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辽宁农业政策辽宁省农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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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辽宁农业政策辽宁省农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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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天给各位分享2000年辽宁农业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辽宁省农业政策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

今天给各位分享2000年辽宁农业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辽宁省农业政策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辽宁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条例
  • 2、辽宁省农业技术推广暂行规定
  • 3、辽宁省养殖补贴政策,2019年辽宁省农业养殖补贴政策解读
  • 4、请搜集和整理我国自2000年以来,为解决“三农”问题出台了哪些政策和措施?
  • 5、关于辽宁农村土地政策问题
  • 6、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资源2000年辽宁农业政策的管理与保护2000年辽宁农业政策,提高农业资源开发利用的整体效益2000年辽宁农业政策,保证有限的农业资源能够适应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资源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等可以利用的土地、水、生物及气候等农业自然资源。第三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与农业资源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资源应坚持保护、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并重的方针。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农业资源变化状况负责,应将农业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农业资源状况,并发布公报。第六条 政府鼓励发展农业资源保护事业,加强综合利用和节约农业资源的科研、教育、宣传及成果应用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与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海洋水产、水利、土地、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资源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辖区职权范围内的农业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工作。第八条 公民有保护农业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破坏农业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九条 对在管理、保护农业资源事业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农业资源综合管理第十条 政府实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监测和评价制度。

农业资源调查、区划、监测和评价的技术规程,由省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全省性的农业资源种类、数量、质量、分布及其性状的调查,每十年进行一次。区域性的调查周期可根据需要相应适当缩短。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订农业资源区划和农业区域开发总体规划,并依据农业资源变化状况定期修订。

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综合农业区划和农业区域开发总体规划。专业农业区划及资源开发规划由农业资源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农业资源监测网络。对农业资源状况定期进行监测,保证网络的持续更新与正常运行,为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的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十四条 农业资源综合评价报告由各级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写,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综合农业区划、农业资源调查和监测成果须报上级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2000年辽宁农业政策;专业农业区划由同级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农业区域开发总体规划由上级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农业资源区划和农业区域开发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资源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修改,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履行审核、批准手续。第十七条 应进行农业资源分类、分区评估,建立农业资源核算体系并纳入农业及农村经济核算体系。第十八条 审定有关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重大政策、规划和重点开发项目,应采用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制度。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的具体工作由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实行农业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实施范围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二十条 各业之间使用农业资源的方向发生争议,由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资源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由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争议,报上级共同主管部门处理。在争议解决之前,争议各方不得改变农业资源利用现状。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资源区划及农业资源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辖区内农业资源使用与保护分别行使监督检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第三章 农业资源保护第二十二条 发展经济必须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农业资源,应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确保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科技兴农的战略方针,广泛应用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生产力,加速农业现代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农业种植业(含水果、蚕业)的种子繁育、良种推广、作物栽培、土壤改良、肥料施用、病虫害防治、环境保护、生产资料选配和农副土特产品的贮藏、保鲜、加工等技术。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行政部门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是农业技术推广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坚持面向农村、为农民服务的方向,坚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的农村科普及农民专业技术研究活动相结合,遵循试验、示范、推广的原则,把先进的适用技术送到农民手中。第七条 省、市、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制订本地区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成果、先进技术推广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主管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各级工商、财政、税务、物价、物资行政部门和银行、供销合作社对农业技术推广应当给予支持。第二章 技术服务第九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向农民转让技术成果,提供技术服务,开展技术咨询和农业技术承包。

承包农业技术服务项目,应当依法签订合同。第十条 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各自条件为农民提供下列服务:

(一)向农民宣传普及农业科学知识;

(二)为农民提供农业科技情报、经济信息和技术咨询;

(三)对农业生产进行技术指导;

(四)培训农民技术人员,传授农业先进适用技术;

(五)总结、推广应用新技术增产增收的典型和经验;

(六)推广应用农业科技新成果、新技术;

(七)产前、产中、产后的其他技术服务。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服务规则:

(一)向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应保证技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准弄虚作假;

