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检疫政策美国农业检疫政策最新消息
美国农业检疫政策美国农业检疫政策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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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美国政府怎样让食品生产系统更完善
- 2、种苗为何检疫?
- 3、美国农业应对疫情有哪些政策?
- 4、谁能介绍一下美国的农业政策啊
- 5、植物检疫法规国内外有什么关系
美国政府,应该是监管方面吧: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经历了一个由乱到治的过程。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由竞争阶段。在这段时间里,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尚未大规模发展,与食品有关的商业贸易多限于各州境内。因此,当时主要由州政府负责对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进行监督,而联邦政府则主要负责管理食品的出口。第二阶段是由乱到小治阶段。由于资本主义大工业的迅猛发展,食品贸易由各州而扩展至全国。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食品市场出现了制伪、掺假、掺毒、欺诈现象。据说牛奶掺水、咖啡掺炭对当时的纽约老百姓来说是司空见惯的事。更有甚者,不法奸商在牛奶中加甲醛、肉类用硫酸、黄油用硼砂做防腐处理。当时,肉类食品加工厂里的环境肮脏不堪,生产商在食品中添加大量有毒的防腐剂和色素。1905年,一位名叫厄普顿?辛克莱的人出版了一本名为《丛林》的小说,描述了芝加哥的屠宰场的工人如何进行野蛮操作,以及操作间令人作呕的污秽场面。这本小说引起了美国社会的震惊与愤怒。在公众的重压之下,1906年,国会通过了《食品、药品法》和《肉类制品监督法》。这标志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极大地遏制了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违法行为。第三阶段是由小治到大治阶段。由于食品行业的强烈反对,《食品、药品法》和《肉类制品监督法》没有对食品标准问题作出规定。《食品、药品法》中还有一个所谓的“特殊名称附带条款”。根据这一条款,食品商在制造传统食品的时候,可以随意加入别的原料,然后再起一个特别的名称就可以了。例如,生产果酱的企业,在果酱中只用少量的水果,却加入大量的人造果胶、草籽,然后附以漂亮的包装,使用巧妙的广告。这样的低劣食品在1920年代开始充斥美国市场。消费者对这些产品的低劣质量一无所知。人们无法通过食品的标签或者外观来判断其成份或者质量。在各方的努力下,1938年,国会制定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该法案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了较大的调整,扩大了FDA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权力,奠定了美国现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基础。第四阶段是完善与加强阶段。《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颁布以后,有关部门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此后出台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都以该法所确立的基本框架为前提,或者对该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者对某种食品的管理专门作出规定,以应对食品安全领域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9?11”事件后,美国更是加强了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资力度,制定了《动物健康保护法》、《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恐怖应对法》,在法律中规定了一系列食品防恐的措施,如对国内外食品厂商实施更加严格的注册登记和通报制度等
