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政策发布系统国家 农业 政策
农业政策发布系统国家 农业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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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我国农业金融体制主要由哪三大块构成?
- 2、农业未来发展趋势 、
- 3、建国以来农业生产制度变革的历史作用
- 4、国家对农业种植有什么扶持政策
农业金融制度有四种基本类型:以合作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农业金融制度(合作金融型)、以商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农业金融制度(商业金融型)、以国家银行和国家农业银行为主体的农业金融制度(国家集中型)、以合作金融、商业金融和国家政策性金融等多种性质的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农业金融制度(复合信用型)。 在这里说是农业金融,但一般都是提农村金融。 农村金融制度是指有关农村资金融通系统的一套制度安排或规则体系。它包括构成这一制度的基本要素(个人、机构与市场);各类金融组织在这一制度中的地位、作用、职能、行为规范以及相互关系;整个农村社会资金的运行机理,以及确保农村资金良性运行的金融监管机制安排等等. 构成中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主体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三大金融机构。 作为主要面向中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金融机构,它们共同形成了一种政策金融、商业金融与合作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格局。政府对农业的资金供给和信贷支持政策,主要是通过这三个金融机构实施的。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最大的涉农商业银行,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信贷业务一直是农业银行的业务重点。农业银行涉农贷款,包括专项农业(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及粮棉油附营)贷款、常规农业(农林水牧渔及农产品加工)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农村供销社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贷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主要承担办理国家规定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资金来源除国家财政核拨注册资本金外,主要靠向中央银行借款,并发行一定数量的金融债券筹措信贷资金。农业发展银行承担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90%以上的贷款是粮棉油等国家重要农副产品的收购、储备、调销等流动资金贷款,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实现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中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在农村最基层的组织机构,它直接面对农户和农村各种不同的金融需求主体,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始终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己经成为中国农业贷款的主要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对象以农户为主,重点支持农户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和运销业以及农户子女教育和消费支出等,同时支持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SPAN/SPAN/SPAN/SPAN 由于农村金融的特殊性,还存在监管困难、执行低效等各种情况。尤其在农村信用社改革后,有关合作金融方面还没有专门法律进行规范,主要还是靠行政办法进行管理。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采取多种模式改造农村信用社,在农村无法形成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和功能互补的金融机构体系,例如居民能否依法自愿组建新的合作金融机构,以满足弱势群体对合作金融的需要成为未知数。另外,中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运行机制还不够灵活。农发行除了支持粮食品种保护价收购资金的需求外,还支持粮食企业商业性收购资金的需求,但却没有支持农业结构调整的资金需求。因此,需要较大比例地提高对农业开发、生产、产业化服务等的贷款比重,对经济与生态能协调发展的农、林、渔业等一些获利能力较低的生产经营项目给予低息贷款的支持。 所以在2008年1月,第十个“三农”问题一号文件发布,文件指出,要按照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突出加强农业基础建设,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这就决定了农村金融改革的目标与指导思想必须以新农村建设为中心不断推进。 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把农村信用社办成产权清晰、管理科学、约束机制强、财务上可持续发展、坚持商业性原则、主要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继续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服务,明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定位,形成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共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格局。尽快停止对新增邮政储蓄实行利差补贴政策,并结合邮政储蓄体制改革,解决存量部分的利差补贴问题。参考有关国家在社区发展与再投资的立法及实际经验,要求有关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发展农业保险、大宗农产品期货等,分散农村信贷风险。探索建立农村存款保险机制,保障农户存款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逐步放开县及县以下贷款利率,确保农村金融机构的利差能抵补成本和风险。实事求是地认识民间借贷的作用,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积极探索新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和金融产品。/SPAN/SPAN/SPAN/SPAN /SPAN
一是从分散经营向规模化方向发展。
农业的规模化生产是在成片集中的土地上采用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运用高效的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它不仅可以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在一定的生产投入的前提下,降低单位土地面积的生产成本,提高产量,使农产品的价格具有市场竞争优势,而且还可以带动诸如运输、农机制造、维修服务、仓储烘干等一系列相关产业的发展,形成大农业的发展局面。
当然,要发展规模化农业,需要有一个过程,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首要的就是土地集中的问题。坚持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但是,国家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要引导农民实行土地经营权向种田能手的合理流转,以提高耕地资源的利用效益。从土地分离出来的农民,可以发展二、三产业,从事养殖、加工、运输、劳务等。
而在我国土地资源相对较为丰富的地区,农业的规模化生产已成为现实。例如,我国20世纪80年代建设的黑龙江垦区二道河农场,人均耕地90余亩,平坦连片,建场伊始就以现代化农场标准为建设目标,配备先进的农业机械和设备,农业劳力少而精,再加上先进的农业措施和管理,因而创造了可与发达国家农业相媲美的高劳动生产率。每个农业工人年均生产粮豆14.5万公斤,创产值12万多元。友谊农场等也是如此,农药和微肥喷洒实行飞机航化作业;各项农事活动由现代化大机群实施科学种田标准化作业;现代化农业信息技术用于生产管理,应用CIMS计算机集成生产系统指导农业生产;主栽农作物水稻、大豆、小麦及经济作物种植结构科学合理;因土施肥,选育良种,并辅以配套成网的水利工程和喷灌设备,确保了农业丰产丰收。基本上实现了“高劳动生产率、高商品率、高经济效益”的目标。
二是从传统农业向生态农业方向发展。
