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农业水价政策文件潼关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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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潼关农业水价政策文件潼关水厂

摘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潼关农业水价政策文件,以及潼关水厂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我国的水价政策...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潼关农业水价政策文件,以及潼关水厂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我国的水价政策
  • 2、农业灌溉用水收费文件
  • 3、关于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潼关农业水价政策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共同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价办法》)潼关农业水价政策文件,并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号令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潼关农业水价政策文件的批复》,明确《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费办法》)自《水价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水价办法》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价格管理的基本要求,结合水利工程供水收费的实际情况,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形成机制和水价构成潼关农业水价政策文件;明确了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规定了供水价格的管理权限;规定了水利工程供水有关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水价办法》的发布施行标志着潼关农业水价政策文件我国水价改革进一步深化,对理顺供水价格体系、健全水价形成机制、规范供水价格管理、建立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机制、促进社会节水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水价办法》体现了水法规定的水价确定原则

我国水资源短缺,而且时空分布不均衡。为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国家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兴建大批水利工程,同时实行节约用水政策。但是多年来,供水工程难以实现良性运行,用水浪费现象仍普遍存在,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水利工程供水从未视为商品,水利主要是无偿或低价供水。为了巩固现有水利工程,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节约用水,国务院于1985年7月颁布了《水费办法》。该办法打破了无偿供水的陈旧观念,规定“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以充分发挥经费效益,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应该按照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这在我国水管理史上是一大突破,为进一步推进水价改革奠定了基础。近18年来,《水费办法》对促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省(区、市)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规范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水费办法》未将水利工程供水列入商品范畴进行定价和管理,导致水价低于供水成本,供水单位长期亏损难以为继,水利工程老化失修甚至无法正常运行。水价由于过低,对节约用水失去了经济杠杆作用。因此,改革水价,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水价形成机制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党中央、国务院非常关注水管理改革和水价改革,《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要“改革水的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调动全社会节水和防治水污染的积极性。” 2002年水法修订,对水工程供水水费的有关规定作了较大的补充和完善。修订后的水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第四十九条还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水价办法》作为水法的重要配套法规,认真贯彻了水法关于水价的各项规定,并将其具体化。《水价办法》在第六条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依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情况适时调整。” 《水价办法》还在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中,针对不同的供水区域、供水工程、供水对象、供水时的资源存量等情况,规定制定水价的具体办法。这些规定遵照中央对水价改革的要求,既坚持了水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又突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

二、《水价办法》突出了水的商品属性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水既具有自然属性又具有商品属性。由于水是维系人类生存的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而且水利和水害都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因此,人们在长期的治水实践中对水的自然属性形成了深刻、系统的认识。只有遵循水的自然规律,才能实现人与水的和谐共处,正逐渐成为社会的共识。但是,人们对水的商品属性的认识远不如对其自然属性的认识,至少尚未形成共识。这是因为,在经济社会不太发达时期,水的供求矛盾不尖锐,人们总认为水由雨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日益突出,人们才开始正视水的商品属性。只有像遵循水的自然属性一样去遵循水的商品的价值规律,才能调节供求关系,提高用水效率,促进节约用水,减少排污,最终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此,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第五十五条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水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这些规定构成了把水利工程供水作为商品的法律基础。《水价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第四条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并明确了构成水价的四个部分的具体内容。《水价办法》通过上述规定从根本上把水利工程供水纳入了商品范畴。《水价办法》还在第六条中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后,“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在第十二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动用水利工程死库容的供水价格,可按照正常供水价格的2至3倍核定。”在第十五条规定,“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丰枯水价或季节水价浮动价格。”这一系列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形成机制,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更加符合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价值规律。

三、《水价办法》维护了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水利工程的建设资金主要靠国家拨款,投资主体比较单一,按当时的实际情况,《水费办法》使用“投资盈余”作为利润指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水利投资主体逐渐多元化,水价改革也在不断深化,沿用“投资盈余”这一指标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和水利改革发展的需要。对当前通行的资本金利润和净资产利润两个指标,考虑到目前水利工程供水单位未普遍实行资本金制度,《水价办法》中选择了按净资产利润计算利润。

