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结构
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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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
- 2、什么是政策性农业保险?
- 3、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 4、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
- 5、政策性农险业务的问题和建议
- 6、2021年农业保险政策是是什么呢?
1、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制度采取的是政府和市场共同合作建立的模式,即由中央财政保证保费补贴,政府支持,保险公司为主进行经营的模式。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农业保险是一种政策性保险。2017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479亿元,较2007年增长了近9倍。
2、国外农业保险现状
2.1美国。1938年,美国政府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随后成立,确立了美国现行的农作物保险制度。随着时代的变迁与发展,该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在美国,农业保险是由国家专门的保险机构为主进行经营,同我国一样是政策性保险。
2.2法国。法国的农产品出口量位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早在1840年,为了补偿因自然灾害对农户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国就建立了地区性的农业保险互助组织。历经10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法国农业保险已经相当成熟,所以法国被公认为农业保险发展最成熟的国家之一。
2.3日本。20世纪30年代,在经济危机的背景下,1938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农业保险法》,1939年开始实行。法令颁布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通过采用农业保险的方式保证粮食供应;另一方面,保证农业稳定及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秩序。
3‘发展和完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政策建议
3.1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农业保险供给体系不断完善,需要构建多层次结构。首先,通过综合性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加大农业保险在总保险业务中所占的比例。其次,以专业性农业保险作为补充,更好地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再次,积极利用再保险手段,转移风险,扩大承保能力,分散风险,降低经营成本,促使农业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3.2健全相关农业保险政策。不断完善农业政策是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是以《农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及规定为基础,由中国保监会监督、管理。农业保险相对于其他险种风险较大、经营成本高,导致很多保险公司在经营一段时间后很难长期坚持下去。
3.3革新技术。我国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统计数据和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因地制宜,合理规划不同产品的适宜区域。
3.4培养农业保险技术人才对任何行业来说,要想健康发展,必须要有大量的人才储备。而我国的农业保险行业人才缺失现象十分严重,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不足1万人。农业保险相对于其他险种来说,情况比较特殊。在我国农业保险行业中,农业保险人才数量短缺,更谈不上质量达标。
参考文献:
[1]庹国柱.美国、加拿大农业保险政策和监管的经验借鉴[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4,28(1):64-66. [2]庹国柱.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成就、障碍与前景[J].保险研究,2012(12):21-29. [3]李琴英.我国农业保险及其风险分散机制研究———基于风险管理的角度[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7):48-52..
我国目前推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发动组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旨在保护和扶持我国农业的一个公益性保险产品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依据政策目标或服从特定的政策规划建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制度是依据市场或商业目标建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经营则是以盈利为目的。发展动力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组织经营,或由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经营,或在政府财政政策支持下,由保险社(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经营,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一般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要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保费,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产品则完全由投保人自己交纳保费。盈利能力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较广泛且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大,从而赔付率较高,难以盈利;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较窄,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小,正常情况下盈利能力较强。
外部性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可以增进社会福利;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外部性不明显。强制程度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通常需要事实上的或者有条件的强制,往往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将参与农业保险与其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他农业优惠政策相联系,从而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具有了某种强制性;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一般是自愿投保,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1、政策宣传不到位,农民投保积极性不高。目前,大部分地方政策宣传工作依赖的是中标的保险公司,而不是政府的相关部门,而保险公司在人力、物力和责任心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完全不能将宣传工作深入到户,将政策解析到位,这就造成政策推行了多年,大多数农民仍然不甚了解,认为这是一项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在推销,而根本不知晓这是国家给予了补贴的一项惠民政策,农民要么不知道投保,要么不愿意投保,连很多种植和养殖大户都因为不了解政策而没有参保。
2、把“愿保尽保”变为“应保尽保”,保险政策存在强制变味。一是有些地方为了能争取更多的政策性补贴资金,不顾农民意愿,强制要求农民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使部分农民产生了抵触情绪;二是种植性农业生产保险,如水稻、棉花、油菜等,需要到每户察看面积、收取保费(农民自费部分),工作量大,尤其是山区县,路程远,有的一户可能只收几元钱,费时费力。保险公司为了减少工作量,增加保险额度,就与乡镇和村委干部交涉,保险时由乡镇或村集体垫钱投保,再用理_款归还垫付的投保款,使政策性保险完全变了味,农民根本没有得到实惠。