目前,我国农业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渡之中,生产工具正在逐步实觑机械化,化肥、农药、塑料薄膜、电力和燃油的投入越来越多,农作物的产量在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大量使用化肥导致水体污染、土壤板结;不合理使用农药导致土壤、水体和农产品污染,害虫产生抗药性后再度猖獗;塑料薄膜的大小使用造成白色污染,破坏了土壤的结构,使农作物减产。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生态农业是指在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下,总结吸收各种农业生产方式的成功经验,按照生态学、生态经济学原理、能量转换定律和生物之间的共生、互养规律,结合本地资源结构,着眼于人、动物、植物及土壤之间的有机联系,应用系统工程方法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与自然相和谐的农业生产体系。它要求把粮食生产与多种经济作物生产相结合,把种植业与林、牧、副、渔业相结合,把大农业与二、三产业发展相结合,利用我国传统农业的精华和现代科学技术,通过人工设计生态工程,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资源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关系,形成生态和经济的良性循环,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为生态农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不使用化学合成的除虫剂、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而是使用有益天敌或机械除草方法;(2)不使用易溶的化学肥料,而是使用生物肥、有机肥和长效肥;(3)利用作物秸秆还田保持土壤肥力;(4)利用作物秸秆发电、气化后形成再生能源、作为牲畜饲料等构成再循环经济;(5)采取保护性耕作方式以保持水土;(6)控制牧场载畜量以保护生态环境;(7)不使用抗生素;(8)不使用转基因技术。
三是从自然式农业向设施化农业发展。
我国地域辽阔,土壤类型及气候条件差别很大,产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欠账较多,抵御旱、涝等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差。尽管我国目前的财力状况尚不能满足大规模的农业设施建设需要,但未来农业的发展设施农业是一个方向。西部干旱、半干旱区域的农业灌溉问题,东部及东北区域的中低产田改造和工程设施建设,沿江农业区域的涝区综合治理等,都是我国未来农业向设施化发展的重点。目前,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且土地资源缺乏的城市和地区已经建立了一些高科技含量、高投入的设施农业,且已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农业专家们经过精心设计,把农场式农业生产改造成农业公园,集农业种植、绿化环境、观光旅游等为一体,劳动也将成为一项愉快的工作。在黑龙江垦区,为了解决早春气温寒冷的问题,采用塑料大棚进行水稻育秧,采用日光温室生产蔬菜、花卉苗木等。为了解决间断性干旱问题,许多农场早已配备了喷灌、滴灌机械设备等。
四是从机械化农业向“电脑自控化”管理方向发展。
大面积的农业机械作业极大地提高了现代农业的工作效率,而电子计算机智能化管理模块系统在农业上的应用,将使农业现代化管理更上新的台阶。未来农业发展的最高形式,应是高度的自动化和精确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已为我们开辟了发展方向。
五是生产组织与服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加入WTO以后,我国未来农业的生产组织与服务,将紧跟世界发展趋势进行对接,成立相应的农协会等专业服务组织,在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开展全方位的服务,及时疏通渠道,使各种农作物产量达到最高,生产成本降到最低,加工增值达到最大,销售价格和经济效益达到最高,使农民得到更大的实惠。
1、历史作用
目前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过三十多年来的改革、探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以承包经营权为核心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步建立,农户与集体之间采取合同制形式,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使生产经营的权、责、利相结合,收益与劳动成果直接挂钩,充分调动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虽然土地流转还没有解除禁止,但是农户之间已有了自发性流转,平衡了农户之间土地权益问题。90 年代以来,中央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政策多是围绕延长土地承包期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许可而展开的。特别是90 年代后期,中央更加重视土地对于农民所起的生活保障作用,稳定土地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更成为促进土地流转的重要政策保障。自2000 年以来,国家通过立法,政府会议等多种平台再次强化土地承包关系的长久性,并赋予法律依托,也为农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明确有利的政策依据。
2、农业的制度变革
自解放以来,我国农业的制度变革主要经历了三个大的阶段,(本文所谈的制度,是包括土地制度及农业的经营方式)。
第一阶段,是实行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1950年6月党中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简称《土改法》),于同年冬季在全国国内大规模地展开了土地改革。《土地法》的总则提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这样,就明确地规定了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这就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将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是我国历史上几千年来第一次最大最彻底的农业的制度改革。于1952年基本完成的土地改革,建立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并建立了与此相联系的农民家庭的经营方式。
第二阶段,是实行农业合作化,改造个体小农经济。我国的农业合作化是分四个步骤实行的。1952年在农村推广互助合作运动,建立农业生产互助组;不久,互助组发展为初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在1955年下半年农村出现了农业合作化高潮,初级社迅速转化为高级社(即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12月实现了全国的人民公社化,建立了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组织。农业合作化的结果,是将农民的个体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是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过渡到土地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此相联系,农业的经营方式也发生变化,由以农民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经营方式逐步发展为集体经营方式。
第三阶段,在保持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废除人民公社,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展了在农村以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迄今为止,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大致有三个过程。首先,承包形式由包工发展为包产。在包工形式下,生产队将生产过程的某些环节包给作业组或农户,然后根据统一定额对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与检查并换算成工分,生产队成员按所得工分参加分配。当时,劳动报酬还没有与最终产出发生直接的联系。以后在包产形式下,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内部职能和结构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生产和经营管理的职能由生产队一级转向了承包者。其次,明确承包者。刚开始,作业组是承包者,即由若干农户自愿联合的作业组对生产队承包,这时,尽管生产和经营的单位比原来的生产队缩小了,但是,作业组内仍然沿用原生产队的管理和分配方式。以后,承包者发展为农户,进一步否定了生产的集中管理方式。第三,在农户承包的前提下,由包产到户转向包干到户。包产到户,是指生产队把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包给农户使用,由承包产量指标定工分,劳动成果归集体共同使用,扣除集体提留后,再按工分分配给农户。生产队仍实行集体经营,统一核算。包干到户,是指劳动成果除了缴纳国家税金和集体提留外。直接归农户所有。实行包干到户,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已同经营权分离,农户有了经营自主权,农户成为进行独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农业经济实体。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建立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在不同形式上相结合的农业经营方式。
