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柴油优惠政策农用柴油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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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用柴油优惠政策农用柴油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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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业用柴油优惠政策,以及农用柴油价格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农业部对水产养殖户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业用柴油优惠政策,以及农用柴油价格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农业部对水产养殖户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 2、关于农用柴油分配供应管理办法
  • 3、油脂生产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 4、请问国家对农业生产时用柴油有没有补助
  • 5、国家对农业的补助和优惠政策都有哪些?
  • 6、燃油税对农民的政策是什么?

扶持政策类型:补贴、贷款、税收优惠。

详细政策:

1、渔用柴油涨价补贴

在淡水渔业中,只有淡水捕捞渔船可以享受到这一政策,一般的淡水养殖业很少能享受该政策。

2、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财政项目

大宗淡水鱼涉及此项目的为其中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该项目以省及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安排资金,对水生生物资源衰退严重或生态荒漠化严重水域,以及放流技术成熟、苗种供应充足、增殖效果明显、渔民受益面大的品种,在增殖放流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3、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

2008年5月,农业部正式启动渔业互助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工作。试点险种确定为渔船全损互助保险和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中央财政分别补贴保费的25%,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最高补贴保险金额每人20万元。渔船全损互助保险试点区域为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部分重点渔区。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试点区域为浙江省岱山县。

4、发展水产养殖业补贴

(1)水产养殖机械补贴;(2)水产良种补贴。水产良种补贴的起步是2006年的《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行动实施方案》中提出要“开展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运行机制调研,探讨水产良种补贴方法”;(3)养殖基地补贴。

5、渔业贷款贴息

渔业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贷款贴息,养殖业贷款贴息,水产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等。

6、税收优惠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发展优质、高产、高效渔业,我国在“十一五”期间对用于培育、养殖以及科学研究与实验的进口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石油是国家统配物资。为了保证农用柴油用于农业生产,从一九八四年起,国家对各省、市、 自治区的农用柴油计划指标实行戴帽下达 (在省、市、自治区的总指标之内,列出其中 “农用柴油” 指标),由农业(农机)部门分配,商业部门供应。以农业(农机)部门为主做好农用柴油的分配、管理和节油工作,使农用柴油在农、林、牧、副、渔业生产上充分发挥作用。第二条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提出农用柴油具体分配方案。征求商业部门意见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各级商业(石油供应)部门,按季分月均衡供应。县(旗、区)农、商两部门要签订具体协议。基层油料供应点,按分配计划组织货源及时供应,不误农时。第三条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建立相应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农用柴油的计划分配、使用管理和节约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有计划地培训专业管理人员,不断提高油料管理水平。第二章计 划 分 配第四条 农用柴油的使用范围农业用柴油优惠政策

1. 县以下农、林、牧、副(含社队工、副业用油)渔业各项用油以及农村运输用油。2. 县以上(含县)各级农业、水产、农垦生产企事业单位用油,如农场、牧场、种子场、军马场、苗圃和水产捕捞、养殖等使用的柴油。

3. 农村社队服务性部门(供销、医院、邮电、电影队、气象等)用油。

4. 不包括县和县以上投资的水利工程和森林工业及其专业车船队的用油。

5. 凡原来不属于农用柴油分配范围的单位,现在划入农用柴油分配范围后,原供应指标必须随同划入。第五条 农用柴油的分配坚持保证重点, 统筹兼顾, 综合平衡的原则。油料指标的分配,以机械作业量为主要依据,并参考机具保有量、耕地面积、历史耗油水平以及经济效益等因素。 对农田作业 (如排灌、机耕、机耙、机播、中耕、机收、脱粒、植保、农田运输等)和无电地区的米面、饲料加工以及渔业海洋捕捞用油优先分配。对农村运输和其他项目用油,参照历年供应的实绩和资源情况,合理分配。第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农机)部门负责编制下年度的农用柴油需要计划,一式两份,于每年七月十五日前报农牧渔业部,由农牧渔业部汇总提出需油计划,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并抄商业部。年度计划指标下达后,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农机)部门,征询农业有关单位意见后,提出年度计划分配方案征求商业部门意见,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第七条 农牧渔业部从年度计划指标中留一部分机动油,用于救灾(包括城乡)急需。各省、市、自治区如发生重大灾情,动用本省所留机动油还不能解决问题时,由省、市、自治区向农牧渔业部申请, 由农牧渔业部与有关部门商定分配数量