美国基本的食品安全法律美国至少有12个部门来管理食品安全,法律条例达35种之多。制定美国食品安全法规、条例和政策一直是以危险性分析为基础,并拥有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作保障。目前,其基本大法共有七部: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是美国食品安全法律的核心,它为美国食品安全的管理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框架。它要求FDA管辖除肉、禽和部分蛋类以外的国产和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存。此外还包括对新型动物药品、加药饲料和所有可能成为食品成分的食品添加剂的销售许可和监督。该法禁止销售须经FDA批准而未获得批准的食品、未获得相应报告的食品和拒绝对规定设施进行检查的厂家生产的食品。该法还禁止销售由于不洁贮藏条件而引起的含有令人厌恶的或污物的食品。该法对卫生的要求还规定禁止出售带有病毒的产品,并要求食品必须在卫生设施良好的房间中生产。
《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食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规定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的职责主要是规范肉、禽、蛋类制品,确保销售给消费者的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是合乎卫生的、不掺假的,并进行正确的标记、标识和包装。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只有在盖有美国农业部的检验合格标记后,才允许销售和运输。这三部法律还要求向美国出口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的国家必须具有等同于美国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这种等同性要求不仅仅针对各国的检验体系,而且也包括在该体系中生产的产品质量的等同性。
《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是国会于1947年通过,它与《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联合赋予国家环境保护署对用于特定作物的杀虫剂的审批权,并要求环保署规定食品中最高残留限量(容许量);保证人们在工作中使用或接触杀虫剂、食品清洁剂和消毒杀菌剂时是安全的;避免环境中的其他化学物质以及空气和水中的细菌污染物可能威胁食品供给安全性的物质。
1996年美国国会一致通过了《食品质量保护法》,该法对应用于所有食品的全部杀虫剂制定了一个单一的、以健康为基础的标准,为婴儿和儿童提供了特殊的保护,对安全性提高的杀虫剂进行快速批准,要求定期对杀虫剂的注册和容许量进行重新评估,以确保杀虫剂注册的数据不过时。
美国国会于1994年通过的《公共卫生服务法》,又称《美国检疫法》,是美国关于防范传染病的联邦法律,该法明确了严重传染病的界定程序,制定传染病控制条例,规定检疫官员的职责,同时对来自特定地区的人员、货物、有关检疫站、检疫场所与港口,民航与民航飞机的检疫等均做出了详尽规定,此外还对战争时期的特殊检疫进行了规范。它要求FDA负责制定防止传染病传播方面的法规,并向州和地方政府相应机构提供有关传染病法规的协助。
对于食品安全的责任问题,美国将其归入《产品责任法》的范围内,食品和其他工业产品一律适用产品责任法的规定,而不另行制定法律。
科学的法律法规为美国食品安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违反法律会面临严厉的处罚和数目惊人巨额罚款并失去美国人非常注重的信用。所以,在美国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行为都比较规范,很少发生违法现象。
另外美国的食品企业也在慢慢的引入质量追溯系统,内部控制提高食品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个资料可以参考下追溯吧里乔路飞科技的方案。
在种苗调运中,禁止或限制危险性病虫人为传播蔓延的一项制度。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相应法规,强制执行。设在口岸、产地的检疫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法规,负责实施。凡带有危险性病虫的材料,禁止输入或输出。危险性病虫是指对果树危害严重,防治困难,可通过人们的活动而传播的一类病虫害。例如1860年欧洲从美国引进对白粉病有抗性的葡萄种苗时,带入了根瘤蚜,25年后使法国的100万公顷葡萄园遭到毁灭,从此葡萄根瘤蚜被列为危险性害虫,成为国际检疫对象。
历史