(二)示范、引导农民采用新技术,应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不得强行推广;

(三)保证技术服务质量,遵守职业道德,不准推广未经鉴定的科技成果和未经当地试验、示范的农业技术。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根据农业技术推广的需要,实行技术与物资相结合,开展经营服务,兴办农工贸一体化的技术经济实体。对这类实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银行在贷款上予以支持。第十三条 县以下(含县,下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技术推广和有偿技术服务,所需配套的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在货源可能的条件下,由专营部门按批发价供应,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按当地零售价有偿转让给农民,但不准倒买倒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可以依照《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经营农作物种子。第十四条 推广农业技术,推行有偿技术服务,实行贡献与收入挂钩。第十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通过有偿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农业技术推广基金、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第四章 社会保障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安排部分农业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农业技术推广。第十七条 农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通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受法律保护。第十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和侵占。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抽调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与本职无关的工作;不准向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安排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第二十条 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从具有农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农民中聘用农民技术员。第二十一条 对在职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当评定或者晋升技术职称,聘任技术职务。

农业技术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

辽宁省养殖补贴政策,辽宁省农业养殖补贴政策解读

养牛补贴政策

养牛国家没有补贴。但国家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包括猪、牛、羊、鸡,牛存栏数量需达到200头以上的标准化养牛场方可申请国家补贴。建设肉牛养殖场,存栏200头以上,且年出栏量500~2000头,在所在地备案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可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申请国家菜篮子项目。

养羊补贴政策

建设肉羊养殖场,存栏能繁母羊200只以上,或年出栏500~3000只,在所在地备案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可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申请国家菜篮子项目,为每个养殖场一次性补贴50万元。

养鸡补贴政策

商品肉鸡存栏5万只以上,且年出栏量20~100万只,单栋饲养量不低于5000只,禽舍为砖混或钢构结构,舍顶为彩钢瓦等硬顶,在所在地备案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可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申请,经县级畜牧、财政部门报上级批准才能获得国家菜篮子补贴项目立项,经省级验收合格后才能获得补贴。养鸡没有补贴政策,蛋鸡产蛋鸡存栏3万只以上,肉鸡存栏5万只以上,且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能享受国家菜篮子生产扶持项目补贴政策。

养猪补贴政策

1.母猪一头一年50-100元依地方而定.

2.其余的要达到50-100头以上才会补助,钱是10-100元具体的也是依地方而定.

一、深化农村改革,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是要在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平等和谐的城乡关系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这是在科学分析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的重要思想,是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大战略。改革开放前,我国城乡之间一直未能建立起均衡增长和良性循环的关系,导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凝固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城乡联系显著增强。但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尚未从根本上改变,城乡经济仍未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目前,城乡关系不顺突出表现为城乡差距过分悬殊。农村经济和城市经济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如果不统筹考虑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如果不着手从根本上改变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不仅会对扩大内需、繁荣市场、实现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形成制约,而且对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将带来负面影响。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是党的十六大深刻总结几十年来我们党在处理城乡关系问题上的实践经验而提出的一个大思路、大举措。这个重大思路非常及时地提出了在实现现代化进程中处理好城乡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按照这个思路,可以使城市和农村紧密地联系起来,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为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指明了方向,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创新。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面临着深层次的体制性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从体制性矛盾看,由于长期受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的影响,在处理农村与城市关系问题上,仍自觉或不自觉地存在“重城轻乡”的观念。因此,从根本上解决现阶段的“三农”问题,不能就农业论农业、就农村论农村,必须重点解决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体制性矛盾和结构性矛盾,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分治的各种制度,减少农民,加速农村城镇化进程,发挥城市对农村发展的促进和带动作用。2000年底,我国已经总体上实现了小康,但我们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这主要表现在农村。农村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有3000万左右,初步解决温饱问题的低收入人口有6000万左右,还有一大批基本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其温饱的标准还很低。可见,在本世纪的头20年,要建设一个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更全面的、发展比较均衡的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均在农村。把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和促进农村社会进步作为重中之重,由城乡分治最终走向城乡一体、协调发展,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全局性意义。

