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荒田复垦政策农业部荒田复垦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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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业部荒田复垦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业部荒田复垦政策解读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业部荒田复垦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业部荒田复垦政策解读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用地政策
  • 2、养殖用地政策2020新政策
  • 3、土地复垦新增土地国家如何补贴
  • 4、国家关于农村土地粮补和地补政策
  • 5、我国不同时期的土地改革政策有哪些
  • 6、农业设施用地土地复垦保证金2022年用不用缴纳了

法律分析:原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农业部荒田复垦政策了《关于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39号),提出中央财政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在北方10个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到2019年,由试点向全国全面铺开,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超过60亿元。支持内容:用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包括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农业部荒田复垦政策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1、在使用土地的时候农业部荒田复垦政策,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农业部荒田复垦政策,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2、关于国土资源部下发了两个文件,分别是《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其中规定了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3、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规定,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4、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扩展资料:

1、养殖用地是由国土部门提前统一规划的,新建养殖场绝对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占用劣地和荒地。

2、需要办理养殖项目个人申请,先经村镇同意后,到畜牧部门办理养殖备案手续。

3、携带个人养殖申请、村镇证明、养殖备案手续到当地国土所申请办理养殖用地备案手续。

4、国土所进行现场测量,出具地类、规划等证明,签订土地复耕协议,报国土局审查备案。

5、如果养殖用地建设了永久性建筑,则还需要办理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然后还要缴纳一定的使用费和造地费。

土地复垦新增土地国家补偿按照《土地复垦条例》指导进行。

《土地复垦条例》是为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1年3月5日发布并实施。其中第五章是专门说明土地复垦奖励措施的。

《土地复垦条例》第五章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三条 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有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投资单位或者个人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复垦的目标任务以及复垦后的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 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扩展资料:

1、土地复垦,是指对被破坏或退化的土地的再生利用及其生态系统恢复的综合性技术过程。

2、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负责组织复垦。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

3、土地复垦一般有三类不同的复垦标准。

(1)复垦到接近破坏前的自然适宜性和土地生产力水平。

(2)通过复垦改造为具有新适宜性的另一种土地资源。

(3)恢复植被,保持其环境功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复垦条例

2015年国家深化农村改革、支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最新出台的政策措施:

1、种粮直补政策

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给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4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5年种粮直补资金151亿元。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2015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元。

3、良种补贴政策

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亩补贴10元。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15元;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马铃薯一、二级种薯每亩补贴100元;花生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到1、1万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分为3000元到1、8万元不等。

6、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政策

国家将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实行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政策。

7、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2014 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提高到每50公斤118元,比2013年提高6元,提价幅度为5、4%;2014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比2013年分别提高3元、3元和5元,提价幅度分别为2、3%、2、2%和 3、3%。2015年,继续执玉米、油菜籽、食糖临时收储政策。

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标准为500-8000万元,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在奖励产粮大县的同时,中央财政对13个粮食主产区的前5位超级产粮大省给予重点奖励,其余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油菜籽增加奖励系数20%,大豆已纳入产粮大县奖励的继续予以奖励;入围县享受奖励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

9、生猪大县奖励政策

依据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权重分别为50%、25%、25%进行测算。中央财政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

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

2015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

11、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60、5亿元,在主产省实现了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

12、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支持政策

2013 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0亿元,在全国建设12500个万亩示范片,并选择5个市(地)、81个县(市)、600个乡(镇)开展整建制推进高产创建试点。2015年,国家将继续安排2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整建制推进试点,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粮食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技术模式,辐射带动区域均衡增产。

13、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支持政策

2015年,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工作,并已按照2013年资金规模的70%拨付地方。

14、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测土配方施肥专项资金7亿元。2015年,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4亿亩;粮食作物配方施肥面积达到7亿亩以上;免费为1、9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指导服务,力争实现示范区亩均节本增效30元以上。

15、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亿元,继续在适宜地区推广秸秆还田腐熟技术、绿肥种植技术和大豆接种根瘤菌技术,同时,重点在南方水稻产区开展酸化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推广,在北方粮食产区开展增施有机肥、盐碱地严重地区开展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推广。

16、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支持政策

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做大做强。一是强化项目支持。二是推动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三是优化种业发展环境。

17、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政策

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正式纳入《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总投资4985万元,专项用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开发。

