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业政策重庆市农业补助政策
重庆农业政策重庆市农业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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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 2、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
- 3、重庆家庭农场补贴标准20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重庆农业政策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重庆农业政策的农业机械重庆农业政策,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与推广、质量保障、社会化服务、扶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目标,完善扶持政策,保障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高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的服务和指导。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时,应当明确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目标任务、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扶持措施等。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农机农艺相结合,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和组织化水平。第六条 农业机械化活动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鼓励用机械化手段提高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水平。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第二章 农田宜机化改造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田宜机化改造,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采取先建后补、包干奖补、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农田宜机化改造的支持和投入力度。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扶持措施。第九条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应当统筹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持续改善农业机械通行和作业基础条件。第十条 农田宜机化改造技术标准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涉及农田基础条件整治方面的标准应当满足宜机化要求。第十一条 积极推动农村土地适度集中规模经营,实施整村整乡集中连片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第十二条 推进农田宜机化改造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脱贫攻坚工作相结合,持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第三章 科研开发与推广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化技术攻关、试验与示范等活动,优先支持适应丘陵山区的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鼓励发展智能、环保、安全的农业机械装备,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目录和支持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品目,并定期调整。
财政、科技等部门应当在资金安排、项目组织等方面对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的技术攻关予以支持。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建立研发机构、企业、合作社、示范基地相结合的农业机械产品研发、生产、推广新模式。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农业机械化推广计划。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的推广工作。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农业机械应用技术的公益性教育培训等服务。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机具、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
本市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和示范点建设标准,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一、第五条修改为:“农业投资的重点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与教育、优质粮油生产、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生态农业建设。”二、第九条修改为:“为重庆农业政策了确保农业生产建设投资的稳定增长,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每年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总投资的增长幅度重庆农业政策;市本级财政预算内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用于农业的部分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重庆农业政策;市本级财政预算内科技三项费用于农业的部分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区、县(自治县、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业基建支出和农业科技三项费的数额和比例,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三、第十条修改为:“农业政策性贷款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和要求执行,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四、第十八条修改为:“财政预算外农业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五、第十九条修改为:“农业信贷资金除用于农产品收购、农资供应和乡镇企业贷款外,应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改造、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项目贷款和一般性农业贷款。
“农业政策性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财政预算内、外农业资金按下列规定实行有偿与无偿使用:
(一)投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与教育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无偿拨款或信贷贴息:
(二)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可根据实际偿还能力,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对有偿使用的,免收或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财政预算外农业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由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八、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定期对财政预算内、外农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九、删去第三十五条。十、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区、县(市)”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d27959--011224wjk
重庆农业补贴政策.
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种粮大户补贴统一为230元/亩, 实行“区县核准、市级备案”制
长年抛荒地、改变用途的耕地、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纳入补贴范围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 今年我市将全面推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从全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培训会上获悉,市级下达.区县(自治县)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用于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补贴资金将一次性发放,同一地块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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