二、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

农业是一种弱质产业,受市场变化和自然条件影响较大,且生产方式的变革受一些客观因素干扰而迟滞,因此需要政府的扶持与帮助。总的来说,我国对农业的财政投入不足,阻碍了农业快速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这是需要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建国50多年来,我国财政对农业投入的总量约5000亿元,仅占财政总支出的6.5%左右。其中:解放初期占财政支出的5%左右;其后,在“二五”时期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财政对农业的支持有所增加,达到10%左右;再后,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又有所下降,比重大约在8%左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10余年间,财政支农的力度又有所加强,提高到了10%;但90年代以后财政支农的力度逐步减弱,特别是最近几年相对数降到了历史最低点,仅为财政总支出的3%~4%,无法保障我国农业健康快速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据统计,发展中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一般保持在10%左右,像印度、泰国、巴基斯坦等国,财政对农业的投入要占到财政总支出15%以上,大大高于我国的水平。据统计,数十年间我国60%的财政支农资金用于大江大河的治理和气象事业的发展,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性支出的仅占40%左右。从而导致农用水利基础设施越来越差,雨不能排涝,旱不能浇灌;土壤质量越来越差,综合肥力日益下降,科技成果推广速度越来越慢。这种状况必然造成农业发展环境恶化,生产发展迟缓,农民收入徘徊甚至下降。在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整个投入中,地方财政是大头,其份额往往占到80%左右,但当前的问题也主要在地方。从改革以来的长时期看,地方财政的农业投入,从预算的安排到预算的执行都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想投入多少就投入多少,根本没有一个标准或依据。从实践看,沿海地区财政支农的力度大一些,中西部地区财政支农的力度小一些。有些地方甚至在财政支农相对数大幅度减少的同时,财政支农的绝对数也在迅速缩减,这是十分令人担忧的。这种状况不加以改变,必然影响到我国农业的均衡发展,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差距,也必然会日益扩大。因此要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这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①加大农业基本建设和农业科技投入,彻底改变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科技水平落后的局面。农业基本建设主要是反映农田水利、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这方面的问题相当严重。一些地方五六十年代建立起来的水库、桥梁等长期失修,已不能使用,想排水排不掉,想灌溉灌不了;还有些地方急需上马一些农田水利设施和乡村道路,因为没有资金而只能搁浅。农业科技主要是指农业科学技术的引进、发明和推广。邓小平指出,农业的根本出路在科技。发展农业生产必须依靠现代科学技术。加大农业基本建设和科技投入,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提高中央财政用于农业支出的比例,保证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农业科技发展有充足的资金。二是通过立法完善农业投入体制,确保农业投资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地方财政将一定比例的财政收入投入农业基础设施。三是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农村集体经济,加大对农业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投资。四是加强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和普及,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利用率,使科学技术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五是提高农业科技工作者的工资水平,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在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的基础上,还要加大农业补贴支出,确保农民收入稳步增长。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通过国家财政转移支付,进行农业补贴,是维护农民利益、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有效途径,我国财政支出中用于农业补贴的部分太少,今后必须加大财政对农业的扶持力度。一是增加财政支出中农业生产性的比例,尤其应加大直接用于农业补贴的部分,以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二是实行农产品保护价格政策,并根据国家的财力状况,逐步扩大保护价格的范围。三是建立生产风险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和农产品的储备制度。丰收时,政府收购;歉收时,政府销售,以避免农产品价格随农业产量的变化而大起大落。

