯福政府在20世纪30年代能够采取国家干预的形式来推动农业现代化,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当时的形势需要。经济危机对美国的农业生产造成了巨大的影响:“1929年已经处于萧条状态的农业收入,在同一时期,从那年可怜的一百三十亿美元下降到大约五十五亿美元。”[1](P7)农民的抗议运动甚至暴力运动一浪接一浪 。因此,农业与农村是罗斯福政府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这些问题不解决,资本主义的统治将难以为继。特别时期需要特别手段,于是罗斯福暂时放弃了美国奉为圭臬的“自由放任”政策,而采取政府干预来解决农业农村所面临的种种问题,推动农业现代化。

其次,农业现代化的性质所决定的。现代化是一个全方位、多领域的协调发展过程,农业现代化是其他领域现代化的根基,而当时美国农业的现代化比较落后,因此,要使现代化能够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必须使农业现代化跟上工业现代化的步伐。而当时农业现代化的具体内容包括电气化、机械化、农业科技、农业农村的社会保障体制等,它们对于社会发展有很大的正外部性,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如果完全由市场进行配置的话,其供给将不足。在此情况下,新政以政府干预的形式来提供这些服务、推动农业现代化就是必要的了。

第三,受当时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与实践的影响。在这一时期,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已在学术界兴起,代表人物是凯恩斯,他提出了政府干预经济的必要性。而苏联的计划经济模式使其经济得到极大的发展。这些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与实践不可避免地会对罗斯福实施新政来摆脱经济危机、推动农业现代化产生影响。

二、新政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具体措施及其效果

在罗斯福新政中,农业是一个重要方面,颁布了很多法令和建立了一些机构,极大地推动了美国的农业机械化、电气化,促进了农村通讯和农业农村的社会保障体制的发展,为美国农业的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

1.农业机械化

美国的农业机械化在南北战争后就有所发展,罗斯福新政时期是一个快速发展时期。虽然罗斯福新政中没有直接促进农业机械化的政策,但是,一些政策间接地推动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为了解决由于消费不足而引起的农产品生产过剩问题,1933年5月的《农业调整法》以给予农民补贴的形式让农民的一些土地退出生产,而后通过的一些法案也将控制农业生产与水土保持结合起来。为了控制农业生产,政府在1932—1936年间直接支付给农场主约15亿美元,到1939年,这一数目达7亿多美元。这些资金落入那些大农场主手中,大量的分成农和佃农没有得到这些补贴,这些人日益离开土地,造成了农场规模的扩大。“1930年、1935年、1940年和1945年美国农场总数分别为6 288 648、6 812 350、6 096 799和5 859 169个,而农场的平均规模分别为156.9、154.8、174.0和194.8英亩。”[2](P561)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在1935年后,农场数量持续下降,而农场规模却持续扩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新政实施的后果。农场规模扩大后,农场主需要以机械来代替劳力,而政府给予的补贴为购买机械提供了资金。新政实施后,农业机械化程度提高很快,“1930—1940年,拖拉机(不包括园艺式拖拉机)的数量从92万台增长到156.67万台,谷物联合收割机的数量从6.1万台增长到19万台,玉米摘拾机数量由5万台增长到11万台,有挤奶器的农场数目从10万个增长到17.5万个”[3](P195)。

2.农业电气化

到20世纪20年代,美国城市地区基本上普及了电力供应,但在广大农村地区,电力供应发展缓慢,“在1930年,全国范围内十个农民只有一个用上了电,而在密西西比这一比例低于百分之一”[4](P10),这大大落后于西欧主要国家。新政时期,罗斯福为了推动电力在农村的普及,颁布了《田纳西流域管理局法》和《农村电气化法》,建立了田纳西流域管理局和农村电气化管理局。

田纳西河位于美国东南部,是美国第五大河,流域面积10.6万平方公里,在20世纪初期,该流域是美国的落后地区。1933年3月,罗斯福签署了他执政后的第一个法令——《田纳西流域管理局法》,建立了田纳西流域管理局(TVA)。该局是作为一个政府企业而创办的,试图从地区而不是从州的立场出发来解决问题,在其解决的问题中,农村电气化是一个重要方面。该法规定,TVA必须优先将电力零售给农村合作社和市政单位。国会也于1937年授权TVA去购买私营电力公司的零售设备,为农民合作社建立起农村输电网,合作社则付款给TVA。“国会将电费定得很低。田纳西流域管理局是1945年全国最大的电力分配者。”[5](P272)

