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进口相关政策我国农业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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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进口相关政策我国农业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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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业进口相关政策,以及我国农业进口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业进口相关政策,以及我国农业进口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17修订)
  • 2、农业部批准 进口产品 可以免税吗
  • 3、农业支持保护包括了哪方面的政策?
  • 4、进出口税收政策
  • 5、农业保护政策大米进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活动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第四条 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管理。第二章 用于研究和试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第五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I、II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Ⅲ、IV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和所有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中间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研究或试验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引进单位应当凭此审批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从中间试验阶段开始逐阶段向农业部申请。第三章 用于生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第九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拟用于生产应用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四)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第十条 境外公司在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在中间试验开始前申请,经审批同意,试验材料方可入境,并依次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三个试验阶段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申领阶段。

中间试验阶段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境外公司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申请,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境外公司凭此审批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安全证书的申请,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境外公司凭此证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应用前,应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方可依照有关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办外〔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局:

鉴于《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农办外〔2009〕7号)有效期已经截止,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1〕76号),我部制定了《“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种源进口免税)政策,强化进口审批管理,促进良种引进推广,加强现代农业建设,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1〕76号),制定本细则。

一、种源进口免税政策范围及管理职责

农业部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的产品范围和用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9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1〕76号)确定。农业部国际合作司负责农业部种源进口免税政策年度计划、执行等有关事宜的汇总和协调工作。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畜牧业司和渔业局等行业司(局)负责本行业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的年度计划制定、企业资质审核、进口免税审批及完成情况总结等工作。

二、免税进口计划申请和审批

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每年10月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征求下一年度的进口需求;根据上报的计划及行业实际需要科学制定下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报国际合作司;国际合作司汇总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抄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本年度进口计划和上一年度的免税进口执行情况。对其中计划免税进口数量大幅超过上一年度财政部核定免税进口数量的品种需详细说明原因。每年3月31日前,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通知本年度免税进口计划。

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在核定的年度免税品种、数量范围内签发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证明文件(以下简称免税证明文件)。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应核定、确认种子种源进口单位的资质、进口种子种源最终用途以及免税进口申请数量的合理性等事项。对不同类型种源免税审批内容见《农作物种子进口免税政策实施细则》或《草种进口免税政策实施细则》或《种畜禽进口免税政策实施细则》或《水产苗种进口免税政策实施细则》(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及附件4)。

在本年度种子种源(不包括警用工作犬、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税进口计划下发前,对于上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中已列名的种子种源品种,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可以在上一年度确定的免税进口额度的30%以内,提前签发免税证明文件。种源进口单位取得免税证明文件后,凭免税证明文件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未取得免税证明文件或报关进口数量超过免税证明文件批准数量的种源进口单位,按海关规定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单位在种源入境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有关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备案。因计划变动等原因已获得审批但实际未进口的,要将审批表退还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并说明原因。未按规定备案或退还审批表的,在补报相关材料之前暂停其免税进口审批。

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种子(苗)免税进口年度计划以及农业部出具的免税证明文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不得跨年度结转。未经核定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进口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监管与处罚

种源免税进口监管依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进口执行单位及进口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口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把关,并负责对免税进口种源入境后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应分别于每年7月5日前、10月5日前和下一年1月5日前总结本行业上半年、前三季度和全年进口审批情况,报国际合作司备案,否则将影响下一年度进口额度申报进度;国际合作司汇总后统一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进口执行情况上报格式及示例见附件5。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需对本行业报关进口数量与核定免税进口数量有较大差异的品种详细说明原因。若有关执行单位超过年度核定计划数量签发免税证明文件,应暂停有关公务人员签发免税证明文件的资格,对其予以书面通报批评。

免税进口的种子种源,未经合理种植、培育、养殖或饲养,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但种子种源进口单位在向执行单位申请免税进口额度时,已经执行单位核准可以转让和销售的,可转让和销售。

农业部有关司局加强进口后种子种源用途及流向监管,进行不定期抽查,对经查不符合免税规定的种子种源免税进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并暂停其1年免税资格;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子种源免税进口单位,暂停其3年免税资格。

四、其他

本细则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1.《农作物种子进口免税政策实施细则》

2.《草种进口免税政策实施细则》

3.《种畜禽进口免税政策实施细则》

4.《水产苗种进口免税政策实施细则》

5.201※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

附件:

农作物种子进口免税政策实施细则.docx

草种进口免税政策实施细则.docx

种畜禽进口免税政策实施细则.docx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政策实施细则.docx

(1)边境保护政策。关税和非关税政策以及动植物的进出口安全检疫,如进口关税、配额、出口补贴等。

(2)“黄箱”政策。主要是指政府对国内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干预政策以及对农业投入品或要素的补贴政策,包括保证价格(目标价格)、最低保护价格、农业生产资料补贴、农产品营销贷款补贴等。

(3)“绿箱”政策。一般性政府服务(农业科技研究、病虫害控制、培训、技术推广与咨询服务、检验、营销与促销、基本建设服务等)。

(4)其他影响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如土地政策、生产者组织化程度等。

法律依据:

《关于发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耕地地力保护)的通知》

第一条补贴标准:依照上级文件精神,补贴标准为每亩67元。

第二条补贴面积:经各乡镇审核,确权面积为283262.95亩,六不补面积为7473.47亩,补贴面积为275789.48亩。

第三条补贴金额:应发放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18477895.16元。

从海关总署的统计分析,“中国在今年上半年的贸易顺差为990.4亿美元,跌幅近12%.6月份的贸易顺差为213.5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跌了20.7%.1月到6月之间的贸易顺差比去年同期减少了132.1亿美元,跌幅达11.8%.”从以上数据表明,政策调整的效应已初步显现。那么,对其调整与变化可归纳为三个方面进行解析:

