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驾驶知识 农业机械安全驾驶知识考试

农机大全网(nongjidaquan.com)最新农机信息:农业机械安全驾驶知识 农业机械安全驾驶知识考试,农机新产品,二手农机,农机补贴目录,农机价格查询,农机报价大全,更多农机资讯请查看:农机资讯

  农业机械安全驾驶知识 农业机械安全驾驶知识考试

摘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业机械安全驾驶知识,以及农业机械安全驾驶知识考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业机械安全驾驶知识,以及农业机械安全驾驶知识考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 1、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2、农业机械培训内容
  • 3、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
  • 4、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系指从事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含拖车)、联合收获机、内燃机和脱粒机、迹耐粉碎机、铡草机等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其他机械。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承担本乡镇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为建设优质、高产、高效农业服务,为农机化服务,为农民服务的原则。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检验、审验、考核和核发牌证;

(二)宣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三)对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外行驶或者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查处违章行为;

(四)负责统计农机事故和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

(五)围绕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六)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档案。

农机监理机关需上路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农机监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携带证件,佩戴标志。第八条 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在道路上从事运输时,由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公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进行管理。

上款所列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核发道路行驶牌证等事项,省公安机关委托省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农业机械管理第九条 农业机械的生产单位应当对农业机械的质量负责。生产的农业机械必须经有鉴定权的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第十条 对拖拉机、联合收获机、脱粒机实行牌证管理。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投入使用前应到当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落户和申领牌证手续。无牌、无证的农业机械不准投入使用。

农机监理机关核发牌证时,应对农业机械进行检验。第十一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有权转让或者出租到本县以外使用或者户主名称改变时,必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封存、报废时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封存、报废手续。已封存、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使用。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牌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号牌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

农业机械的行驶证或者作业证应随机携带。第十五条 对领有牌证的农业机械实行年检制度。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使用。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必须保持机况良好,安全设备和机件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第十七条 拖拉机悬挂、牵引的配套农具,必须与拖拉机功率匹配。拖车必须安装制动装置,拖车箱板不得擅自扩大、加高。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必须安装防火罩。第十九条 履带式拖拉机、联合收获机通过人多或危险地段时,应有专人护行。第三章 驾驶、操作人员管理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经农机监理机关考试、考核合格并领取驾驶证、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需驾驶、操作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机型以外的农业机械时,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增驾手续。第二十二条 驾驶、操作人员所在辖区或者所持证照的记录有变化时,必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 驾驶证、操作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悔圆按规定接受农机监理机关的审验。未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操作。第二十五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驾驶员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操作员须携带操作证和作业证。

(二)不准把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

(三)不准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四)饮酒后不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五)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姿前春(六)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在驾驶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考农机证的用途主要是用于农业机械的操作。目前的农机驾照分为两类,一是拖拉机类,一是收割机 拖告轿拉机驾照,可用于田间驾驶拖拉机作业以及拖拉机公路运输作业。请注意,按目前中国农机安全管理条例,持有一般交通C照不可以驾驶拖拉机,必须获得专门的农机驾照。 收割机驾照,用于收割机田间作业及县级以下公路转场。考取农机资格证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职业院校毕业证书(或相应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已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在指定的时间到当地农机局申请并填写工作履历表。

2.当地农机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站初审:审查工作履历是否属实,是否具有相关工作经历。

3.培训:初办和升级的要经过专业培训,达到申报级别的技术要求后才能办理。

4.考试:对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的申报者进行理论知识考试。理论知识考试采取答卷式考试,考生严格按照考试要求进行答卷。

5.考核:对理论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6.送审:对考试、考核合格的申报者,送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再到相关部门办理职业资格证件。

7.颁证。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职业技能鉴定站将合格人员名单报农业部有关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行业指导站对考生考试成绩进行初审后,报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认资格。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资格证书的核发程序,农业部人事劳动裤友态司验印并发送到职业技能鉴定站,由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将所考取的职业资格证书送交考生本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种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农业机械操作工、金属喷涂工、农机散热器(水箱)修理工、农机轮胎修理工、农机燃油系修理工、农机液压系修理工、农机内燃机曲轴修磨工、农机修理工、农机电器设备修理工、农业机械试验工、农用运输车驾胡源驶员和农机销售员。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农业机械安全驾驶知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操作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农业告誉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财政投入,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项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公安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农业机械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芦举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农业机械及其牌证和驾驶操作人员的驾驶操作证件。第二章 使用管理第九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按国家规定实行登记制度。