三、以中国特色城镇化拓宽农民生存发展空间

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不可能实现现代化,更不可能建成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现代化国家。现代化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由乡土社会向市民社会转变。目前我国城镇化水平仍然很低,城镇人口比重只有38%,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0多个百分点。城镇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重越高,享受城市生活的人口总量越多,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整体水平就会越高。所以,把提高城市化水平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城镇化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农村人口比重日渐减少,城镇人口比重日渐增多,这是城镇化的一般表现形式。二是乡村文化向城市文化发展,城市文化在全社会的主导地位日益提高,乡村文化的影响越来越小,这是城镇化深层的文化特征。三是社会从业人员由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转移,第一产业从业人员逐步减少,二、三产业从业人员越来越多,这是城镇化的本质特征,也是城镇化发展的动力和决定因素。城镇化的表面特征是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而背后起决定作用的则是二、三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的发展。工业化是城镇化的根本动力,城镇化反过来又有力地促进工业化的发展。我国工业化已进入中后期阶段,城镇化水平明显落后于工业化水平。如果再不加快城镇化步伐,就会制约工业化的进程。我国已经进入城镇化发展的快车道,到了必须积极引导城镇化发展的历史阶段,如果不是鼓励而是堵塞农民进城,这将阻碍二、三产业发展,减缓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和现代化进程。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城镇化进程,使城镇人口比重有较大幅度提高。这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城镇化的实际水平作出的战略决策。

城镇化能否快速发展,关键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程度和农副产品供应能力;二是城镇就业容量。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我国农村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一方面要鼓励和引导农民进城,另一方面又要有计划地调节农民进城的规模和速度。从国际经验来看,根据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到2020年人均GDP要达到3000美元,我国今后十几年城镇化水平应年均提高1.0--1.2个百分点,每年应转移1000万到1200万的农村人口进城,到2020年城镇总人口应达到7.5亿左右,总量超过农村人口。在目前的体制和政策中,还存在不少制约城镇化发展的问题。

——抛弃“以乡建镇”模式,按科学规划、布局、发展小城镇。相对落后地区通过“撤乡并镇”,扩大那些区位优势强、资源条件好、人口规模大的中心城镇的管理权限和管辖范围。对发达地区的小城镇群或小城镇带,采取扩建“城关镇”或合并乡镇与建制镇的方式,设置部分中小城市,发挥其城市功能;并在大中小城市之间,规划、发展一定数量的中心城镇。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发挥权威作用,主动进行大范围的行政区划调整,科学地进行大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改革小城镇土地利用与管理制度。集中利用土地,鼓励异地开发非耕地资源。鼓励更新改造老城区,盘活小城镇的存量建设用地;集中利用小城镇非农用地指标,并采取优惠的土地、税收、信贷政策,吸引老的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工业小区集中;提高新建乡镇企业分散布局的用地成本;采取优惠的信贷、税收政策,鼓励小城镇异地开发和复垦非耕地资源。实行多样化土地供给方式。坚持科学规划、土地有偿使用和严格用途管制,允许集体土地进入小城镇土地市场;对现有小城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租赁制,土地使用者按年度向国家支付租金;要允许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通过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等方式直接进入土地市场,由市场确定地价;要制定商用地增值收益补偿公益事业用地收益的补偿办法。

——彻底改革小城镇户口管理制度。放开县及县以下建制镇户口。取消“农转非”式的户籍迁移方式,实行按属地和职业划分户口类别、以身份证为合法证件的自由迁移、登记有效制度,允许居民在辖区内自由流动;对户口采取多样化的管理方式,如向大中小城市迁移有效的永久性城镇居民户口(在农村无承包地和宅基地),向大中小城市迁移无效、但可在城镇长期居住的常住户口(可在农村拥有承包地和宅基地)。不管哪种类型的户口,除为减轻大中城市人口压力、目前由国家政策规定的迁移条件限制以外,对已在建制镇登记落户的进城农民,实行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尤其要取消人为因素形成的子女入学、就业、参军以及参加养老、医疗、就业保险等方面的差异。

——改革中心城镇管理体制,转换政府职能。按“小政府大社会”、“小机关大服务”、“新城镇新体制”的要求,建立一个职能明确、结构合理、廉洁高效的小城镇管理体制。在“撤乡(镇)并镇”基础上,扩大中心城镇管理范围,赋予完整的县级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能;同时,撤销中心城镇周边原有的其他乡镇政府组织,实行中心城镇直接管村;作为短期过渡,可在被撤销的乡镇所在地设立临时办事处,但人员不宜过多,时间不宜过长。要精简中心城镇的机构和人员,提高工作效能,强化小城镇的财政与税收功能,加强其教育、计划生育、治安等公共管理功能,弱化各经济职能部门的制约力量和制约手段,制止各部门乱收费行为。对经过严格规划的中心城镇,要理顺其财政体制,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设立具有完整预算与收支功能的机构和金库;同时要取消中心城镇周边其他原有乡镇的财政机构。