植物检疫工作首先是从农作物方面如棉花、马铃薯等开始的,果树的检疫开始较晚。1912年美国由国会通过一个植物检疫方案,后来由农业部陆续发表了许多专题的植物检疫单项法令。1925年苏联在全苏国民经济委员会的棉花总会里,设立了检疫委员会;1931年在农业人民委员会下建立了统一的国家植物检疫机构,制定了检疫条例并列出对外检疫对象名单。日本于1914年制定了进出口植物管制法,开始进行植物检疫。中国的植物检疫始于1922年,在蔡邦华发表的《改良农业当设植物检疫所之管见》中提出,1934年制订了植物检疫实行细则,1949年中国对外贸易部设商品检疫总局,内设农产品检验科,1951年公布了《输出输入植物病虫害检验暂行办法》,1954年又公布《输出输入植物应施检疫种类和检疫对象名单》,1985年中国国家标准局颁布了《柑橘苗木产地检疫规程》,实行了较严格的检疫制度,严格控制了黄龙病、溃疡病病苗的传出。
检疫任务和对象
检疫任务主要是严防危险性病虫随植物、植物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包装材料输入和输出。将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病虫封锁在一定范围内,防止向未发生地区传播,并采取各种措施,逐步压缩发生范围直至消灭。当危险性病虫传入新区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就地彻底肃清。检疫对象指国家规定禁止从国外传入和在国内传播并必须采取检疫措施的病、虫、杂草及可能携带这类病虫的植物等的名单。国际间有共同的检疫对象,各国还有自定的检疫对象;此外,国内地区间亦有各自的检疫对象。检疫对象名单须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修订和补充。中国农业部1986年1月公布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其中与果树有关的昆虫10种,线虫类2种,真菌类3种,细菌类1种,病毒类2种(表1)。
表1
表2 为防止地区间危险性病虫的传播,中国提出了对内植物检疫对象名单,有关果树的检疫对象名单(见表2)。
美国和澳大利亚陆续制定了专题的植物检疫单项法令。如美国农业部在习惯称为检疫法规第56号的规定中,详细分述了水果、蔬菜入境的限制,关于冷冻水果,蔬菜进口的规定,以及关于来自墨西哥与中美洲某些国家橙子、柚子、橘子熏蒸方法的规定等。
检疫买施
检疫法规规定应实施检疫的物品包括植物(苗木),植物产品(种子、果实、枝条等),运载工具及包装铺垫材料等,根据各种检疫对象的特性和传播方式,确定实施检疫的重点。向国外引种或国内地区间调运种苗和繁殖材料,须事先提出引种或调运计划和检疫要求,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持审批单和报验单,送请检疫部门检验。实施对内检疫首先要进行普查,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然后设卡检查,控制检疫对象向未发生区传播;在疫区内不准繁育带该种检疫对象的果树种苗,不准向非疫区输出带有检疫对象的接穗、插条等繁殖材料,抓好产地检疫,确认无检疫对象的,发给检疫合格证,准予调出。对外检疫由检疫机关在港口、机场、车站、邮局等关口进行抽检,确认无检疫对象的材料,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持证办理出口或调运手续;对当时无法确认是否带有检疫对象的可疑材料,引入后需在温室或检疫苗圃隔离种植观察3年以上,鉴定无检疫对象后,方可使用。如发现带有检疫对象,由检疫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检疫规章作出薰蒸、消毒、控制利用、退回、销毁或责令改变运输时间、地点和路线等不同处理意见。熏蒸一般用二硫化碳、氯化苦、硫磺;消毒用石硫合剂、波尔多液、硫酸铜或异汞液等浸泡苗木、接穗杀菌或喷洒敌百虫液杀虫。中国山西省对出圃苗木的检疫规定,对肉眼可见染有绵蚜虫的植株,一律销毁,未检查出的苗木喷洒750倍90%敌百虫液,接穗材料则浸泡该液中2分钟,作预防杀虫处理;为防苹果黑星病,接穗用1∶1∶25的波尔多液消毒,为防根头癌肿病,除削除癌结外,需用0.1~1%硫酸铜溶液冲洗根部5分钟,再用清水冲净方准出圃。中国国家标准局颁布的柑橘苗木产地检疫规程中,具体地记述了种子、接穗的消毒处理以及检查、出证等步骤,以推行培育无黄龙病和溃疡病的苗木。
一直以来,美国农业一度被视作受新冠疫情影响最小的产业,毕竟美国中西部地广人稀,人员很少聚集,这就天然地延缓了疫情的传播。
不过,如今随着美国本土各个州,包括中西部农业州都出现了确诊病例,交通运输停滞带来的供应链中断以及在各地封锁政策出台后民众疯狂抢购食物,都让市场开始担忧美国农业在疫情期间及之后如何维持。
对此,美国国土安全部食品与农业部门协调委员会私人部门主 席——德特勒夫森(Clay Detlefsen)就表示,在疫情期间,食品和农业领域受到的影响最大的不是食品供应链本身,而是受疫情冲击严重地区的物流停滞!
最后,德特勒夫森警告称,在可预见的未来,食品和农产品行业需要大量的个人防护装备以维持工人正常开工生产。
“我们仍然对此感到担忧,直到六月或七月才可能看到隧道尽头的光明,”德特勒夫森补充说。
当然,面对美国农业面临的困难,美国总统——特朗普也开始出手“救市”,要知道,2016年,特朗普之所以能“上台”,很大一部分选票是美国农民投票的!
