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审计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审计报告范文
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审计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审计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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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2021年农业保险政策是是什么呢?
- 2、农产品价格策略存在的问题
- 3、农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
一、制定背景
为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保障农民稳定增收,根据《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甬农保〔2021〕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度,重点在全区范围内试点推广早、晚稻种植“完全成本+收益”保险,宁波市农险办将适时推出杂交水稻制种、小麦、生猪保障水平提高方案,全面推进种业产业险种开发,继续做好乡村产业基础险种及创新险种开发。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早、晚稻种植“完全成本+收益”保险全域试点。试点期间,早、晚稻种植新旧2款保险产品同时存在,规模种植户自行投保,散户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投保,依照农户自行选择投保险种、投保额的原则,做到自愿投保、愿保尽保、应保尽保。宁波市农险办将加快开展杂交稻制种、小麦种植以及生猪生产完全成本调查,试点新版保险产品,提高风险保障水平。
(二)全面推进种业产业险种开发。宁波市农险办将积极开展我市粮食、蔬菜、畜禽、水产等省级以上审定推广品种的制种产业险种开发,分散制种及推广风险,促进我市种业企业稳定发展,增强抗风险能力,推动种业强市建设。
(三)加大乡村产业基础险种开发力度。按照《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农保〔2020〕5号)关于到2025年乡村产业险种全覆盖的要求,宁波市农险办将鼓励农险经营机构加大研发力度,全方位、多层次推进险种开发,落实有关新险种保护规定,研究新险种开发财政奖励措施,2021年计划推进火龙果、蓝莓、肉牛、小青龙、缢蛏等种养殖以及生猪运输等保险产品开发。
(四)有序推进创新性险种开发。宁波市农险办将针对部分农业产业受气候变化影响大,定损难等现状,鼓励农险经营机构深入生产一线,充分了解产业发展痛点,坚持微利可持续的发展原则,开发气象指数、农产品品质、价格指数、保险加期货等创新险种。继续推进“政策性保险+商业附加保险”试点,对投入大、收益高的地方特色乡村产业和现代农业园区,继续鼓励探索政策性保险叠加商业保险或纯商业保险的试点,各级财政继续给予政策扶持。
(五)优化保险机构运行模式,促进农业保险市场有序竞争。中央险种和地方特色险种继续由共保经营,适时对份额进行优化调整。鼓励合格的保险经营机构独立参与农业保险市场,适度竞争,激发农业保险市场活力,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六)开展险种绩效评估和经营业务跟踪工作。宁波市农险办将对试点期已满3年的险种开展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修改保险条款、保额、费率以及财政补贴比例。修订大棚作物种植保险、露地蔬菜种植保险等险种条款,完善条款表述内容,优化赔偿处理方式。回溯、评估、清理长期无经营业务或覆盖率较低的险种。
(七)建设农业保险信息化监管与服务平台。宁波市农险办将探索数字农险监管新模式,建设农业保险监管服务系统,集合农业农村大数据和农险数据,避免重复投保、虚假投保事件发生,通过浙里办、浙政钉以及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公众微号,创建农业保险产品超市,开展保险知识及产品线上宣传,推动线上投保、投诉、理赔,提高农业保险监管服务水平。适时组织农业保险专题培训,提升农业保险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服务“三农”意识,提升服务“三农”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及时完成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区农险办按照乡村振兴对农业保险工作的考核要求,切实保障农业保险财政扶持资金,逐步改变农业扶持方式,将部分农业补贴逐渐向农业保险转变。各镇、街道和农险经营机构要积极配合区农险办根据省、市农业保险绩效考核办法,围绕组织落实、规范管理、资金保障、保险覆盖、农户满意度等5方面内容及时完成农业保险绩效自评工作,自评报告在12月底前报市农险办。
(二)加快财政补助资金结算。市农险办继续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并从2021年开始采用年初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直接向保险经营机构拨付市级及以上农业保险专项资金。区农险办也采用年初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拨付区级应承担的保险补助资金,并在收到市农险办提供的农业保险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后2个月内,完成与保险经营机构上一年度的资金结算。
(三)加强总结宣传。区农险办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将通过制作宣传小册子、画报、信息推送、上门宣讲、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确保农户有渠道、能及时熟悉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及特点,不断提升农户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同时,及时对险种开发、推广、承保理赔、监管等工作做好年度总结,不断提升农业保险管理水平。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作为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性业务市场化运作的一种全新尝试,在构建应对市场冲击的“缓冲器”和形成保障农民收益的“稳定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笔者在全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调查中发现,部分地区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还存在着激励导向不足、保障广度深度不够、风险分散转移机制需完善等问题,应引起重视并加以规范。?
