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2018农业政策宣传青海省农业政策2021
青海2018农业政策宣传青海省农业政策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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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修正)
- 2、2018年关于农村十三五发展规划
- 3、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牧业基础设施管护条例(2018修订)
- 4、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2018修正)
- 5、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地下水源。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和破坏。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水量安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农牧、卫生、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一条 本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集中供水的地表、地下水源安全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水域及相关陆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规模、水功能区划等要求,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开采年限、水质状况或者因供水规划、保护方案重新调整,可以提出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方案,调整方案应当按照程序报批。第十五条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涉及征收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易地安置用地。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边界设置围栏或者围墙等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和供水规划,会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
2018年关于农村十三五发展规划
“十三五”时期,是我县强力推进“活力临泉、绿色临泉、平安临泉”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美好乡村的重要时期。为服务“三个临泉”建设,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快美好乡村建设步伐,特编制本规划。
一、“十二五”发展成就
“十二五”时期,我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坚持把粮食放在经济工作的首要位置,把农业放在“四化同步”的基础位置,把“三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攻坚克难完成了“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的目标任务,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美好乡村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一)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十二五”期间,通过开展小麦高产创建、玉米振兴计划和粮食增产模式攻关,粮食生产模式不断优化、综合生产能力水平不断提升。全县粮食连续十一年丰收、总产稳定在110万吨左右。2010、2011、2012、2013年连续四次被表彰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全县土地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500多家,土地流转面积由2010年的19.6万亩增达到73万亩。全县蔬菜日光温室面积由2010年的1千余亩增加到2万亩;钢架、竹木、水泥支柱、钢架等一般保护地蔬菜面积由2010年的1.5万亩增加到3万亩;大棚早春西瓜由2010年的3万亩扩大到5万亩,此外,大葱、生姜、中药材等经济作物面积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从统计数据来看,临泉县常规露地蔬菜年种植面积30余万亩,保护地瓜菜面积16万亩,全县粮经比稳定在7:3以上。全县实现养殖面积4.47万亩,其中池塘养殖面积2.12万亩,河沟养殖面积2.35万亩,水产品年产量达8500吨。
(二)畜牧养殖业快速发展。“十二五”期间,全县突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业,认真抓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畜牧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预计2014全县共有各类规模养殖场6120户,规模养殖比重达75%,比“十一五”末提高10个百分点。全县畜牧业总产值达45.13亿,占农业总产值的50%以上,全国生猪大县、全国畜产品百强县的地位进一步巩固。
(三)农业产业化水平持续优化。农业产业化深入推进,县级以上龙头企业92家,比2010年81家增加了11家。农产品加工产值由2010年的42亿元提高到到2014年的75亿元,增加了33亿元。全县累计建设县级以上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1个,3个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19个农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
(四)林业生产成效明显
“十二五”期间,全县抓住实施森林增长工程建设的机遇,深化林业改革,创新发展机制,推动土地流转,调整林业产业结构,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县现有林业用地面积47.4万亩,“十二五”期间净增5万亩,森林覆盖率17.4%,增长1.8%,活木蓄积量271.8万立方米,“十二五”期间净增75.8%,2013年林业产值7.8亿元。
(五)农业基础设施逐步改善。“十二五”期间,全县农田水利兴修累计投入资金65637万元,完成土方2319万方。到2014年,全县防洪堤防总长达到111.68公里,各类水闸116座,扩挖水塘1354处,可控制河沟库容7735万立方米;机电排涝站17处,总装机3230千瓦;农村大、中、小、沟桥梁共1.72万座;机井6011眼,小口井32.9081万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105处,解决89.66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100.52万亩,除涝面积109.43万亩,防洪面积28.3万亩。
(六)农机装备水平不断提升。“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共安排我县农机补贴资金11000万元,补贴各类机具6766台(套),拉动农民投入32000万元,受益农户5238户。2014年全县农机总动力达到156万千瓦,农用拖拉机3万余台,其中大中型拖拉机3726台,联合收割机3245台,农机配套比1:2.5。农作物机械化作业水平达87%,农机经营总收入达8.5亿元。
(七)农民收入快速增长。全县农民纯收入由十二五末的3476元增加到2013年的5721元,年增幅15%左右。农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群众幸福指数全面提升。
二、“十三五”期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环境条件
(一)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十三五”期间,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宏观环境总体比较有利。一是国家把“三农”问题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实施一系列有力、直接、范围广的强农惠农政策,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创造了良好发展环境。二是全县农业结构不断优化,逐步沿着精品农业方向发展。全县蔬菜、花卉、绿化苗木等高效经济作物面积不断上升;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稳步发展,占农业的比重进一步上升;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农产品出口大幅增加。三是农业生产方式快速变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耕地承包经营权向少数种植大户集中,农业产业化企业不断涌现,农业生产装备水平大幅提升,农业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产业化不断推进,农业发展由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传统农业向都市型现代农业转变。同时,全县农业的生态功能、景观功能明显提升,美好乡村建设初显风貌。四是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农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拉大了对农产品的有效需求,为我县农业发展提供内在动力。
(二)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十二五”以来,我县农业产业虽然实现了结构不断优化,效益不断提高,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制约因素客观存在:
