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设施农业政策安徽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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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设施农业政策安徽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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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合肥设施农业政策,以及安徽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2021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合肥地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该如何治理?
  • 2、安徽家庭农场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 3、合肥市农业技术推广办法
  • 4、2019年肥东县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解读
  • 5、关于设施农用地政策
  • 6、设施农用地2022最新规定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治理对策

1.制定合肥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阶段目标

制定治理的阶段目标是合肥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方面合肥设施农业政策,也是当前的一个重点任务。结合国家要求,制定2020年合肥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目标任务(五年计划)。通过建立阶段目标和年度目标,实现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自合肥设施农业政策我指引,为更好的实现最终治理目标奠定基础。

2.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职能,发挥法律和制度的积极作用

2.1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党委和政府坚持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具有长期战略意义的工作,纳人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切实加强领导带动作用。各级部门,尤其是管理部门能够统一思想认识,通过组织进行统一领导,避免治理思想认识不统一而造成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中断,形成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市级主管部门可以成立合肥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领导小组、专家技术指导组。

2.2发挥法律和制度的作用

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发挥法律制度的积极作用,鉴于合肥甚至中国目前尚没有规范的标准和法规,难以很好地发挥政策法律该有作用,因此当前应积极形成相关条例:农田施肥管理条例、农药控制管理条例、有机废物排放控制条例、促进有机废物循环利用条例、农业及农村环境监督及处罚条例、公众监督和污染受害者的经济索赔条例”。

2.3强化监督管理

强化监督管理,尤其强化农业投人品监管,治理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必须从农资供应、农产品生产过程加以控制,尽快启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分和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和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尽快建立起一支懂法律、知政策、尽职尽责的执法队伍,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处,促进治理工作的推行。

3.强化源头和不同类型区的精准控制

针对合肥市的实际情况,在农田源头上,可以实行优化平衡施肥、加大环境友好型肥料使用、改进施肥方法、提高农耕和种植效果等措施,减少农田面源污染物的产生;在养殖业方面,可以实行原位发酵床、畜禽粪便分离发酵处理等措施,减少养殖畜禽粪便的源头输出和污染,构建“生态猪养殖”产业链的技术模式。

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治理主措施和辅助措施,实现不同类型区污染的精准控制,对于庐江县来说,实行种植业的农业面源的治理措施为主,尤其重视地形起伏较大的特点,从源头重视农耕和种植措施以及水土保持等技术手段。

对于养殖业要根据水源地情况,从近到远分别设置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合肥市可以把巢湖、董铺水库、大房郢水库等分别作为水源中心,周边依次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在种植业方面,河流、湖泊周边一定距离范围内,分别严格设定种草带和不施肥的农作物带,严格限制河流和湖泊边种植高密度使用化肥和农药的蔬,杜绝河边开荒种植肥药使用量大的蔬菜。

家庭农场都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的劳动力的,那办理家庭农场有没有补贴?安徽的补贴标准是什么呢?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安徽家庭农场补贴的标准是什么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安徽家庭农场补贴的标准

展现状不同,家庭农场的补贴政策及力度差异也很大,同时补贴的项目也是多样化,针对家庭农场直补、流转土地租金补贴、贷款贴息补贴、农机补贴、农资补贴等都有所差异,比如:

1、安徽:家庭农场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200元,连补3年,分年度兑现;对从事设施农业、养殖、特色种植等产业被认定为中小型和大型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和5万元。

2、山东:家庭农场注册登记200亩以上、合同5年以上、总投资30万以上的,2013年最高可拿到10万元补贴。

3、江苏:经营稳定、推广应用新技术且平均效益比普通农户高30%以上的家庭农场,给予3到5万元的奖励。同时,扶持组建家庭农场协会,农产品实行

统一种植销售;年销售业绩在100万元以上的家庭农场,给予实际销售收入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经营家庭农场所申请的银行贷款,予以贴息扶持。

每个贴息对象年贴息最高额度为5万元,可连续享受。

家庭农场补贴的项目

所有农庄都可以享受的补贴

基础设施方面:所有的农庄基础设施建设都向政府协商解决,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要在农庄建设之前就需要与政府沟通,最好先把农庄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向政府部门进行汇报。如果建好后再沟通和申请,恐怕已经很难拿到配套设施。

休闲方面:农业局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重点支持发展休闲农业的园区。国家和各省每年都会评定休闲农业示范点、示范园区等经营好的农庄典范,农庄都可以进行申报,但是要达到园区80亩以上。

产业类农庄可以申报的补贴

根据产业不同,有蔬菜产业、水果产业、林业产业、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加工产业等方面。

对于蔬菜种植、水果产业、茶叶产业等,可以申报农业部的园艺作物标准园建设项目,每个项目补贴50-100万元,要求设施200亩以上,露地1000亩以上。

林业产业:可以申报林业局的名优经济林示范项目,每个项目200万元以上;林业局林下经济项目,一般补贴在10-30万元。林业局申报成为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国家绿色特色产业示范基地。

加工产业:农业局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农业局开发性金融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重点项目、工信局技术提升与改造工程项目。农业局农产品加工创业基地、农产品加工示范单位。

观光餐饮类农庄可以申报的补贴

观光类农庄可以向旅游局申请旅游专项资金、旅游扶贫资金等。在贫困村建设的项目,还可以申请旅游局贫困村旅游扶贫项目资金。

自由基地发展餐饮的农庄还可以申请三品一标的认证及相关补贴,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