18、农业标准化生产支持政策

中央财政继续安排2340万财政资金补助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工作,在全国范围内,依托“三园两场”、“三品一标”集中度高的县(区)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44个。

19、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2014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20、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

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亿元在全国范围内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015年国家将继续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21、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22、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补助,初步确定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给予牧民生产性补贴,包括畜牧良种补贴、牧草良种补贴(每年每亩10元)和每户牧民每年500元的生产资料综合补贴。2015年,国家将继续在13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23、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重点用于推行苜蓿良种化、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和加强苜蓿质量管理等方面,2015年将继续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

24、渔业柴油补贴政策

根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渔业油价补助对象包括:符合条件且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2015年将继续实施这项补贴政策。

25、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

2013年落实渔业资源保护与转产转业转移支付项目资金4亿元,其中用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30600万元,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9400万元。2015年该项目将继续实施。

26、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2013年开始,中央对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给予补助,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户均补助7500元。2015年国家将继续实施这一政策。`

27、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政策

中央投资按每艘船总投资的30%上限补助,且原则上不超过渔船投资补助上限。2015年该项目将继续实施。

28、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

对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示范区给予1000万元左右的奖励。力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今年对示范区建设的贷款余额不低于300亿元。

29、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

2015年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以启动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项目、组织召开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交流会、完成改革试验项目中期评估三大工作为重点。

30、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

2015年,将继续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

31、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32、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继续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收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2015年国家将继续实行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33、农村沼气建设政策

2015年,因地制宜发展户用沼气和规模化沼气。

34、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政策

规划中的农业环境治理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

二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三是开展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治理。

四是开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在25度以上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15-25度重要水源地实行退耕。

五是开展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

六是开展东北黑土地保护。七是开展湿地恢复与保护。

35、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政策

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重点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和居民生活区的科学分离,引导养殖业规模化发展,支持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治理与利用。引导农民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养畜,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36、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

2015年,农业部将进一步扩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使试点县规模达到300个,新增200个试点县,每个县选择2-3个主导产业,重点面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中的带头人、骨干农民。

37、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示范县建设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26亿元,基本覆盖全国农业县。

38、阳光工程政策

2015年,国家将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提升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技能为主要目标,对务农农民免费开展专项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系统培训。

39、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政策

2015年依托培训基地举办117期示范培训班,通过专家讲课、参观考察、经验交流等方式,培训8700名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3000名大学生村官。选拔50名左右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每人给予5万元的资金资助。

40、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二是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三是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合法权益。

41、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政策

2015 年,国家将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国家将推进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这些组织必须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坚持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国家还将进一步完善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42、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对于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单位补贴65%,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对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50%,对东部地区补贴40%,对中央单位补贴80%,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对于公益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90%,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对于商品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3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55%,地方财政至少补贴25%。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覆盖全国,地方可自主开展相关险种。

43、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项目进行奖励或者补助的政策。

44、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

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5、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

2015年,除继续实行已有的扶持政策外,农业部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选择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合作社,按照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稳妥开展信用合作试点。

46、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政策

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给予奖补。

47、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政策

明确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具体内容、衡量标准和运作方式,提出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

48、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政策

2015年,选择三个省作为整省推进试点,其他省(区、市)至少选择1个整县推进试点。

49、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根据1号文件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将深入研究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产权交易、股权的有偿退出和抵押、担保、继承等重大问题。

50、农村、农垦危房改造政策

2015计划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260万户左右。拟按照东、中、西部垦区每户补助6500元、7500元、9000元的标准,改造农垦危房24万户;同时按照中央投资每户1200元的补助标准,支持建设农垦危房改造供暖、供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015年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2万元。

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

幼龄林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3、桃树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

6杏树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

7、板栗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

8杂果树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

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

2、高压线路改移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

3、高压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

4、高压线路加高: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

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500-3000元。

2、架空光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每亩补偿19000元;

水库水面每亩补偿1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每个补偿15000-2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

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乡村道路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

乡村道路每公里补偿9万元。

乡村道路每公里补偿4万元

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每公里补偿12万元。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

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

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一、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苗圃地面积补偿倍数

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为每年2.5--5倍;永久占用为10--25倍。

二、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

三、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林地面积补偿倍数

四、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5-3倍,

占用期二年为5倍)

对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

1、对拆迁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5.5万元的,按5.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

2、对拆迁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中的残疾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

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1万元照顾。

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有关规定,依照现行当地物价市场,由省市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与业主协商处理。

