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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农村水费的收缴是怎样规定的?
- 2、武威市节约用水条例
- 3、毕节地区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划类规定
- 4、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19修订)
- 5、林果业用水有什么优惠政策
农村水费的收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
以甘肃省为例乌江市农业用水政策文件,根据《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生活用水价格按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乌江市农业用水政策文件,不超过基本水量的,按标准水价计收乌江市农业用水政策文件;超过基本水量部分,可以实行阶梯水价。生产用水价格按市场调节机制计收。
第三十三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供水价格达不到供水成本,造成经营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单位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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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条 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乌江市农业用水政策文件他用水。
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节约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行政、经济、技术、管理等综合措施,调整用水结构,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各项活动。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遵循节水优先、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充分利用非常规水。
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和激励措施,保障节约用水资金投入,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完善节约用水责任制,支持节约用水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与推广,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节约用水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住建、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技、林草、财政、市场监管、教育、商务、卫生健康、文体广电和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有关工作。
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的节约用水工作。
基层供水用水管理单位、用水户协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浪费水资源和损毁节约用水设施设备、不履行节约用水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依法监督和举报。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市情水情和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节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学校、商场、宾馆、医院、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约用水知识。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甘肃省节约用水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编制节约用水区域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节约用水区域专项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节约用水区域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报批程序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行业用水定额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用水管理、水资源配置、计划用水、取水许可审批、水费收缴的依据,任何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建立覆盖本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十二条 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制度。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用水记录,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计划用水指标用水,未取得计划用水指标的不得擅自取用水。
计划用水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水资源配置或者水量分配方案。区域水资源配置不得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配置不得超过区域地下水开采量控制指标。
建立多层级的水权配置机制,将区域用水总量指标逐级细化分解到用水户。水权实行实名制管理,供水用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权配置和取用水台账。
[img]导语: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地表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黔府发〔1994〕22号文件规定,结合毕节地区实际,对毕节地区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进行划类管理。下面是我收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1地表水概况
毕节地区位于贵州省西北部,大部分地方属亚热带温凉湿润季风气候。境内多山地,占93.3%,海拔457~2900米,全区土地总面积26853平方公里,具有典型的喀斯特地貌特征,区内沟壑纵横,溶洞发育遍布。由于地下喀斯特溶蚀管道非常发育,地表水渗漏严重,虽然降水丰富,但地表仍然干旱缺水,
毕节地区地处长江、珠江两大流域,属长江流域的面积占国土面积的94.8%,珠江流域的面积占国土面积的5.2%。长江流域的二级分区有金沙江石鼓以下、宜宾至宜昌和乌江。珠江水系的二级分区有南北盘江,境内有三岔河干流和可渡河、牛拦江、洛泽河(横江)、赤水河、六冲河、野济河、偏岩河等一级支流,以及哈喇河、二道河、白甫河等27条二级支流。经多年的水利建设,目前有草海、洪家渡水库、杨湾桥水库、附廓水库,倒天河水库等容积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湖库46个,还有100万立方米以下10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上百个。
当前毕节地区的妈姑河、倒天河毕节城区段、织金河、哈喇河、前河、野济河黔西城区段、三岔河二塘段和纳雍段、金沙县偏岩河城区段等部分水体因煤炭开采及洗选、金属冶炼、化肥、医院废水、城镇生活废水等排入,已有不同程度的污染,水质较差。其余水体及湖库已受到一定的污染影响,但因其自净力大于影响程度,水质较好。各县市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也受到程度不同的污染,85%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不能全部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草海是我区唯一的一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水质较好,近年来因土法炼锌及城市生活废水注入,部分断面水质有所下降。
毕节地区地表水环境形势日趋严峻,其质量不容乐观。
毕节地区地表水资源总量86.216亿立方米,2003年人均占有水资源量1221立方米,在全省排名为末位。因此,对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类进行调整,更有效地保护地表水环境显得十分必要。
2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划类目的
2·1正确识别毕节地区水环境保护的重点水域和保护目标。
2·2保证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正确实施。为合理使用水环境容量,为毕节地区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及总量控制、地表水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2·3防治水体污染,保护地表水环境。
3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对象和范围
3·1划分对象
毕节地区境内四个二级分区的干流及其全部支流和全部湖泊水库、八个县城及部分集镇的饮用水源。
3·2划分范围
3·2·1乌江水系三岔河干流;
3·2·2三岔河一级支流六冲河、野济河、偏岩河等干流;
3·3·3宜宾至宜昌水系赤水河干流;
3·3·4金沙江石鼓以下水系牛拦江、洛泽河干流;
3·3·5北盘江水系一级支流可渡河;
3·3·6六冲河主要支流妈姑河、六曲河、野马川河、岔河、红岩河、马场河、引底河、后河、伍佐河、白甫河、木白河、凹水河、班家寨河、织金河、普翁河等河流及汇入支流。
3·3·7三岔河主要支流连山河、阿勒河、洞口河、河溪河、干田河、湾寨河、水营河、歹阳河、猛铺河、牛场河等河流及汇入支流。
3·3·8野济河主要支流渭河、革木河、沙窝河等河流及汇入支流。
3·3·9偏岩河主要支流马洛河、安底河、花滩河等河流及汇入支流。
3·3·10赤水河主要支流望乡河、二道河等河流及汇入支流。
3·3·11牛栏江主要支流哈喇河、玉龙小河、耐书小河等河流及汇入支流。
3·3·12洛泽河主要支流兴隆河、拖洛河、马料河等三条河流及汇入支流。
3·3·13草海和全部湖泊水库及待建水库。
4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及划分依据
