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用工政策农业公司如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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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企业用工政策农业公司如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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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业企业用工政策,以及农业公司如何用工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国家扶持农业的政策有哪些?...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业企业用工政策,以及农业公司如何用工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国家扶持农业的政策有哪些?
  •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招用职工规定》的通知
  • 3、返乡农民工创业有什么扶持政策

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有:

1.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尽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

2.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尽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

3. 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工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相关就业政策支持范围。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对生活无着的返乡农民工要提供临时救助或纳入农村低保。

4.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按照着力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到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要求,继续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加强县乡财政对涉农资金的监管。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资金稳定、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5.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调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对县乡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县乡财政基本财力保障制度。

6.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支持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建立区域性农村商品采购联盟,用现代流通方式建设和改造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扩大“农家店”覆盖范围,重点提高配送率和统一结算率,改善农村消费环境。

7.完善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办法。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对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尽快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重点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劳动用工和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招收聘用职工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职工系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第三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第四条 企业依法享有自主招用职工、选择用工形式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企业和劳动者依法享有确立、变更、终止、确除劳动关系的权利。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对企业招用职工实施监督检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加强对各类职业介绍所(中心)的管理和指导,为企业招用职工提供配套服务。第六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制定招工简章。内容包括:招用人数,工种(专业),男女比例,录用条件,用工期限,工资福利待遇和报名及考试时间、地点等。第七条 实行招工简章(广告)审查制度。企业招工简章(广告),须经当地县以上(含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向社会发布。未经审查批准的招工简章(广告),任何企业和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向社会发布。第八条 企业招用职工不得以集资、押金等方式作为录用条件向被录用者收取货币或实物。第九条 企业从省内非农业人口中招用职工,可以自主确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数量,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招收。跨省招用职工,须经省劳动厅批准,由企业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所属的职业介绍所(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企业从农业人口中招用职工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所属的职业介绍所(中心)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企业聘雇境外人员,实行《外国人就业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制度。凡企业聘雇的境外人员,须报省劳动厅批准后发给就业证。第十二条 实行市场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和经过各类就业前培训的人员,凭有效证件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证》,职业介绍所(中心)予以优先推荐,企业应当优先录用。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招用失业职工,凡专业对口的,企业应当优先录用。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用妇女和残疾人就业。第十五条 企业录用职工,应填写《招用职工登记表》,经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加盖印章,作为订立劳动合同及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非农业人口的户粮关系迁移等手续的依据。

企业应将《招用职工登记表》及有关考核资料归入职工档案。第十六条 无论采用何种用工形式,企业招用职工都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分别予以下列处罚:

(一)企业或广告经营单位未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发布招工简章(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企业向被录用职工收取集资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所收取的集资或押金,并可处50000元以下罚款。

(三)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招用农村劳动力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企业招用职工不订立、不鉴证劳动合同或不办理用工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企业未经批准聘雇境外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终止聘雇,并视情节轻重按每招1人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一律缴同级财政。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鲁部队招用职工,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返乡农民工创业扶持政策有以下几条农业企业用工政策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贯彻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农业企业用工政策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农业企业用工政策,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并扩大范围。各级政府要支持税务部门落实小型微型企业优惠政策。

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加快研发中心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研发中心,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三、支持各类群体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贯彻非禁即入政策,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拓宽创业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和增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四、审批:开通“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回乡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领域外,均允许进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鼓励、支持回乡创业农民工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和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等。降低工商登记门槛,允许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同时,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简化审批程序,为农民工回乡创业开通“绿色通道”。

五、资金:推出贷款贴息制度。对农民工创办的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优先给予贴息农业企业用工政策;对农民工在贫困地区创办的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同时,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积极给回乡农民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期内由财政按规定予以贴息。

六、待遇:与外地客商相同 。对农民工回乡创业者,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期,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对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回乡创业农民工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有关条件的,要按规定享受国家和当地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七、场地:可用集体建设用地。允许把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民工回乡创业。引导和鼓励回乡创业者利用闲置土地、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通过建立农民工回乡创业基地,发展创业园区、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商业街、商贸城等,解决农民工回乡创业的经营场地。鼓励各类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创业服务,引导回乡创业者集中经营、聚集发展。回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时,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

八、提供信息和技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县、乡(镇)政府要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公共服务,通过建立创业信息发布平台,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传送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加强对回乡创业者的信息服务;依托当地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帮助创业者同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建立经常性联系,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九、提供免费创业培训。 各地要对回乡创业农民工免费开展创业培训,依托现有机构成立回乡创业农民工指导(服务)中心,免费为创业农民工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提高其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组织有资金、懂技术、会管理、立志回乡创业的优秀农民工到省内外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学习锻炼,帮助他们拓展创业思路。

拓展资料

具备以下农民工创业无息贷款条件,方可申请: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5、无不良纪录,信用良好;

6、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参考资料:农民工创业无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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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企业   创业   农民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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