经济建设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与支持,掀起全民建设家园的氛围,不得强制进行,若有对群众有威胁,恐吓甚者暴力行为,直接追究负责官员责任。

中国不同时期的土地政策

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实现了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从此,中国社会进入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这期间,国家陆续制定了一些土地政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1978年12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共15章60条,简称六十条。有关土地方面的政策规定有:保护人民公社各级所有权;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并尽量不占耕地;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有宜农荒地的社队,在不破坏水土保持,不破坏森林草原条件下,经县批准,可以有计划的开荒;一切宜林荒山、荒地、沙区,都要有计划造林种草,封山育林,扩大覆盖面积;农田基本建设以改土治水为中心,遵循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原则,认真搞好规划,有步骤地进行统一治理,建设高产稳产农田;大力改良土壤,定期进行土壤普查,建立土壤档案,根据土壤状况采取改良措施;不断改善水利条件,搞好水土保持;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

1978年12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主要内容有: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用生产队的劳力、土地、牲畜、机械、资金;社员自留地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补充部分;继续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因地制宜搞好农田基本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耕地,有计划地开垦荒地,围海造田,社队所造耕地从收获之年起,五年不计征购,垦荒、围海造田要注意生态平衡,不准破坏森林、草原、水产资源,不准妨碍蓄洪泄洪;基本建设要节约用地,尽量不占少占耕地;尽快制定土地法;运用现有大城市力量,逐步建设卫星城镇和小城镇;加强党和政府对农业的领导。

1979年4月1日,由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农垦总局、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开荒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公社开荒应当采取小片、就近、自办为主的方针;开荒社、队一定要种好现有耕地,确保开荒种地两不误;开荒要发挥自有资金能力;完成当年开荒任务后,要登记造册上报验收,不得不报、少报或以少报多。

1982年9月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同年12月4日,修订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宪法第13条关于行政区域划分的规定,恢复了原来的乡、镇、村体制,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

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20年是人民公社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后20多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这后一时期的土地政策代之以土地承包为特征的新政策模式,使中国农地制度变迁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回顾这20年的历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暨土地承包政策②,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大突破阶段(1978.12—1984.12)。这一阶段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其体制特征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面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虽然肯定了“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的责任制,但仍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修改并正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将草案中“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改为“不许分田单干”,初步肯定了“包产到户”的办法。同时,允许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包产到户。这就在政策上放宽了一步。1980年春,关于是否包产到户问题,争议比较激烈。5月31日,邓小平同志正式表态:“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③这就有力地支持了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的推进。9月,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该文件不仅强调了集体经济是我国农村经济的基础,而且充分肯定了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并对包产到户的作法作了基本的肯定。中央指示下达后,生产责任制推广范围迅速扩大,各种联产责任制形式迅速发展,尤其是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发展更快。到1981年10月,全国农村基本核算单位中,建立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的已占97.8%,其中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占到50%。

1982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次明确地肯定了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联产到户,包产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这就进一步消除了人们的思想疑虑,促进了包产到户的迅速发展。据1982年11月统计,实行家庭承包的生产队已占到总队数的78.8%。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文件中,指出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要求“凡是群众要求实行这种办法的地方,都应当积极支持”。在这一政策指引与召唤下,包产到户不仅在一般地区已经普及,而且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东北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也有了迅速发展。到1983年末,全国实行家庭承包的生产队已占到总队数的97.8%。此后,家庭承包经营进入稳定完善阶段。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该文件进一步规定了土地承包政策问题,主要内容有:稳定、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在15年以上;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农民向土地投资应予以合理补偿;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为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体制,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放宽政策,加速对山区、水域、草原开发,鼓励种草种树,改良草场,发展水产养殖,保护天然资源。

第二阶段是大磨合阶段(1985.1—1991.12)。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其体制特征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向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发起冲击。1984年第一次全国性的“卖粮难”的出现,宣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重大改革政策的成功。这一时期,主要是贯彻落实第一阶段的土地政策,且又有所创新。