当地时间周五(17日)晚的白宫记者会上,特朗普宣布190亿美元的农业救助计划,以帮助受新冠疫情影响的农民和农场主等群体。
在记者会上,特朗普说:“今天我还要宣布……(美国)农业部将实施一项价值190亿美元的救济计划,帮助我们伟大的农民和牧场主,应对(疫情)全球大流行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据特朗普介绍,把160亿美元用于直接经济救助,30亿美元用于政府农业采购。
此外,这项救济计划主要有2项主要任务:
1)直接给农民发钱;
2)购买食品分发给食品银行、社区和宗教组织。
对此,特朗普表示,该计划将包括直接给农民发钱,以及大量购买乳制品、肉类和农产品,并将这些食物送到有需要的人手中。美国农业部7月还会收到另外140亿美元(的资金)。
最后,美国农 业 部 长——珀杜也表示,像大多数美国人一样,美国农业也受到了新冠疫情的沉重打击,特朗普总统与我们的农民和所有美国人同在,确保我们都能度过这场全国性危机。
美国的农业政策
一、美国农业政策的历史演变
美国联邦(中央)政府的农业政策,是三个因素变动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一是土地、人口、和气候等自然因素,其二是市场因素,其三是政治因素。美国自建国以来的农业政策发展,大抵可分作两大阶段。20世纪20年代以前,美国政府对农产品市场基本采取自由放任不干预的政策,但通过对经济基础的投资,促进农业的发展。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手段,直接干预农产品市场。
1.自由放任与农业促进
同所有其他国家一样,美国的经济发展,也是从农业起步的。早期殖民地各州,无不以生产出口农产品和原材料为其经济命脉。19世纪初叶,农产品占美国出口价值总额的75%。在30年代,75%以上的烟草,80%以上的棉花出口国外。直到南北战争时,单棉花一项便占美国出口额的一半以上 。
19世纪后半叶,随着西部疆土的开拓,美国的可耕地增长了两倍。农产品的价格,虽然在南北战争后一度急剧下跌,但此后的半个多世纪期间,相对于非农产品而言,仍呈螺旋式上升趋势。其主要成因有三。第一,来自欧洲的需求大幅度增加。外国市场吸收了三分之一的新增农产品。新增小麦产量的近半数销往海外。第二,美国国内城市和移民人口的增长,刺激对农产品的需求。第三,随着工业化的展开,美国农业生产率增长幅度,远远低于制造业生产率的增长 。
从南北战争到20世纪20年代,美国政府对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涨落,采取了不干预不介入的政策。但它并非全然消极无为,而是采取一系列投资政策,间接或直接地促进了美国农业的发展。首先,联邦政府以及许多州政府对运河和铁路的大力投资,大大地降低了农产品的运输成本。南北战争后美国农产品出口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运输成本降低,而提升了美国农产品在欧洲市场上的竞争力。
从1862年起,联邦政府开始实行一系列专门针对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1862年,林肯总统签署了赠地大学法案(The Land-Grant College Act)和宅地法案。前一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向各州无偿赠送国有土地,各州必须利用所得土地及其收益建设以农学和工学为主科的大学。后一法案则规定,凡连续耕种国有地5年的农户,只需缴纳规定的证件费,即可获得160英亩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同年,美国农业部成立。1987年,美国国会通过法律,在各州建立由联邦政府出资建设运营的农业试验站。在1862年之后的三十年里,美国农业部的支出以年均13.2%的速度增长 。
美国联邦政府自19世纪后半叶实施的一系列支农政策措施,不仅是美国领土扩张,人口增加,工业化加速等社会经济变化的结果,而且是其政治制度及政治势力变动的产物。此处仅以赠地大学法案的通过为例说明 。此法案由来自佛蒙特州的众议员莫利尔(Justin Morrill)提出。根据该提案,各州按其拥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从联邦政府无偿获得国有土地(按每名众议员或参议员分得30万英亩土地计)。此项提案,得到地少人多的东部各州议员的强烈支持。但是,由于联邦政府持有的"国有土地"几乎完全坐落在西部,西部各州议员担心,该提案一旦成为法律,可能使广大的西部土地,被东部巨商用作投机。一位代表威斯康辛州的议员批评该提案"要把整个西部变成纽约的领地。西部议员还担心,赠地大学法案可能有碍宅地法案和要求联邦政府资助修建横贯美国东西的大陆铁路的铁路法案的通过。这两个法案,是西部开发的关键,为西部议员所力争。