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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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财政补贴机制固化,激励导向不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当前政府金融支农惠农富农的主要方式,现有的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需大量资金投入,不仅需要承保机构全力以赴做好保险承保工作,更需要地方政府持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但根据审计调查情况发现,投保农户个人负担由最初的20%调整为40%,省级财政承担比例由最初的80%减少为40%、市级及县级财政承担20%。主要财政负担由省级财政转向基层财政,财政补贴比例由省级统一标准,未能结合地方财政收入水平实施差异化设计,对部分经济落后地区形成较大财政压力。因此,很多地方特色产品没有纳入保险保障范围,对高新特农产品保险需求的激发强度不够,政策导向性滞后,适应现代新型农业的支持政策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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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赔付率波动范围过大,保险保障广度深度不够。根据有关调查数据对比发现,近3年在全国无大范围严重性灾害发生情况下,财险赔付率分布在49%-55%区间,而全国农业保险赔付率集中在63%-72%之间,高出15-20个百分点,再次印证了“受制于农业系统复杂性影响,农业保险本身就具有风险大、高赔付率特征”。如济宁金乡及鱼台大蒜赔付率则存在过大波动幅度,下限为0,上限为348%。保险公司作为盈利机构,需要在保费收入和赔付金额之间实现利润,但在出现突发不利因素时,保险公司极易陷入巨大亏损窘境。因此,在无其他有效的风险防范工具基础上,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障广度深度难以实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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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再保险及巨灾风险分散转移机制还不完善。农产品价格具有大幅波动特点,价格的大幅下跌会进一步导致巨灾风险发生。以我国生猪价格风险为例,一方面,生猪市场具有全国性特点,不同区域的生猪价格走势趋同,如果生猪价格出现大幅下跌,那么可能会造成全国范围内的巨灾损失,巨灾风险面临难以分散难题。另一方面,生猪市场还具有较强“猪周期”特点,在预期价格上涨时,养殖户都不愿意投保;而在价格下跌时纷纷选择购买保险,这不利于价格风险在不同时间的分散,容易给保险公司带来巨额亏损。但对于巨灾风险带来的超级赔偿问题,各个地区在承担比例、多层次风险分担、国际市场再保险等方面,还未探索出有效的解决方式、分担机制和流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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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农产品基础数据匮乏,价格发布机制仍存难题。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研发的关键和技术难点,在于是否科学合理设计了“赔付触发指数”,而“赔付触发指数”的科学合理设计需建立在大量的第三方(包括物价部门、农业部门等)连续发布的真实、有效和可靠的历史价格数据、生产数据基础上。目前,我国大部分农产品市场价格的确定存在价格监测体系不健全、国家和地方价格监测方法有争议、监测价格公信力不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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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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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价格调节的滞后是导致农业生产波动的根源,价格风险也因此成为农产品市场风险的“凝聚物”和“承载体”,实践表明,农产品价格保险是我国现阶段转移农业风险、稳定农民收入的最有成效的金融手段,本文结合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和基层实际,根据审计调查实践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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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化保险制度顶层设计,提高保障水平。遵循因地制宜原则,依据财政收入、产业和生产经营主体的差异,构建普惠性和高保障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保障机制。建议选用弹性的保费补贴比例,结合地方财政收入水平设置补贴比例下限,将调控重点放在农险保障水平上; 实行差异化保费补贴政策,提供更具弹性的保费补贴方式,根据保障水平高低确定政府保费补贴比例大小,保障水平越高保费补贴比例越低。实现政府补贴的高低取决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大小和能力,由按比例支付向按能力支付方向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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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建议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审计的功能和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审计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建议尽快颁布实施《农业保险条例》,使农业保险发展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颁布《农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保护支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系统稳定的制度安排。
(二)健全农业保险的管理体系。农业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责任大。在全国层面,在国务院的统一协调下,明确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适时建立统一领导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发展。加强对农业保险风险的研究,整合我国的气象、水文、农业生产数据,为农业保险和农业再保险产品定价提供统一的数据平台。在地方层面,建立以政府牵头,农技部门、保险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等多方联动作合作平台,将风险补偿机制与科技服务机制、农业保险与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在一起,建立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三)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导保险公司增强农业保险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险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对保险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参与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政府和农业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提取相关费用。建立纪检监察、审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综合治理农业保险业务领域违法违规、弄虚作假问题。
(四)进一步改进财政补贴办法。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继续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分担比例,尽量取消县市的财政补贴分担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审计;实行适度差异化的补贴方式,中央财政应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生猪等畜禽生产和调出大省的财政补贴力度;对农业保险承办机构提供一定的费用补贴,改进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式,将部分种植业、养殖业的财政补贴资金转化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五)健全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我国农业保险需求巨大,业务不断拓展,应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经营主体。积极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探索由政府成立非营利性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
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对重点农产品进行统保,以避免逆向选择,更好地分散风险,降低参保农户负担。例如,全国范围内探索对小麦、水稻、棉花、生猪、奶牛等战略性农产品资源进行统保。
(六)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国家大灾保险基金,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大灾风险分担机制。充分调动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积极利用再保险机制,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条件成熟情况下,可考虑成立专门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同时在设立大灾基金、再保险安排、资源配置与投入、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是国家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是为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审计了扶持和保证农业的安全生产而制定的,主要是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和保险公司的能动作用综合发挥作用才能加快农业保险的发展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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