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农业农村政策贵州省农业农村
贵州农业农村政策贵州省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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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解读
- 2、贵州出台62条政策措施促进居民增收
- 3、贵州省养殖补贴政策,2019年贵州省农业养殖补贴政策解读
- 4、国家对贵州的扶贫政策
.是为了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提高补贴政策效应为目标,着力保护耕地地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调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提高农业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
二、方案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是《贵州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225号)文件精神。
三、补贴的对象、依据、标准、发放方式是什么?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为全县所有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补贴依据。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面积为补贴依据。
(三)补贴标准。2022年中央财政下达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3255.93万元,补贴资金省级原则上按照45.71元/亩下拨。
(四)补贴发放方式。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镇(街道)审核上报到农业农村部门的数据汇总后,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四、保障措施有哪些?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加强资金监管;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四是强化项目公示;五是强化督促检查;六是强化责任追究。
法律依据: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耕地地力已遭受破坏的耕地。
4.已改变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包括挖塘养鱼)占用的耕地。
5.已成片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包括:
促进居民增收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方案》明确提出了促进居民增收的总体要求,即:把握“一个标准”(即把增加居民收入作为检验高质量发展成效的根本标准);坚持“四个导向”(即改革创新、体现效率、促进公平、劳动致富的鲜明导向);增加“四项收入”(即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缩小“两个差距”(即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与全国的差距)。2022-2024年,城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分别增长10%左右和12%左右,城乡居民收入比下降到2.8左右。
为促进居民增收行动顺利实施,《方案》提出了实施农民增收、城镇居民增收、劳动力素质提升三大行动,共有62条政策措施。
下一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将切实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调度,合力推进居民增收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大力实施农民增收攻坚行动 提出了34条措施
在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方面,提出以县为单位将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组织化程度提高到70%以上;将部分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将农村劳动力劳务报酬占项目投资的比例提高到20%以上;三年累计新增农村劳动力建筑劳务就业10万人以上;适时提高公益性岗位待遇标准等政策措施。
在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方面,提出实施粮油单产提升工程;做大做强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落实将土地出让收益50%用于农业农村发展;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60%用于发展产业;实施脱贫人口增收专项行动,确保脱贫人口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到2024年力争现有年收入在低保线以上1万元以下的脱贫人口收入超过1万元等政策措施。
在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方面,提出规范使用农村义务教育营养餐补助专项资金,将专项补助资金直接存入受助学生不能用于变现和其他消费的个人就餐卡;统筹省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等资金,重点用于青壮年文盲扫盲和技能培训;加强外出务工人员寄带回收入的科学调查和精准统计;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缩小与全国的差距等政策措施。
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方面,提出深化推进农村“三变”改革,今年实现行政村全覆盖;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开展农民以森林资源参股国有林场试点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收购农民森林资产试点,鼓励金融机构为收购提供绿色信贷支持等政策措施。
大力实施城镇居民增收行动 提出了19 条措施
围绕增加工资性收入,提出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健全企业工资增长机制、提高技能人才待遇等政策措施。高校毕业生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达到80%以上。
围绕增加经营性收入,提出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平台)创建、对就业困难群体创办小微企业实施补贴、对上规入统企业给予奖励、对满足吸纳就业人数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措施。
围绕增加转移性收入,提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适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建立城市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等政策措施。
围绕增加财产性收入,提出积极 探索 城市“三变”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居民入股城市公共资源运营试点;对居民住房拆迁安置费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确保足额及时发放等政策措施。
大力实施劳动力素质提升行动 提出9条措施
在提升职业教育能力方面,提出实施中职“强基”工程、高职“双高”工程和技能学历“双提升”工程等政策措施。在职业技能培训方面,提出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东西部协作、实施“技能贵州”行动等政策措施。在产教融合平台建设方面,提出建设一批融合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建成一批公共实训基地等政策措施。
贵州省养殖补贴政策,贵州省农业养殖补贴政策解读
3月5日,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贵州保监局出台《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本报特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人就该方案出台的背景、意义及亮点进行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2007年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以来,全国农业保险总体呈逐步增长态势,但贵州农业农村政策我省发展相对曲折,业务发展最低谷时的增速较全国平均水平低85个百分点,保费规模在全国排名最末一位。针对农业保险“难发展、易萎缩”局面,我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发展方式,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农业保险工作,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保障程度,促进我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不断提升三农保险服务水平,更好的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对我省农业发展的服务作用,实现农村民生持续改善和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与规定,结合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情况,3月5日,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贵州保监局共同研究出台《关于印发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标志着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框架基本确立,为我省农业保险可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策涉及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一是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我省农业保险享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品种增加至10个,统一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的保障范围和赔款标准,明确农业保险工作费用、赔案鉴定等支付标准。