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农业环保政策西安农业环保政策文件
西安农业环保政策西安农业环保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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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 2、陕西省农业补贴政策2022标准
- 3、西安农业“十四五”规划构建“四区五类”的乡村振兴总体格局
- 4、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
- 5、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西安农业环保政策,维护秦岭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具体范围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据此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西安农业环保政策;
(二)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西安农业环保政策;
(三)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四)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督促检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西安农业环保政策他职责。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成员、办事机构及工作规则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六条 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植物园、国有林场等的管理机构,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七条 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考核并予以奖惩。第八条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特定区域可以组织综合执法。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和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秦岭山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秦岭山区因地制宜地发展对生态环境有益的各类产业,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经济补偿。第十一条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十二条 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等科学研究工作,推动科技成果在秦岭山区的应用。第十三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以及文化、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人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制定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以及按照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十六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第十七条 秦岭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
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陕西省农业补贴政策2022标准每亩70元。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西安农业环保政策,截止到2023年1月1日西安农业环保政策,2022年我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仍按每亩70元执行,5月24日前发放到位。
2月10,西安市印发《西安市“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依据西安市自然地形条件、区域资源禀赋、城乡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及空间布局现状,充分考虑土地及水资源环境制约因素,结合西安市重要水道、绿道、驿道等生态廊道建设,构建 “四区五类”的农业农村发展总体格局 。
统筹“四区”合理布局
——环都市城乡融合发展区: 落实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改革要求,承接都市休闲、康养等拓展功能,突出产业融合发展。乡村建设实现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延伸,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提升,搭建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建立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机制,打造城乡要素双向流动示范区。
布局范围:主要布局在环绕西安市中心城区衔接城镇开发边界涉及的乡村,涉及高陵、灞桥、未央、长安、鄠邑五个区。
——平原提质拓能发展区: 以现代都市农业为导向,依托传统种植业发展基础,着力保障粮食和蔬菜生产供应,推动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适度集聚,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农产品主要生产基地,保障都市供应。农村发展以建立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农村权益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机制为基础,以城乡融合和集聚提升为主要方向,结合现代都市农业加强建筑风貌设计引导,开展村庄品质提升,打造山水田园风光,建设都市现代农业示范区。
布局范围:主要布局在渭河冲积平原,涉及阎良、高陵、临潼、灞桥、蓝田、长安、鄠邑、周至八个区县。
——浅山丘陵转型发展区: 结合资源环境紧约束特点,调整优化种植结构,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增加优质饲草供应,强化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统筹农业农村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加强村庄建设,避开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和不利因素的影响,对位于自然环境恶劣地区的村庄进行撤并搬迁,因势利导,向中心村集聚,加强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庄建筑风貌引导,实现生态环境改善与村庄品质同步提升。
布局范围:主要布局在骊山片区和洪庆山一带,涉及临潼南部地区、灞桥东部地区和蓝田西北部地区。
——秦岭山地生态保育区: 以秦岭生态环境不受损害为前提,严格按照陕西省、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将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将位于生态保护红线核心区范围内的种植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逐步退出为生态用地,保持位于生态保护红线一般控制区范围内的种植用地和村庄现状。严格落实秦岭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制度,以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为导向,实现从传统种植业向生态农业转型,通过生态工程协调发展与环境之间、资源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鼓励生态移民,将有条件的村庄逐步进行搬迁,对于需要保留和保护的村落,引导适度集聚,配置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全面开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
布局范围:主要布局在秦岭坡底线以南区域,涉及灞桥、临潼、长安、鄠邑、蓝田、周至六个区县。其中生态保护红线保护面积3516.64平方公里,含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占秦岭山地生态保育区的71.63%。
引导“五类”村庄合理建设
全面推进集聚提升类村庄建设: 通过用地结构优化、村庄建设用地内部腾挪和适量新增,实现配套基础设施、产业用地保障,预留弹性发展空间,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加强建设管控引导。强化农业发展升级,加大乡村建设力度,全面建设美丽乡村,缩小城乡差距。
布局范围:主要围绕 城镇核心区 布局,在规划期内推动村庄集聚,承载55%左右的乡村人口。
综合统筹城郊融合类村庄建设: 加速推动城乡融合发展,通过建设用地内部结构优化,提高产业用地比例,主动承接城市拓展功能,积极发展服务城镇富裕农村的近郊型产业,加快推动与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互联互通,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融合发展,形成城市和乡村互动的过渡单元。
布局范围:主要布局在 渭北平原、市区东部、蓝田中部和鄠邑副中心 建成区周边,在规划期内加速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承载20%左右的乡村人口。
差异化开展特色保护类村庄建设: 统筹保护、利用与发展的关系,以特色文化保护功能为主导,延续村庄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保持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通过内部结构优化,增加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用地占比;在保持原生态环境和村庄传统格局的基础上,差异化地进行保护性开发建设,适度发展乡村旅游和特色产业,延续乡村历史文化脉络,促进乡村文化繁荣。
布局范围:主要布局在 秦岭北麓沿线和东部台塬地区 ,在规划期内强化特色保护,承载15%左右的乡村人口。
有序实施搬迁撤并类村庄退出: 实施有序搬迁撤并、建设用地腾退复垦,引入增减挂钩政策,作为乡村建设用地腾挪主要空间,为支撑集聚类村庄建设、乡村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产业用地提供发展空间。撤并搬迁后的村民就近在城镇或其他村庄安置或进行集中安置。
