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农业文化政策宣传红色农业项目
红色农业文化政策宣传红色农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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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 2、农业宣传标语
- 3、红色资源的保护和传承需遵循什么原则
- 4、南安蓬华红色引擎打造“一城三色一城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充分运用红色资源,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弘扬,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领导团结中国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第三条 红色文化的保护传承,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科学保护、规范管理、合理利用、强化教育、永续传承的原则,确保红色文化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的保护传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将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红色文化保护传承的具体工作。
党史史志、档案、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文化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和人才培养、专家咨询机制,加强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保护传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文化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意识。
每年七月为本省的红色文化主题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集中组织开展红色文化宣传、教育等活动。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传承红色文化的义务,并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污损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文化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保护传承红色文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文化的调查、认定、公布,组织编制、实施红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下列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大战役、重要战斗的遗址、遗迹、旧址和代表性实物;
(二)已故重要人物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殉难地和遗物;
(三)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纪念设施;
(四)重要的著作、手稿、文电、报刊、影像等文献资料;
(五)其他重要的史迹、实物和纪念设施。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调查红色文化遗存,收集代表性实物,征集文献档案史料、口述资料,做好抢救性保护和建档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工作、党史史志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认定工作。
红色文化遗存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退役军人工作、党史史志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文化遗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信息共享。第十五条 建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分类公布。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工作、党史史志等部门从认定的红色文化遗存中提出建议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退役军人工作、党史史志等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对已经确定为文物、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文化遗存,直接纳入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建议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1.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
2.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3.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
4.传承农耕文明,弘扬民俗文化,发展现代农业。
5.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在于行动。
6.发展特色产业,振兴镇域经济。
7.敢想就有出路,敢创就有财路。
8.观念新,有文化,讲文明,懂科技,会经营是新型农民的基本特征。
9.好政策正逢今朝,好日子自己创造。
10.激发全民创业激情,增强全民创业活力。
11.加快改造传统农业,提升发展现代农业。
12.加强农民素质培训力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
13.加强农业基础,扶持农村发展,加快农民增收。
14.加强农业基础,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
15.构建“学习型”乡村,造就“学习型”农民。
16.巩固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加快农民创业创富进程。
17.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现代化的根基。
18.搞好农业开发,创建和谐社会。
19.开展先进农业技术推广,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迈进。
20.以土地托管为契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步伐。
21.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切实保护农民权益。
22.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经营效益。
23.做大做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致富广大农民。
24.发挥规模化经营优势,提高农业经营效益。
25.发展是硬道理,合作是生产力。
26.新农业、新生活、新家园。
27.走进合作时代,共创美好美好未来。
28.走进美丽称钩,乡约新型农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弘扬红色文化,赓续红色血脉,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工作以及开展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历史价值的下列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一)遗址、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
(二)档案、手稿、文献、声像资料和实物等;
(三)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资源。
第四条 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应当遵循尊重史实、传承弘扬、分级认定、属地管理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切实维护红色资源特有的历史环境风貌,最大限度保持其历史真实性、资源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领导,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能够满足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需求的经费预算和保障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第六条 市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做好其他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执行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划、计划;
(三)组织开展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建档和申报;
(四)组织实施红色资源的抢救、修缮、修复、建设;
(五)设置、管理、维护红色资源保护标志、设施;
(六)组织开展红色资源的宣传教育、展示利用、科学研究、文化交流;
(七)负责红色资源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其他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关的工作。
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烈士纪念设施、史料的保护利用及烈士褒扬工作。
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学校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文物、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民政、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县(区)成立由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组成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为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工作提供咨询、论证、评审等服务。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对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传承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破坏、侵占、损毁、涂污红色资源和标示,或者以歪曲、贬损、亵渎、否定、丑化、低俗等方式评价和利用红色资源。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 市、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红色资源的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做好红色资源及其相关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认定、建档等工作,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
