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公司海南政策海南农业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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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海南出台哪几条措施,来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有哪些措施值得借鉴?
- 2、海南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 3、农业银行出台15项措施 全力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海南出台哪几条措施农业公司海南政策,来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有哪些措施值得借鉴?对采购商、采摘工人、割胶工等农业生产人员实行“白名单制度”农业公司海南政策,及时发放个人通行证;提升农产品和农资通行便利化。开辟绿色通道,在严格落实防疫要求的前提下,农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可凭海南省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进出中高风险区?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和生态保护,加强农业开发用地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适用本规定,但集体所有土地内部承包用于农业开发的除外。
农垦系统国有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流转,是指以出让、转让,对外承包、对外转包,联营合作等方式处分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第四条 国有土地流转以及集体所有土地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联合举办企业等方式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集体所有土地对外承包、对外转包用于农业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中涉及土地权属、土地利用规划的事项,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五条 建立耕地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土地资源,防止耕地质量下降。禁止下列破坏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农业开发行为:
(一)对土地实行过度开发或者掠夺式利用的;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林地区内开垦耕地和单一种植草本经济作物的;
(三)在基本农田、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内挖塘养殖的;
(四)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六条 农业开发用地规模应当与经营者的投资规模、开发能力和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禁止以农业开发为名,变相圈占土地。
涉及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的,还应当依照有利于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并留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生活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流转土地的面积。第七条 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应当约定流转期限。
农业开发用地流转期限应当与土地用途、开发项目相适应。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合理商定具体的流转期限,做到长短适宜。
土地对外承包用于国家和本省鼓励投资的农业开发项目确需延长期限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第八条 农业开发用地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该地块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年承包金、租金不得低于该地块最近3年的年平均收益额。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土地的位置、年纯收益等因素,划分农业开发用地等级,评估并公布不同等级的农业开发用地价格,指导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防止因低价流转造成国有和集体资产的流失。
具备条件的地方,农业开发用地流转应当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第九条 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应当将流转方案或者协议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流转方案或者协议应当对流转土地的范围及其面积、期限、地价等事项提出明确意见。流转方案或者协议须经2/3以上的村民会议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第十条 土地流转合同由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土地流转的审查、批准机关,不得代替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集体所有土地的流转合同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第十一条 经发包方书面同意,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由承包方以转让、转包、出租、入股等形式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原承包合同依法解除。
严禁发包方擅自强行改变集体所有土地内部承包关系。已经对内承包的集体所有土地,其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因农业开发确需以发包方名义集中对外流转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反租合同,或者应当取得承包方关于处置其承包土地对外流转事项的书面授权,并将所得收益归原承包方享有。
集体所有土地承包方全户农转非、全户户籍迁出或者出现其他法定情形的,发包方应当收回其全部承包地。第十二条 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应当权属清楚。尚未确权的,应当先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提出农业开发用地流转申请或者报请批准土地对外承包合同时,应当向审查、批准机关提供土地权属证书。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流转以及集体所有土地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联合举办企业等方式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对外承包合同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先将承包合同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再予批准:
(一)连片对外承包土地面积超过6.66公顷,并且用地年限超过3年的;
(二)因乡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需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签乡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外承包合同的。
第十四条 对涉及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的用地申请及合同,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核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其他讨论记录材料。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通过的,不得同意或者批准。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决策部署,农业银行近日出台了《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指导意见》,以提高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质效为目标,建立健全三大金融服务体系,细化明确15项工作措施,全力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
建立健全自贸金融服务体系
农业银行积极培育海南自贸港重点客户群体,通过匹配差异化政策资源、制定专属金融服务方案、创新金融合作模式等方式,加大对重点客群的金融服务支持力度。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加大对自贸港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的差异化政策支持,积极运用银团筹组等方式精准对接重大项目融资需求,大力支持海南新能源、新基建领域项目建设。强化重点园区金融服务,加快推动与自贸港重点园区的战略合作,对于园区重点项目和重点行业客户,匹配差异化政策和创新型信贷产品。加大自贸金融产品服务创新力度,积极开展自由贸易(FT)账户、供应链金融、REITs、跨境托管、跨境理财、跨境保险等领域产品服务创新,充分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
建立健全重点产行业金融服务体系
农业银行制定海南全域旅游金融服务方案,针对海洋旅游、康养旅游、购物旅游、乡村旅游等海南旅游重点领域,创新或匹配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提升对海南旅游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创新现代服务业金融服务模式,积极助力海南总部经济发展,支持航运、航空枢纽和仓储物流中心建设,推动会展服务、文化创意、特色医疗、教育培训、演艺赛事等专业服务业发展。探索金融服务高新技术产业有效路径,聚焦海南高新技术产业“海陆空”三大发展方向,制定专属服务方案,强化差异化政策支持,推动多层次服务对接。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产证券化等产品服务创新,综合运用信贷、产业基金、理财融资等方式,支持“独角兽”、科创型企业发展壮大。打造海南特色农业金融服务品牌,创新“三农”金融服务模式,支持海南特色农业全产业链发展和国家级农业产学研平台建设,统筹推动数字“三农”服务平台在海南建设试点。优化完善绿色金融产品服务体系,积极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加大对清洁能源、环境治理等优质绿色项目支持力度,支持海南各类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建设发展,服务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建立健全跨境个人金融服务体系
农业银行加快提升网点综合服务能力,丰富线上渠道自贸港特色金融服务。研发创新适应自贸港建设需要的个贷产品。以个人FT账户为载体,积极推动投融资汇兑创新。积极布局自贸港特色生活消费场景,支持消费新业态、新热点、新市场发展,支持海南离岛免税业加快发展。不断丰富外籍人士消费金融产品种类,优化相关制度流程。
同时,农业银行还从政策制度、创新支持、业务协同、人才队伍等四个方面强化政策保障,明确每年制定支持政策清单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集团优势,不断强化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持续提升自贸金融服务水平,全面提高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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