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机械维护政策农业机械各部的维护与保养

农机大全网(nongjidaquan.com)最新农机信息:国家农业机械维护政策农业机械各部的维护与保养,农机新产品,二手农机,农机补贴目录,农机价格查询,农机报价大全,更多农机资讯请查看:农机资讯

  国家农业机械维护政策农业机械各部的维护与保养

温馨提示:文章已超过128天没有更新,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摘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国家农业机械维护政策,以及农业机械各部的维护与保养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国家农业机械维护政策,以及农业机械各部的维护与保养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
  • 2、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
  • 3、国家对农机的扶持政策
  • 4、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鉴定、销售、维修、推广、使用、培训、安全监理、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和设备。第四条 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业机械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下同)、县(市,下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本系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工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纳入农业发展规划,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扶持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扶持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广应用。第二章 产品鉴定、销售、维修第六条 农业机械产品(含组装省外和国外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到企业所在地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条件备案。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开发农业机械新产品给予扶持。第七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第八条 农业机械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对产品质量负责。

禁止生产和销售危害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假冒伪劣和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以及配件。第九条 首次进入我省销售的省外和国外农业机械,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适应性进行跟踪生产实验,并及时公布实验结果。第十条 农业机械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所销售产品的保管条件和相应的进货检查验收能力,配备熟悉销售产品知识的人员。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完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和标识,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和推广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还应当验明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和推广许可证。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好农业机械产品售后服务工作。第十三条 县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旧农业机械交易市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技能资格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

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其维修技术条件的定期检查。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维修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对维修质量负责。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 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第十六条 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

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公布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第十七条 县以上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人员经培训合格,由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核发农业机械技术推广职业证书。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应当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程序进行,并将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机械技术,列入当地农业技术推广规划并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提高农业机械维修服务质量,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为保持和恢复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和使用性能而进行的维护、修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维修点,是指单位、个人依法开设的用于农业机械维修的工厂、店铺。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劳动、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农业机械维修网点布局,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网络体系,促进农业机械维修点建设,确保维修质量。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有关政策、法规宣传,为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维修经营者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第六条 农业机械维修点划分为一、二、三级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

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的维修技术条件及维修业务范围,按照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由不设区的市、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准。

不设区的市、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核准一级、二级综合维修点和燃油泵、液压泵、曲轴、电机电器等专项维修点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前,应当征求上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设立农业机械维修点应当向不设区的市、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申请办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相应的维修设施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第九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农业机械维修点经核准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终止营业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缴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维修点的技术等级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技术等级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撤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维修点的农机修理工,应当经过技术培训考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各技术等级考核,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等级标准进行。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点应当在核定的维修等级和范围内开展维修技术服务,确保农业机械性能良好,安全运行。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点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相应内部制度和维修服务规范;健全维修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兼)职检验人员;建立维修技术档案和台帐。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维修点使用的量具、仪器和设备应当保持技术状态完好,经常进行自检并定期送计量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维修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提供维修服务;

(二)对实施大修的农业机械,开具大修保修凭证,向委托方提供全部维修技术资料;

(三)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如实出具维修项目和零配件清单;

(四)从事大修和维修费用在一千元以上的维修业务,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农业机械维修合同。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使用不合格产品及零件;

(二)利用维修配(部)件或者报废机件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擅自改变农业机械技术性能和技术参数;

(四)承修国家规定报废和禁用的农业机械;

(五)凿改、重制农业机械发动机号、车架号。

法律分析:1、种粮直补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安排补贴资金140.5亿。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

3、良种补贴政策:中央财政安排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203.5亿。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补贴机具种类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第一条 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不动摇,有序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第二条 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科学划定各类空间管控边界,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同的管制目标和管制强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第一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是指以维修农牧渔业机械为主业的国营、集体(合作)、个体多种形式的农村机械维修经营单位。第二条 申请从事农村机械维修的服务点,须经当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发给技术合格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三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实行国营、集体(合作)、个体多种形式并存,各自发挥优势。农村机械维修点,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维修工作中的各种规定,接受农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管理。第四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节能为重点,提高农机具技术状态为目的,方便、及时、经济、优质地作好维修服务工作。第五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必须由县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其技术水平和工具、仪器、设备等条件,确定经营农村机械维修等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经营服务项目。在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维修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干涉。第六条 请帮手、带学徒的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请帮手、带学徒应当签订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和报酬等。第七条 必须按照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要求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因修理技术原因而损坏的机件,由维修点负责赔偿。用户和维修点因修理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农机管理部门调解。第八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的量具、仪器和维修设备要经常自检,并按照当地规定时间,定期送计量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九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要建立维修技术档案(卡片),对维修的机具要进行记载,定期向农机管理部门汇报工作情况。第十条 县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培训各级维修点的维修工人,并按国家颁发的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证书。第十一条 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收取工时、配件、材料等费用。农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应按国家和省级政府规定交纳税金和管理费。农机部门对农村机械维修点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可适当收取技术服务费。任何单位不得征收或摊派其它费用,不得平调其修理工具、仪器、设备、房产及资金等。第十三条 大力推广适合当地农村机械维修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根据条件和可能,积极开展旧件修复,降低维修费用。所需维修材料等物资应纳入计划。第十四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可采取多种服务方式,积极为用户服务。第十五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对农村机械维修点质量差、收费高、违反规定的,农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要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服务公约,公布于众切实执行。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农牧渔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国家农业机械维护政策和农业机械各部的维护与保养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标签:农业机械   维修   应当

广告咨询:18215288822   采购热线:18215288822

声明:农机大全所有(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 56325386@qq.com 删除。

载注明出处:http://nongjidaquan.com/news/2792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