积极创新农业保险方式,继续选择水稻在全省范围、茶叶在凤冈县开展试点,采用“基本保险+补充保险”模式进行推动。其贵州农业农村政策他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玉米、油菜、甘蔗、小麦、马铃薯、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森林保险,由各地自主选择相关品种开展,在农户自愿承担自交部分保费,市、县两级财政保费补贴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的情况下,中央和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
二是保障程度大幅提升。全省农业保险覆盖农户700万户(次),农作物承保面积1024万亩,尤其是水稻保险承保面达到86%,为全省农、林、畜牧业提供风险保障707亿元,承担赔付责任1.82亿元,受益农户28.45万户。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由2010年的3个扩大至10个,我省农业保险保障程度和覆盖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三是特色农业保险取得新突破。立足烟叶种植和茶叶等特色和优势产业,我省从2011年起便开展政策性烤烟种植保险,覆盖范围达18个县(区),累计为20.81万户烟农承担烤烟种植风险超过1.57亿元;去年还在凤冈县启动茶叶政策性保险试点,为30万亩有机茶茶园提供风险保障8250万元。将继续在凤冈县开展茶叶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同时鼓励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优势农、林、畜产品保险,省级财政通过设立农业保险发展专项资金和争取中央以奖代补资金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每年根据省级预算安排情况和各地特色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
三、下一步主要工作举措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我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地方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逐步建立健全省、地、县三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联系机制。各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既要职责分明,各司其职,也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要加强对当地农业保险工作的调研和督查检查,精心组织,积极扩大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和覆盖面,确保我省农业保险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是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参保意识。各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召开现场会等形式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普及农业保险知识,利用3至5年时间,逐步培育广大农户的参保意识,尽快实现我省农业保险“愿保尽保”的目标。逐步统一全省农业保险数据的统计口径和报送标准,建立健全我省农业保险月通报、季分析、年总结的工作机制。
三是充分利用好中央对农业保险“愿保尽保”的政策,根据我省水稻、茶叶等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和绩效评估力度,视试点推行效果、各级财政资金配套、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户的需求情况,增加我省“基本保险+补充保险”模式的试点品种和覆盖范围。继续鼓励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
四是健全“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尽快制定出台我省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建设指导意见,健全农村基层保险服务体系,提升基层保险服务能力。创新“三农”保险经营组织形式,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农业保险工作,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保障程度,促进我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不断提升三农保险服务水平,更好的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对我省农业发展的服务作用,实现农村民生持续改善和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2号)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按照《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规定,结合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情况,制定度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政策,不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省的保障种类和覆盖范围,建立健全我省农业风险转移分散和保障机制。
(一)政府引导原则
我省各级政府及金融办、财政、农业(畜牧)、林业、保险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通过财政保费补贴和其贵州农业农村政策他支农惠农政策的有机结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引导农业保险工作规范、有效进行。
(二)市场运作原则
各级政府要提高对保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转移化解风险重要手段的认识,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在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农业保险业务应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在我省具备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依托,根据其自身能力,建立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自主自愿原则
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涉农企业、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各方参与农业保险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和自主选择参加农业保险。
(四)协同推进原则
参与农业保险工作的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各方,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和管理辖区内的农业保险工作,并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要将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要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协作配合,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保险。
二、主要内容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品种为种植面广、能增加农户收入、对促进“三农”发展及保障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的主要粮食作物和饲养量大的牲畜品种。同时鼓励各地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将 1 2 3 4 ;
贵州省精准扶贫政策,脱贫攻坚最新政策,补助标准办理流程如下:
一,易地搬迁扶贫
搬迁对象和规模: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贫困发生率50%以上、50户以下的自然村寨优先实施整体搬迁。“十三五”时期贵州省的搬迁规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30万人。