, 由商业部门组织供应。

各省、市、自治区可在年度计划指标内留出3—5%的机动指标,以备救灾急需。机动油留在省还是留在县,或省、县各留一部分,由省、市、自治区自定。其他各级一律不再留机动油。第八条 建立健全农用柴油计划供应执行情况报表制度。省、市、自治区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数量,由农、商两部门核对后于下年一月底前报农牧渔业部和商业部。

各省、市、自治区掌握季度农用柴油计划供应执行情况和数量,各县(市、区、旗)掌握月份执行情况和数量。第三章统 配 定 量第九条 农用柴油继续实行核定定量、凭证供应的规定。做到合理分配,使用得当,堵塞漏洞,厉行节约。 根据机械作业计划将油料定量核定到用油户, 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第十条 定量核定办法。农用柴油实行按各种作业平均先进耗油定额和承包任务数量分项核实定量。对公社农机服务站、各类农机专业队和实行统种分管的大队的用油机具,可将定量核定到站、队包干使用。站、队根据作业计划将定量核定到各机组。对包机到人和独户联户经营的用油机具,可按作业任务,将定量核定到机组或农户。核定到农户的定量指标,实行油料管理在队,供油到机。

渔机用油,采取鱼、油挂勾的办法核定农业用柴油优惠政策;或是按作业任务和鱼产量,参考渔机动力航程核定用油指标。

其他林、牧、副和社队企业等用油项目,按机械作业任务大小,分别情况核定用油指标。第十一条 在年度包干定量内,不论集体和农民自营的机具,都要实行按实际完成的作业量分季结算油料。 核定的油料指标未进行机械作业或未完成机械作业任

务的, 过期作废,收回指标,另行安排。

消费税

政策简介

自2005年以来,税务总局总体上明确以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的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方便税收征管,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所称“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

二、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

三、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

四、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二、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从2009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2006)(国税函[2006]118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9号)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四川省古杉化学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柴油消费税征税范围。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四川省古杉化学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征收消费税。

增值税-政策简介

自2008年7月1日以来,以废弃油生产的生物柴油(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自2011年起以废弃油生产的燃料、饲料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一)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二)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上述涉及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并且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三)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 混合油》(NY/T 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七)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四、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五、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三)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J/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七)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八)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 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烟尘灰”,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粉灰状残料物。

“湿法泥”,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

“熔炼渣”,是指在铅、锡、铜、铋火法还原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七、本通知所称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除第三条第(一)项外,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比例计算。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凡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政策。

九、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具体数据要求和提交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事宜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严密措施加强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动态监管,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本通知第九条第(五)项要求提交的数据]、纳税申报情况和退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凡经核实纳税人有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十二、本通知中所列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另行发文明确。

十三、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其他款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销售(提供)本通知规定的免税产品(劳务),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十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114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8-1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三)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二)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三)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五)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六)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七、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八、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免税和即征即退政策由税务机关,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相关财政机关分别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所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本通知所称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十、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中废渣比例计算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16号)相应废止。

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企业所得税

政策简介

自2008年以来,以废弃动植物油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八、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发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有误的,应停止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十一、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对农业生产时用柴油是有补助的,这一点很确定的,求个采纳,谢谢你了哦。

一、种植业补贴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农业用柴油优惠政策,稳定粮食产量。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落实落地,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6.5亿亩。

关于粮食作物的补贴,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按照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取向,完善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

二、农机补贴

2018年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共发放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74亿元,扶持163万农户购置机具191万台(套),绩效目标超额完成,便民利民成效显著。

