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维修单位是什么 农业机械维护与维修属于什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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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业机械维修单位是什么,以及农业机械维护与维修属于什么专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 1、市林业局好还是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好
  • 2、农机站属于什么单位
  • 3、农业服务中心是做什么的
  • 4、农机局属于什么单位
  • 5、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7修正)
  • 6、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3修订)

农首源业机械服务中心。

农业机械服务中心,是一个地区对农业机械的管理,监理,技术培训与服务的单位,属唤芹谨于事业编制。农机服务中心过去是农机管理局的专设单位,机构改革后,因机构合并。

目前是农业和基农村局的下属事业单位,以农业机械的质量监测,农机管理,驾驶培训和维修服务为一体的服务服务中心。

农机站(农业机械服务站)是国家在基层庆凯饥(乡镇)的事业单位农业机械维修单位是什么,过去隶属于县农机局农业机械维修单位是什么,但许孙码多地方誉返已改制农业机械维修单位是什么,县设农机服务中心,只隶属于农业局了。

农业服务中心以向农民推广农业技术为主要职责,主要做:

农业服务

一、推广普及农业科学技术、农业机械。

二、抓好农业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对村级农民技术员的培训、指导、管理工作。

三、负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人畜饮水工作;搞好水利资源和设施管理工作闷郑。

四、为稿皮农民提供科技信息,并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

五、做好涉农项目筛选、储备、管理、申蚂敬颂报等相关工作;抓好农村商贸流通工作。

六、掌握本辖区内种养殖业基本情况,强化植物疫病防控,鼓励并积极引导种养殖户生产加工绿色、无公害、有机食品,减少种养殖过程中的农药残留和加工过程中滥用添加剂的现象。

林业工作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协助乡镇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开展森林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四、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依法保护管理林地、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五、协助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六、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七、负责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发放和护林员的管理工作。

扩展资料:

农业服务中心需要搞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做好农机新技术指导、新机具的推广和农机信息服务工作;组织各类农业机械的技术检测、机具维修、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建设做好农村运输。

农机堤灌、收割、农产品加工与农田基本水利设施建设等各项社会化服务指导协调工作;负责本镇农业机械的建档及统计上报工作,组织农业机械进行抢险救灾;抓好辖区内交通安全工作,提高人民安全意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农业服务中心

事业单位。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农机局属于事业单位,是政府的下属机构,全称为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局主要负责引导中饥弯国农业发展机械、植保机械、农产品加工烂滑闷机械等农业机械设计产品市场结构不断调整,推动各类农业机械技术应用推广,提高让信全市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农业机械维修单位是什么,促进本省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业机械维修单位是什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农业机械维修单位是什么的规定农业机械维修单位是什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维修单位是什么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运输机械。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管理、生产、销售、维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方便农业劳动者生产、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提高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确保安全生产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袜耐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农业机械事业纳入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农业机械市场,鼓励、支持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农业机械生产、技术监督、物价、交通和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农业机械有关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第七条 生产、销售、维修、使用农业机械及其配件的单位或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农业机械新产品(含省外、国外引进的)在正式投入生产前,应当经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由具有鉴定权的主管部门组织鉴定通过,并制定出产品标准,方可批量生产。第九条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应当按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农业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持证生产。

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第十条 销售农业机械及其配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用户需要,供应合格的农业机械及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不准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及其配件。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专业维修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合格证书,并按照核定的维修告并春等级承揽维修项目。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培训农业机械专业维修人员,并依照有关规定核发农业机械维修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评定农业机械维修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第十三条 专业维修农业机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维修质量。对维修质量不合格的,在保修期内负责无偿返修。第三章 服务体系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扶持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蔽差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撤销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组织,不得侵占、无偿调拨、挪用其房产、场地、设备和资金。第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是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具有管理、服务和经营职能,负责组织农业机械作业、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工作,可以开展农业机械(含配件)、油料的供应和农业机械维修等经营活动。从事经营活动须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取得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鼓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成立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形式的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组织。第十七条 各种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组织提供的有偿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信守合同,合理收费。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及办学条件,负责开展农业机械技术人员的培养、训练和继续教育工作。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的技术推广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本省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乡、民族乡、镇、村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或个人购置、更新大中型农业机械,用于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或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补贴,金融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贷款方面予以支持。

转卖享受国家补贴购置的大中型农业机械,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家补贴所占比例收回补贴款。

*注:本条中关于“转卖享受国家补贴购置的大中型农业机械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9日)废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技术装备、安全检验、宣传教育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环境保护、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协助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处理、事故统计及相关信息报送等工作。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所有人和农业机械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互助组织活动。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开发安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蔽扰械,运用电子信息等先进技术,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八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第九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第十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宏陪旦主管部门核发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应当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确保承修质量达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农业机械维修单位不得承修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不得拼装、改装农业机械,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得为农业机械指定维修经营者。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农业机械登记、驾驶(操作)证管理、安全技术检验和违法处理信息数据库,推进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全程网络信息化建设。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耕整地机械、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建立台账。第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领牌照和有关证件。第十四条 拖拉乱慧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予登记:(一)依法应当认证的而未经认证的;(二)不符合国家、省强制性安全技术和环保标准的;(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第十五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内容变更、所有权转移、报废等,所有权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转移、注销等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一次;检验合格的,依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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