由于西部议员的反对,赠地大学法案一度搁浅,未能通过国会专门委员会一关。但它最终仍于1862年和宅地法案先后在国会通过。其中原委,盖由美国的民主选举制度决定。1862年是大选年。在国会中占有多数的共和党若争取不到中西部的选票,则无胜选的可能。1860年共和党于芝加哥召开的全国代表大会做出支持宅地法案和修建大陆铁路的决议。随着1862年大选的临近,对于共和党来说,推动宅地法的立法,成为其胜选的必需。
于是,共和党领导阶层在1862年5月在国会内推动宅地法的通过。西部议员则桃李相报,不再反对赠地大学法案。堪萨斯州参议员波默罗伊表示,东部议员既然已几乎全都对宅地法案投了赞同票,而永远不再染指那些土地,因此,东部各州应该获得大学赠地。宅地法和赠地大学法于1862年同年通过,是代表东西部的议员们利益交换 (logrolling) 的结果。
2.财政补贴与直接干预
尽管有上述种种政府的支农措施,南北战争之后的美国农业发展,一直是在起伏不定的状态中进行的。尤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与大萧条期间,美国农业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大起大落局面。在大战的初期,美国农业的总纯收入为36亿美元。到1919年,达93亿美元。但仅在两年后,收入便陡降至37亿美元。此后,在20年代,农业收入逐步升至61亿美元,但到大萧条的1932年再度跌至19亿美元 。1932年,农业仍雇用四分之一的美国劳动力,但在已大大减少的国民收入中,农业仅占7%左右。不少债台高筑陷入贫困的农民铤而走险。他们或截堵运往城市的粮食,或聚众闹事,暴力抗法,威胁执法者的人身安全等 。
导致农业危机的直接原因是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下跌。按不变价格计算,1932年的小麦价格仅为1925年价格的四分之一 。10从1929年到1932年,棉花、小麦、稻米等农产品平均价格下降了一倍多。1929年,一蒲式尔玉米值80美分。1932年,只值32美分 。
救助农业是罗斯福新政的主要任务之一。罗斯福政府的农业政策的核心是通过政府干预来控制农产品价格,以避免谷贱伤农。为达到此目的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要者一是鼓励农民撂荒部分耕地(休耕),政府予以货币补偿。此措施意在减少农产品供给,以抬升农产品价格。二是政府贷款价格支持制度。具体做法是,任何农户在谷物收获之后,可将它们封存入仓。然后以谷物为抵押,向联邦政府农业部管辖下商品信贷公司贷款。政府规定每一单位的谷物值多少贷款(贷款价格)。一笔商品信贷公司贷款的数额等于封存谷物的数量与贷款价格的乘积。如果谷物价格上升至大于贷款价格的水平,农户可将它们出售,以现金偿还贷款。如果价格未升至大于贷款价格的水平,农户则可用抵押的谷物偿还贷款。农户自愿参加政府的贷款价格支持体系。但凡参加此体系者,必须与政府签订休耕合同。换句话说,唯有与政府签订休耕合同者,方可享受政府贷款价格支持的待遇。
从30年代到60年代中叶,由商品信贷公司实施的农产品价格支持制度,一直是美国农业政策的中坚。政府贷款价格事实上成为农产品的"盆底"价格。它起到了支持农产品价格的作用。例如,从1948年到50年代末,除了51和52年因朝鲜战争,玉米的市场价格高于政府的贷款价格外,其余各年或者两者持平,或者后者高于前者。由于政府的保护价经常高于市场价,农民往往放弃其抵押给政府的谷物,不归还贷款,以获取保护价大于市场价的利益。这样做的结果使美国政府持有大量农产品。1959年,商品信贷公司所持有的玉米,棉花和小麦分别占年产量的四分之一,三分之一,和二分之一强 。为了消化商品信贷公司所持有的谷物,美国政府于1954年通过对外粮食援助法(PL-480)。至1960年,美国一半小麦的出口,是通过该项目进行的。从1961起,美国开始实施向贫穷阶层提供免费食品的食品卷项目。其主要目的之一也是为了支持农产品价格。
从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政府放弃农产品价格支持的政策,取而代之直接向农户发放现金补贴。其具体做法大体是,政府每年设定农产品目标价格,按市场价格小于目标价格的差额,向农户支付现金补助。这样做对美国最大的好处是增加了美农产品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而旧有的价格支持制度则有害于其国际竞争力。事实上,美国用现金补贴政策取代价格支持政策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应对来自欧洲共同体国家农产品出口能力扩张的压力。美国政策的改变,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1971年,美国农产品贸易盈余为19亿美元,1981年则增至270亿美元。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粮食市场价格除了在两次石油危机期间 (1974 -1976,1978-1981)90年代中叶,一度高于美国政府的目标价格外,其余大部分年份,均低于目标价格。两者之间差额在80年代中叶达到高峰。为此,从1986年到1989年,美国政府对农民的现金支付均在100亿美元之上。1987年的支付额接近170亿美元 。