为了进一步维护供水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水价办法》第九条规定,“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应使供水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第二十一条规定,“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权收取水费。”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减免水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针对部分用水户不愿交付或恶意拖延交付水费的问题,第二十三条规定,“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交付水费。用水户不交付水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用水户是水利工程供水的消费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到保护。为此,《水价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第二十二条规定,“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用水合同。除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供水经营者未按合同规定正常供水,造成用水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水是一种特殊商品,用水户的用水可能关系到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权益,因此,水市场是一种不完全竞争市场,水价只能是政府干涉下的不完全市场价格。为了增加水价制定与调整的透明度,保障用水户和利益相关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水价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实行价格听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第二十一条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为了保证让农民享受到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水价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对其他非农业用水价格,《水价办法》也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水价办法》第二十五条,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查处职责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四、《水价办法》规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权限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关系到广大用水户和利益相关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可能会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我国地域辽阔,各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的承受能力、供水工程情况差异很大,因此不可能全国制定统一的水价,确定统一的调幅和调整时间。依据水法及有关法规,《水价办法》第五条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水价办法》还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价格管理权限,规定“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权限和申报审批程序,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五、《水价办法》注意了与相关政策法规的衔接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涉及到的现行政策法规较多。尤其是自1985年《水费办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水法、物价法、水利产业政策,2002年又修订了水法。近18年来,各地在水价改革方面也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总结了不少成功的经验。《水价办法》制定过程中,结合我国水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现状,认真吸收了改革经验,细致的解决了与相关政策法规的衔接问题。例如,1999年水利部组织制定的《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提出,“水利工程供水应推行两部制水价。两部制水价中,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工程固定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供水工程正常运行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的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核定。”该细则印发后,一些地方开展了两部制水价的改革试验。《水价办法》考虑到两部制水价是基于水利工程供水特点提出的,实行两部制水价有利于用户在丰枯年度均衡负担水费,也有利于水管单位正常运营费用的均衡补偿。又考虑到两部制水价的复杂性,需逐步推行。因此,在第十三条中规定,“水利工程应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将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具体实施范围和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同时根据目前推行的经验,对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核定的原则作了具体规定。再如,《水价办法》在附则中明确水利工程水费的使用和管理按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规定了排水水费的收取范围和计量原则,解决了与《水费办法》的衔接问题。

总之,《水价办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符合当前我国水价改革实际情况的一部较好的供水价格管理法规。但是,不能认为《水价办法》施行了,水利工程供水的所有水价问题就都可以解决了。例如,《水价办法》规定了农业用水价格按供水成本计价,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价格中利润水平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由于农业用水约占水利工程供水的75%左右,而其水价不计利润,因此水利工程水价的综合利润率平均为2%,远低于我国工业企业的平均利润率。但是考虑到当前我国的农业政策及农业的实际承受能力,目前只能采用这样的规定。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管理制度也必将逐渐完善和成熟。《水价办法》的施行,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学习贯彻,积极组织实施《水价办法》,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的改革,努力形成良性运行的水工程管理机制。

农业灌溉用水收费标准全国并没有统一,都是以当地政府公布的为准。

1、海原县

参考2021年9月27日发布的《海原县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执行方案》(海政办发〔2021〕87号),海原县农业灌溉用水收费标准为:

(1)扬黄自流灌区0.185元/立方米。

(2)水库自流灌区0.125元/立方米。

(3)机井灌区0.45元/立方米。

(4)水库小扬水灌区0.385元(设备自有)/0.315元(设备政府提供)/立方米。

(5)扬黄片区小型扬水0.22元/立方米。

2、沙坡头区

参考2021年6月2日发布的《沙坡头区引扬黄灌区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及执行方案》(卫沙政规发〔2021〕3号),沙坡头区农业灌溉用水收费标准为:

