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技师退休政策农业农村局技师退休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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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工人技师退休有啥规定?
- 2、高级技师退休后享受什么待遇
- 3、技师和高级技师退休后能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 4、国务院关于农村农民技术员的养老补贴有关规定
- 5、高级技师证退休新规定
- 6、农村干部退休政策
工人技师退休没有任何优待、增加等特殊规定的。
在我国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社会保障体系已经相当普及了,退休人员养老金就是社会保障组成的一部分,养老金退休人员在职期间任职工人技师的技术职称无关,而与退休人员在职期间缴纳社保五险累计年数、个人公积金数额、退休前一年社会平均工资有关。
法律分析: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取得一级职业资格 (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 [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六条 第三款 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目前,在社保方面而言,没有额外待遇的。
2005~2013年,我们国家在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时针对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实施了倾斜政策,该部分人员在调整的基础上会有关于高级职称的额外待遇,但是2014及2015年,不再体现对高级职称的倾斜,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公告认为该倾斜政策已经达到预期目的。据此近几年不会再有此类倾斜。
至于说技师,一直以来没有出现过对其的倾斜政策。
扩展资料
高级技师享受退休后补贴领取条件
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高级技师退休的补贴,退休后享受的待遇和普遍退休人员是一样的,但高级技师在岗时是有补贴的。
相关法律规定:
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第十条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第六条 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 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7.《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
曾经受聘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从事农技推广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离开农业技术推广岗位后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农民技术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待遇。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工龄补助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法律分析: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将按照技能水平与待遇标准挂钩的原则,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相应的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农村干部属于离休干部农业农村局技师退休政策,享有的退休政策有农业农村局技师退休政策:
1、《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指出农业农村局技师退休政策,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这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
2、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3、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4、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5、《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325号)规定农业农村局技师退休政策:各地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1994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人员,一般可按1994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一60%计算增加离退休金。
扩展资料:
1、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跨省安置离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拨给接受安置地区后,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项目优先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
2、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原享受保健医疗待遇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对其他离休干部,各医疗单位须积极创造条件,增设干部病床,在门诊、住院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3、按国家有关文件(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0]253号、劳人老[1982]10号)规定,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可酌情发给护理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离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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