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海南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文件
海南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海南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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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海南岛发展农业的意义
- 2、海南政策扶持的12个重点产业
- 3、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
海南省风景优美、气候宜人,是我国的旅游大省,也是一个农业大省,热带农业和旅游业是该省的两大支柱性产业,而休闲农业把热带农业和旅游业的有机结合。那么,海南休闲农业发展优势有哪些?2020年有哪些政策支持?
一、海南休闲农业发展优势有哪些?
1、农业资源丰富
海南是我国唯一热带岛屿省份,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丰富的热带农业资源。全省乡村田园景观靓丽,黎村苗寨充满着浓郁的乡土气息和独特的名族风情,海南黎族、苗族等少数民族的民俗和民间文化绚丽多彩,黎锦、黎歌等富有特色,农耕文化与内地有很大的差异,农业发展过程更是有别于其他省份,悠久历史与民俗文化为休闲农业增添了内涵。同时海南已经有40%以上的自然村建成文明生态村。
2、市场需求量大
过去30多年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形成了巨大的旅游市场,是海南旅游业向突出热带特色的休闲农业拓展的最大有利条件。我国地域广阔,但是热带地区相当狭小,海南是唯一具有相对完整的热带农业区域,在发展热带休闲农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二、海南休闲农业2020年有哪些政策支持?
1、宣传推介支持
例如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拟在五月份举办海南休闲农业线上宣传推介与直播带货活动,本项目预算人民币10万元,
2、培育支持
2020年海南出台抓好“三农”工作意见中提出,以“美丽海南百镇千村”建设为抓手,大力发展乡村二三产业。推进百家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产业升级,培育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休闲农业企业100家,培育精品休闲农业示范点10家。
3、财政支持
2020年海南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切实做好“三农”领域“一抗三保”工作的十条措施》中第五条提到,要大力发展乡村二三产业,鼓励各市县结合实际对从事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的企业及合作社予以支持,采取贷款财政贴息、一次性财政补助、延缓缴交水电费、减免城镇污水处理费等多种帮扶政策。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海南省传统农业向休闲农业转型的内部和外部条件已经具备,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海南12个重点产业包括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和农村发展、旅游产业、互联网产业、医疗健康产业、现代金融服务业、会展业、现代物流业、油气开发及加工产业链延伸、医药产业、低碳制造业、房地产业、高新技术教育文化体育产业。
资金重点倾斜以下几个产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和农村发展整合资金20.4亿元,用于支持优化农业种养结构调整、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扶贫开发等方面;教育产业投入16.6亿元,支持学前教育发展、城乡义务教育保障等方面;互联网产业安排5亿元,用于互联网产业基地及孵化器建设、互联网人才引进和保留等方面;现代金融服务业投入4.3亿元,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等方面。政策扶持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在制定区域发展计划或规划纲要时,针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重点倾斜、优先扶持某些产业或部门的措施,促使它们优先发展,快速发展,以期带动其他产业的共同发展,从而促进整个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其扶持项目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一条 为了吸收境内外投资,加快海南岛的开发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海南经济特区实行更加灵活开放的经济政策,授予海南省人民政府更大的自主权。第三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投资开发海南岛,兴办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者的资产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投资者的资产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第五条 投资者可以下列方式在海南岛投资经营:
(一)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类型的企业。各类企业的经营期限,由投资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三)购买、参股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企业;
(四)采用其他国际上通行的投资方式投资经营,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第六条 海南岛国家所有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
海南省人民政府可依法将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有偿出让给投资者,土地使用权出让一次签约的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最长期限为七十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经批准期限可以延长。
投资者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第七条 海南岛的矿藏资源依法实行有偿开采。国家规定的特定矿藏资源开采应报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矿藏资源开采,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许投资者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的方式进行勘探开采。第八条 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方式在海南岛投资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以独资经营专用设施,并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经营与上述设施相关联的各类企业和服务事业,实行综合经营。第九条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在海南岛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第十条 在海南岛投资兴办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但投资范围和投资总额超过国家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一条 获准举办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建设物资、生产设备和管理设备,为生产经营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包装材料和其他物料以及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第十二条 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按应纳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其中:
(一)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被海南省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从事工业、农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五百万美元或者二千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海南岛内的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优惠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者在海南岛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海南岛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者外,均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优惠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第十四条 在海南岛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持有25%以上股份的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其他企业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进口本企业生产、经营必需的货物,出口本企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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