一是农业基础地位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方面,新时期农业作为“接二连三”的产业,其重要性在全社会还未被广泛认知,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农业亟待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农业本身,部门内部机构、人员编制大都仍沿续过去传统的设置,生态农业、高效农业、外向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等现代农业职能未能充分体现,现有农业技术人员传统专业占比大,知识亟待更新,能力亟待提高,受人员编制等因素的制约,近些年新鲜血液补充难,发展现代农业技术力量显得薄弱,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年龄老化、素质偏低。
二是农业有效投入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农业是个露天工厂,比较二、三产业,农业的生产周期长,回报期也长,加之农业受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双重影响,投资农业的风险大,地方政策投资农业的力度与周边县(市)比相对较小,外资、工商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入农业的积极性不高,催生的农业大项目少,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规模小、整体实力较弱、带动能力还不强,产业化经营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依法治农护农意识有待进一步强化。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氛围有待进一步形成,广大技术人员、农民、涉农企业的法制意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能力建设有待进一步整合充实和提高。
三、“十三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稳定政策、改革创新、持续发展的总要求,力争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在现代农业发展上取得新成就,在美好乡村建设上取得新进展,为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三个临泉”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强化农业的基础地位。进一步加大农业支持保护力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方略。统筹推进城镇化和美好乡村建设,加快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动农业发展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农业物质装备条件改善和社会化服务能力提升转变,大力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
——坚持完善和创美好乡村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农业经营机制,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
——坚持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解决好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持农民收入较快增长,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和耕地保护制度,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推广农业低碳技术,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加强生态建设,推进农村节能减排,保护农村环境。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翻一番,达到10000元左右,年均增长15%;粮食产量达到115万吨,100亩以上农业规模化种养面积达60万亩,种植业集约化水平提高到70%以上;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53%左右;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达2000个;农业信息化覆盖率达90%;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65%;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91%;旱涝保收农田面积比重达45%;土地流转率达到60%以上;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50%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22.06%。
四、“十三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点
(一)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
1.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把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首要目标,严格保护耕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生产布局和品种结构,提高单产水平。深入推进小麦高产攻关活动、玉米振兴计划和粮食增产模式攻关。积极开展小麦、玉米千斤县创建,提高粮食整体生产能力。提升粮食作物品质,大力发展优质小麦、专用玉米和高蛋白大豆。加快发展现代粮食加工,坚持全加工、全利用,大力发展精深加工,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益。
2.积极调整农业结构。按照“规模、结构、转化、合作”的要求,优化农业结构,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坚持做大做强优势产业,突出特色农业、绿色农业、效益农业,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跨越发展。积极发展西瓜、生姜、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实施畜牧业升级计划,支持建设标准化、规模化生猪、肉牛、肉羊和家禽养殖场(区),重点突出牛羊业优势,加强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扎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着力打造优质安全畜产品供给区。推进水产跨越工程,加强优质安全水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提升水产品加工水平。深入开展“一村一品”活动,大力发展黑红薯、水果、中药材、特种养殖、食用菌等特色农业。
3.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加快“菜篮子”工程标准化设施蔬菜生产基地、蔬菜标准园、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示范场(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建设,建立健全质量监控体系,推动“菜篮子”产业步入生产稳定发展、产销衔接顺畅、质量安全可靠、价格波动可控、农民稳定增收、市民得到实惠的可持续发展轨道,更好地满足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到2020年,力争实现“菜篮子”主要产品供应量年均增长5%以上,从业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20%以上,产品农残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
4.高标准规划建设农业经济开发区。立足于高起点、高标准,委托有资质、高水平的专业规划设计部门,围绕制约农业经济开发展的瓶颈和难点,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项目资金,同时采取招商引资、合作共建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把农业项目整合与开发区建设结合起来,切实做到规划一片、建设一片、成效一片。到“十三五”末,把开发区基本建成规划布局合理、生产要素聚集、设施装备先进、科技水平领先、经营机制完善、辐射带动明显的.安徽领先、全国一流的现代农业经济开发区。
5.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施农业产业化“812”转型倍增计划,按照做大总量、培育品牌、集群发展的方向,促进加工型龙头企业聚集发展,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的农产品深加工基地。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到2020年,全县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达到2家和10家,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70%以上。以大宗农产品产后初加工为重点,提升产后贮藏、保鲜、烘干、分级、包装等技术研发和装备水平,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新发展。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接机制,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合同价格优惠、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合机制,提高农民参与产业化经营的收入。