安徽家庭农场的发展方向

安徽省家庭农场仍处在探索发展阶段,存在融资难、用地难、人才缺、保障不足等问题,政策的配套完善和落实尚待努力。需要强化基础,统筹协调,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一是继续探索创新。在省级已经设立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融资风险牢h偿基金的基础上,推动有条件的市县建立家庭农场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探索通过项目建设、定向贴息、补贴、降低中间费用等方式,形成农业、财政、金融等部门支持合力。

二是扩大对家庭农场金融服务试点覆盖面。加强与涉农金融机构的协作,扩大家庭农场“直管直贷”试点范围,总结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扩面”“粮食银行”等试点经验,加强家庭农场增信机制建设,探索家庭农场信用评级办法,发展信用贷款模式,大力推广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模式,进一步扩大家庭农场获得金融支持的覆盖面。

三是加强家庭农场示范建设。开展示范家庭认定工作,2015年省级认定500个示范家庭农场。建立省、市、县三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

四是加强管理服务。建立全省统一的家庭农场基础台账,帮助家庭农场建立生产经营档案。抓好农业部确定的3个县100个家庭农场和省示范家庭农场运行监测;总结推广合肥市家庭农场管理服务经验。

五是支持家庭农场开展绿色增产模式攻关。新增补贴、示范评定向开展粮食生产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家庭农场的倾斜支持。

六是统筹推进家庭农场发展。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工作纳入到农民合作社示范县创建、“农社对接”、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等工作中,统筹推进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协调联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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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进本市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储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的一切活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加强农科教结合和科教兴农工作,制定并落实具体政策措施,保证和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林、畜牧水产、农机、水利等行政部门和农经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技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和农业技术推广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县(区)农技推广行政部门应当在乡镇设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或配备农民技术员,形成农业技术推广网络。

县(区)可因地制宜,根据区域经济或规模经营的需要,设立农技推广中心站,统筹协调所属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第七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的基层事业单位,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其工作计划、在编人员、经费由县(区)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现已下放乡镇管理的,应在本办法发布后一年内收回。第八条 县(区)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保障农技推广机构必要的试验示范基地和生产资料,保障办公,培训用房和必要的仪器设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被平调或挪用的房地产、车辆、设备、资金等,有关责任单位必须限期归还。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农技推广行政部门应做好农技推广机构的定编、定员、定岗工作,有计划地吸收录用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农技推广队伍。

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编制内人员不足时,可以从农民技术员中招聘,但须经县级农技推广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核,择优聘用。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农技推广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农技推广措施,层层分解,任务到人,并将农技推广成效列入干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

市、县(区)农技推广行政部门应积极参与农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农技推广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并按照自身职能,指导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示范户的农技推广工

乡镇农技推广机构要积极向广大农业劳动者传播农业技术,同时管理指导村农技推广服务组织、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的农技推广工作,并具体承担农技推广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农、林、牧、渔场除做好本场的农技推广工作外,还应利用技术优势,面向社会开展农技推广活动。第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提供技术信息,开展技术指导、进行试验、示范、实行无偿服务。以技术转让、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实行有偿服务,但当事人各方必须依法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收入和权益受法律保第十二条 各级农技推广机构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兴办技术指导和物资供应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经营企业,开展有偿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和信贷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国家规定并拨款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不得变相转为有偿服

农技推广经营企业所取得的利润,主要用于农技推广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挪用,不得因此减少农业技术推广事业费。第十三条 各级农技推广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技推广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责、权、利、严格兑现奖惩,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农技推广人员进行政治和业务培训,提高农技推广人员素

从起,在全省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即将原农资综合补贴、种粮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

(一)补贴对象。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的补贴资金,其补助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各乡镇(园区)要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耕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二)补贴政策范围合肥设施农业政策:补贴资金原则上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以二轮承包面积为基础。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得给予补贴。

(三)补贴资金分配合肥设施农业政策:根据省里下达的资金总量和各乡镇、园区上报的农作物使用耕地面积测算确定。

(四)补贴标准:全县执行统一补贴标准,117.35元/亩。

(五)补贴程序:

1、村居逐户核实。村居(社区)委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地对各农户的农作物使用耕地面积进行逐户核实,对各农户未种植农作物的耕地面积进行核除;补贴面积核实准确无误后,按照县统一补贴标准,计算得出补贴资金,制作村级到户清册,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完成无异议后,将到户清册电子版及其纸质版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审核、存档。

2、乡镇、园区的补贴面积核实组要对村居(社区)委上报的补贴面积数据进行核实审定。补贴面积核实无误后,按照县统一补贴标准,计算得出补贴资金,制作村级到户清册,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制作本乡镇(园区)电子到户清册及其汇总表,报送至县农委。

3、县农委对各乡镇(园区)到户清册汇总面积与汇总表面积核对后,将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编制的《乡镇(园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到户清册》Excel电子文档发送至县财政局,

4、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通过财政补贴农民“一卡通”银行专用存折直接兑付给种地农民。

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根据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制定和完善我国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加强设施农业项目的规范管理,科学引导和有效监管需同时发力。一是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法律法规建设。要根据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发展需要,在统筹协调保耕地、促发展、保权益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的完善。有必要将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科学管理,保障农业现代化的顺利推进。二是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职责。要充分发挥农业农村部门的主导作用,农业农村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积极引导设施农业有序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办法

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各地要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支持改善生产条件的农业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的发展。

除了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

农业设施用地相关管理依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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