3、存在虚假投保、协议理赔现象。一些乡镇或村干部为了图谋私利,与保险公司业务员协商,采取由村集体或村干部、或驻村干部垫付保费的虚假投保行为,保险公司协议理赔款不少于支付的保险费,理赔款直接打入村干部或驻村干部的账户,由村干部或驻村干部在还垫付的保费后自由支配,理赔款成了村干部的“小金库”,有的则直接据为己有,由于是虚假投保,即便农民遭受大的自然灾害,也得不到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和村干部成了最大的赢家。
4、理赔额度相对于种养物化成本来说偏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种植和养殖的直接物化成本均高于风险理赔金额,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户的投保积极性。
5、保险政策的覆盖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目前农业保险品种有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天然橡胶、森林、青稞、藏系羊、牦牛等,共计15个。但随着一乡一特、一村一品等产业模式的形成,很多地方的特色产业、支柱产业都不包含在政策范围内,比如泰和乌鸡养殖、苏溪百合种植等,种养面非常广,经常遭受自然灾害,因不在政策性保险范围内,遭受灾害也无法享受到国家政策的保障。
6、保险凭证没有发放到户,农民理赔难。按照规定,保单或保险凭证必须发到农民手中,便于农民遭遇自然灾害后能及时申请理赔。一些乡镇、村为了减少工作量,以担心农民将保险凭证丢失为由,一直将保险凭证放在村里甚至是乡镇集体保管,使农民受灾后不知道能否申请理赔,有的虽已申请理赔,但理赔款迟迟不能赔付到户。
7、部门各自为战,配合不力,影响惠农政策的实施。当前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涉及财政、农业、林业、畜牧、民政、保险等部门,县级政府为牵头单位,但实际操作中,存在部门不作为现象。保险公司上报的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以及“两属两户”的房屋保险,本应由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盖章确认,但相关部门往往不调查核实,就盖章确认;宣传推动、理赔统计等工作,各部门都存在互相推诿,置之事外的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不属于一般商业保险的范畴,是运用保险经济制度所进行的一种风险管理和社会管理,是政府对农业支持而作出的一种制度化安排,它是根据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被保险人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
法律依据:
《农业保险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法律分析: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将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对接,可以创新政府救灾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为世贸组织所允许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绿箱"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一、制定背景
为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保障农民稳定增收,根据《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甬农保〔2021〕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度,重点在全区范围内试点推广早、晚稻种植“完全成本+收益”保险,宁波市农险办将适时推出杂交水稻制种、小麦、生猪保障水平提高方案,全面推进种业产业险种开发,继续做好乡村产业基础险种及创新险种开发。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早、晚稻种植“完全成本+收益”保险全域试点。试点期间,早、晚稻种植新旧2款保险产品同时存在,规模种植户自行投保,散户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投保,依照农户自行选择投保险种、投保额的原则,做到自愿投保、愿保尽保、应保尽保。宁波市农险办将加快开展杂交稻制种、小麦种植以及生猪生产完全成本调查,试点新版保险产品,提高风险保障水平。
(二)全面推进种业产业险种开发。宁波市农险办将积极开展我市粮食、蔬菜、畜禽、水产等省级以上审定推广品种的制种产业险种开发,分散制种及推广风险,促进我市种业企业稳定发展,增强抗风险能力,推动种业强市建设。
(三)加大乡村产业基础险种开发力度。按照《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农保〔2020〕5号)关于到2025年乡村产业险种全覆盖的要求,宁波市农险办将鼓励农险经营机构加大研发力度,全方位、多层次推进险种开发,落实有关新险种保护规定,研究新险种开发财政奖励措施,2021年计划推进火龙果、蓝莓、肉牛、小青龙、缢蛏等种养殖以及生猪运输等保险产品开发。
(四)有序推进创新性险种开发。宁波市农险办将针对部分农业产业受气候变化影响大,定损难等现状,鼓励农险经营机构深入生产一线,充分了解产业发展痛点,坚持微利可持续的发展原则,开发气象指数、农产品品质、价格指数、保险加期货等创新险种。继续推进“政策性保险+商业附加保险”试点,对投入大、收益高的地方特色乡村产业和现代农业园区,继续鼓励探索政策性保险叠加商业保险或纯商业保险的试点,各级财政继续给予政策扶持。
(五)优化保险机构运行模式,促进农业保险市场有序竞争。中央险种和地方特色险种继续由共保经营,适时对份额进行优化调整。鼓励合格的保险经营机构独立参与农业保险市场,适度竞争,激发农业保险市场活力,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六)开展险种绩效评估和经营业务跟踪工作。宁波市农险办将对试点期已满3年的险种开展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修改保险条款、保额、费率以及财政补贴比例。修订大棚作物种植保险、露地蔬菜种植保险等险种条款,完善条款表述内容,优化赔偿处理方式。回溯、评估、清理长期无经营业务或覆盖率较低的险种。
(七)建设农业保险信息化监管与服务平台。宁波市农险办将探索数字农险监管新模式,建设农业保险监管服务系统,集合农业农村大数据和农险数据,避免重复投保、虚假投保事件发生,通过浙里办、浙政钉以及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公众微号,创建农业保险产品超市,开展保险知识及产品线上宣传,推动线上投保、投诉、理赔,提高农业保险监管服务水平。适时组织农业保险专题培训,提升农业保险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服务“三农”意识,提升服务“三农”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及时完成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区农险办按照乡村振兴对农业保险工作的考核要求,切实保障农业保险财政扶持资金,逐步改变农业扶持方式,将部分农业补贴逐渐向农业保险转变。各镇、街道和农险经营机构要积极配合区农险办根据省、市农业保险绩效考核办法,围绕组织落实、规范管理、资金保障、保险覆盖、农户满意度等5方面内容及时完成农业保险绩效自评工作,自评报告在12月底前报市农险办。
(二)加快财政补助资金结算。市农险办继续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并从2021年开始采用年初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直接向保险经营机构拨付市级及以上农业保险专项资金。区农险办也采用年初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拨付区级应承担的保险补助资金,并在收到市农险办提供的农业保险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后2个月内,完成与保险经营机构上一年度的资金结算。
(三)加强总结宣传。区农险办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将通过制作宣传小册子、画报、信息推送、上门宣讲、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确保农户有渠道、能及时熟悉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及特点,不断提升农户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同时,及时对险种开发、推广、承保理赔、监管等工作做好年度总结,不断提升农业保险管理水平。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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