1996年,克林顿总统签署联邦农业改进和改革法(又称农业自由法),首次从法律上把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和补贴同农产品价格脱钩。该法案规定,在1996年到2002年7年期间,政府逐年向农民支付的现金补助,将固定不变,不再受农产品价格变动的影响。其总金额将从1996年的56亿美元,降至2002年的40亿美元。该法案预计,在7年期间,政府对农民的现金补贴总额为360亿美元。这一计划数额,大大低于1990年至1995年6年间政府对农民的实际现金补贴552亿美元。这一法案当时被誉为美国政府自新政以来最重要的市场导向改革 。
然而,美国政府在1996年到2002年所实际支付的农业现金补贴,远远大于其1996年农业法计划的360亿美元。仅在1996年至2000年5年间,美国联邦政府向农民支付了616亿美元的现金。1999年和2000年的支付额均超过了200亿美元。导致这一情况的直接原因是由美国国会通过、克林顿总统签署的一系列农业救济紧急法案 。由国会通过布什总统签署的2002年农业安全和农村投资法案,计划在2002至2111十年间向农业提供1900亿美元(年均190亿美元)的巨额补贴。这个法案与1996年农业法案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又把政府对农业的补贴和支持同农产品价格变动挂起钩来,把1996年的市场导向的改革法律一笔勾销 。
美国政府自20世纪30年代新政以来对农业持续不断的支持和补贴,是决定二战后美国农业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政府的农业政策保证农民有较高的稳定收入,从而使他们有信心投资农业新技术,如杂交品种,大型机械,和化肥农药。农业政策奖励高度专业化,资本密集的农业生产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大幅度地增加农产品产量,而农户生产的农产品越多,则其获得的政府补贴也越多。例如,1997年,拥有1000英亩以上耕地的大农场,仅占全美农场总数的9.2%,但却占有 66.1%的耕地,并获得48.4%的政府补贴 。尽管美国有得天独厚的农业资源,发达资本主义市场,但美国农业能造就成为一个资本、技术密集型,极具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同美国政府的积极政策支持,是分不开的。
二、美国农业政策形成的原因分析
为什么美国政府能够持续不断地向农业提供支持和补贴?按照新古典主义也即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政府干预农业市场是有碍于经济发展的。在新古典主义经济学里,唯一可能被用于粮食市场干预合法性辩护的理论是粮食市场的不完善性。同其他大多数商品相比,粮食的生产和消费受价格和收入因素的影响较低。用经济学的话来说,粮食的价格收入弹性较低。从需求方面看,粮食恐怕是价格和收入弹性最低的商品。人们不会因粮食价格上涨而减少其维持生命所必须的粮食消费,也不会因为收入的增加而大幅度增加粮食消费。从供给方面看,粮食的低价格弹性是因为单个农户无法预知市场对粮食的需求量,而在播种之后,单个农民难以根据市场行情变动调整当年的生产。因此,如果没有政府的调控和干预,粮食的市场价格难免于大起大落。产量的些微变化,往往导致粮食价格的大幅度振荡,最终导致粮食市场在供不应求和供过于求之间来回振荡。农产品市场的完全市场化,不仅有损于农民的利益,而且有损于整个社会的利益 。
但是,粮食市场的不完善性,是一个规范性概念。它可以为美国政府的农业政策提供理论辩护,但并没有解释为什么美国政府能够持续不断地向农业提供支持和补贴。唯有从政治的角度,方能解释这个问题。具体而言,美国农民手中的选票,决定美国政府能够持续不断地向农业提供政策支持。毫无疑问,农民是美国农业政策的主要受益者。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邦政府对农民的直接现金支付额,在农业总纯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在7%和66%之间。目前农民所有的土地市场价值的25%来自于政府的财政补贴 。因此,利用手中的选票,向国会议员和行政部门施加压力, 保证农业政策支持的持续不断,符合农民的利益。
然而,把美国的农业政策视为农民政治压力的结果,必须解释这样一个问题:美国目前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只有200万,不到美国人口的2%。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美国农民的政治影响力应当已被边缘化,但事实上美国农民的政治能量大得很。为什么?
