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农业科研政策 宁波农业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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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农业科研政策 宁波农业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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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宁波农业科研政策,以及宁波农业研究所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政策补贴发放!宁波市2019年度农业生产领域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通知
  • 2、农业科研机构科技开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3、宁波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的待遇
  • 4、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0修正)
  • 5、农业部直属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暂行办法

凤凰网房产快讯? 2019年9月29日宁波农业科研政策,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发布2019年度宁波市农业生产领域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工作宁波农业科研政策的通知宁波农业科研政策,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94号)和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宁波农业科研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及条件

下达的“农业领域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各区县(市)引进大学生就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在农业生产领域自主创业、到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工作、进入种业企业从事育种工作或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大学生。具体补助范围及条件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9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7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3〕77号)等文件执行。

二、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大学生,经各地审核通过,市级财政按实际名额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补助,各县级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三、补助程序

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下达农业生产领域大学生就业创业补助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填写相关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由各区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缴纳社会保险原则上满1年),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提交所在镇(乡)人民政府宁波农业科研政策;镇(乡)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确认,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补助,资金下拨文件分别抄送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当地人社、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工作落实。要加强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创业大学生的对接,提供技术帮扶、政策咨询、教育培训等服务,加强与各涉农高效供求信息衔接,搭建信息服务平台。

(二)强化资金监督。各地要加强大学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的管理,严格扶持对象的资格审查程序,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市农业农村局将对各地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工作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

(三)做好宣传总结。各地要及时总结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大学生的先进事迹,树立典型,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加强对农业科技开发工作宁波农业科研政策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针对农业科研机构进行科技开发的特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市)级以上(含地区、市)独立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农业院校的科技开发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开发是指科研机构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过程中的有偿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科技开发是科研单位的重要任务之一,科研单位要在搞好研究工作基础上,积极加强科技开发工作。第四条 农业科研机构的科技开发工作,以应用本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人才为主,亦可引进先进、成熟技术(含科学知识、技术信息和方法)经过消化吸收后进行开发。科技开发以提高社会效益、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同时兼顾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强科研机构的实力和活力。第五条 农业科技开发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涉及保密和国家安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科技开发工作,积极引导和加强管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政策,协助疏通科技开发所需资金与物资渠道,协助办理有关技术合同,协助处理有关合同纠纷,协助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科研机构申请自己培育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种子、疫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应优先发给。第二章 农业科技开发工作的管理第七条 农业科技开发工作实行技术合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明确科技开发的形式、技术经济标的、权利义务等。对于签订技术合同有困难的开发项目,可以与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协商,采取其它方式解决。技术合同当事人双方认为有必要进行鉴证或公证的,可向技术供方所在地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农业科技开发的技术合同,须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和登记手续。第八条 科研单位的成果,由该单位组织开发,个人进行开发时必须经本单位同意。第九条 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费收支要纳入单位的财务管理,按财政制度分项核算,按有关政策规定提取奖酬金,并接受财务监督和审计。第十条 农业科研单位可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立科技开发管理机构,组织和管理本单位的科技开发工作。第三章 农业科技开发的主要内容和形式第十一条 农业科技开发主要包括下列方面宁波农业科研政策

(一)为各级政府对农业的科技攻关、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工作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或解决技术关键;

(二)生产和经营各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畜、禽、鱼、果树、蔬菜、食用菌、花卉等种子、种苗、种畜禽,以及农副产品贮藏、保鲜、加工、装备及其产品;

(三)各种饲料(饵料)、肥料、农药、兽药、疫苗等技术配方、使用技术及其产品;

(四)为有关部门进行新品种、新材料等的计量、测试、化验、分析、鉴定,以及接受委托研究、规划设计或新产品的技术开发;

(五)为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提供农业技术经济信息、进行情报和检索服务、新技术资料的翻译与整理以及计算机的开发应用服务等;

(六)接受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委托进行技术培训等;

(七)根据本单位优势和特长开展的其宁波农业科研政策他科技开发工作。第十二条 农业科技开发的形式主要有:技术转让、合作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人股联营、兴办技术经济实体、建立科研生产联合体、组织技术开发集团等。第四章 农业科技开发的费用、收入分配和税收第十三条 农业技术及其开发产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技术交易双方可根据技术研究开发成本、难易程度,应用后的社会经济效益、使用期限以及分享成果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责任等因素议定,支付方式由双方商定。第十四条 农业科技开发应按照国家科委、财政部颁发的《科研单位会计制度》和经济核算制的规定,进行成本核算。第十五条 农业科技开发收入在扣除成本后,即可按规定提取酬金。但从农业研究开发周期长、社会效益大而本单位直接收入较低的实际情况出发,可知当提高酬金比例。对在老、少、边、穷地区进行的扶贫性质的科技开发,也可适当提高酬金比例。

