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农业出口政策农业产品出口
我国的农业出口政策农业产品出口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我国的农业出口政策,以及农业产品出口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安徽省 或者 中国别的省市农产品出口促进政策有哪些?
- 2、中国 采取哪些鼓励出口的政策和措施
- 3、我国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 4、农业政策资源包括哪些内容
- 5、我国农产品对外出口,国家有哪些法律规定与政策?
1.国外各式各样农业推广体系模式
在国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日本、中国台湾省是以农业协会为主体的推广模式,政府通过农协进行具体的推广活动。
(2)澳大利亚是以私营咨询机构为主体的推广模式。政府推广服务是无偿免费的,而私营机构的推广是有偿服务
(3)印度、韩国采用单一化的政府推广模式,政府通过建立推广网络进行技术指导,以非营利性推广为主。
(4)美国、荷兰、法国等采用大学、合作社和私营机构相结合的综合推广模式。其中公益性的推广以大学为主,营利性的技术推广则以企业为主。政府与合作社的推广活动属非营利性的,私人企业的推广服务则是有偿的。而且政府采取补偿的措施支持推广工作。
(5)泰国采取政府、企业相结合的多元化推广模式。政府通过建立完善、高效的推广体系推广农业技术,农业企业通过实施产销一体化经营,提供全程技术服务。
2.中国综合性推广模式的建立
对以上集中模式的分析采用过程中,必须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地域广阔,各个地区的发展情况有很大的不同。单靠单一的政府推广体系难以适应多元化、复杂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需要,所以,在政府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同时,必须引导企业、农协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非政府组织的共同参与。
(二)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
中国农产品质量一直是一个值得担忧的问题,除了农业技术推广以外,还需要对中国农产品出口质量严格控制。
1.尽快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的法规
为确保中国农产品的质量以及安全,首先必须靠行政法规实施,也就是所需要尽快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的法规。当前最重要的是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制定该法的过程中,不能仅仅考虑国外农产品质量要求,而要根据中国本身农产品生产水平,适当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并随着农业技术的推广以及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有步骤地提高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争取在较短时间内达到国际标准,提升中国农产品出口竞争力。
2.抓紧健全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体系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建立的前提下,加快制定中国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体系的建设,争取在8年到10年时间内完成2500项农业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通过宣传教育,强化农产品管理者、生产者以及经营者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意识。这里需要注意的达到国际标准并不意味着达到了一些国别标准。因为有些国家的国别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高于国际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农产品即使达到了国际标准,也不一定能够进入某些国家的市场。因此,在中国农产品质量标准达到国际标准以后,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争取达到一些国家的国别标准,才能占领该国的农产品市场。
3.加强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建设
中国农产品质量是否达到所制定的标准,需要一个完善的检测检验体系来检验,因此,与农产品质量和安全体系建设相配套,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检测和检验体系,逐步实现对出口农产品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生产、加工和出口的一条龙检验服务;同时要求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质量自检制度,加强企业对农产品质量的自我控制和检测。强化中国质检中心的国际信誉,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使其达到国际互认的水平。
4.对农产品出口包装作统一、具体的规定
通过农产品出口联合会,对各类农产品出口包装作统一、具体的规定,使得消费者便于获得产品的各种质量特征,为农产品出口扫除一定的障碍。
四、为中国农产品出口建立“绿色通道”
“绿色通道”一词早已出现在各种出版物以及媒体中,但是对于“绿色通道”包括的内容有不同的解释,我们认为“绿色通道”的真正含义是为农产品的出口提供一系列的便利,在内容上我们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一)政府对于农产品出口采取优惠的税费政策
1.完善中国农产品的出口退税制度
对中国农产品实行完全退税,要求农产品出口征多少、退多少,而且有必要财政保证农产品退税优先实行,并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调整农产品增值税结构,将一些按深加工品征收17%的增值税的产品,调减到按加工品13%征税。
2.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
目前,中国对某些特产农业还征收农业特产税,提高了中国农产品的出口成本,削弱了中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今后一定要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其实施方法是沿海地区应率先取消特产税,其他地区要逐年减少特产税征收范围,争取在3年到5年时间内取消农业特产税。
(二)改革现行农产品贸易体制
1.取消对大豆、大米、玉米、棉花等的出口数量限制
目前中国大豆、大米、玉米、棉花等农产品仍有一定的出口限制,今后一定要取消这些限制。企业出口这些产品不再需要提出申请出口计划;取消出口的统一经营,具备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均可经营,出口价格可由行业协会统一协调。
2.理顺农产品出口管理体制,便利农产品出口
为方便农产品出口,有必要理顺农产品出口管理体制,将农产品生产和销售、农产品内贸和外贸等统一起来。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以及出口等各个环节的连接,建立国务院部际协调机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农产品出口事宜,为农产品出口提供联合服务。
出口鼓励政策无论对于实施保护主义还是实施自由贸易的国家都是其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出口信贷、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出口补贴、经济特区等措施,以促进本国商品的出口,开拓和扩大国外市场。主要是税收优惠,包括出口减税、免税、退税等。
拓展资料:
鼓励出口的财政政策主要是指各种类型的出口补贴。出口补贴又称出口津贴,是指一国政府为了降低本国的出口商品价格,加强其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出口补贴又包括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种方式。直接补贴是指出口商品时,政府直接给予本国出口商品以现金补贴。出口补贴主要是为了降低本国出口商品的成本和价格,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增强本国出口商的积极性,扶持本国产业。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禁止对工业品出口进行直接补贴,因此这种形式主要存在于农产品贸易中。
