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业绿色发展政策文件江苏农业绿色发展政策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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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2022年农业补贴政策
  • 2、慈溪工厂化水养殖用地政策文件是什么
  • 3、生态农业国家扶持政策有哪些?

2022年农业补贴主分为以下九类人群:1、轮作与种养结合;2、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的经营者;3、开展畜禽粪资源化利用的经营者;4、种植者;5、购置农机的经营者;6、生态畜牧的牧民;7、开展重金属治理的经营者;8、开展深耕土地的经营者;9、残膜回收利用的经营者。有五类人是得不到农业补贴的,主要包括土地荒废3年以上者、从事非农生产者、生产造成严重污染者、用地未经审批者以及套取和冒领补贴者。2022年农业补贴强力扶持这5类项目:1、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2、田园综合体项目;3、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项目;4、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项目;5、对养殖基地与农产品流通设施的扶持。

法律依据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地力保护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农机购置补贴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三)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旱作节水农业、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农机深松整地、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良种良法技术推广等方面。(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等方面。

(五)农业产业发展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奶业振兴行动和畜禽健康养殖、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信息进村入户等方面。

(六)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为认真贯彻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上级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关于高水平实现全面小康开启农业农村现代化新征程的若干意见》(慈党〔2020〕1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确保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一)确保粮食、生猪增产保供。认真贯彻落实粮食生猪增产保供相关政策,对粮食规模种植大户规模化种粮给予补贴,种植水稻给予140元/亩补助,种植大小麦给予120元/亩的补助(含上级补助),对粮食规模种植大户收购环节按宁波政策给予补助,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落实专项资金,支持生猪增产保供。

(二)实施产业融合集成项目。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打造集绿色化、数字化、集约化、融合化于一体的农业特色园区,促进乡村产业融合和新产业、新业态开发,对主体实施的农业产业新建项目或提升项目,按投资额的4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列入国家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且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

(三)推广应用数字化物联网技术。鼓励农业经营主体运用先进物联网技术,通过数据采集分析、自动化控制,提升农业生产标准化、智能化和精准化水平。对开展数字农场(牧场、渔场)建设的,按投资额5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四)强化基地示范引领。对创建成为国家级、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每个主体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通过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换证的,每个主体奖励0.3万元。

二、鼓励质量兴农、品牌强农

(一)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对新认证、续展认证绿色食品的,每个分别奖励3万元、0.5万元。强化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对实现全程追溯的市场主体,每家奖励1万元,对农场、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购置快检设备、追溯设备、追溯用品的,按购置额50%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含上级补助)。

(二)鼓励创建农业名牌。对新获得国家、省、宁波级农业名牌产品称号的,每个分别配套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知名农业品牌,每个配套奖励5万元。新获省级及以上优质农产品金奖、银奖的,每个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新获宁波市级优质农产品金奖、银奖的,每个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对新获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奖励5万元。

(三)积极拓展农业市场。经组织参加上级政府及部门举办的各类农业展会的农业市场经营主体,省内、省外展会每家分别奖励0.3万元、0.5万元,赴国(境)外参展的每个摊位奖励1—2万元,特装展示或举办农产品专场推介会的,每家奖励2—3万元。加快农产品电商发展,对线上销售农产品的农业市场主体,年线上销售额超10万元的,给予不高于全年快递费总额20%,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利用线上平台销售农产品达一定规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网上宣传推广费用奖励。加快农民信箱推广力度,对评为省万村联网“季度之星”的村级网站,每村每次奖励0.1万元。

三、全面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一)推进农业肥药双控。深入实施肥药双控工程,对列入计划的50亩以上规模农场施用商品有机肥的,按核定量内给予200元/吨补助。对推广应用性信息素、频振式杀虫灯、黄板粘卡等病虫绿色防控技术的,按其设备材料购置额的50%进行补助。对列入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示范点的,按投资额80%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实施沃土工程和标准农田地力提升工程,按照上级政策给予补助。对稻麦良种种子收购、种子储备转商亏损及化肥储备给予一定补助,其中化肥储备由市供销社组织实施。

(二)加快渔业绿色发展。全面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对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示范点按照投资额8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补;对大型连片区域化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按150亩折算为一个示范点,给予最高不超过180万元的奖补。