2019年的农机购置补贴将具体补贴的范围,分为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实行的补贴范围内的机具也都是被要求为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农机。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支持薄弱环节适用农机研发,促进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可以想见,未来农民朋友将会有更多、更好的农机可以挑选。

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2019年关于畜禽的粪便污染情况也将实行补贴。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的处理方式,以农村的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的利用方向。

将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保持规模养殖场的粪污处理设备的配套率达到95%以上。中央财政奖补资金2018年对猪当量为50万头以下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3500万元。另外,多个省区也出台了各自的补贴政策。

四、对水稻、小麦、玉米等给予保费补贴支持,农民自缴保费比例一般不超过20%。

总的来说,今年国家对于农业的补贴力度还是进一步上升的,当然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每个省市补贴的标准都不尽相同,具体还是要以当地的规为准。

扩展资料:

惠农政策重点在于组织保障、政策保障、人才保障。

1、从组织保障来讲,乡村振兴是一篇大文章。

中央反复要求乡镇振兴是一把手工程,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要使乡镇振兴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的大事。

在这个问题上要任务到人,责任到人。改革的效果和我们进度也要到人。在组织上确保乡村振兴落到实处。 确保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理念落到实处。这是第一个大的保障。

2、第二个大的保障就是政策保障。

我们要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在土地制度、经营制度、产权制度,包括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制度,构建和完善方面下功夫。

乡村振兴按照国家2018到2022乡村振兴规划的要求的话,乡镇振兴需要投入7万亿。那么怎么样通过政府行为的调整,带动社会资本投向乡村振兴,促进农业农村优先发展。那么在政策保障方面,我们有很多需要做的大的文章。

3、最后就是人才保障。

说一千,道一万,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人才是根本。所以总书记讲,我们要培养造就一批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这是对各级干部而言的话,基本要求。第一要懂,要把农业作为自己的业务,精通它。第二更重要的要有情怀,要把农民,要把农村作为自己的感情所系。

一方面老百姓要有获得感、参与感、幸福感、安全感。另一方面,我们各级干部要把农民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做。当然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培养造就一批爱农业懂技术会管理的职业农民。让新型的职业农民,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这么个过程中发挥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019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出台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农业用柴油优惠政策!这些内容与你息息相关

现在就整个经济环境来看,燃油税肯定是要起征的,预期可能是在1月1号开始实行。在实行燃油税后时代,

关于农业用油现在的主要观点,就是先征后返、全额退税、直接补偿的对策。

A. 燃油税对农业的影响:

开征燃油税,是我国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而进行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其意义重大。但是,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我们在看到开征燃油税的积极作用时,也要看到其可能对某些行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就农业而言,开征燃油税将牵涉到不上公路营运的农业机械作业,在用油价格大幅上升后其作业成本也将大幅上升的问题。农机作业成本在农业生产成本中占较大的比例,农机作业成本的增加即是农业生产成本的增加,势必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开征燃油税对农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对农业机械化的影响,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村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我国农业机械化得到了快速发展。2007年,全国农业机械原值4635亿元,农业机械总动力76879万千瓦,拥有各种类型拖拉机1834万台,分别比1995年增长180%、115%、98%,收割、排灌、农副产品加工等机械都有不同幅度的增加。2007年全国机耕面积7172万公顷,机械化脱粒粮食43650万吨,机械排灌面积4889万公顷,农业机械运输作业量1685亿吨公里,农副产品初加工基本实现机械化,农业机械作业值2618亿元。农业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42.7%。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使农业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得到提高,使农业先进技术得以大面积应用,使农业劳动生产率得以大幅度提高,使农业的抗灾救灾能力得到加强。农业机械化已成为我国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1、开征燃油税后全国农业用油增支费用分析。2007年,全国农业机械总动力76879万千瓦,其中,耗用柴油的农业机械动力61037万千瓦,分别为耕作机械21869万千瓦,农副产品加工机械2622万千瓦,排灌机械6327万千瓦,运输机械19674万千瓦,收获机械2268万千瓦。全年总耗用柴油3689万吨,其中,农业生产作业用油3345万吨,按每吨柴油征收燃油税1130元计算,全国将增加农机作业成本378亿元。各项作业油耗增加的为:农田作业耗用柴油1453万吨,增加成本164亿元,农副产品加工耗用柴油220万吨,增加成本25亿元,农田排灌耗用柴油325万吨,增加37亿元,田间运输作业耗用柴油909万吨,增加成本103亿元,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耗用柴油332万吨,增加成本38亿元,其它作业项目耗用柴油106万吨,增加成本12亿元。