第十三条 红色资源的认定由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宣传、文物、教育、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党史方志等方面的意见,并组织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基础上,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涉及到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认为可以认定为市级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报市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且县(区)人民政府没有申报认定为红色资源的,在确有必要时,市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市级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并征求宣传、文物、教育、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党史方志等方面的意见,提出认定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市、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红色资源编制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保护名录应当根据红色资源的调整适时更新。
红色资源保护名录中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名称、类型、产权归属、历史价值、保护范围、管护单位等内容,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附上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其他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批准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现场设置保护标志。标志上标明:名称、史实说明、认定机关、认定日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八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红色资源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红色资源及其保护标志、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养护和修缮;
(二)落实防火、防汛、防雷、防震等安全措施,防止人为损毁,做好技术防范,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组织或者协助开展红色资源修缮、环境整治、征集、数字化管理、展示利用等项目;
(四)组织或者协助做好游客、访客等的服务和管理。
红色资源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第十九条 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管理协议,约定保护内容、措施及保护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红色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告知当地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业务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履职意识和能力。
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保护责任人发放管护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存在坍塌、损坏、灭失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红色资源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和修复。
不可移动红色资源遭受破坏损毁,但基址或者代表性环境尚存且价值较高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原址重建的,属于文物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办理建设手续;其他红色资源的重建,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可移动红色资源存在损坏、灭失等安全隐患的,由收藏单位通过数字化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遗存的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破坏遗存的完整性和历史风貌。
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属于文物的,其修缮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其它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由保护责任人负责修缮,修缮方案的编制应当征求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资金扶持或者补偿,或在通过购买、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后予以修缮保护。
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图书馆以及其他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征集。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可移动红色资源捐赠或者有偿出售给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图书馆等收藏单位,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捐赠者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安全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传承弘扬
第二十四条 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对红色资源原有历史价值和文化内涵的传承,保持与历史氛围和场所精神的适应协调。
第二十五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红色资源学术研究,创作相关文学、影视、音乐、美术及其他艺术作品,开发红色创意产品,促进红色文化传播。
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有关的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图书馆等机构,应当加强红色资源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的发掘、研究。
第二十六条 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将所有或者保管的红色资源,向社会开放或者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可移动红色资源共享机制,鼓励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地区间协作交流,通过依法调拨、交换、借用等方式,丰富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红色资源展示利用单位的展览形式和内容,实现红色资源共享。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具备条件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建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依托红色资源建立教育培训等基地,组织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开展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等教育教学活动,每学年组织学生参观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主题宣传,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红色资源及保护传承知识,宣传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先进典型,公开曝光破坏红色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红色教育培训、红色旅游、红色文化创意等为重点,完善基础设施,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红色资源品牌,推广具有红色资源特色的旅游线路、旅游服务和旅游产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红色资源属于文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属于英雄烈士保护对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红色资源损坏或者灭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安市 蓬华镇山城村,原名山后村,位于南安、安溪两地交界处,位置偏僻,山高林密,1928年,受 厦门市 委指示,中共党员郭子仲回到山城开展革命工作,红色山城的故事从这里开始。
一条红路 延续红色血脉
山城村素有山高、沟深、坡陡、林密的特点,天然优势明显。位于山城村西南角的地下印刷所,为当年安南永德革命阵线的形成,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而地下印刷所下那条半米宽的通道,更多次帮助地下党员秘密逃脱围剿——这就是延续了安南永德红色血脉的红军路。
循着这条红路,近年来,山城村抢抓历史发展机遇,转变思想观念,以“延续红色血脉”为主题,以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为目的,调整农业结构,逐渐形成以“一城三色一城红”为主题的特色乡村旅游,伴随着乡村振兴整镇推进,蓬华镇党委、政府不断加大对山城村红色文明建设的投入,2021年山城村获评 泉州市 第三批“六大旅游产品”旅游村,2022年串联着山城村的县道X331获评福建省首批“最美乡村福路”,红色血脉在山城村澎湃延续。
三大片区 传承红色基因
红色江山来之不易,守好江山责任重大。为此,蓬华镇党委、政府紧紧围绕“讲好党的故事、革命的故事、英雄的故事”这一主题,在山城村构建“红色主题区”“红色原址区”“红色活动区”等三大片区,着力做好红色基因传承工作。
在主题区,蓬华镇党委、政府依托山城泉州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泉州市国防教育基地,整合安南永德革命烈士纪念碑、纪念馆、红军礼堂等红色资源,建设综合馆,打造泉州市首家乡村党校,成为泉州市进行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的好场所。
在原址区,在蓬华镇党委、政府的组织下,郭子仲烈士故居、地下印刷所、地下枪械修理所等革命遗迹被山城村不断发掘修缮,成为瞻仰革命先烈筚路蓝缕,艰苦开创革命事业的庄严场所。
在活动区,红军洞、红军桥等革命场所正在持续开发中,未来它们将是安南永德周边红色传人重走红色征途、重温红色征程的最佳红色圣地,让红色基因在山城村代代传承。
三项文化 弘扬红色传统
在全市上下大力开展乡村振兴整镇推进的有利时机,蓬华镇党委、政府以“红色引领,三色旅游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山城村为示范点,以弘扬红色传统为基础,全力构建以红色文化、橙色文化、休闲文化为主要特色的农业产业强镇。
一方面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在山城路口建设红军浮雕石像,建成红军食堂、扶贫集市等并陆续投入使用。另一方面致力橙色崛起,围绕建设山城水库塘坝水系,串联水库周边各个脐橙种植地,建设2000亩蓬华脐橙高标准生产基地,着力打造点上成景、线上成荫、面上成片的多元化生态景观。
最后是打造特色休闲文化,将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和文化创意进行融合以乡村休闲、度假和体验旅游产品进行整体包装推向市场,2022年蓬华镇山城村生态旅游项目正如火如荼建设当中,该项目计划通过旅游产业的融入或嫁接,形成新的乡村旅游产品,促进农村物产的增值,扩大农村收入来源。
在全镇上下的共同努力下,“蓬华脐橙”成为南安市第一个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获得2021年度泉州市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称号,2021年蓬华镇成为南安市首个获得全国农业产业强镇称号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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