4·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既要有利于对地表水环境的保护,又要有利发展,同时贯彻“总量控制”政策。地表水域水环境功能以ⅲ类区为主,ⅰ、ⅱ类区为辅,不划ⅳ、ⅴ类区。
4·2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并考虑对地下饮用水源地的'保护。
4·3保护现状使用功能,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时,按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4·4不影响潜在功能的开发和保护下游功能。
4·5突出划分功能在水上,保护措施落实在陆上的原则;区划与工业合理布局、城市发展规划相结合。
4·6进入湖库的河流不低于该湖库功能类别。
4·7合理利用水体的自净能力和环境容量。
4·8利于管理,实用,具有操作性。
4·9划类依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标准)等及其他行业排放标准。
5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种类
根据地表水域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水环境功能区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划分类别如下:
5·1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5·2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5·3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到、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5·4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5·5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6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类类别
经系统分析、定性判断、半定量决策及综合评价后,确定毕节地区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分分类如下:
6·1ⅰ类功能区
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威宁县盐仓—吊水岩河段(乌江源河)。
6·2ⅱ类功能区
6·2·1已经批准和今后批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
6·2·2赤水河干流;
6·2·3省划定的赤水河“源头区”和“重要水源涵养区”;
6·2·4金沙县冷水河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冷水河段;
6·3ⅲ类功能区
6·3·1除ⅱ类功能区以外的其他干流河及一、二、三、四级支流河。
6·3·2除ⅰ类ⅱ类功能区以外的全部湖泊和水库。
7监督管理和实施
7·1毕节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表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类规定的实施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地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划类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7·2毕节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部门职责对地表水农灌用水功能的实施进行监督。
73毕节地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部门职责对畜禽及渔业用水功能的实施进行监督。
7·4毕节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饮用水卫生标准》对地表水人饮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和监测。
7·5毕节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部门职责对地表水娱乐等功能进行监督。
7·6根据本划类规定执行相应排放标准,凡在毕节地区境内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排放废水和固体废物的单位、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
7·7本划类规定授权地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7·8本划类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毕署发〔1994〕072号文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节约用水管理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坚持统一管理、科学规划、统筹协调、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节约用水专项投入制度,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推进再生水、雨(雪)水利用设施建设,建设节水型社会。第五条 市水行政部门负责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用水定额和标准,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
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园林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将节约用水纳入市民文明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第二章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第八条 市水行政部门编制的全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农牧业及其他产业发展规划等的编制和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开展节水评价。
市水行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及用水需求,组织制定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对全市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九条 用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用水管理。
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第十条 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用水,商业、服务业用水,农业用水,绿化、环卫、消防用水,基建用水和特殊用水等。第十一条 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需求,下达非居民生活用水计划,并按月考核和公布。
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禁止任何用水户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确需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到市水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用水计划,并按照新的用水计划考核用水量。第十二条 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因建设施工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临时用水计划。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临时用水户应当及时办理临时用水手续,按照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用水计量设施、缴纳水费,并指派专人管理临时用水。第十三条 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无计量设施或者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可按用水设施的最大设计能力计算用水量。
用水户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性质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第十四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非居民生活用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累进加价水费由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具体收取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阶梯式水费和累进加价水费的加价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第十五条 水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节约用水统计工作。
供水单位应当按月向水行政部门报送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情况统计资料。
工业企业应当按月向水行政部门报送节约用水统计报表。
有优惠政策的。做农业项目执行农业用水的价格会相对便宜一些,规模化农业生产用水价格等同于农业用水价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
具体规定。
第一条、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
第二条、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因地制宜探索实行两部制水价和季节水价制度,用水量年际变化较大的地区,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用水量受季节影响较大的地区,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
第三条、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第四条、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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