6.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对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生产质量实行全程监控。实行严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召回制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进一步完善农业标准体系,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加大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力度,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
7.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经营性服务和自助合作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健全农村流通体系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深入推进新网工程、“双百”市场工程、粮食现代物流工程、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系统、连锁农家店和配送中心建设。实施农业物联网工程,大力提升农业信息化水平。
(二)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
1.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依托乡镇工业集聚区,大力引进、培育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加工型产业,重点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促进乡镇企业转型升级,改善装备条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名牌产品。结合美好乡村建设,加快发展农村建筑业。大力发展农村商贸流通业,加强农村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建设,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业,构建现代农村物流体系。积极发展观光农业、乡村旅游、农村餐饮娱乐业和旅馆服务业等农村休闲旅游业。
2.支持农民创业。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资本金补助、税收返还、融资担保、规费减免等促进农民创业的政策措施,激发农民自主创业活力。加强创业培训,提升农民创业能力。建立返乡农民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资助青年农民工群体创业。依托现有各类园区和乡镇工业集聚区,统筹发展农民工创业园。实施农民工创业示范园计划,建立创业者入园孵化、出园兴业的良性机制。支持农民创办小微型企业、家庭农场和生态农庄。鼓励有条件的农民进城创业。
3.促进农民转移就业。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整合培训资源,努力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专业化培训、企业化运作的培训新格局。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强农民工集聚地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农民外出就业信息引导,开展劳务供需对接,引导成建制建筑、服装加工、机电产品加工等劳务输出。建立健全农民工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障制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社会保障一体化工程。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向县城和中心镇集聚,把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与增加农民收入结合起来,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4.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基本上,稳步引导农村土地市场化、集约化、资本化运作,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开展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大牲畜和大型农用生产设备等多种形式的抵押贷款,盘活农民资产,拓宽租金、股金、红利等财产性收入渠道。
(三)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1.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最一公里建设和节水改造,推进易涝低洼地治理,因地制宜兴建中小型水利设施,大力发展节水灌溉,进行农村沟河清淤和塘坝扩挖,清淤疏浚沟河385条,扩挖村塘810口。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提升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农机装备,积极开发和推广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农业装备设施,努力提高农机化水平。促进农机农艺融合,推广适合机械化作业的种植模式。加快农田防护林建设,计划每年新增造林1万亩,森林覆盖率提高0.34个百分点。开展森林城镇、森林村庄、森林长廊创建活动,打造宜居宜业、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生活环境。
2.提高水利保障能力。以提高防洪除涝和供水能力为重点,以“水利安徽”战略为契机,兼顾水环境保护和美好乡村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改善民生,统筹抓好“治、蓄、排、节、引”五水文章,实施“水多、水少、水脏”三水同治,构建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相适应的现代水利支撑体系。实施城乡防洪保安工程,完成洪河治理工程和泉河治理工程前期工作,分期分批实施县城防洪排涝工程,拆除重建中型水闸4座,维修中型水闸5座,维修、重建小型水闸22座,继续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和小型水泵站更新改造工程;稳步推进标准化农田水利建设,新打恢复机电井5000眼,配套机泵5000台套,到2020年,新增有效灌溉面积30万亩,全县累计达到有效灌溉面积130万亩,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力争达到0.7;努力构建水源保障体系,积极做好“引淮济阜”工程前期工作,充分利用地表水,加快节水工程建设和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大力推进雨、洪资源利用;初步建立有效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和河流、地下水生态保护体系,加快生态水利建设;深化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农村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改革,完善基层水利管理与服务体系,提升水行政执法能力。
3.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2020年农村居民自来水使用率达到9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提升农网供电的可靠性和供电能力,基本解决农业生产用电短缺问题,确保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得到较好保障。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以完善网络、提高技术标准为目标,重点实施县乡道路升级改造、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和安保工程建设。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推进城乡客运交通一体化。加快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和集中供气工程建设,积极推广太阳能、秸秆利用、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
4.有序推进农村社区化。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要求,科学编制村镇、新型农村社区和土地整治规划,将土地整理和美好乡村建设结合起来,统筹实施村庄合并、农村危房改造、新居民点建设和土地流转,深入实施“千村百镇”示范工程,引导各类涉农资金和项目集中配套,加快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5.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大力实施农村清洁工程,保护村庄自然生态,加快改水、改厨、改厕、改圈,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做到道路干净、河渠畅通、村居整齐、院落清洁、圈厕卫生。开展农村垃圾集中处理,建立健全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垃圾清运与处理体系。提高农田综合防护林体系和绿色长廊建设水平。
(四)深化美好乡村建设,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
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以工业化和城镇化促进农村人口转移。积极发展小城镇,加速农村城镇化,使城乡进入一体化协调发展的良性轨道。