补助标准:贵州省“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实行差别化补助和奖励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非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1.2万元;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人均奖励1.5万元。鳏寡孤独残(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等特困户先由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民政供养服务机构不能安置的,再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
建设标准: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防止贫困农户因搬迁负债而影响脱贫,城镇安置的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农村安置的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每户住房面积根据家庭实际人口合理确定。
办理流程:自愿申请搬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公示搬迁户名单→搬迁群众纳入年度实施计划→下达年度资金计划→搬迁群众享受补助资金。
二,教育精准扶贫
享受对象:在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阶段)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和贵州省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资助项目:除执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外,贵州省增加以下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项目:
1.普通高中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3)免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2.中职学校(一、二年级)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3.普通高校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办理流程:
1.省内学校:已获得过资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入学报到时直接按资助标准免除国家免学费和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免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资助项目的费用。农村建档立卡一年级贫困新生凭县级扶贫部门发放的具有二维码标识的“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和录取通知书,入学报到时直接按资助标准免除国家免学费和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免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资助项目的
费用。扶贫专项助学金资助项目由学校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
2.省外学校:已获得过资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凭就读学校盖章的申请表,农村建档立卡一年级贫困新生凭县级扶贫部门发放的具有二维码标识的“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和录取学校盖章的申请表,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资助资金。
三,医疗救助扶贫
保障对象:全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资助参合。2017年起,除原规定由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分别资助当年度个人参合(保)的11类人群(注: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外,对其余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当年度个人参合(保)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脱贫攻坚规划整合相关资金予以资助,确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参合(保)。
2.实施“两提高、两降低、一减免”政策。“两提高”即提高普通门诊和普通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幅度不低于5个百分点)、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两降低”即降低普通住院和大病保险起付线;“一减免”即经转诊在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线。
3.建立医疗扶助制度。对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补偿后,自费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脱贫攻坚规划,整合相关资金,对其进行专项扶助,使其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90%以上,其中重大疾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80岁以上老人等重点人群的实际报销比例
达到100%。同时,对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患者,加大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
四,社会保障兜底扶贫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享受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
享受标准:(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级统一确定,由市县分年度公布实施;(2)家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保障人数+增发特殊补助金。申办流程: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民主评困(乡镇或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一榜公示(村居委会或村民组)→审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二榜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审批(县民政局)→三榜公示(县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批准待遇(县民政局)→保障金发放(县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委托县乡金融机构按月发放)。
2.特困人员供养
享受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享受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困供养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并公布。
申办流程:申请(本人或委托村民小组和其他村民)→民主评议(乡镇或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村居委会或村民组)→审批(县民政局)→特困供养金发放(县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委托县乡金融机构发放)。
3.城乡医疗救助
享受对象: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当地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下列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
享受标准:(1)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助;(3)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补助;(4)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申办流程:(1)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等已确定的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申办,实行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结算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救助;(2)医疗救助范围中的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持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票据,直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3)其他人员,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具体救助流程为: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审批(县民政局)→医疗救助金发放(县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委托县乡金融机构发放)。
4.住房圆梦行动
享受对象:住房救助对象是指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享受标准:全省无统一标准,由各市、县(市、区、特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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