(三)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对后备母牛按每头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支持动物疫病防控,实施病死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养殖环节对设储存点的生猪养殖场每头收集补助15元,镇(街道)收集生猪每头补助25元,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生猪补助每头60元,其它动物及产品按每吨2600元补助,对各地的产地检疫工作按每头生猪产地检疫费0.7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支持畜禽屠宰行业规范发展,生猪屠宰环节病死生猪每头损失补助800元,病害产品及废弃物损失补助4元/公斤,资源化利用补助0.8元/公斤,病死猪及产品收集补助每头15元(产品按90公斤1头折算);屠宰环节病死家禽每羽损失补助4—8元,病死家禽收集补助每羽0.5元;家禽定点屠宰企业“净膛杀白”年实际屠宰量达到80万羽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净膛补助25万元。

(四)开展清洁美丽田园建设。对各镇(街道)收集点建设、垃圾箱设置、日常管理运营等经费给予补助,原则上按耕地面积对各镇(街道)每年每亩最高补助10元。对市级认定的秸秆收集利用单位,按照收集量、销售额等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宁波(慈溪)绿色农产品加工基地供热由崇寿镇解决,市财政给予50万元定额补助;腌制废水装运由周巷镇解决,市财政给予50万元定额补助。

四、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一)稳定土地规模经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对2018年前已认定的委托流转到二轮承包期剩余年限内的农户或土地股份制入股农户,仍按每年每亩150元予以补贴。对新委托流转且注册成立的单体规模在30—50亩、5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的,每家分别奖励1万元、1.5万元。

(二)培育农业市场主体。对新命名国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每家分别配套奖励20万元、15万元;对新命名宁波和慈溪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鼓励农业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对慈溪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且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自制设备除外),按实际投入额的8%奖励,每家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鼓励企业成长壮大,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年销售超3000万元且增幅在20%以上的,每家奖励3万元,对年销售超亿元且当年增幅在15%以上的,每家奖励10万元。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计划,对新命名的省级及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套奖励2万元,新命名的宁波示范性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套奖励1万元。开展“十佳家庭农场”评选,对列入“十佳”的主体,每家奖励2万元。对通过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给予每人200元的奖励。鼓励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对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创业就业的,按宁波市补助标准给予配套。

(三)积极培育农机服务组织。实施功能培育项目,达到宁波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实施提质工程项目,被评定为宁波市级、省级(或国家级)示范合作组织的,分别配套奖励2万元、3万元(同年度配套奖励就高原则享受一次);服务组织被宁波评定为区域性农机服务中心的,配套奖励3万;被宁波评定为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的,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达到综合农机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奖励3万元。

(四)深化农业政策性保险。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

五、强化农业科技支撑

(一)积极推进农业机械化。购置宁波市补贴机具品目内的农机具按上级补贴标准执行,其中对宁波市重点推广的水稻插秧机、打(压)捆机、水稻直播机、水稻侧深施肥装置、秧盘播种成套设备、粮食烘干机按中央补贴额的30%累加补贴(累加机具视宁波实施方案调整);购置列入《2020年宁波市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补贴机具一览表》内符合慈溪本地实际的机具,按宁波市补贴标准执行,同时按上级定额补贴的30%累加补贴(具体补贴机具在年度实施办法中明确);购置列入中央财政“新产品补贴”范围的机具,按新产品补贴标准和办法执行,其中对田间运输机按中央补贴额的30%累加补贴。

对购置补贴机具品目外的符合慈溪特色的农机具,按购置价的35%给予补助,每家补助最高不超过35万元(具体补助机具在年度实施办法中明确);通过宁波市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考核的,给予配套奖励5万元。

(二)继续开展平安农机建设。被评为市级以上“平安农机”示范单位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推进农机报废更新,拖拉机报废补贴按上级规定执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按种类分别给予1万元/台,1.5万元/台补贴;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的,按上级更新补贴标准实行1:1配套补贴(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三)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列入本市级设施农业补贴对象的,建设要求、标准、补贴范围、标准等按上级规定执行。列入《慈溪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养殖区范围内新建连片面积10亩(含)以上标准钢绳式水产暖棚,按3500元/亩给予补助(单户补助最高限额10万)。

