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钓鱼政策调整农业农村部钓鱼政策
农业农村钓鱼政策调整农业农村部钓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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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2021年国家禁止钓鱼规定内容是什么?
- 2、重庆长江禁渔期新规定2022
- 3、宜昌禁渔期关于钓鱼的规定
- 4、长江禁渔十年禁渔期关于钓鱼的规定
- 5、长江禁鱼从2021年12月1日后钓鱼新规?
- 6、一杆一钩可以在禁渔期钓鱼吗
国家并没有禁止垂钓的规定,但有禁止非法手段捕捞的规定。不过,为了进一步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未来将会作出以下限制:
一、制定垂钓期
各地根据水生生物产卵、索饵、洄游等特点,制定禁止垂钓期。也就是说,一年之中应该会规定那几个月可以垂钓,那几个月不可以垂钓,会进行明确的规定。
可能会限制每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为不准垂钓的时期,因为大家都知道,这个时期是鱼儿繁衍产籽的时期,为了保证鱼儿顺利繁衍生息,所有野外垂钓捕捞等活动都会被禁止。
二、明确垂钓方式
长线多钩等垂钓行为会被限制,垂钓鱼竿数量,鱼钩数量等等都会被限制,这一点要等具体规定出来。
三、禁止垂钓行为
1、一是要严禁使用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及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2、二是要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3、三是要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为有效保护鱼类自然繁衍生息,持续恢复我县天然水域水生渔业资源,以水养鱼、以鱼养水,实现水体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自我净化,更好地保护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我县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在下列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正文一、禁渔期和禁渔区
禁渔时间:自2022年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禁渔范围:全县辖区内所有河流、滩涂、沟渠等天然水域。
二、禁渔作业类型
(一)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娱乐性垂钓除外的一切捕捞行为;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爆炸钩、大刺钩、一人多竿、单线多钩、长线多钩、多线多钩等钓具和钓法;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设备垂钓;严禁扎巢取卵、挖沙和从事其他影响水域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禁止为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提供交易场所。
(二)在我县天然水域内:常年禁止电、毒、炸鱼及使用禁用的渔法、渔具、钓具进行捕捞,禁用渔具和钓具参照《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执行;常年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常年禁止制造、宣传销售禁用的渔具;可视锚鱼器、拦河缯(网)、密眼网(网目内径尺寸低于6厘米的粘网,其他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厘米的网具)、弓镖射鱼器、鱼叉、迷魂阵、地笼网、吸螺机、底拖网等有害渔具为我县常年禁用的渔具。
三、监督和管理
(一)县农业农村局是县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渔业管理工作。
(二)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渔业管理的协管部门,协同监督渔业法律法规的施行,并按照本部门职责和权限依法行政,配合搞好渔业执法工作。
(三)各乡镇、各部门和广大群众有义务对我县渔业资源进行保护,对违法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要积极举报、制止或扭送违法人员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违法处罚
违反本通告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和妨害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规定分别予以
拓展资料:禁钓的原因
为确保重庆市水生生物多样性,根据市农业农村委等8部门通告,在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的禁钓期内,我市境内的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以及大宁河、涪江、渠江、綦江等754条禁捕河流全面禁止垂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禁渔范围:长江流域宜昌段(长江干流,通长江支流以通江口岸线为基准,河道上溯两公里范围内)实行全面禁渔渔期时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共计4个月。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规定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我国的渔业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这项制度。是保护渔业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禁渔期是指为保护渔业资源而规定禁止捕捞的期限。它和禁渔区的性质相同,只是禁渔区是对水域加以限制,禁渔期是对时间加以限制。
法律依据:《宜昌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垂钓。县、市人民政府可针对特有鱼类的生长繁殖规律,合理设定禁钓区域和禁钓期,并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长江禁渔十年禁渔期关于钓鱼的规定如下:
1、垂钓行为限“一人一杆、一线一钩”,严禁利用垂钓从事或变相从事生产性捕捞活动。
2、在非禁钓区,严禁采用串钩、爆炸钩,以及“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进行垂钓。
3、禁止使用任何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可视性探鱼辅助渔具、船艇排筏浮台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如有存在交易垂钓渔获物,将其进入市场流通的,一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严进行处罚。
4、区农业农村委将持续加强禁钓水域日常巡查,加大对渔具商店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做好源头管控,将长江禁渔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
一、本通告所指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范围包括《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规定的禁捕水域范围,及各省(直辖市)依据上述通告确定的本辖区禁捕水域范围。
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各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通告禁用渔具名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渔政执法监管工作实际,补充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管理需要的禁用渔具名录并报我部备案。
三、因教学、科研等确需使用名录中禁用渔具进行捕捞,需按照有关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控制范围、规模、渔获物品种及数量,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并明确上述内容。
四、?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试行)》(农业部通告〔2017〕2 号)同时废止。
附件: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
农业农村部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
一杆一钩是可以在禁渔期钓鱼的!
根据官方给出的生产性的垂钓定义(即以获利、谋取更多的渔获为目的的钓鱼行为)来看,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和单线多钩是被列为生产性的垂钓,这些不在休闲性娱乐性的钓鱼的范围,而单线单钩是被允许的。也就是说垂钓者可以使用一竿一钩来进行垂钓活动。
禁渔期(Fishingclosedseason)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
规定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我国的渔业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这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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