1935年3月,罗斯福建立了一个独立的机构——农村电气化管理局(REA)(1939年该局并入到农业部),其最初的设想是通过与私人电力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来为农村地区供给电力,但是这一建议遭到私人电力公司的拒绝。在此情况下,REA和国会决定采用新的途径来达到目的,其结果是:在1936年3月,国会通过了《农村电气化法》,该法授权REA为农村电气化提供贷款。为了配合该法,国会还通过了《电力合作社团体法》。REA利用政府资金,为农村电力合作社发放低息、长期贷款,年利息低至2%,期限可达25~35年。

这两个法令的通过和两个管理局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的电气化水平。“在1930年用上电的农户约占农户总数的10%,1940年、1945年和1948年分别为34%、50%和近90%。”[2](P476)电力在农村的普及使美国农业迎来了电气化时代。

3.农村通讯的发展

农业的现代化离不开通讯的现代化,电话是新政时期现代化通讯工具的代表。电话在美国农村发展始于19世纪90年代早期,“到1912年,美国农村的电话系统数目超过3 200个……在其最高峰的1927年时,农村电话工业包括约6 000个互利系统和合作社组织。但是这一时期这些系统的状况在恶化”[6]。新政时期通过了《1934年通讯法》,并设立了联邦通讯委员会,该法奠定了美国电讯政策的基石,规定“要尽可能以合理的价格为所有美国人提供快捷、高效的全国、全世界范围的有线和无线电通讯服务”,从而确立了美国“普遍的通讯服务”的原则。虽然在二战期间,国内外的政治经济状况使美国农村的电话系统状况还在持续下降,享受电话服务的农民数量一直在减少。但在该原则的指导下,1944年,罗斯福政府建立了农村电话局,后来,杜鲁门政府于1949年修订了1936年《农村电气化法》,该法建立了农村电话贷款项目,规定给予农村发展电话以长期、低息贷款。在政府的扶持之下,美国农村的电话在战后很快得到普及。

4.农业农村的社会保障体制

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农业作为一个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都很大的弱势产业,为工业化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土地和劳动力。为了补偿这一过程中被削弱的农业和农民,实现社会的稳定和现代化的平稳发展,必须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体制。为此,罗斯福新政时期,美国政府建立了农业信贷和农业保险体系。

在农业信贷体系方面,1933年6月,国会通过《农场信贷法》,该法授权建立两组新的信贷机构:一是12家地区合作社银行和1家中央合作社银行,专门向合作社提供贷款;二是12家生产信贷公司,由它们来组织、监督和赞助地方上的生产信贷协会,以便使农场主可以通过它们从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取得生产贷款。同年,农产品信贷公司(CCC)成立,它为参加农产品计划的农场主提供无追索权的贷款,使农场主在需要的时候取得资金,其活动有利于稳定农产品价格。而成立于1935年农场主家庭管理局,是联邦政府向农场主提供保证贷款和直接贷款的最重要的机构,它设有三种周转信贷基金:农业信贷保险基金(用于农场主贷款计划)、农村住房保险基金(用于住房贷款计划)和农村发展保险基金(用于社区开发及农村工商业发展贷款计划)。通过以上举措,美国农业信贷体系的建设已经完成。

在这一时期,美国的农业保险体系也开始建立。1938年,罗斯福政府指派一个委员会起草由政府经营农作物保险的立法建议,该委员会的建议大部分被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为《农业调整法》的第五条)所采纳。根据该法的规定,在农业部内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被保险的作物只有小麦,生产者在受到干旱、洪水、冰雹、大风、冻灾、雷电、龙卷风、病虫害和其他诸如此类不可避免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时,可以得到他们历史的或评定的平均产量的50%~70%的补偿,保费和损失赔偿可以用小麦或等值的现金支付。