对这个问题回答得最好的理论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勒做出的。在他于1971年发表的"经济规制的理论"论文中,斯氏指出,政府经济规制的立法的实质是以政府的权威方式,使财富在社会成员中的转移。美国政府从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实施的粮食价格支持政策,可以看作财富从消费者向农民的转移,而此后的农民收入支持政策,则是财富从纳税人向农民的转移。其次,立法者所追求的是连选连任,这意味着其立法行为着眼于寻求选民的政治支持。再次,利益集团为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立法,竞相向立法者提供支持,施加压力。
在美国的政治体制下,国家的经济政策一般偏向于那些能够有效地向国会施加压力的利益集团。斯氏认为,一个利益集团政治能量大小,不仅取决于它的规模的大小,而且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它的组织水平上的高低。一个利益集团的组织水平的高低,又取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克服集体行为中的"搭便车"现象 。如奥尔森(Mancur Olson)在其名著《集体行为的逻辑》中指出的,人口规模小的利益集团,相对于规模大的集团而言,其成员于集体行为有较深的利害关系,而且监督成本也比较低,从而比较容易克服"搭便车"问题,而具有较高的组织水平和较大的政治能量。
自新政以来的美国农民正属于这种规模小,组织水平高,政治能量大的利益集团。首先,由于人口规模小,政府的农业支持政策,对每个农民来说,利害重大。例如,2000年美国农业的净收入为464亿美元,其中近半数(229亿美元)来自于联邦政府的直接现金支付 。换句话说,两百万农民人均从政府财政支持获得的收入高达11450美元。这些财政补贴大部最终来自于联邦税收。美国的纳税人总数当在2亿人以上。人均农业补贴负担大概为100美元出头。两者于农业政策的利害关系,自然不可同日而语。
美国农民的组织水平之高、之广,政治影响力之大,一直为美政治经济学者所公认。政治学家杜鲁门于20世纪50年代指出,"显然,一个象全美农业协会那样覆盖众多农业州的团体,能比城市利益集团更容易地影响国会的决策。" 这一情况,至今未有本质的变化。今天,尽管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已不足美国人口的2%,但仍有10-15%的县以农业为首要产业。若得不到农民的政治支持,无论是民主党,还是共和党,都很可能在选举中败北 。
最后,美国农业利益集团的政治能量,还得益于美国国会利益交换的惯行。自60年代以来,代表农业利益的议员,往往同代表城市贫民利益的议员,和代表环保利益的议员,结成投票同盟。免费食品券项目事关不少来自城市选区的议员的票田。于是,代表农业利益的议员和代表城市贫民利益的议员,常常在立法过程中互相支持,共同得利。
植物检疫法规国内借鉴了国外已通过的植物检疫法。
沿革19世纪70年代,欧洲一些地区发生了葡萄根瘤蚜危害,美洲发生马铃薯甲虫危害,为了防止其蔓延,德国于1873年公布了《禁止葡萄苗进口的法令》,1875年德国和法国又相继发布了禁止从美国进口马铃薯的法令。
1912年美国在1899年《加利福尼亚州园艺检疫法》的基础上,制定了综合性的《联邦植物检疫法》。其后,许多国家也陆续公布了植物检疫法或检疫条例,,如中国先后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南斯拉夫和罗马尼亚等国签订了植物检疫协定。
1954年政务院批准对外贸易部公布执行的《输出入植物检疫暂行办法》和《输出入植物应施检疫种类和检疫对象名单》。1957年国务院批准农业部公布执行的《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80年代初,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
扩展资料: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公布,通称“内检条例”。主要内容有:
1、“对内检疫对象”是国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由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同检疫对象有关的寄生植物和植物产品列为应施检疫的植物。
2、发生检疫对象的地区划区封锁,防止传出,并采取措施及时除治。检疫对象发生已较普遍的地区,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严防传入。
3、省与省之间调运种子、苗木和应施检疫的植物产品,调出省须按照调入省的检疫要求执行检疫。
4、种子、苗木繁育基地须实施产地检疫,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要经隔离试种没有发现危险性病虫害后,才能推广使用、分散种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植物检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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