布局范围:主要集中布局在 秦岭范围内的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 。
引导其他类村庄有序发展: 规划期内,对于其他类村庄不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短期内居住、产业等用地需求原则上通过村庄范围内建设用地内部腾挪解决,待逐步明确村庄发展类型后再落实发展策略和用地安排。
布局范围:主要布局在 周至渭北平原地区和蓝田北部台塬地区 ,承载10%左右的乡村人口。
按照示范区引领、园区支撑、生产基地保障、产业集群融合发展的思路,着力打造优势突出、特色鲜明、效益显著的 “三区一带三基地13+6集群” 农业高质量发展格局。
高质量建设发展示范区(三区)
秦岭北麓绿色生态循环农业暨城乡融合发展示范区: 生态保护红线以外,以秦岭北麓坡底线(秦岭保护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南界)到环山路以北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涉及沿山六区县,具体包括周至、鄠邑、长安的中部地区,灞桥洪庆山区、蓝田川道地区以及临潼渭河以南的浅山和平原地区。
一县(区)一业都市农业现代化园区(产业园): 布局范围:以周至猕猴桃、户县葡萄、临潼石榴、灞桥樱桃、阎良瓜菜等产业布局为依托,在全市创建产业特色鲜明、设施装备先进、生产方式绿色、质量全程控制、产业深度融合、经济效益显著、辐射带动有力的都市农业现代化园区(产业园)。
西咸、阎良、高陵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 在高陵、阎良、西咸新区大力建设大力发展特色生态农业、设施农业、智慧农业、休闲农业、民宿经济等绿色低碳产业,以积极融入城市产业或对接城市延伸产业为主导,通过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面的试验,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农村权益制度,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和体制机制改革措施;通过机制创新促进城乡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突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挥“大西安”都市区对近郊乡村的带动作用。
打造沿渭设施蔬菜产业带
在渭北高陵、阎良、临潼设施瓜菜种植区域, 发展早春秋延越冬瓜菜,依托阎良区和高陵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强化果蔬产业(含甜瓜)主导地位; 在周至—鄠邑沿渭蔬菜种植区域 ,引导蔬菜种植向设施化、集约化方向转变,加大投资力度,在基地建设、产品加工、质量安全、信息服务、休闲观光及品牌创建等方面实施提质增效工程,通过实用技术推广、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发展一批扎根基地的企业、园区、合作社,打造具有影响力的产业品牌; 在西咸新区蔬菜种植区域 ,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投资,探索建立城乡融合瓜菜产销一体化模式,推动蔬菜产业向标准化、集约化、智能化、精细化、品牌化发展。
布局范围:在高陵、阎良北部、临潼渭河以北区域,鄠邑—周至接壤的沿渭区域,高新、沣东—沣西沿渭区域布局生产设施蔬菜的生产基地,凭借都市近郊发达的交通物流体系,布局以交易物流中心为核心的市场销售配送体系。
高标准建设主要农产品生产保供基地(都市现代化农场)
优质粮食生产基地: 在渭河以北区域(临潼、高陵、阎良),临潼—蓝田丘陵地区,蓝田—长安白鹿原、少陵塬、八里塬、神禾原等台塬集聚地区,长安—鄠邑—周至平原地区推动建设优质粮食生产基地。
重要农产品保供基地: 在沿渭区域布局设施蔬菜种植基地,在临潼、阎良、蓝田布局奶牛、奶山羊养殖基地和乳制品加工基地,在鄠邑关中环线沿线布局生猪养殖基地。
花卉生产基地: 围绕花卉销售市场,在长安区灵沼、兴隆、五星、黄良、子午(北部)布局花卉种植基地。
打造优势农业“13+6”集群
打造地理标志农产品“13集群”
以我市13个地理标志农产品为依托,重点支持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保护提升、宣传推介和设施建设。支持老园品种更新、水肥一体化种植、标准化生产、有机肥替代化肥和果枝综合利用示范点建设,开展新品种种植标准制定、新技术推广,高质高效示范园、观光果园、标准果园建设等。
打造种业(质)资源“6集群”
以鄠邑粮食种业、临潼番茄种业、鄠邑李杏种质资源、高新猕猴桃种质资源、葡萄种质资源及关中奶山羊种质资源为依托,按照中央、我省关于现代种业发展的有关要求,重点支持新品种培育繁育基地建设和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及利用等。依托我市临潼番茄育种在全国的优势地位,市区共建临潼番茄种业集群,支持番茄育繁推中心建设和粉提小番茄智慧谷建设,实施基础设施主题化改造和生产设施现代化提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改善秦岭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开发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秦岭山体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包括商洛市全部行政区域以及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的部分行政区域。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二)指导设区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省级有关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省级有关专项规划;
(四)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五)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发布秦岭生态环境相关信息;
(六)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机构设置及具体工作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确定办事机构,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测绘、气象、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范围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植物园、国有林场、文物保护单位等的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监测、维护、修复及其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筹相关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和推进生态环境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之间建立横向补偿关系。第九条 建立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吸引国(境)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业、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测绘、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促进科技成果应用。第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媒体等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各类环境保护活动,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第三条 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防治水污染,保护和修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质量。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建立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部署水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水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 本市建立健全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河流、湖泊、水库等水资源的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确保水质改善和水环境安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第七条 市、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住建、城管、农业、资源规划、秦岭保护、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和排污设施建设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第九条 鼓励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支持水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水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水环境保护与治理。
学校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教育,增强学生水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 水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河流、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三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本省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发改、水行政、城管、农业等部门,根据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分解方案和削减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确保水污染物达标排放。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
(三)其他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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