四、以信息化带动中国农业现代化

在人类文明进程中,农业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古代农业、传统农业、现代农业。在这三个发展阶段中,每个阶段都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彼此交替演进。农业现代化亦然。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农业现代化有着不同的目标和涵义。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农业现代化就是“农业四化”,即农业机械化、化学化、水利化和电气化。八九十年代,人们对农业现代化进一步理解为现代化的农业设施、现代化的农业科技、现代化的农业管理。当前,时代已经进入崭新的21世纪,农业现代化的内容更为丰富,包括农业生产水平、农村经济水平、农业物资投入、农民收入和消费水平、农业科技与教育、农村环境等。然而,不论农业现代化的内涵如何拓展,其本质内涵乃在于不断引入“现代”科学技术,形成新的生产力,把传统农业转变成现代农业。

信息技术作为现代科学技术的核心技术,信息化作为新的生产力,对推进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巨大推动作用。农业信息化已成为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没有农业信息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光纤和卫星通信技术为特征的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信息化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农业信息化是国民经济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目前认识到的农业发展的最高阶段,它是通过知识、信息、技术的大量注入,使农业基础设施装备现代化,农业技术操作自动化,农业经营管理信息网络化。农业现代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目标,其本质是农业的科学技术化,即以现代科技及其应用技术装备农业,从而推动我国农业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迅速转变。在当代,一方面,我们要依靠现代科学知识,建设坚实的现代农业基础,争取早日实现农业现代化;另一方面,我们要迎接世界信息经济时代的挑战,开展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发展信息农业,推进农业信息化进程。目前,我国农业现代化还没有完全实现。但是,如果我们照搬西方发达国家走过的道路,等到完全实现现代化之后再去考虑信息化,那么我们就只能行进在历史潮流的末位,与早在信息化道路上奔跑的发达国家之间的距离必然越来越大。因此,必须及时、充分地消化利用信息化生产力,以信息化带动现代化,则可以大大加快传统现代化的速度和质量,并赢得时间,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实现农业的“跨越式”发展,甚至有可能实现“后来居上”。在现阶段,要想以农业信息化带动农业现代化,以农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重点,以发展农业信息咨询产业为突破口,以信息技术研究创新为动力,以农业信息化基地为载体,以信息人才、政策法规环境为依托,大力发展农业信息服务和软件产业,将农业信息技术研究、公众信息意识和信息市场培育、农业信息人才建设等结合起来,全面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在整个农业领域的渗透和应用,从而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进程。

五、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应对入世的挑战

在中国,从1993年提出农业产业化到现在已近10年,农业产业化已有长足发展,但良莠不齐,东部地区有良好的经济基础和优越的环境条件,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高于中西部地区。据1999年对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北京、贵州、西藏)1650个县的调查,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有30344个,实现总产值4902亿元,利税476亿元,带动农户3900多万户,占大陆农户总数的15%。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地区分布:东部地区14588个,占48.1%;中部地区13558个,占44.7%;西部地区2198个,占7.2%。在产业分布上,畜牧、水果、蔬菜、水产,特别是具有区域优势的地方特色产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较快,而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较慢。近10年来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越来越体现了它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中的重大作用,即是推动“三个转变”: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也就是从“计划生产”方式向“市场生产”方式的转变;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促进政府机构改革。但是,中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