(四)创新农技推广服务。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开展农业科技项目研究,项目申报按照《慈溪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以科室(单位)负责人、副高及以上职称技术人员为培训对象,组织现代农业高研班培训,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满足现代农业发展要求。

六、其他

(一)本政策若无特殊说明的,补助标准均含上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二)本政策同一补助(补贴、奖励)对象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补贴、奖励)考核依据的项目,市级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意见执行。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涉农项目和资金监管,对经营主体申报项目已审批立项但未实施的,应暂缓其他项目申报;对受扶持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及个人发现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三年内不得申请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四)市现代农业开发区根据发展需求,结合本政策另行制定政策,所涉扶持资金由开发区管委会自筹解决。

(五)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此前相关补助政策停止执行。市级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生态农业国家扶持政策有哪些江苏农业绿色发展政策文件

引导有机生态农业发展的相关经济政策

包括生态补偿、绿色补贴政策、项目基金扶持、减税、免税、贴息、政府补助等多种经济支撑手段。支持生态产业的发展江苏农业绿色发展政策文件,使其综合竞争能力增强。

绿色补贴

绿色补贴是政府给予经济主体以激励其进行环境保护或污染削减活动的某种形式的财政支付

绿色补贴的内涵主要包括四个基本要素:

首先江苏农业绿色发展政策文件,它是一种旨在促进环境保护的财政鼓励措施;

其次江苏农业绿色发展政策文件,它是通过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激励机制来实现政策目标的;

再次江苏农业绿色发展政策文件,既包括对环境保护投资的补贴,也包括对污染削减行为的补贴;

最后,补贴方式是多样的,不仅仅限于现金支付,还包括信贷优惠、税收减免方面的形式。

按补贴内容不同,绿色补贴分为生态服务类补贴和公共服务类补贴。

生态服务类补贴是指对生态环境直接服务行为的补贴,既包括森林保护、植被养育、水土保持方面的补贴,又包括环境友好型技术采纳补贴、化学农药减用补贴等等,对有机生态农业都着很好的补贴。

公共服务类补贴主要是指政府的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如环境科技研究、环保教育及培训、病虫害防治、动植物检疫、农村清洁能源推广、农田灌溉系统、乡村道路等方面的支出,这些政府支出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间接的作用。

按补贴对象不同,绿色补贴分为环境改善类补贴和污染削减类补贴。

环境改善是相对于环境“自然状态”而言的,环境改善类补贴是对创造正外部性的经济主体的补贴,能实现外部收益内部化。对植树造林、生物多样性保护、防范有害生物入侵的补贴均属此类,一般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园这方面涉及比较多一些。

污染削减是相对于环境“污染状态”而言的,污染削减类补贴是对减少负外部性的经济主体的补贴,能激励生产者主动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对工业企业采用烟气脱硫设备的补贴、对畜禽养殖户采用沼气技术的补贴、对农户减量使用农药或化肥的补贴属于此类

按补贴方式不同,绿色补贴分为一次性补贴和连续性补贴。

通常,一次性补贴是分摊生产者采纳亲环境技术的经济成本,从而激励采纳技术或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比如对采纳沼气技术的补贴,补贴只发生在技术采纳当年,一旦技术设备投入使用,政府就不给予后续的补贴。

连续性补贴通常是连续数年对生产者进行经济补偿,以弥补由于环保而造成的收入损失,进而达到环境保护的激励效果。比如政府对农户减量使用化肥而造成作物减产的补贴,这种补贴每年都有,只要农户减少化肥用量就能获取补贴。

绿色补贴与生态补偿、环境赔偿

绿色补贴一般是政府对经济主体的在国家政策层面上的环境经济关系,比如退耕还林补贴、休耕补贴等;

生态补偿是政府对政府、政府对经济主体在某一具体事务上的环境经济关系,比如,流域生态补偿是下游地方政府对上游地方政府在流域水质保护上的经济补偿,征地补偿是政府对土地产权人在征地事务上的经济补偿;

环境赔偿是经济主体对经济主体之间的围绕环境事故的权责关系而产生的经济行为关系,如排污企业对受污染居民的经济赔偿。

关于具体的补贴数额,根据地方的不同,额度也各不相同,需要咨询当地的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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