(1)自流灌区:沙坡头南北干渠灌域:2021年-2024年,骨干渠道0.06元/m3,末级渠系0.025元/m3;2025年,骨干渠道0.088元/m3,末级渠系0.04元/m3。七星渠灌域:末级渠系0.04元/m3。

(2)扬黄灌区:南山台扬水灌区:2021年-2024年,渠道原水0.088元/m3,骨干渠道0.234元/m3,末级渠系0.036元/m3;2025年,渠道原水0.088元/m3,骨干渠道0.394元/m3,末级渠系0.036元/m3。康乐泵站:2021年起,骨干渠道0.86元/m3(从二泵站到蓄水池进口),末级渠系0.22元/m3(从蓄水池出口到田间)。黄套泵站:按原来的。碱碱湖泵站:2021年起,骨干渠道0.234元/m3,末级渠系0.036元/m3。固海扬水灌域:末级渠系0.036元/m3。

(3)沿黄小高抽及其他取用水:2021年-2024年0.06元/m3,2025年0.088元/m3。

3、永德县

参考2021年9月22日发布的《永德县中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永德县农业灌溉用水收费标准为:水田水价112元/亩.年,经济作物水价56元/亩.年,水产养殖水价504元/亩.年。

4、寻乌县

参考2021年8月11日发布的《寻乌县农业用水价格方案(试行)》,寻乌县农业灌溉用水收费标准为:灌区农业供水水价为35元/亩,其中,骨干工程水价20元/亩,末级渠系水价15元/亩。

拓展资料:农业灌溉用水费由谁收缴?

这要看情况,像是海原县、沙坡头区农业灌溉水费由各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社收取,寻乌县农业用水水费由收益村组负责征收。

农业灌溉用水收费标准要看是在什么地方,地方不同、灌区不同,水费标准就不同,具体以当地政府公布的为准;至于农业灌溉用水费由谁收缴,各地也是不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 ? ? ? ?2020年12月4日上午潼关农业水价政策文件,社旗县县政府崔县长在县政府二楼会议室召开“关于全面推进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会议”,县发改委胡建华、赫方,县财政局李少松、县农业农村局秦九洋,县水利局苗卓,县电力公司姜欣良、姜雪凡分别参加了会议,会议上发改委副主任胡建华首先汇报了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2020年8万亩农业农村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水利局0.5万亩渠灌区项目实施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水价形成、用水定额、财政奖补、工程管护、用水管理、改革机制建设、县乡村三级农民用水协会组建和“三证一书”发放情况。随后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和电业局也分别汇报了目前工程建设的情况。

? ? ? ?会议中崔县长对各部门具体工作给予现场指导并强调潼关农业水价政策文件: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等文件精神,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农业水价改革工作,以完善高标准农田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发挥政府与市场两个作用,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不增加农民用水费用,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以下为各工作重点: 县发改委: 主要负责制定农业水价和任务协调。 县财政局: 主要负责筹措相关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县水利局: 主要负责完善渠灌区工程和供水计量设施,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强用水管理,指导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田间工程管护机制,配合改革选区确定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主要负责编制规划计划、确定改革选区、安装新建高标准农田灌溉工程计量设施,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农业种植结构调整。 县供电公司: 主要负责管护用电设施(高压部分)、配合计收等工作。

? ? ?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关键在打通全流程。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实现“收缴水费、兑现奖补、打通改革全流程”。

? ? ? 最后崔县长对今年近期农业水价改革工作做了具体安排和要求。? 并强调: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一项长期工作,任务目标由省级直接分解到县区,将面临国家水资源管理考核、粮食安全考核、平时省市对口联系考核、专项资金考核等方面。总之,农村水价综合改革事关多个部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注重机制体制创新,形成工作合力,坚决高质量完成今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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