中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国外叫做Integration,或Vertical Coordination,即“农业一体化”。其本质内容是通过市场功能主体相关环节的联合,对农业产供销、农工商实行专业分工上的协作经营或合同式经营,形成一个交易利益共享的经济联动体,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特征是:以市场为导向,围绕区域优势产业或主导产业,从产前、产中、产后和产业链进行系列开发,实行产供销、农工商结合,把农民、龙头企业和市场结合起来,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这就是说,中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同国外的“农业一体化”虽然名称不同,但本质是一样的。

加入WTO,中国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所面临的环境条件,总体上是外强我弱,但弱中有强,机遇和潜力较大。主要表现有以下几方面。①发达国家在农业现代化、充分发育成熟的市场经济、按国际标准生产的高质量产品、发达精深的农产品加工“四位一体”的基础上,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发展起农业一体化经营,因此,国外的农业一体化经营水平是相当高的。②乌拉圭回合农业谈判的目标是要减少农产品贸易保护主义、实现农产品贸易自由化。WTO《农业协议》要求一切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尽管在关税减让和关税约束方面,在时间表上发展中国家相对发达国家有一个较长的经济缓冲机会和发展机会,但是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比,这个时间是非常有限的和短暂的。同时,《农业协议》还允许“黄箱”、“蓝箱”、“SD”、“绿箱”等国内支持政策的存在,但实际上,发展中国家这4种国内支持政策力度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③目前,中国广大地区农业仍然是传统技术和传统经营方式、市场发育很不成熟、农产品规范化生产水平低、产品质量低、农产品加工很少,且精深加工更少,为了适应市场需要、提高农民收入、实现两个转变,发展起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因此,中国的农业产业化水平还很低;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农业就没有出路。由于中国劳动力资源比较多、区域资源差异大、区域优势产业还很多,具有国际竞争的农产品也很多,如畜牧产品、水产品、花卉、蔬菜、果品等。人们十分担心加入WTO后粮食进口增加会冲击中国的粮食生产。其实,由于中国主要是分散的农户经营,粮食生产的65%是农民自产自销,粮食的商品率只有35%,故加上国外进口粮食增加,这反而使得中国的粮食稳定增加了一条渠道。

根据上述分析,加入WTO后,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基本思路应该是根据国情,适度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多渠道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增加产业链条,因地区、产业制宜采取合适的农业产业化模式,最大限度地走向开放、扩大国际市场。具体的就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战略重点在于推进农业的工业化。农业的工业化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涵:一是实现农产品的加工化;二是用现代工业手段改造和装备农业,实现规模化、规程化、工业化的种植和养殖,实现企业化的生产经营管理;三是依据产业关联原则,围绕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营销,在农村地区发展相关的非农产业。在产加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经营的农业产业化模式中,农产品加工业一头连着农业,一头连着工业和第三产业;一头连着农户,一头连着市场;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是农业产业化的中心环节。在大多数农产品“卖难”的阶段,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是不断拓展农产品新市场,实现农产品增值,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现实需要。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将进一步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使分布广泛的资源要素在产业化体系的运作下重新组合。用现代工业手段改造和装备农业,是农业产业化的核心内容。具体地讲,就是要在农业的产加销、农工贸一体化经营中,全过程应用工业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手段,提高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的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化程度。从农业装备看,逐步实现农业生产机械化、工厂化;从农业经营方式看,打破小农式的经营模式,实行企业化管理;从农业效益看,拉长农业的产业链条,使农产品在多层次、多环节中增值,提高农业比较效益;从农业科技进步看,加大对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力度,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转化应用;从农业结构看,从根本上改变农业与其他产业长期分割的状态,实现农业与第二、三产业的协作与互动,促进农村与城镇的共同繁荣与发展。

六、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消除农民“低素质障碍”