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文件。文件指出:打破集体经济中的“大锅饭”以后,农村的工作重点是,进一步改革农业管理体制,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扩大市场调节,使农业生产适应市场需要,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进一步把农村经济搞活。以这个文件为标志,我国农村开始了以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调整产业结构为主要内容的第二步改革。1986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的部署》。文件指出:我国农村已开始走上有计划发展商品经济的轨道。农业和农村工业必须协调发展,把“无工不富”与“无农不稳”有机地结合起来。这两个政策文件实际上讲的是土地承包经营问题。1987年1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了《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要完善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对农村各类自营专业户、个体经营者实行长期稳定的方针;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农业劳动力的转移。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家庭承包责任制,进一步充实了这一阶段土地承包政策的内涵,使土地转包从理论走向现实。

1984年第一次全国性的“卖粮难”的出现,宣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重大改革政策的成功。但与此同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受到了一些人的非难。在这种情况下,从1985年到1988年的几年里,土地承包政策有些“动摇”,个别地方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任意改变承包合同等,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针对这些思想上和实践中的混乱现象,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了两个文件:一个是1990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199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继续把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摆在首位,认真抓好“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六项工作。另一个文件是1991年11月25日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该决定第一次明确规定:“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加以完善。”

第三阶段是大转型阶段(1992.1—1996.12)。这一阶段是指传统意义上的农村经济开始转入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并逐渐发展。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农村经济又掀起了一个新高潮,尤其是党的十四大的召开拉开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帷幕。这一阶段的土地政策主要有下述几条。

1993年4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对1988年修正后的《宪法》进行了又一次修正,该次修正第一次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列入《宪法》的范畴,使其成为一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从而解决了多年来人们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争议与非难。这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政策大转型的重要支撑。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根据中央的政策精神,1993年全国各地区先后开始了第二轮土地承包,落实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1995年3月28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切实维护农业承包合同的严肃性,积极、稳妥地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领导。1997年8月27日,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两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该通知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阶段是大发展阶段(1997.1—2002.12)。这一阶段是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初步经过市场经济的洗礼之后,全面开始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并向现代市场农业转变的过程。这一阶段的主要土地政策有下列几条。

1997年9月12日,中国共产党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大会通过了《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报告。该报告强调,要“长期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逐步壮大集体经济”。这一鲜明的指导性政策,为土地政策的大发展开了个方向性的好头。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该法第一次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这个党的土地政策上升为法律。这是我国土地政策法律化的一个典型例证,它使“土地承包期限30年”具有了法律保障。

1998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划时代的农业政策,在充分肯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对土地承包政策提出了跨世纪的政策方针与政策要求。该决定的政策方针是:“长期稳定农村基本政策”。这个方针当然也适用于土地承包政策。1999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9年农村和农业工作的意见》在1998年土地延包工作的基础上,对土地延包工作又作了进一步规定。2000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要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法制化建设,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世纪之交对家庭承包政策的新要求。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法制化建设,长期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对土地承包政策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二是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五是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三、土地管理政策的演变

土地管理政策是相对于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而言的,它包括农村土地管理政策与城市土地管理政策两大块。1982年以前的土地管理政策主要是农村土地管理政策,1982年以后农村、城市土地管理政策两者开始并重发展。这里重点探讨1982年以后的土地管理政策。大致有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扭转多头管理阶段(1982.1—1985.12)。1982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土地分割、用地部门分散管理的体制,1982年以后,农业部成立了土地管理局,形成了农村土地由农业部管理,城市土地由建设部管理的格局。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主要有: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该条例第3条规定:“我国人多地少,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七章对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的政策问题作了专门规定。1983年11月19日,针对一些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非法买卖租赁土地问题,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制止买卖、租赁土地的通知》,要求“必须坚决制止”;1984年12月25日,农牧渔业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征用土地费用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土地征用费用包干的有关政策作了具体规定。1985年10月5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了《集镇实行统一开发、综合建设的几点意见》,该意见专门规定了集镇用地的相关政策。

第二阶段是城乡统一管理阶段(1986.1—1996.12)。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城乡土地分割、分散管理的体制极不适应我国耕地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1986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建立城乡地政统一管理新体制的决定。到1996年底,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中央、省、地(市)、县(市)、乡(镇)五级管理体系。这一时期的土地管理政策是比较多的,主要有: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对耕地占用税征收、缴纳及使用的政策问题作了规定;1988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缴纳及使用的政策问题作了规定。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该条例对城镇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若干政策问题作了规定。1994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该条例对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监督等具体政策问题作了规定。