一、关税与进口环节增值税调整变化

(一)进口关税调整与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收优惠

今年3月份,海关总署2008年第16号公告,对黄大豆(税则号列:12010091)1%进口暂定关税的实施终止期从2008年3月31日延长至2008年9月30日。5月份,下发第42号公告对食品、植物油等6类26个税目的商品进口税率进行了调整,主要包括食品、植物油、饲料、血液白蛋白和人用疫苗、棉花等商品。除棉花、植物油以外,其它商品的进口关税的暂定执行期为200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在食品方面,冻猪肉进口税率由目前的12%降至6%;鳕鱼、开心果、婴幼儿食品以及乳清和酵母等9个税目商品的进口税率由目前的6%-25%降至2%-10%;豆粕、花生粕等饲料进口税率由目前的5%降至2%.6月1日至9月30日,椰子油和橄榄油进口税率分别由目前的10%、9%降至5%.

一是食品类。冻猪肉按6%的进口暂定税率;冻鳕鱼、开心果、婴幼儿食品以及乳清和酵母等9个税目商品为2%-10%的进口暂定税率;

二是植物油。自2008年6月1日至9月30日,橄榄油和椰子油按5%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是饲料。豆粕和花生粕按2%的进口暂定税率;

四是血液白蛋白和人用疫苗。共4个税目商品执行0%的进口暂定税率;五是棉花。自2008年6月5日至10月5日,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临时滑准税,将进口价格较高的高品质棉花适用的从量税从570元/吨降低至357元/吨,并从10月6日起恢复目前的滑准税。

六是对“用锯或其他方法切割成矩形的大理石及石灰华”执行0%的进口暂定税率;对税目38249099项下适用进口暂定税率的电极浆料的产品范围作适当调整;对广播级磁带录像机进口暂定税率作适当调整。

上半年,海关总署在调整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同时,继续扩大了用于装备制造业部分零部件进口关税的税收优惠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要求,主要对以下进口零部件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及进口商品适用关税优惠税率:

1、海关总署2008年第29号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进口的部件。

主要包括:立式或卧式加工中心、龙门式加工中心(含龙门镗铣床)、数控车床(含车削中心)、重型数控卧式车床(含车削中心)、大型数控立式车床(含车削中心)、数控铣镗床(含铣镗加工中心)、数控滚齿机、数控插齿机、数控剃齿机、数控磨齿机、数控闭式机械压力机及大型多工位压力机、数控激光冲压切割复合机、数控不落轮车床、柔性制造系统,功能部件包括数控装置、高速电工轴(加工中心)、数控动力刀架、数控回转工作台、滚珠丝杠副、直线滚动导轨、自动换刀装置。

2、《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36号),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

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是指单机额定功率不小于1.2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

3、海关总署2008年第24号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

主要包括: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108吨的大型电动轮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和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85吨的大型机械传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

4、海关总署2008年第15号公告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14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

主要包括:大马力轮式拖拉机、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马铃薯联合收获机、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马铃薯种植机、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水稻覆土直播机、采棉机。

5、《财政部关于成品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8]35号),自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中国**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口的50万吨汽油、100万吨柴油和中国**化工集团公司进口的50万吨汽油、150万吨柴油。

6、商务部2008年第43号公告,自下发之日起,进口原产于东盟国家起酥油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税则号列15179000)适用优惠税率。如果进口商申报进口起酥油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税率,须提交出口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FORME)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单证。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农业部2008年度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08]55号)规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2008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财关税[2008]10号)中增加“其他鱼苗及其卵”免税计划4000万尾(粒),并按免税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8、财关税[2006]3号,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免税的主要范围: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以及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具体免税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

二、对以上优惠税收政策的享受,进口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应根据具体清单所列进口关键零部件实行年度暂定关税税率,如不按年度税率的应按其它暂定关税税率执行。

二是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时,应向海关单独申报进口,并凭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直接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先征后退手续。

三是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四是进口免税种源(含工作犬)的企业,每年应向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2月1日前连同本年度免税进口执行情况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在核定的年度免税品种、数量范围内,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对于未经批准或未列人年度计划的进口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免税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人国内市场后的税收问题,按国内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1)狭义的农业保护政策:这种对农业保护政策的界定通常强调农产品边境保护、价格支持和生产资料补贴等方面,代表性的有:日本学者速水佑次郎、神门善久在《农业经济论》(中国农业出版社,1986版。)中提到:所谓农业保护政策是指政府介入农产品或生产资料市场,将农产品价格提高到市场均衡价格以上,或降低农户的生产资料使用成本,甚至以直接支付的方式,提高农业生产者收益的政策。

(2)广义的农业保护政策:这种观点认为,农业保护政策的目标包括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加农业生产者收入、保护粮食安全等多方面。在具体政策上不仅包括边境政策、价格干预政策和收入支持政策,还包括诸如农业科技支持,农业基础设施等与促进农业发展相关的其他政策和措施。代表性的有:潘盛洲在《农业保护政策的比较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9年版。)中提到:农业支持政策和保护是指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为确保农业发展基础作用,使农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的发展相适应,以便实现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快速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保护和支持农业的政策的综合;李建平在《我国农业保护政策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中提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实现农业持续健康发展,进而促进农业与工业发展相适应并有效地支撑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而对农业采取的一系列保护和支持政策的总和。

法律依据:

《农业保险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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