农民素质的现状不容乐观。一是农民的科学文化知识比较匮乏。由于目前这一代农民所受的基础教育相对较差,造成了他们对新技术、新知识的接受能力普遍较低,对市场经济还停留在粗浅、模糊的认识水平上,对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缺乏必要的思想和物质准备。二是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较弱。一方面,农民对国家依法治国的方略所知甚少,由不懂法而造成的违法事件时有发生,更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一些农民片面理解民主,把民主等同于“绝对的自由”,进而向基层政府提不合理的要求,甚至阻挠基层政府依法行政。三是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有待提高。一些地方宗族、地域观念根深蒂固,封建迷信大行其道,一些消极思想和陈规陋习沉渣泛起,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因此,提高农民素质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已经成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提高农民素质是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业所面临的挑战的迫切需要。一方面,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业的国际竞争将日益激烈。可以说,当今世界的竞争,根本上是人的竞争,是人的素质的竞争,因此农业领域的国际竞争根本上是农民素质的竞争。另一方面,加入世贸组织后,由于世界经济的多样性和互补性,在农业领域的国际合作也将日趋频繁,这就迫切需要一大批既掌握国际规则又懂农业的农民,以适应国际合作的需要。形势清楚地表明,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业所面临的挑战是前所未有的,而要应对这个挑战,在未来的竞争和合作中争取主动,就必须着力提高农民素质。提高农民素质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迫切需要。

因此,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意识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是实现“双增”的重中之重。一言以蔽之,无论是解决农业的“产品”问题,还是“市场”问题,都有赖于农民素质的提高。总之,提高农民素质已刻不容缓,我们必须从战略的高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紧锻造一支适应新形势、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的农民队伍。当然,提高农民素质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当务之急,农村基础教育作为这项工程的基础部分必须得到加强;而全面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是提高农民素质的关键。为此要建立和完善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民培训体系,使农民尽快掌握农业新技术、新知识,并帮助农民树立市场观念、增强民主法制意识。还要培养一代学习型农民,这是提高农民素质的根本。古人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提高农民素质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战略任务,不可能突击性地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甚至在短期内只能增加投入,不可能立竿见影,马上收到经济效益。必须自觉摈弃短期行为,树立长远观念,扎扎实实、埋头苦干,力争到本世纪中叶,使我国农民的素质有一个根本性的提高。要从基础教育抓起。逐步改革农村教育体制,使之为农业服务,向农村倾斜,培养一代新型农民。把九年制义务教育中的后半段,即初中段分为升学教育和职业教育,建立农村职业教育体系。同时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在各类就业、用工制度中都体现素质要求,力争到2020年使农民受中等职业教育率达到95%以上,使农民接受系统的中等职业教育。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2000年辽宁农业政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二十七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按上述二十六条规定,2000年辽宁农业政策你就算搬到小集镇,发包方也没有权利收回2000年辽宁农业政策你的承包地,何况你是搬到另外的农村居住, 原承包地要按照你的意愿办,只要你不想退,发包方就没有依据收回你的承包地。关于你现居住地是否重新分地的问题,上述第二十七条有规定,承包期内不得调整土地,除非有机动地,并且当地的村民都一致同意分给你,否则,没有重新分配土地的法律依据,国家出台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就是要求稳定承包政策,不能随意调整承包重新分配。另外,同一户农户不能在两地同时承包土地,如果能这样,就造成有些农户将会没有承包地,有些农户则占有更多的承包地,这是不公平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2000年辽宁农业政策,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保证农业2000年辽宁农业政策的持续发展,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是指直接影响农业生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称。主要包括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业气候环境和农作物、蔬菜、果树、中草药材、柞蚕等农业生物。第三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与农业环境直接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农业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农业环境保护作为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职能之一,将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农业环境保护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下同)应当根据农业环境保护需要,健全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强化监督管理职能。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农业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宣传、普及农业环境科学知识。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水利、林业、乡镇企业、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2000年辽宁农业政策: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农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在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地方农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掌握本地区农业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变化趋势,定期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组织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工作,推广生态农业技术;组织、指导农业生产对农业环境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依法调查处理或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宣传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开展农业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全省环境监测网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农业环境质量进行调查、定期监测和评价,收集、整理、储存农业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建立数据库和污染源档案,编制农业环境质量报告。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和农业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鉴定。第十二条 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农业环境影响专题和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农业环境保护方案。

建设项目竣工前,农业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应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并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第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由于农业生产措施不当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处理。对其他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检查,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农业环境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域的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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