1.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深入推进乡镇改革,积极探索“扩权强镇”工作,改革乡镇事业站所管理体制,创新行政运行机制,强化乡镇政府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环境、为农民提供更多公共服务、为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的三项职能,提高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稳步推进村改居,推动镇村体制向街道社区体制转变。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监管,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权益。认真执行强农惠农政策,完善“一事一议”等财政支农稳定增长机制,着力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鼓励社会力量与农村结对帮扶,开展共建活动。
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巩固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地、宅基地确权成果。加快土地整治项目试点示范,到2020年,完成全县各乡镇空心村土地整治任务。统筹实施村庄合并、新居民点建设和土地流转,引导各类涉农资金和项目集中配套,高标准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切实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配套政策的实施,真正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2.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统筹推进农村道路、水利、电力、电信、环保、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乡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设施的一体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居住条件、环境质量、健康水平和文明程度。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完成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改造,提高乡村义务教育质量,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着力构建城乡一体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农村五保供养、灾民和孤儿救助政策,确保广大农民平等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3.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围绕城区面积80.6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面积约260平方公里的目标,加快城市化进程,改造提升老城区,加快建设新城区,集中发展中心镇,优化功能分区,建设布局合理的居住生活区、产业集中区、生态景观区,各乡镇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和空间布局。“十三五”期间,每年建设10个左右美好乡村示范村,各乡镇分别建成1个中心社区、1个农村社区和2-3个中心村。形成城乡一体的促进就业(创业)政策和服务体系、社会救助查相结合的模式,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镇转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以政府投资为引导,拓宽农业投入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努力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积极调整财政支出、固定资产投资、信贷投放结构,确保各级财政对农业投入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大幅度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提高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等农业补贴额度,增加对农民的消费补贴。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土地财产权属,稳步引导农村土地市场化、集约化、资本化运作,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权交易市场。在继续支持农业生产环节的同时,加大对产前的种子供应、市场信息服务,产后的农产品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环节的支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多方筹集农业发展资金,鼓励和引导大中型企业投资农业。
(二)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步伐,抓好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区建设,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农业技术推广、疫情疫病防治及农业信息化建设。探索与高等职业院校建立长期培训基地,抓好农民就业创业服务。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加快发展“三农”保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开拓农村市场,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深入实施“万村千乡工程”、“新网工程”,大力开展“家电、农机、汽车”下乡活动。实施农业物联网工程,大力提升农业信息化水平。
(三)大力推进依法治农。加强农业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加大对农业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完善执法监督制度,促进公正执法和严格执法。继续抓好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实现由提高农业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推进农业系统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使农业各项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四)加大工作落实力度。抓住对农业发展有利的每一个政策性机遇,加大农业抵御自然、市场风险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农业的自我保护体系。整合农业投资,减少和避免各项重复建设,集中资金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编制各类发展规划,以规划引导发展,以量化指标考核发展,明确责任,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宣传力度,积极调动广大干部和农民投身“三农”建设。分年度拟定发展计划,分阶段选择重点,大力推进各项工作开展,确保“十三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的实施,实现临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青海2018农业政策宣传的管理和保护青海2018农业政策宣传,充分发挥设施效益,促进畜牧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畜牧业基础设施,是指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和个人投资建设的用于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各类设施。包括青海2018农业政策宣传:草场围栏、牲畜棚圈、贮草料棚、鹰架、宣传栏(牌)、青贮设施、注射栏、配种点,草原防火、人畜饮水、草场灌溉、草原生态监测与气象设施,畜牧业科研、试验、示范基础设施,机械(仓)库及其他畜牧业基础设施。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牧业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的领导。州、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畜牧业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牧)民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的畜牧业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畜牧业基础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畜牧业基础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州、县人民政府对在保护、管理和建设畜牧业基础设施方面成绩显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国家、集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畜牧业基础设施,按草场承包范围由村(牧)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维护,也可随草场承包关系由草原承包者管理和维护;牧户投资兴建的畜牧业基础设施,由牧户负责管理和维护。第七条 固定的畜牧业基础设施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其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条 畜牧业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分别由州、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草原监理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村(牧)民委员会调解处理。第九条 因建设征用草原(土地)涉及畜牧业基础设施的,须征得所有权人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破坏、盗窃、擅自变卖、拆除和非法转让畜牧业基础设施。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草场围栏、牲畜棚圈、贮草料棚、机械(仓)库、鹰架、宣传栏(牌)的;