第三阶段是体制转轨阶段(1997.1—2002.12)。随着改革深化、形势发展,现行土地管理体制下的土地管理政策已难以满足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既要改革现行“条块结合体制”,又要改变现行滞后实践的土地管理政策。这一阶段的土地政策主要有:1997年4月15日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1998年3月29日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知》;1998年6月16日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此外,还有1997年5月2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等发布的《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1998年2月1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年4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2000年1月6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交易的通知》;2000年9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2000年11月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4月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资产管理“十五” 计划纲要》。这里着重介绍三个政策文件:

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亦称中央(97)11号文件),这是一个极具典型意义的政策文件。该通知主要政策内容为:加强土地的宏观管理;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加强土地管理的执法监督检查。2000年6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一个专门针对小城镇而制定的土地管理政策。主要内容为:发展小城镇要统一规划,集中用地,做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小城镇建设用地要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小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2001年4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这是一个专门针对国有土地资产而制定的土地管理政策。主要内容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审批的行政行为。

四、几点讨论

改革开放24年来,土地政策较之改革开放以前的28年发生了巨大的、惊人的变化,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效。一是土地政策的制定越来越缜密,土地政策的执行和监督体系越来越健全。二是土地政策的数量越来越多。三是土地政策的质量越来越高。四是土地政策的内容越来越全面。五是土地政策的体系越来越完善。这些成效对改革和完善土地所有权制度及土地管理制度,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增加土地税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总体上看,24年来土地政策的特点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富有创新性。如家庭联产承包政策就是一个创新的政策。二是富于探索性。如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就是一个探索性的政策。三是善于和敢于借鉴。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就是一个借鉴性的政策。具体地讲,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继续推行人民公社条件下的土地政策;二是开始注意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三是确立了新形势下的土地国家所有和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公有制。家庭联产承包政策具有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创造性。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创造性地发明了“包产到户”的“土办法”,当年就解决了村民的温饱问题。但这个“包产到户”只是局部的、区域的,而且毕竟还是一个“土办法”。因此,要想大面积的推广和获得合法性,还必须依赖国家的有关政策文件加以规范。这一点,1982年中央1号文件、1983年中央1号文件和1984年中央1号文件,对此进行了改造、概括与升华,使家庭联产承包政策表现出极大的创造性。二是渐进性。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发展不是 “一插到底”,而是逐步推进的。1979年9月,中央初步肯定了“包产到户”的办法,1980年9月,中央基本肯定了“包产到户”的做法,1981年1月,中央正式肯定了“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至此,“包产到户”政策才算成为 “正果”。三是阶段性。家庭联产承包政策不是一下子就在全国推开的,也不是一下子就定为30年,而是分阶段进行的。在第一轮承包时,虽然1979年中央就开始推进“包产到户”工作,但真正在全国推广是在1983年末。1993年11月,中央要求第一轮承包15年到期后再延长30年。这一工作从1994年初开始实施,但直到1998年6月,才完成了70%,尚有30%没有完成,差不多到2000年才基本完成。如果一开始就把土地承包期定为45年显然不合适宜,也无法让人接受。中央的家庭联产承包政策分为两个阶段,一个为15年,一个为30年,则顺应了时代潮流,也获得了全社会的广泛认可。四是带动性。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问世与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土地开发政策、土地利用政策、土地保护政策、粮食流通政策、房地产产业政策等政策的发展,成为经济社会政策发展的源动力。土地管理政策具有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自下而上。如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先是在深圳、珠海等沿海地区推行,而后才上升为通行全国的政策。二是借鉴移植。如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土地批租政策、土地整理政策、土地用途管制政策等都是借鉴或移植的产物。三是先国有再集体。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就是先规定城镇国有土地可以出让转让,待条件成熟后再对集体土地作规定。四是先试行再推广。如土地登记政策、土地规划实施政策、集体土地流转政策就是先试点,然后才向全国推广。五是由政策变法规。如土地基本国策、土地用途管制政策、土地登记政策、土地有偿使用政策等都是典型例证。

就当前来看,土地政策主要存在四个问题:一是宏观的土地政策较多而微观的较少。二是土地抵押政策尚不完整。三是土地产权政策过于原则性,缺乏操作性。四是集体土地流转政策不完整。

农业设施用地土地复垦保证金2022年要缴纳。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生产设施用地部分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和农村集体双方协商复垦事宜,可采取向农村集体组织缴纳保证金方式以确保经营结束后能够及时复耕。

关于农业部荒田复垦政策和农业部荒田复垦政策解读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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