除了以上措施之外,新政时期,罗斯福政府还进行了大量的水土保持工作,如设立了土壤侵蚀局,成立了一支自然资源保护团来防止肥力衰竭和土壤侵蚀,并建立了大量的防护林。

5.效果

以上措施的实施,为美国农业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农业的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从总体上讲,“1932年农业收入为45亿美元(净收入19亿多),1935年上升到69亿(净收入46亿多)。……1935年时,农场主的生活水平依据平价水准衡量提高了1/3”[7] (P284)。这大大缓和了当时的农业危机和社会矛盾。农业机械化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电力、电讯在农业农村也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的实施,为农场规模的扩大与农业生产的稳定创造了条件。而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为其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所有这些使美国农业建立在了现代化装备和现代化社会服务的基础之上,强化了美国农业在世界上的地位,为美国取得二战的胜利及建立战后的世界霸权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对当代中国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启示

美国是典型的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在新政之前,政府对于经济的干预很少。而新政以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极大地推动了美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从中可以看出政府在推动农业现代化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这对于中国农业现代化有着很大的启示作用。

1.采取多方面的措施为农业发展提供支持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其产品是有着特殊意义的、为人类生存提供保障的食品与纤维。但农业又是利益较低、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较大的产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农业必定要经历一个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过程,其中伴随着农业就业人口和农村人口的减少以及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的下降。在这个过程中,要实现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政府首先必须采取措施,加大农业基础建设力度,投入大量资金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土壤条件,改良农作物品种,促进农业机械化与农业科技的发展;其次是农业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以“看得见的手”来推动农业现代化。政府要加快建立农业信贷、农业保险等农业与农村发展的社会保障机制,如灾害救济制度、多种灾害保险制度和实行农业保险的多形式补贴等,这有助于减轻农民突遇自然灾害的损失,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农业支持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政府必须从政策与制度层面为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提供支持,以此来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的发展,同时减少城乡差别,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的目标。正是因为如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之路……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作为首要任务。”只有政府采取措施大力推动农业现代化,才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区分物品种类,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

农业现代化包含很多内容,如机械化、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农业技术推广和信贷保险等公共服务。从物品的种类来划分,农业技术推广、环境保护等接近于纯公共物品,电力通讯、农业信贷、农业保险等属于准公共物品,而农业机械化属于有正外部性的私人物品。这些物品的供给,需要政府的介入,但在不同种类的物品上,政府介入的方式是不同的。

对于那些接近于纯公共物品的领域,其供给需要比较密集的资金与技术,政府应投入资金直接供给。那些可以实现排他的准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如农村道路、电力、通讯、农业信贷和保险等,由于农村地区的人口较为稀疏、建设难度大、利润低等原因,如果得不到国家的支持,将会出现供给不足或价格过高的现象。在此情况下,政府可以在初期直接投资建设,在能够取得赢利后逐步退出,将其交给农民组织或私人公司来经营,也可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多种形式引导私人公司或农民组织来供给。而对于那些有正外部性的私人物品,如农业机械等,为了推动其迅速应用于农业生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可采取补贴的形式促进农民购买。通过这些不同的支持措施,使政府既能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又能提高政府支农资金的利用效率。

3.大力扶持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

在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不仅要实现制种、栽培、收割等生产环节的现代化,而且要实现销售和市场的信息化,农业的商品化程度不断提升,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不断加大,政府对农业生产的介入也不断加深。面对如此情况,需要农民在组织上的现代化,变以往单个的农民为组织起来的农民,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降低政府与农民对话的成本,使政府的兴农政策在实施时有一个可靠的抓手。于是,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建立的谋取自身利益的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应运而生。实际上,各国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都采取扶持的政策。美国在罗斯福新政时期也是如此,例如,政府对农村电力合作社采取了很多扶持措施,还成立了专门的合作社银行为合作社提供贷款。

目前,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在很多地方还比较低,这种局面不利于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因此,必须大力扶持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使农民合作组织成为农民进入市场的载体、农民利益表达的渠道、政府兴农政策实施的抓手。这种扶持可以从很多方面着手:可以通过政策来引导农民建立合作组织;制定与完善相关的农民合作组织的立法,对于农民合作组织的内部管理与外部地位作出具体的规定,给予农民合作组织以不同于私人公司的待遇;在金融、财政上给农民合作组织以支持;加强对农民合作组织的监督,以保证农民合作组织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发展方向,增强其生命力。通过这些途径,使农民合作组织能够得到发展,并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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