(二)毁坏青贮设施、注射栏、配种点、草原防火、草场灌溉、人畜饮水、草原生态监测与气象设施、畜牧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设施的;
(三)毁坏、破坏、盗窃畜牧业基础设施的;
(四)擅自变卖、拆除或非法转让公共畜牧业基础设施的;
(五)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引发草原火灾烧毁畜牧业基础设施的。第十二条 对侵犯畜牧业基础设施所有权、使用权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县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理机构责令赔偿损失;造成人身伤亡等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对州、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 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草原监理机构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州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十五条 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草原监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青海2018农业政策宣传,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青海2018农业政策宣传,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青海2018农业政策宣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青海2018农业政策宣传,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青海2018农业政策宣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依法认定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盐沼地、泥炭地、沼泽化草甸等沼泽湿地和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第四条 湿地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将湿地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生态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第七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湿地保护、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旅游、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牧)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湿地保护研究成果。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旅游、交通等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州、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的总体目标、阶段任务、实施方案以及具体措施等,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旅游规划等相衔接。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批准程序重新办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第十五条 省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一般湿地的名录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湿地申报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名录,应当与相关权利人协商,并征求所在地村(牧)民委员会的意见。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湿地及保护范围认定、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湿地资源监测结果评估以及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等工作,应当组织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交通、气象等方面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决定湿地保护重要事项的依据。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青海2018农业政策宣传了加强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湟水水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湟水流域地表水体、地下水体青海2018农业政策宣传的污染防治。
湟水流域(不含大通河流域)行政区域包括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西宁市(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中县、湟源县),海东市(乐都区、平安区、互助土族自治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三条 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四条 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水污染防治资金。
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发展循环经济,支持水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治理湟水流域水污染。
湟水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处理农牧业生产废弃物,并做好生活垃圾处置以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第五条 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财政、水行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牧、林业、交通、卫生、城市管理、公安、安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达标情况纳入水环境保护目标,对湟水流域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年度和任期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及其负责人政绩评价的内容。
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水污染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自觉保护湟水流域水环境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湟水流域水环境的义务,享有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监督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湟水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公民、社会组织参与湟水流域水环境保护。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湟水流域市(州)人民政府,编制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湟水流域市(州)、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湟水流域各类水环境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本省经济、技术条件,适时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湟水流域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湟水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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