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尿素出口政策文件农业尿素出口政策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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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尿素出口有限制吗
- 2、农业级屎素可以出口吗?
- 3、08年农业销售化肥免税政策通知或文件
- 4、尿素出口法检政策
法律分析:有的。尿素是一种有机化合物,人工合成尿素中的尿素原料是属于无机物,经过人工合成后才能把无机物变成有机物,而尿素的生产过程中会消耗大量的优质无烟煤,咱们无烟煤储量并不大,是十分宝贵的资源,所以要限制尿素产量,保障国内,限制出口。今年10月中国开始实施尿素进出口限制,对原本并不需要检疫的尿素溶液原料和用作农业化肥的尿素开始实施出口监管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农用尿素是可以出口的,我国每年都有大量尿素出口。联合国发布全球粮食危机预警背景下,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导致全球饥饿人数在2020年大幅增加,全球各国为应对潜在的粮食危机很可能会加大对粮食作物的种植,从而间接传导至对尿素等化肥的提前采购备货。
农业级屎素出口相关资料
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世界粮食计划署等机构联合发布的报告显示,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导致全球饥饿人数在2020年大幅增加。因此,该研究报告发出预警,今年共有25个国家面临严重饥饿风险,世界濒临至少50年来最严重的粮食危机。
基于此全球粮食危机预警的背景,同时考虑到中国是全球尿素市场的主要出口国,市场比较关注中国在下半年是否会超预期大量出口尿素以满足农作物的种植需求。
据统计,2018年,中国尿素实物产量为5019.3万吨,而同期国际肥料工业协会数据显示,全球尿素实物产量为1.72亿吨,中国尿素产量占比达百分之30。
中国不仅是全球重要的尿素生产国,而且还是全球尿素贸易主要出口国。根据国际肥料工业协会公布的2018年全球各地区尿素进出口数据,中国,西亚,非洲和东欧与中亚等地区为全球主要的尿素出口地区,出口数量分别为494.46万吨,1823.16万吨,619.16万吨和733.68万吨。
中国在2014年和2015年向全球市场出口尿素数量分别为1361.57万吨和1371.03万吨,当时中国是全球尿素第一大出口国,近几年因国内尿素成本提高和国外新产能投产放量等因素使得尿素出口数量下降。
2008年 国家税务总局涉及化肥税收政策有两个文件“财税〔2008〕56号”和“国税函〔2008〕1020号”
1、财政部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科学调整农业施肥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机肥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三、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四、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
请遵照执行。 ;flag=1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尿素出口发件政策: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 第81号令(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 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尿素出口政策文件,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农业尿素出口政策文件,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 出口化肥 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 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
政策调整内容:增设 海关监管条件“B”。调整范围: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政策涉及的范围:此次法检目录调整的 范围是化学肥料,不涉及动植物源性肥料,主要包括海关税则31章编码(310 1项下的动植物源性肥料,硫酸铵、硫酸铵和硝酸 铵的复盐及混合物除外)和28章中的肥料用氯化铵,共对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增设监管条件“B”。出口贸易相关方需要注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规定:列 入目录的出 口商品未 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出口贸易相关方在办理出口业 务时,对新调入目录的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产品应当及时办理海关检验手续,并预留充足的时间,以免耽误发货。建议出口贸易相关方主动收集相关产品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向当地主管海关咨询,确保出口商品符合要求。出口化肥的法定检验要求:施检范围:对出口化肥的法定检验,除涉及此次新调入法定检验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外,还包括之前以危险化学品名义纳 入法定检验的 肥料用 硝酸 钾(HS编码2834211000),硝酸钠(HS编码3102500000)和氰氨化钙(HS编码3102901000)等3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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