按规定提取的酬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但个人所得应按国家规定主动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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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的待遇是15万住房补贴。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宁波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工作待遇是五险一金,年终奖,带薪年假,周末双休,免费午餐,福利待遇好,生日福利,五险,安家费和住房补贴各15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管理宁波农业科研政策,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推广、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培训、安全监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和设备。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机械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第二章 科研、推广和扶持措施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科学研究,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开发、引进、推广、使用。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具有地方特色农业机械的科研和科研成果转化。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创办科技型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经认定的民营农业机械科研机构可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

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农业机械产品的先进性、适用性进行鉴定,并在推广地区进行试验、示范。禁止推广未经鉴定、试验的农业机械产品。第八条 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第九条 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省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和本市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制定和公布市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宁波农业科研政策

(一)补贴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和更新列入市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

(二)农业机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

(三)农业机械试验、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农业机械信息化建设;

(四)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培训、安全宣传教育等服务。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机耕道路和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改善农业机械通行和作业基础条件。

农村机耕道路、大中型机具库棚、农业机械维修网点、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农村发展规划。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发展农业机械合作社、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公司、农业机械中介服务组织等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作业等社会化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合作使用农业机械,实行规模经营。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以及乡(镇)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区域经济发展需求,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化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开展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

市和区县(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跨区作业临时服务站,为跨区作业的农民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并维护跨区作业秩序。

第一条 为鼓励农业科研单位积极开发科技成果,促进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强农业科研单位自身发展的能力,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加强农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部直属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暂行办法”适用于在科技成果向产业化、商品化、国际化转化过程中取得显著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独立的研究所。第三条 农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条件,主要依据本单位创造的技术性纯收入,成果转化应用率以及研究、开发工作后劲进行综合评价。主要指标是:

一、单位当年技术性纯收入,按年末在编人员计算人均2000元以上;已获奖单位第二年报同等级奖,其人均技术性纯收入要比上年提高15%,否则降低一个奖励等级;

二、单位事业纯收入占当年事业费拨款50%以上;

三、三年内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率在60%以上;

四、单位具有较完善的开发推广管理体制,研究和开发得到协调发展。第四条 申报、评审程序:

一、凡符合第三条指标要求的农业部直属科研单位均可申报。申报单位填写《农业部直属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报表》(格式附后)一式十份,并附申报年度单位会计决算报表,按隶属关系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其中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华南热带作物研究院下属研究所报院,由院财务主管部门会同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对合格者签署意见,以院名义报农业部科技司;农业部科技与专利开发服务中心、环保所、成都沼科所、南京农机化所直接报农业部科技司。每年3月底为上年度(即申报年度)报奖申请的截止日期。

二、农业部科技司会同财政部文教司、国家科委条财司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科委审核批准后,由三部委公布授奖。

三、不受理几个单位联合申请,凡联合承担的项目,效益应分别计算。第五条 农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分三个等级,每年获奖单位总数不超过十个。奖励资金额度分别为一等奖60万元,二等奖40万元,三等奖20万元。在给获奖单位资金奖励的同时,还将颁发荣誉奖状,作为今后对单位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第六条 奖励资金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按预算管理渠道下达获奖单位,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用于继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得提取管理费和用于个人奖金、集体福利等方面开支。第七条 经批准公布获奖的单位,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将奖励资金挪作他用者,经调查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资金和奖状,并取消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农业部直属科研单位施行。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九条 附则:

一、单位事业纯收入和技术性纯收入计算方法。

1.单位事业纯收入=技术性收入+中试产品、新产品收入+生产性收入+其他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流转税类)

2.技术性纯收入=技术性收入+中试产品、新产品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流转税类)

上述两项收入中不包括通过课题费用结算转入事业费拨款数和纵向合同的科技三项费用收入,以及单位内部转帐收入。收入及成本按科研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核算。

二、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率计算方法:

1.某项科技成果通过单位努力在生产上得到应用或通过本单位实体转化取得经济效益,即视为该成果已得到转化应用。

2.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率(%)=三年内已得到转化应用成果数÷三年内单位获得应用性成果数×100%

3.科技成果的定义按国家科委的规定执行,以通过鉴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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