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业务。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安全技术检验等具体工作。第十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等证明、凭证,其中进口机具需持进口许可等凭证,专营运输和兼营运输的拖拉机还需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向所在地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号牌和有关证件后,方可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所有权转移、用作抵押或者报废的,其所有人应当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因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补领牌照期间需要临时行驶、使用的,应当到其住所袜哗段地或者购买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临时号牌,并按有关规定驾驶操作。第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其所有人应当到原证照核发机构办理补、换领证照手续。第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应当悬挂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拖拉机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字体规范的放大牌号,并保持清晰。

专营运输和兼营运输的拖拉机应当在机组指定位置上贴反光标识,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在其机身指定位置上贴反光标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变造。第十四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作业。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从事田间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农业机械安全驾驶知识

(一)农业机械作业前,驾驶操作人员对农业机械、作业场地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查验,排除安全隐患,清理作业区域内的闲杂人员,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确认农业机械、作业场地及周边环境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农业机械安全驾驶知识

(二)驾驶员与操作员之间有联系信号;

(三)操作员在规定的位置上操作,不得超员;

(四)清理杂物或者排除故障时,在停机或者切断动力后进行;

(五)悬挂式作业机械升起后,不得对其进行保养、调整和故障排除;

(六)喷洒农药时采取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农业机械安全驾驶知识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备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其他动力机械及与其配套作业的机械。但专用于渔业生产、加工的机械不包括在内。

本办法所称农李局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是指直接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进行作业的专业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农机监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农机监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委托农机部门管理的拖拉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第五条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协助、支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做好农机监理工作。第六条 农机监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为农业服务,为农机化服务,为农民服务的原则。第七条 农机监理工作所需事业经费,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机部门应予保证。第二章 农机监理机关及监理人员第八条 农机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农机监理工作。第九条 农机监理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农业机械安全驾驶知识

(二)负责对拥有和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教育;

(三)负责对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核发证件和定期审验;

(四)负责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和年度检验;

(五)对农业机械作业实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处理农机事故;

(六)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及驾驶哪滚让、操作人员档案;

(七)协助保险机构做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工作;

(八)负责其他有关农机监理方面的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关应配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农机监理员。

农业机械较多的乡(镇),可以聘请兼职的农机监理员或安全员,协助农机监理机关做好农机监理工作。第十一条 农机监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专或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从事农机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掌握农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与农机监理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农机监理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监理证》后,方可持证上岗。省农机监理机关对农机监理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凡审批不合格者,不得继续担任农机监理工作。第十二条 农机监理员执行公务时,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并主动出示证件。第十三条 农机监理机关进行核发牌证,检验考核等工作,按规定收取农机监理费。农机监理费的标准、使用办法,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主要农业机械管理第十四条 对拖拉机、收获机械、农用运输机械和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等农业机械(以下简称主要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新购置的主要农业机械,车主应在3个月内到当地农机监理机关申领牌证。没有获得号牌、行使证或准用标牌、准用证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关对应核发牌证的主要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主要农业机械,不得核发牌证。第十六条 主要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封存、报废时,必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异动或注销手续。已封存、报废的主要农业机构不得使用或转让。

已封存的主要农业机械需要启封时,应经农机监理机关检验合格后,发给原号牌、行驶证或准用标牌、准用证,方可复驶或作业。第十七条 主要农业机械的标牌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并保持完好清晰。标牌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遗失、损毁标牌的,必须及时补换。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应符合农业部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技术要求;

(二)拖拉机除驾驶室内可按行驶证规定载人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乘坐人员;

(三)农业机械的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四)农业机械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排气管必须安装防火装置;

(五)大型农业机械通过危险地段时,应有专人护送。

关于农业机械安全驾驶知识和农业机械安全驾驶知识考试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标签:农业机械   农机   安全

广告咨询:18215288822   采购热线:18215288822

声明:农机大全所有(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 56325386@qq.com 删除。

载注明出处:http://nongjidaquan.com/news/2797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