美国和欧盟农产品出口量巨大,双方的农产品都大量过剩,需要到国外寻找市场。为了扩大出口,往往压低农产品出口价格,以增强商品的竞争力,更多地占领国外市场。但这些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对国内农产品市场采取保护措施,维持一个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国内市场价格,这样按较低价格出口农产品时,出口商就会发生亏损,而亏损的部分通常由国家直接给予出口商现金补贴来弥补。如1995年,美国和欧盟对出口小麦和玉米的补贴总额高达230亿美元。美国是通过由政府办的农产品信贷公司对农产品出口因国内外售价差异而遭受的损失,给予无偿的现金补偿。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一开始并非以出口补贴的形式实施,但从70年代以来,由于欧盟内部过高的支持价格造成了各国政府大量农产品库存积压:1985年末,欧共体各国共储存了78万吨牛肉,120万吨黄油,1200万吨小麦。为避免储存量的继续增长,欧盟转而使用出口补贴形式促进出口。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必须尽快建立符合国情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通过加强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实现农产品供求平衡、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一、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增加农业国内支持总量。农业国内支持政策是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必要条件,是加强农业支持保护的主要措施。WTO规则并不笼统地反对农业国内支持政策,限制的只是那些对生产和贸易有扭曲作用的支持措施。因此,必须坚持农业投入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原则,保证财政支农资金总量在现有水平上逐年增加。 二、调整农业支持保护结构,重点加大对农业科技、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一是加大基础性、公益性农业科研投入,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农业科技储备。二是完善和创新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提高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率,提高国家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使用效率。三是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在中小型农村公益设施建设方面的责任,把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各级财政支农投资的重点领域。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西部贫困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农村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四是扩大良种补贴规模和范围,目前实施的大豆、小麦、玉米良种推广补贴试点,取得了显著效果,应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大规模,并进一步向其他农产品延伸。五是继续增加对农业生产资料的补贴,结合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情况,建立对化肥、农药、燃油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政策性补贴制度。 三、改进对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的补贴方式,提高补贴效率。一是进一步扩大农民直接补贴规模和范围。既可以考虑不与产量挂钩的直接收入补贴,也可以考虑与产量挂钩的直接补贴方式,还可以考虑选择某些对增效增收作用明显的生产环节进行补贴,如机耕机收补贴,推广旱作农业节水灌溉技术补贴,检验检疫补贴等。改变单纯依赖政府直接救济的做法,积极试点农业保险与灾害救助相结合的自然灾害补助。加强不同财政支农方式与其他支农方式的有机结合,在继续完善国家财政对农业直接投资的同时,加强运用财政贴息、补助、税收、担保等经济杠杆工具,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支持农业。 四、加强对农产品出口的质量管理和出口企业的保护,努力扩大我国农产品出口。加强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也应该探索积极的出口促进措施,变被动防御为主动进攻。近期,应重点针对一些国家利用技术壁垒、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设置贸易障碍,严重阻碍了我国优势农产品出口的严峻现实,加大对外谈判交涉力度,建立与进口国的双边或多边磋商机制,为扩大农产品出口创造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完善农产品信息发布机制,加强对国际农产品产需情况及绿色认证标准等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分析,掌握国外最新贸易政策动态,及时对社会发布,为企业和农户调整生产结构提供权威的信息服务。对农产品加工业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
你好,农业政策资源包括1 、加强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支持。2 、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 3 、健全农村 金融服务体系。 4 、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5 、在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 衔接的前提下,明确了促进农产品出口的扶持措施。 6 、鼓励和支持开展农业 信息服务以及其他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 7 、扶 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 采取措施保持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的 合理比价。 8 、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 9 、加大扶贫工作力度和资金 投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关于下达2002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贸农函[2001]第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各有关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2001年1-10月出口配额执行情况。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板栗、苇帘、红小豆、蜂蜜、松香、大蒜(对韩国以外市场)、桐木及板材(对日本)、鸡肉(对港澳)、猪肉(对港澳)、牛肉(对港澳)不再实行出口配额管理。 2002年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大米、玉米、小麦、棉花、食糖、茶叶、锯材、蔺草及其制品、大蒜(对韩国)、活猪(对港澳)、活牛(对港澳)、活鸡(对港澳),共12种。其中,蔺草及其制品、大蒜(对韩国)出口配额实行招标。
二、2002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表1,2002年农产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分配。
三、除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外,大米、玉米、小麦、棉花、食糖等5种农产品的出口配额另行下达。
四、为确保供港鲜活商品质量,外经贸部决定以供港活鸡为试点,加大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推动外贸流通企业向实业化方向发展,拟将2002年度配额总量的10%(约330万只)用于专项扶持生产企业出口。具体资格条件、申报程序、管理办法等另行通知。
五、2002年起,供港澳鲜活商品出现违规或质量问题的,不仅扣减月度配额,还将扣减年度配额基数,用于扶持生产企业。
六、2002年起,供港澳地区鸡肉、猪肉、牛肉不再审批出口经营资格,不再指定代理。 七、2002年起,取消供港澳活塘鱼出口配额放行证管理。
八、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出口配额和出口指定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的企业。
各地配额二次分配方案应于2002年1月15日前报外经贸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特此通知。
关于我国的农业出口政策和农业产品出口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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