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发展财政政策农业发展财政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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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发展财政政策农业发展财政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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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业发展财政政策,以及农业发展财政政策有哪些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业发展财政政策,以及农业发展财政政策有哪些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当前财政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主要有哪些?
  • 2、国家对农业种植有什么扶持政策
  • 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是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将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余额、单笔担保额度、政策性担保规模占比、绩效考核等情况,作为分配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支持适度规模经营方向的测算因素。各省在中央政策要求框架内,应进一步细化具体规定和要求。省级农担公司开展的非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和其他混业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的农业信贷担保业务,不享受中央财政补助政策。

二是实施担保费用补助政策。各省可在省级农担公司按照市场化运营成本费用确定的担保费率基础上,给予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业务适当的担保费用补助。原则上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担保费率补助不超过2%,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不超过1.5%(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不超过2%)。财政补助后的综合担保费率不得超过3%。具备条件的省级农担公司如开展财务咨询、技术服务、市场对接等增值服务,在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3%的同时,要确保农业贷款主体实际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控制在8%以内,如基准利率调整,按据实增减数对8%予以调整。

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国家将在基地建设、原材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方面给予具体的帮助和扶持。 一、金融政策 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重点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1、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安排贷款计划,及时增加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支农资金需要。 2、进一步明确各金融机构支农重点,完善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服务体系。 3、以龙头企业和高科技农业、特色农业为重点,加强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服务。 4、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为农业产业化创造条件。 5、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特色农业,促进西部农业产业化发展。 主要内容有: 国有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中给予倾斜。对重点龙头企业,要依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收购原料所需资金量较大、占用时间长的问题,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重点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核定所需收购资金,根据授权原则,给予信贷支持。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 加大对农产品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国有商业银行对农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较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二、财政政策 为了引导龙头企业大范围的带动生产基地和农户,形成龙头企业加生产基地和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新格局,对于重点龙头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要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多种形式的风险共担机制,通过订立合同等形式,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企业可以通过建立风险基金,确保按保护价收购基地农户所生产的原料、减少市场波动造成的损失;也可以采取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使农民与龙头企业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共同抵御和规避市场风险,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和生产基地出现风险不仅使企业生产经营受到损失,也将影响广大农户的收入,波及农村稳定。各级、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税收政策 这次制定的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重点龙头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内资企业 1、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 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可以比照1997年5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文件规定。 主要内容: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收企业所得税,等等。 2、关于技术开发费扣除问题 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扣除,可适用1996年4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文件的规定。 主要内容: 一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二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三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等等。 另外,在推动产学研的合作,促进联合开发,加速企业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以及推进企业机器设备的更新等方面也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3、关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关于购买国产设备免企业所得税,可适用1999年12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的规定。 主要内容: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前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等等。 4关于引进农产品加工设备问题 对于符合国家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务院下发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关于外资企业 1、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内容: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在以后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等等。 2、关于技术开发费扣除问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扣除,可适用1999年9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文件的规定。 主要内容: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等等。 3、关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关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可适用2000年1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以及2000年5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的规定。 主要内容: 一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是上述企业为了提高效益、产品质量以及加强综合利用、三废治理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三是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等等。 除上述提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以适用现行税法中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外经贸 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对开拓国外市场、扩大农产品出口的重点龙头企业,应予以积极支持。按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参照国际通行的作法,继续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出口创汇的支持。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鼓励中外合资农产品流通利用其销售网络,推动我国农产品进入国外的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 五、投融资 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借鉴国内外投融资经验,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已经上市的重点龙头企业,应利用好农业类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应创造条件,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积极探索建立以重点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投资基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政府保护、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续之一,必须达到投入与效益、使用与管理的协调统一。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投入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纳入国家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总投资计划内的各种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投入的资金,地方财政投入的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自筹的资金,国有农业企业自身积累投入的资金以及经过法定手续筹集投入的其他资金。第三条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入的资金,以省为单位计算,70%以上用于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30%以下用于发展多种经营和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的安排,以省为单位控制,原则上30%用于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70%用于多种经营和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集体、农户、国有农业企业自筹的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以用于多种经营开发和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编报的项目投资汇总计划,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审定;其中用银行专项贷款安排的开发项目投资计划,由中国农业银行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信贷管理原则安排,在征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意见后下达。第二章 财政投入的资金管理第五条 财政资金采取中央和地方配套的方式投入。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配套比例,各省原则上按1∶1配套,对少数地区可依地方财力状况另行规定;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按1∶2配套。

地方配套资金是指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群众自筹资金不作为配套资金计算,但应列入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总规模统一安排使用。第六条 投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政资金,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1.为开垦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购买机械和机械施工耗用的油料费。机库、油库、农机具维修费,维修设备购置费,机具库修建费等,不得列支。

2.为农田水利建设新打、改造机电井及配套的井房、机、泵、管带、出水池、蓄水池和节水措施所需的建设材料、设备、安装(含技工工资)、机械施工的补助费、10KV(含)以下输变电线路建设材料、设备、安装(含技工工资)、机械施工的费用。新打或维修的小土井的费用不得列支。

3.新建、改建和加固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源工程及小型排灌渠系配套的材料、设备、安装(含技工工资)、机械施工费用。

4.新建、续建、更新改造总装机在5000KW(含)以下机电排灌站及其配套的35KV(含)以下输变电线路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安装(含技工工资)、机械施工费用。

5.排灌渠系配套工程,限于为国家立项开发项目区服务、未列入基数计划的支渠以下渠道开挖、疏通、防渗及相应的桥、涵、闸等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安装(含技工工资)、机构施工的费用。支渠以上的配套工程投资不得列支。

6.为水土保持兴修的坡改梯、坡瘠地改造等工程所需的材料费。

7.造林补助费,包括:建设和改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速生丰产林、薪炭林的机械整地作业、种子、苗木费用,苗辅灌溉设施材料、购买机具费用。

8.推广农、林、水、气象新科技成果补助费,包括:在项目区内组织有关基层农林水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所需讲义、资料等补助费,科技人员到项目区进行科技成果推广性试验、示范所必需的补助。

9.培育优良品种补助费,包括:主要为项目区服务的种子、种禽、种畜、种苗的良种引进和繁育,以及良种基地的农田水利、种子专款晒场、仓库、精选加工设备等设施建设的费用。

10.改良草场补助费,包括:改良草场所需灌溉设施、购买种子、机械作业油料的补助费,围栏设施建设的材料费用。

11.项目区所在乡(镇)的农、林、水技术服务站,在推广、服务中必须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补助费。

12.采用客土、秸秆还田改良土壤、深翻土地的动力机械作业油料费,为改良土壤而建设的绿肥种子基地补助费。

13.修筑项目区内田间机耕路所需的机械作业油料费及需建桥、涵的材料补助费。

14.为多种经营开发和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投入的加工、保鲜、贮藏、营销等必要的设备、厂房、材料、技术组织措施费用。

15.在项目建设期中,利用银行贷款投入的部分贴息补助。

16.按财政政策额1.5%提取的项目前期工作费。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按本级财政配套资金1%提取的业务活动经费。除此之外,不得再提取任何费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挤占挪用者要从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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