2、开征燃油税后补偿不适当对农业的影响。开征燃油税后,农业生产作业用油成本增加,且数额巨大,如果不给予适当补偿,势必对农业造成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1)农业效益下降。影响农业效益波动的因素诸多,其中农产品价格是影响农业整体效益的关键性因素。而开征燃油税后,油价上调,如果补偿政策不到位,或不够适当、不够及时,农机经营者必然会通过提高作业收费来弥补其效益上的损失,这样就加大了作业对象的开支,增加了农产品的生产成本。而在农产品供应充足的情况下,农民无法在市场上提价销售,农产品生产成本加大了,而农产品销售价格难以提升,必然导致整个农业效益滑坡。

(2)农民增收困难。增加农民收入,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改善和农村社会稳定,还关系到扩大内需方针的落实,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开征燃油税对农民增收的直接影响有:农业生产作业用油成本上升,加重了农民负担,增负就是减收。同时,进行社会化服务的农机经营户,受作业成本提高,农民请机用机积极性下降,因作业量减少而造成经营收入减少。间接影响:一是农民因机械化作业成本增加,不愿使用农机作业,致使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下降,农民收入减少;二是农民放弃机械化作业,采用传统劳作方式花费大量人工在农业生产上,将减少劳务输出增收的机会;三是农业机械化作业量的减少,将造成现有农业机械闲置和农民资金投入的极大浪费,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将大幅下降。

(3)农产品国际竞争力降低。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既有机遇又有挑战,在世界“油慌”、“粮慌”的影响下,从近期来讲可能是挑战大于机遇,尤其是农业,一直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已经在生产技术、经营规模、方式和生产手段等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发达国家还要拿出大量资金扶持和补贴农产品生产,在我国农业已经处于劣势的情况下,开征燃油税还将加大农产品的成本,更加削弱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这对于我国农业应对世界的挑战,无异于雪上加霜。

(4)农业现代化进程延缓。农业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基础,而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发展农业机械化。开征燃油税,由于燃油涨价和农机作业服务价格难以提升,农机作业效益下降,有机户开展农机作业服务的积极性随之下降,农民投资购买和经营农业机械的热情不高,农业机械装备水平和作业水平就难以提高,将会使农业机械化发展停滞甚至倒退,进而延缓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B.补偿办法的建议:

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开征燃油税对农业的负面影响,考虑到补偿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我们建议采用先征后返、全额退税、上限控制、直接补偿给机手的办法。该办法的基本思路是:①对耗用汽、柴油的农业机械进行普查,分清哪些属于补偿对象,哪些不属于补偿对象(如专门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属于补偿对象的农业机械农业作业年最高耗油量(补偿上限)是多少;②对补偿对象发放类似于银行卡的登记卡,作为登记加油量和领取补偿金的证件;③农机手持登记卡到加油站购油,加油站使用智能卡系统登记每一次的购油量,作为退税补偿的依据;④每半年汇总一次,乡(镇)、县、市、省级的财政、税务、农机管理部门和石油公司,分级共同对照分析并确认补偿数据,在乡(镇)一级,可利用农机手安全生产日活动,将补偿数据向机手公开;⑤省级财政部门依据补偿数据将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到县级财政,县财政与县金融机构(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直接将补偿资金划分到每一个登记卡上;⑥农机手凭登记卡到金融机构(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乡(镇)营业所领取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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