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解读安徽省农业农村厅文件
安徽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解读安徽省农业农村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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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规的决定
- 2、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4、安全生产政策中七项经济政策是什么
一、对《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2.将第十一条中的“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修改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
3.删去第十三条。
4.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兽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污水,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5.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销售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销售者应当正确说明该产品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用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并进行实名登记;农药经营者还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
6.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以及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志,登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7.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列入市场准入名录的农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没有证明的,应当经质量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8.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第一款中的“防疫条件”修改为“检疫防疫要求”。
9.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的设施设备定期消毒;”第四项修改为:“发现市场内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0.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产品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并建立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产品名称、产地、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11.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12.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贮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仓储、配送中心的开办者未查验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或者未对食用农产品经营场地及使用的设施设备定期消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4.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中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5.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6.将第十五条中的“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
17.将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8.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的“肥料、农药”修改为“农药、肥料”。
19.将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储存”修改为“贮存”。
20.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生长调节剂”。
21.将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收割机、机动脱粒机等动力机械以及与之作业配套的机械。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构主管部门领导和农机监理机构指导下承担本乡、镇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 农机监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六条 农业机械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机容整洁,安全装置齐全有效。第七条 拖拉机、收割机、机动脱粒机等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自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市、区,下同)农机监理机构申办入户手续,经检验合格,领取牌证,方可使用。第八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必须按期接受农机监理机构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九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所有权变更,必须持有关证明,到县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改变农业机械的结构或性能,应报县农机监理机构批准。第十一条 封存、报废农业机械,应到县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封存、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操作证,方可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一)年满十六周岁;
(二)身体状况符合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要求;
(三)能够掌握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技术知识。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随身携带有关证件;
(二)不准转借、涂改、伪造农业机械有关证件;
(三)不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
(四)不准驾驶、操作与规定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五)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装置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六)饮酒后不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八)按期参加审验。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查明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有违法、违章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其驾驶证、操作证。第三章 事故处理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村镇、场院、田间行驶、作业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倾覆、燃烧、爆炸、冻裂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事故按其性质分为破坏事故、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
破坏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理。第十七条 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鉴定,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可委托国家法定技术检验、鉴定部门或聘请3名以上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责任事故按其损害程度分为:
(一)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至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至9人,或者轻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事故。第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根据需要,有权暂时扣留肇事农业机械和当事人的有关证照。第二十条 县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发生特大事故、涉外农机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地、市和省农机监理机构,由地、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省农机监理机构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 农机监理机构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依法认定当事人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农业机械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负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农业机械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事故责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安徽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解读;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安徽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解读;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制定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领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技术服务,指导其成员依法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档案,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报告并予以公告。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
(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二)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
(三)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农产品生产区;
(四)其安徽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解读他需要监测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对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标明禁止生产区地点、范围、面积、主要污染物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部门,对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第十二条 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的产地环境改善后,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禁止生产区经批准调整后,应当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并加强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和畜禽粪便等应当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第十五条 发生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政策中有经济政策,但没有七项经济政策;《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确定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一、把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纳入“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的的经典应用)
二、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在采取断然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同时,探寻和采取治本之策。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历史性、深层次问题,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完善体制的经典应用)
三、加强安全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安,建立规范完善的法治秩序。必须严刑厉法,重典治乱。在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推动下,《刑法》、《矿山安全法》
和《煤炭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以及司法解释工作正在推进。必须在法律的贯彻执行上动真从严。继续下决心解决“执法不严、工作不实”问题。纠正和惩处非法违
法行为,维护人民的利益、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不仅要严惩事故直接责任者,查处失职渎职行为,还要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
中纪委、高检、高法等部门将联合对近两年事故的查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必须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政府职能部门和公检法、纪检监察机关等共同参与的联合
执法机制,有效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必须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把建立健全完善安全技术标准,作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来抓。(健全政策法规、加
强监管、全面落实,和组织协调、形成机制的经典应用)
四、落实两个主体、两个责任制,纳入政绩、业绩考核。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大政
方针、法制建设、工作格局、运行机制、舆论导向、政治保证等方面。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明确支持两个责任制的落实,纳入政绩业绩,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
据。(加强监管、全面落实的经典应用)
五、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用科技创新引领和支撑安全发展。(依靠科技的经典应用)
六、强化经济政策导向作用,增加安全投入。建立多元化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除了落实好国家扶持资金外,主要依靠企业增加投入,提足用好安全费、维简费、折旧费;地方政府也应投入相应配套资金。(增加投入的经典应用)
七、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加强社会监督。实施“全民安全素质工程”。宣传普及安全法律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动员全党、全社
会更加重视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强制性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特别要加强对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团
体的作用,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将安全生产纳入“平安建设”,使各具特色的安全文化进社区、进工厂、进农村、进课堂、进家庭,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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