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国家将在基地建设、原材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方面给予具体的帮助和扶持。 一、金融政策 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重点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1、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安排贷款计划,及时增加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支农资金需要。 2、进一步明确各金融机构支农重点,完善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服务体系。 3、以龙头企业和高科技农业、特色农业为重点,加强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服务。 4、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为农业产业化创造条件。 5、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特色农业,促进西部农业产业化发展。 主要内容有: 国有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中给予倾斜。对重点龙头企业,要依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收购原料所需资金量较大、占用时间长的问题,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重点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核定所需收购资金,根据授权原则,给予信贷支持。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 加大对农产品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国有商业银行对农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较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二、财政政策 为了引导龙头企业大范围的带动生产基地和农户,形成龙头企业加生产基地和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新格局,对于重点龙头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要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多种形式的风险共担机制,通过订立合同等形式,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企业可以通过建立风险基金,确保按保护价收购基地农户所生产的原料、减少市场波动造成的损失;也可以采取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使农民与龙头企业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共同抵御和规避市场风险,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和生产基地出现风险不仅使企业生产经营受到损失,也将影响广大农户的收入,波及农村稳定。各级、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税收政策 这次制定的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重点龙头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内资企业 1、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 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可以比照1997年5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文件规定。 主要内容: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收企业所得税,等等。 2、关于技术开发费扣除问题 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扣除,可适用1996年4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文件的规定。 主要内容: 一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二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三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等等。 另外,在推动产学研的合作,促进联合开发,加速企业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以及推进企业机器设备的更新等方面也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3、关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关于购买国产设备免企业所得税,可适用1999年12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的规定。 主要内容: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前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等等。 4关于引进农产品加工设备问题 对于符合国家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务院下发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关于外资企业 1、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内容: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在以后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等等。 2、关于技术开发费扣除问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扣除,可适用1999年9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文件的规定。 主要内容: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等等。 3、关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关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可适用2000年1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以及2000年5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的规定。 主要内容: 一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是上述企业为了提高效益、产品质量以及加强综合利用、三废治理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三是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等等。 除上述提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以适用现行税法中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外经贸 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对开拓国外市场、扩大农产品出口的重点龙头企业,应予以积极支持。按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参照国际通行的作法,继续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出口创汇的支持。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鼓励中外合资农产品流通利用其销售网络,推动我国农产品进入国外的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 五、投融资 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借鉴国内外投融资经验,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已经上市的重点龙头企业,应利用好农业类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应创造条件,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积极探索建立以重点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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