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农业发展政策文件有关家庭农场的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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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做农场有什么政策补贴
- 2、政府对家庭农场的房屋建设有何规定
- 3、国家对家庭农场的政策
- 4、国家对家庭农场扶持政策
- 5、2020年家庭农场最新政策
- 6、国家对三农的扶持政策是??
法律分析:创办种植业类家庭农场,需经营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且集中连片的土地面积达30亩以上才能领取补贴。
创办畜禽业类家庭农场,养殖生猪年出栏达10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达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达500头以上禽年出栏达10000只以上,家兔年出栏达2000只以上才能领取补贴。创办水产业类家庭农场,需经营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且集中连片的养殖水面达30亩以上,特种水产的养殖水面积达10亩以上才能领取补贴。创办林业类家庭农场,需山林经营面积达500亩以上,苗木花卉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油茶种植面积达80亩以上,中药材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才能领取补贴。
法律依据:《上海市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支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制定政策措施,促进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和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门是本市家庭农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家庭农场相关政策的拟定和协调落实,承担家庭农场发展的扶持、指导、服务、规范等相关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规划资源、商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绿化市容(林业)、科技、文化旅游、生态环境、水务、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对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的日常工作。
规定如下:
一、引导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
1、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便捷服务。
2、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
二、落实对家庭农场的相关扶持政策
1、积极引导银农对接,落实流转土地经营权贷款政策。要积极创新开展授信贷款、互保贷款试点工作,在资金借贷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同时,财政资金应尽可能地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投入和扶持力度。
2、进一步提高投保保费和赔付标准,加大财政农保补贴额度,缩短理赔周期,同时要尽可能增加农业保险品种,针对不同规模和类型的家庭农场,设计多种类型、具有个性化的险种,增强农保针对性。
3、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支持家庭农场发展。有关部门要重点倾斜支持家庭农场农田水利建设,帮助其健全和完善水利设施配套;国土、农业部门应联合制定家庭农场仓储、晒场、机库等设施用地量化标准。通过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不断提高家庭农场发展现代农业的能力和后劲。
三、强化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
1、从事粮食生产经营面积200亩以上或者生猪养殖存栏300头以上者,有资格申请认定家庭农场了。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可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
2、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初审,初审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复核,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予以备案,并颁发家庭农场资格证。
四、完善家庭农场人才支撑政策
1、强化产业引导,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创业,主动对接新一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主动对接农业新产业新业态,主动对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2、强化主体培育,鼓励返乡下乡人员领办创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和股份制企业等,发挥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创业创新的有利平台。
3、推介农村创业创新优秀带头人典型案例,组织开展全国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发挥典型和榜样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引导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
1、引导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通过组建协会等方式,加强相互交流与联合。
2、强化公共服务,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聚集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尽快建成一批服务创业创新的平台。
扩展资料:
近年来各地顺应形势发展需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1号文件要求,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现就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1、充分认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要应对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的问题,亟需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
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契合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是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已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
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政策扶持和工作指导。
2、把握家庭农场基本特征。现阶段,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依靠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家庭农场专门从事农业,主要进行种养业专业化生产,经营者大都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具有商品农产品生产能力。
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适度,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符合当地确定的规模经营标准,收入水平能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各地要正确把握家庭农场特征,从实际出发,根据产业特点和家庭农场发展进程,引导其健康发展。
3、明确工作指导要求。在我国,家庭农场作为新生事物,还处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当前主要是鼓励发展、支持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规范。发展家庭农场要紧紧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生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来开展,要重点鼓励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基础上,结合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政策扶持、示范引导、完善服务,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要充分认识到,在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础,在发展家庭农场的同时,不能忽视普通农户的地位和作用。要充分认识到,不断发展起来的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
各具特色、各有优势,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种经营主体,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
发展家庭农场不排斥其它农业经营形式和经营主体,不只追求一种模式、一个标准。要充分认识到,家庭农场发展是一个渐进过程,要靠农民自主选择,防止脱离当地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人为归大堆、垒大户。
4、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为增强扶持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县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县以上农业部门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
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将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业发展政策文件的支持力度家庭农场农业发展政策文件,实行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政策。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家庭农场农业发展政策文件,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庭农场登记制度家庭农场农业发展政策文件,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扶持政策。探索开展家庭农场统计和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工作。推动相关部门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五、引导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便捷服务。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资金,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农田,引导流向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六、落实对家庭农场的相关扶持政策。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支农政策扶持范围,并予以倾斜,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等。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强化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集中育苗育秧、灌溉排水、贮藏保鲜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
八、完善家庭农场人才支撑政策。各地要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确立培训目标、丰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实效,有计划地开展培训。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兴办家庭农场。将家庭农场经营者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阳光工程”等培育计划。完善农业职业教育制度,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
九、引导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引导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通过组建协会等方式,加强相互交流与联合。鼓励家庭农场牵头或参与组建合作社,带动其他农户共同发展。鼓励工商企业通过订单农业、示范基地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具体详细的内容请到政策百科中查阅。
1、重点推动建立针对家庭农场的财政补助,信贷支持,保险保障等政策。实施好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场资金,支持家庭农场提升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
2、推动出台金融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文件,进一步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对资信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家庭农场发放信用贷款。
3、推动实施农业大灾保险,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探索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试点,有效满足家庭农场的风险保障需求。
4、支持家庭农场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促进集中连片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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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种植业:经营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集中连片的土地面积达到30亩以上,其中种植粮油作物面积达到50亩以上,水果面积50亩以上,茶园面积30亩以上,蔬菜面积30亩以上,食用菌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或10万袋以上。
畜禽业: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000羽以上,家兔年出栏2000只以上。
水产业:经营流转期限5年以上,且集中连片的养殖水面达到30亩以上(特种水产养殖面积达到10亩以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家庭农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家庭农场补贴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家庭农场 农业高质量发展生力军(经济发展亮点多韧性足
2019年起家庭农场农业发展政策文件,国家对于三农出台了一系统相关扶持政策家庭农场农业发展政策文件,包括国家农业扶持政策、农村创业扶持政策、家庭农场扶持政策、林业扶持政策等等。
如农业方面有《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家庭农场农业发展政策文件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等家庭农场农业发展政策文件,创业方面有《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
1、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2014年中央1号文件对进一步做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4年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将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以启动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项目、组织召开农村改革工作交流会、完成改革试验项目中期评估,加大试验项目组织实施力度,力争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为新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积累经验、探索路子。
2、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
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5亿元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扶持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贮藏库和烘干房等三大类19种规格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
实施区域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河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3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97个县(市、区、旗、团场)。2014年,将继续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3、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政策
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重点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推行县域农村垃圾和污水治理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镇垃圾污水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
深入开展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交通便利且转运距离较近的村庄,生活垃圾可按“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处理家庭农场农业发展政策文件;交通不便或转运距离较远的,可就近分散处理。离城镇较远且人口较多的村庄,可建设村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人口较少村庄可建设户用污水处理设施。
4、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
2014年,农业部将进一步扩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使试点县规模达到300个,新增200个试点县,每个县选择2-3个主导产业,重点面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中的带头人、骨干农民等。
围绕主导产业开展从种到收、从生产决策到产品营销的全过程培训,重点探索建立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扶持政策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吸引和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者,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确保农业发展后继有人。
5、阳光工程政策
2014年,国家将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提升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技能为主要目标,对务农农民免费开展专项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系统培训。阳光工程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广校、农机校、农业职业院校及有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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