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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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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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有哪些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农业保险条例...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有哪些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农业保险条例
  • 2、什么是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
  • 3、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
  • 4、政府在农业保险方面有哪些补贴政策?
  • 5、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区别
  • 6、什么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有什么作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第三条 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第七条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第八条 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第九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第二章 农业保险合同第十条 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第十一条 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农业保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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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为,当遇到问题,首先要做的不是去问别人,最好是自己先试着解决,自己先查找资料、仔细思索,实在不得其门再去问。

我简略写一写。

1、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探索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2、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党的正式文件的形式将“探索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措施予以确定下来,同时于2003年3月1日正式实行的《农业法》也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农业保险的地位和发展模式。

什么叫政策性保险: 政策性保险是政府为了某种政策上的目的,运用商业保险的原理并给于扶持政策而开办的保险。

政策性保险包括社会政策保险和经济政策保险两大类型。

1.社会政策保险即社会保险,它是国家为了稳定社会秩序,贯彻社会公平原则而开办的,具有一定的政治意义。

2.经济政策保险是国家从宏观经济利益出发,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实施保护政策而开办的保险,它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存款保险等。

政策性保险一般具有非盈利性、政府提供补贴与免税以及立法保护等特征。

由此可见,何为政策性农业保险。

你若需要十分细致的探讨这个问题则建议上网找到《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下载下来研读。所有保险,其条例里都是十分详细直接的内容,别人写这个论文那个论文其基础也是研读条例。

政策性农业保险不属于一般商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范畴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运用保险经济制度所进行的一种风险管理和社会管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政府对农业支持而作出的一种制度化安排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它是根据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被保险人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

法律依据:

《农业保险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日前,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森林和涉藏特定品种四类。

这四类农业保险是:一是种植业,含稻谷、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天然橡胶、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制种等。二是养殖业,含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三是森林,含公益林、商品林。四是涉藏特定品种,含青稞、牦牛、藏系羊。《办法》鼓励各省份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保费补贴。

《办法》明确,对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提供补贴,纳入补贴范围的中央单位承担一定比例保费。其中,省级财政平均补贴比例表示为(25%+a%),以保费规模为权重加权平均计算;中央单位平均承担比例表示为(10%+b%),以保费规模为权重加权平均计算。对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保费中,中央财政所承担的补贴比例,《办法》对四类农产品分别作了详细规定。此外,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中央财政每年将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奖补支持。

一、经营目的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依据政策目标或服从特定的政策规划建立的,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制度是依据市场或商业目标建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经营则是以盈利为目的。二、发展动力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组织经营,或由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经营,或在政府财政政策支持下,由保险社(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经营,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一般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要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保费,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产品则完全由投保人自己交纳保费。三、盈利能力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较广泛且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大,从而赔付率较高,难以盈利;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较窄,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小,正常情况下盈利能力较强。四、外部性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可以增进社会福利;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外部性不明显。五、强制程度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通常需要事实上的或者有条件的强制,往往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将参与农业保险与其他农业优惠政策相联系,从而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具有了某种强制性;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一般是自愿投保,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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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财政对农民保费实行补贴,农民在受灾后即可获得保险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是我国继取消农业税、实施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后的又一项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

目前,涉及农业及农民的保险业务非常广泛,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种植业保险:主要有玉米、水稻、大豆、小麦、棉花等保险。

2.养殖业保险:重点在生猪保险,还有能繁母猪保险、奶牛保险、家禽保险等。

3.渔业保险:有些地区还没有开设该险种。

4.经济农作物保险:如林木、油菜、烟叶、西瓜保险等。

5.农机具保险:已经在江苏省率先推行,效果比较好。

6.农民的养老、医疗、生育保险:如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在农民工群体中开展的计划生育保险等。

7.农民的住宅保险:在南方几个省区开展得比较好,如福建、浙江等。

对个人来说,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为经验欠缺、经济基础薄弱、市场经济条件下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农民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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